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纪委通报,2013年以来,查处的省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收送“红包”礼金的占37.7%。2015年,广东全省查处违规收受“红包”礼金558人,涉及金额2258.1万元。
为何贪腐官员偏爱红包?多名反腐人士告诉记者,伪装成“人情往来”的红包确实有一定隐蔽性,相关部门的查处往往是滞后的,不少官员贪腐行迹败露后才被发现,原来逢年过节红包礼金真没少收。(新华网2016年02月14日)
“红包”其实不是一个新鲜词语,在中国传统的礼节之中,是表达人情外来的一个媒介,婚丧嫁娶,走亲访友都是常见之物。一来可以增进感情,二来也是馈赠之金,具有实在价值,但是如果用于官员之间则实是不妥。
一则官员之间,无非上下级与同事。上下级之间收送红包,难免不产生卖官鬻爵之嫌,而实际上这种例子古往今来并不鲜见;而同事之间本位同志关系,志同道合,一起工作,收送红包于情于理难以自圆其说,不得不让人产生利益交换的怀疑。同时,于官场风气之养成,有损无益,官员之间本非亲非故,大家都是依法依规办事,何须用红包来沟通?但我们还是要区分娱乐与收送红包的界限,如今电子红包的兴起,大家为了娱乐,随机分配金额,多则几十,少则几毛的红包,也不特定人,纯属娱乐,不能归为收送红包之列。
二则官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收送红包,则是明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了。“为遏制红包腐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红包腐败”有两个显著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其实与受贿罪里面的构成没有太大区别;二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何谓“明显超出”?就是依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也应该包括刑法对受贿罪认定的基本金额。
三则电子红包的兴起,可能会使“红包腐败”更加隐蔽。也许收送红包只在手机之上就可完成,外人很难察觉,也难以固定证据。所以,一方面官员还需做好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红包”,另一方面纪检部门也要有应对之策,加强互联网上“红包腐败”查侦的技术手段,让“电子红包腐败”无所遁形。
归根结底,“红包”不过是某些腐败官员受贿的一个新的方式,不管花样怎样翻新,还是改不了受贿的本质,我们不能被“表象”所迷,而忽略里面的实质。
作者地址:绵阳市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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