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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应止于“省级领导出庭”

[ 作者:袁文良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15 录入:16 ]

411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村民因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坐在对面的是原告该省遵义市农民丁某。据了解,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经济日报》413日)

近年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递增,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成为被告的行政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出庭应诉,再加之部分第一责任人“官本位”思想作祟和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因而大多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民告官”但“不见官”。偶尔有行政领导出庭,也多是局长、副局长之类的部门负责人出庭。此次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进步,更彰显了公权力的“回归”。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这已经足以说明政府在对与错、是与非面前敢于面对,是值得点赞的。

“民告官”本是一种正常的行政讼诉,其起因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决断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通过对话协商的渠道又没能较好的解决群众的不满,也没能较好的维护群众的利益,无奈之下,群众便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第一负责人由于工作繁忙,完全可以依法“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作为原告及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第一负责人的“工作繁忙”也深表理解,若是案件能够真正依法审理,哪一位领导出庭无关紧要。但由于一些责任人喜欢“栽花”而不喜欢“种刺”,一听说成了“被告”便“怒发冲冠”,觉得与群众打官司掉“价”,站上被告席没面子,于是便超越平等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地干预、阻碍行政案件的审理,这不仅有损法律威严,更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守法的带头人。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身体力行站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席上,毫不避讳与原告面对面辩论,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群众的尊重,也是接地气的表现,既能大大增强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还有利于政府与群众间矛盾、纠纷的迅速化解。正如陈鸣明在庭审结束后所说的那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有助于职能部门迅速找到引起纷争的症结所在,准确把握时机化解矛盾。

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民告官”将不再是稀罕事,也不会是大难事。而出庭应诉也应该成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领导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如果面对群众的行政诉讼,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领导不愿出庭、不敢应诉,不但让人怀疑政府跟老百姓打官司的诚意,更会让人对法庭能否公正裁判抱有疑虑。所以,我们在为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点赞的同时,更需要认清还要做的诸多工作。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对干预、阻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说“不”,坚持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另一方面,行政领导出庭时要强化“官民平等”观念,体现出对原告人格的尊重和对民权的敬畏,以确保将行政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的轨道。

总之,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是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化,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应该让“民告官”不能止于“省级领导出庭”,关键是出庭后要拿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而这才是公众最迫切需要的。

作者地址:郑州市淮河路53号院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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