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时评

“钓鱼式”查岗,逮着的都是“惯犯”

[ 作者:奇峰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08 录入:12 ]

1月4日这天下午,一则集团办公室的处罚通报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传开了,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红包是老板自己发的。”公司之前在QQ群里发过一个通知,其中一条就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2016年1月6日央广网)

公司既然出台了新的管理规定,抓落实、看效果自然是免不了的;否则,墙上挂幅山水画岂不更有美感得多。所以,这家公司老板别出心裁,用最时髦的方式、最特别的办法,出奇制胜,查出了违规员工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可也有人说,用这种“钓鱼”的方式查处违规者,显得老板不厚道,容易引起员工的反感。对于这种说法,笔者委实不敢苟同。

作为民营企业老板,自然不可能为了要与员工保持一团和气,就置企业的经济利益于不顾。所采用的“钓鱼式”查岗,往往逮着的都是“惯犯”;这与个别国家机关采用“钓鱼式”执法,是有本质区别的。再说了,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这种违规行为,如果不采取特殊手段,还真难以做到“人赃并获”。

要知道,工作时间玩手机,不但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公司相关规定,同时也容易引发相关事故,甚至是严重的安全事故。几个月前,笔者所在的城市就发生了一起行人因低头专注看手机而被货车撞出3米远的交通事故;也就在五、六天前,又一名浙江籍女子因专注于低头玩手机,导致一脚踏空掉入河中溺亡。惨痛的教训不仅要用教育引导来吸取,更要将制度挺在前面,用严厉的处罚来警示,从而达到闻者足戒的目的;尤其是像该公司这种经营燃气的特殊行业,更不能心存侥幸和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加入了别人公司,就得按公司的规矩干活挣钱、违规受罚。至于律师所说对员工的处罚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笔者并不反对。只要公司制定的规章在事前有通告,而事后对员工的违规处罚又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譬如:员工违规情节不足以被开除而企业借故开除员工;罚款过生,导致员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法律也好,规章也罢,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谁触犯了都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才是立法的精神和制定规章的宗旨。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作者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