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区域是指这些区域具有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因资源而兴起与发展。同时,因为资源的特点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使得资源型区域的发展面临更严峻的环境约束。在推动工业化进程中,拥有良好矿产资源禀赋的资源型区域矿产资源在工业发展乃至整个区域经济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特别是当一个地区大打资源牌,志在强势崛起,势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开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范围不断延展,随之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影响大,有的甚至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给生态重建带来困难。事实证明,一些区域由于环境的破坏导致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经济发展失调,出现“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局面,这样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由此可见,重视矿山环境问题及治理刻不容缓。
一、资源型区域矿山环境破坏与影响
长期以来,资源型区域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资源的开发利用,这种大规模开发与消耗产生了大量的环境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方面。矿山开采方式不合理、工艺简单,采石废渣随处堆积,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地下开采由于疏干排水造成水源枯竭。露天采场边坡高陡,顶部岩石破碎,采石场边坡坠石、废渣堆滑坡、炸石产生的飞石及地下开采导致塌陷和地裂缝时有发生,影响当地居民生产与生活安全。
(二)矿山生态环境污染方面。矿产资源利用率回收率低,矿山废石、废渣排放逐年增长、露天采坑和矿区建设需要征地、砍伐森林,绿地面积缩减、土地侵占。开采过程中泥浆、废渣、废水汇入江河湖泊,加剧水体污染。粉尘、废渣、废气排放,尘沙漫天,产生大气污染,危害植物生长,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爆破、机械设备频繁使用等产生各种噪音,也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矿区及周边地区景观影响方面。矿山露天开采,边坡多为一级边坡,坡度大,使得山脉支离破碎、断壁突兀。同时,易造成整体塌陷与土地荒芜,极大破坏原有植被景色怡人的自然景观,色块不和谐,影响了乡村空间景观和整体形象。
二、资源型区域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资源型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普遍历史悠久,矿山环境问题在不断积累的同时也得到更多地关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各省市区也分别提出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目标和要求。在此推动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引起了重视,取得一些成效。但总体而言,该项工作仍处艰难起步。
(一)矿山环境监管不到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从勘探、立项、审批、开采利用整个过程,有关职能部门强化了开采前立项审批业务把关和安全生产监管,对于矿山环境的监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矿山废石、尾矿再利用存在明显缺位,抓得少,缺乏力度。
(二)矿山环境治理规章制度建设亟待完善。鉴于目前矿山环境形势日益严峻,针对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指导、计划,基础调查和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在推进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举措上缺乏适合当地实情的制度安排,一方面,缺乏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如矿山环境评价标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标准。另一方面,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如矿地恢复和土地复垦制度、环境许可制、环境监督和检查制度等等。
(三)废料尾矿管理利用重视不足。废料尾矿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已作为一些工业发达地区矿山开发新目标,其开发利用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工业科技水平的象征。在一些资源型区域矿山开采技术落后以及无计划的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以石材开采为例,出材率普遍低于40%,甚至只有20%左右。矿区和管理部门对废料、尾矿综合利用重视不够,投入明显不足,以致废料尾矿随意丢弃,少有回收。这方面,石材综合利用问题尤为突出。
(四)矿山环境治理技术手段落后。一些矿区矿山环境治理仅限于废石尾矿回填、挖建排水沟、废弃矿山局部区域种树种草,技术水平低、投入十分有限,效果不明显。发达地区一些可复制的有益治理模式、治理新技术没有得到积极实践和借鉴,防治设施“三同时”也未得到严格执行。
三、资源型区域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措施
当前,资源型区域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形势依然严峻,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各地应立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阶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完善治理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一)重视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归位促进治理履责。矿山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把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矿山环境破坏以及不能很好地进行保护和治理,与其说缺失是思路,不如说是责任。目前,矿山环境破坏及其危害日益严重,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是全社会必须面对的一项重点任务。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责任政府必须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作出回应,义不容辞。政府在矿山治理中承担主导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决策、制定政策、合法行政,当政府行为不当、不作为时必须接受问责。另一方面,要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应该成为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的主体,编制并负责实施《治理方案》。再者,地方政府通过完善一系列群众参与监督机制,保障群众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群策群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作用,成为传达信息的“媒体”,做好监管的“参谋”。用政府、企业、公众“责任归位”促进“责任到位”。
(二)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制度建设保障治理落实。针对矿山环境治理存在着制度缺失和执行软约束等现状。首先要强化制度规范建设。推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深度开展,迫切需要研究制定适合于与当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矿山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治理保证金和财务担保制度等,尽快建立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其次,要注重源头管理。积极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第三,要强化执法监管。各执法部门采取独立与联合执法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三)重视矿山环境治理理念植入引领治理走势。处于资源开发利用粗放模式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矿业负面形象令人纠心。围绕树立矿业正面形象,引领矿山环境治理更趋理性。首先,坚持“环境优位”的思想。长期以来,资源型区域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高GDP增长,奉行“经济优先”,忽视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在矿山环境治理上被动应付,进行末端控制和事后救济,极大丧失了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的有利时机,加剧了矿山环境污染与破坏。因此,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环境优位”思想,从保护矿产资源生态效益的原则出发,以制约和保护为前提,有度、合理的进行。其次,要倡导和培育“绿色矿业”。发展绿色矿业,既是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矿业为矿山环境治理提出综合治理,尽快恢复矿区青山绿水的愿景,同时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新格局。第三,要积极推动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是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近些年来矿山环境治理的有益尝试。2017年3月23日,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既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将对矿区及园区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使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矿山企业争取申请建立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提升采掘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环境保护。第四,要努力实现“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特别是尾矿、废料的综合利用,由单纯筑路、回填、生产建筑材料等向高附加值、深加工方向发展。
(四)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创新实践破解治理难题。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治理手段同时相对落后,应加强科技带动与管理创新来破解困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用较高的机械化代替人工开采、手工分选的低机械化,提高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例如,大理石在进行选矿加工时,会产生许多固体废料,经过专业磨粉机的粉磨可以实现对其中有价值的矿物元素综合回收。在土地复垦方面,鼓励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新技术新模式,如山体复绿技术、边坡绿化技术等。物种上可以选择一些抗逆性强、速生的树种,建立人工植物群落。在治理模式方面应该转变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善于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在治理方案选择上除了实施复垦、复绿方面,有的地方因势利导,建起了地质景观或利用地下开采废弃矿区搞起特色旅游、水上光伏发电等。此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对大多数矿区所在地而言,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尚未进行积极尝试,这项工作试点及逐步推广意义凸显。因而在治理规划上,重视选择重点矿区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发挥示范、试点企业的引领和辐射作用。这一点,尤其要破好题、早落地。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丰县陶唐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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