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相关试点方案正式发布,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试点工作即将在34个市县(区)全面启动——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2月17日,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议在京召开,相关试点工作即将在30个省(区、市)的34个市县(区)铺开。
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已经有了近30年的历史,但是与得到长足发展的一级市场相比,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土地转让市场总体较小且种类单一。与同期一级市场供应量相比,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总量偏少。调研结果显示,部分地区土地转让市场只占一级市场的10%左右,其中市场化供应地块(招拍挂地块)的转让在70%以上,转让地块的主要类型为住宅用地,占转让市场总体的75%左右,交易形式以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转让为主,占比为53%左右。
土地抵押市场快速增长,需要防范风险。截至2015年底,84个重点城市处于抵押状态的土地面积为49.08万公顷,抵押贷款总额11.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8%和19.1%。全年土地抵押面积净增3.87万公顷,抵押贷款净增1.78万亿元,对比数据显示,2015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93.95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土地抵押金额快速增长,远远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长速度,需要防范土地抵押带来的潜在风险。从土地用途类别看,住宅、商服用地的抵押占比最大,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相比其他类型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来说,价格增长速度较快。
土地租赁市场发展缓慢,主要为划拨用地上的房产租赁。总体来看,我国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相对缓慢。土地直接用于租赁的情况较少,租赁市场主要是以房产租赁为主。与土地产权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是划拨用地上的房产用于租赁的情况。各地应该探索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收益。
笔者认为,下一步要最终建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土地收储与土地转让市场的关系。土地收储与土地转让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在存量土地总量一定的前提下,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正确处理土地储备与土地转让市场的关系,是完善二级市场必须要面对的重大命题。完善二级市场,有必要对土地收储和土地转让市场划分一定的界限,合理界定土地收储以及土地转让市场的范围和规模。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一是完善合同履约监管的手段。必须建立一、二级市场的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土地转让后,出让人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能落到实处。二是转让时要加强对出让优惠条件的审核。对于非市场化方式出让的地块或在出让时对转让有条件限制的地块,应在转让时加强相关优惠和限制条件审核。三是将二级市场交易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实现一、二级市场土地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对称,促进科学调控。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繁荣和发展土地二级市场,既需要从中央层面推进税制改革、降低转让门槛以及调整相关土地供应政策,也需要地方政府从活跃经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等角度入手,破除“土地财政”的思想束缚,妥善处理土地储备和二级市场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二级市场繁荣发展。
国土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对涉及房产和地产的转让、抵押行为,国土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对涉及土地的股权转让行为,国土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合作,建立共同管理机制。对于涉及土地的司法拍卖,人民法院要与国土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差别化的税费政策。世界各国在土地(房屋)保有环节税是税收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计房地产税就是指存量税,而我国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大多集中在交易环节,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即数税并课,且税负重,一般会转嫁到买受方,加重了买受成本,抑制了交易频率,降低了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因此,建议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加快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环节的税收制度设计。重点是加强土地保有环节的征收管理,降低流转环节“过路费”式的税费,引导用地者合法阳光流转土地。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关系密切。不动产物权经市场交易而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而发生效力。交易是登记的重要前提,登记则是交易的重要保障。做好二级市场交易与登记的衔接,不仅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但从二级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在交易与登记的衔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土地登记时是否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划拨用地规避登记管理就擅自改变用途出租经营,土地抵押融资中不断发生的违规登记现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扰乱土地市场的交易秩序,也容易造成管理上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政策背景
2012年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2015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015年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6〕2号)对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土地二级市场发展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土地二级市场相应也经历了四个阶段:
1978年~1990年 土地市场培育阶段,二级市场尚未破壳。这一时期是土地市场萌芽阶段,以推进一级市场发展为主。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为二级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0年~2000年 一、二级市场均快速发展,但二级市场发展较为盲目。这一阶段,我国确立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产权制度、交易方式和规则,建构了土地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一、二级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在1992年~1993年开发区热期间,土地投机盛行,隐形交易、非法转让土地、多头供地现象较多。
2000年~2010年 一级市场持续繁荣,二级市场发展受到一定抑制。在“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进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供应模式下,各级政府事实上垄断了土地供应,不少地方还出台了加强土地转让、抵押和租赁管理的办法,对二级市场交易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客观上抑制了二级市场,特别是转让、租赁市场的发展。
2010年至今 一级市场不断完善,二级市场自发发展并逐渐受到新的关注。新增建设用地使用逐渐受到严格限制,一些市场主体开始关注存量地,同时地方政府也发现土地储备无法在存量地领域“包打天下”。相应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案例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土地一、二级市场的关系、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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