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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理财,难道真是“目无法纪”?

[ 作者:栖寒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15 录入:12 ]

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武汉市青山区原政法委书记高玉奇,近日被移送司法机关。高玉奇的违纪违法行为中,涉及挪用上千万元公款购买信托产品。(1月14日经济参考报)

“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钱,或者解释为非私人而是公家的钱财。公款的保管、储存和使用必须由公家根据已有的制度规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那么,非私人的钱财,显然,私人没有擅自使用的权利,在没有经过公家准予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公家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既然是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钱,那么其用途应该是根据公家经营活动安排和发展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开支,公款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证集团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促进集团进一步发展。所以,公款是为了服务和保障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任何个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截取、转移和挪用公款。

武汉市青山区原政法委书记高玉奇涉及挪用公款数目之巨大令人瞠目。据报道,全国纪检、审计系统近两年来通报的审计报告与案例中,北京、广东、安徽、湖北等地均查出一些部门或个人挪用财政资金等公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炒股炒期货、放贷收取利息等违规“理财”行为。涉及资金总额超过20亿元。挪用公款违规理财屡禁不止,难道真是“目无法纪”?暴露出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监控不到位等问题,值得反思。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理财屡禁不止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有的基层受金融条件的限制一时无法开设对公账户,一些官员和财务人员就借此公款私存,为利用公款违规理财提供可乘之机。二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人员限制,出纳会计往往“一肩挑”,财务管理本身有漏洞,如果再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有待到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出现严重挪用资金亏损无法及时补齐时才会被察觉。三是一些基层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存在上年财政资金未使用完且不清退的情况,这样就为公款违规理财提供了“资金池”。在这些“便利”条件下,如果经手资金的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坚定的信念,极易走上挪用空款的不归路。

所以,笔者认为要治理财政资金公款违规“理财”乱象,一方面要靠政府财政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内部进一步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强化财政预算约束与监控,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严格账户资金的管理,严格公款使用的审计、检查、公示程序。对于财务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问责,严格按照岗位服务年限实行部门轮岗,避免“一人坐大”无人监管。大力开展内部人员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在于外部的约束与监督要跟上。对于年度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现状,应纳入部门主动公开公示范畴,接受内部员工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从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姑息、不袒护,配合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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