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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合力让成效不再“静待花开”

[ 作者:鱼予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2 录入:实习编辑 ]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日前,河北石家庄市出台市纪委《关于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进行党内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日报11月21日)

“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简单而言,任何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既要重视外因,更要深究内因。监督的作用则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是权力亦是一份责任。然一直以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尴尬,总会不定时出现。上级有上级的组织优势,但“远水难救近火”;下级更了解基层,但“人微权轻”;同级监督有自身优势,但“刀柄难以向内”。把上、同、下各级监督联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填补一些空白,使监督更全面、有效,值得一赞。监督合力让成效不再“静待花开”。

任何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都有可能出现严重违纪和腐败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不难看出,有的党组织党的意识淡漠,没有很好地履行主体责任;有的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断章取义、阳奉阴违;有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管控不力、监督不严,权力寻租问题突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现象依然存在。追根溯源,监督过程脱节,监督责任缺失,没有发挥监督应有的成效。

同级监督,是本级组织内部监督的俗称,它具有对监督权力运行,降低廉政风险,提升廉政绩效的作用。但也诚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所言:同级监督不是一个新名词,却在实践中却面临着监督执行困难、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确,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淡薄,对监督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把不同阶层的监督看作是同自己“过不去”,感到“丢面子”“失威信”。特别是部门的“一把手”更是难以监督,手中掌握有权力,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等到问题出现,已是“亡羊补牢为时晚亦。”可以想见,形成多层面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合力,那是百利无一害。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好的制度离不开铁的执行。权力作用于方方面面,监督必须多措并举。实际上,监督合力可以帮助党员干部少犯甚至不犯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党员干部能否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是衡量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尺。为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强化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责任不清,监督就没有根据;得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得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等,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和空白。

严是爱,宽是害。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监督制约了权力、净化了党员,监督倡扬了正义、赢得了民心。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相信,只要能厘清“监督谁”“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让“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定能实现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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