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成员、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当场表示,“回去我们要专就这一项规定出台细则,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规范。”前面提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正是对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的一个回应。(来源:人民日报)
随着 “电子商务”逐渐取代传统商务成为了全新的商务平台,“网购”强势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继而新的困扰又出现在大家眼前,网购商品的各种“不称心”,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这本是法律中的一个亮点,可检查组却发现由于理解的不同,导致纠纷和分歧不断。”
法律“中看”可不“中用”,引人深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实施”是关键,只有“空躯壳”,没有“实在内容”,实施起来定会漏洞百出。改革开放以来,百姓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大国崛起”,面貌更是“焕然一新”。生活更新,法律也得紧跟步伐,不能一层不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值得“点赞”!但并不是放置一旁,置之不理,相关人员必须紧跟节奏,一点一滴去完善制度,让其真真切切受用与市场,受用于消费者!
让法律不再做“花瓶”,值得深思,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笔者认为,立法的重要原则是可实施性。若实施起来困难,这个问题一定值得思索,相关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研究、探讨,并对其内容进行调整、规范。多到基层“走走看看”,“看”到法律规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便及时做好记录,从而进行调整。让其更加适用于百姓,不再做“花瓶”。
法律不能“沉睡”, 既然“存在”就得发挥其效用!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存在“不足”,需要“更新”也是正常事,请正确看待这一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让法律“中看”更“中用”,不再做“花瓶”,任何时候都不会太晚!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神臂城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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