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新华网,2016年3月18日)
民工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前往景区堵大门,以此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民警劝解无效,且被民工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事发后,8名嫌犯依法被捕,并举行了公判大会。
“公判大会”顾名思义是指法院在群众大会上向当事人和公众宣布案件的判决。“公判大会”的召开,确实让不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不过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例不相符。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其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的做法不可取,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对被告人造成了人格上的羞辱。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本身就违法的方式去建设法治社会,显然是一则悖论。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其中,司法的公正,不仅要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要让正义以法定的方式实现。不能因为司法者的自以为是,就可以为所欲为,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文/王羊羊)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曲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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