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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龙等:对贵州湄潭农地改革的基本判断

[ 作者:严小龙 陈虬 陈强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09 录入:王惠敏 ]

有一个地方因“生不增、死不减”的农地规制政策而出名,这个地方就是贵州湄潭。早在农村改革初期,对于农地家庭承包制未来该怎么走,中央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国各地进行了一番密集调研,在这些调研中有山东平度的“两田制”经验、湖南怀化的“荒地拍卖制”经验、广东南海的“股份制”经验以及贵州湄潭的“生不增,死不减”经验等等。最终,只有“生不增、死不减”的湄潭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在全国推行。除了湄潭的这个经验外,其他地方经验因区域性局限而缺乏普遍推广性。而且,湄潭的做法还有和全国不同之处,比如第一轮承包期限全国是15年不变,这里是30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限全国是30年不变,该地是50年不变。如果以“制度偏好”为向度,那么”完全集体化”和”完全个体化”则各立于这个向度的两端。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的情况是处于这两端之间,只不过,它们在这两端的具体位置会因村情多样化而不同。如果说华西村、南街村、刘庄村等位于“完全集体化”的一端,那么湄潭的农村则处于最接近“完全个体化”的另一端。这是因为,一方面,相较于全国其他地方的农村,湄潭的农村在“个体化”向度上是走得最远的,这里的“最远”主要是指农地承包期限最长,产权固化程度最高,以及村组集体在农地产权的权利上被“架空”得最彻底;另一方面,走得最远的“个体化”不等同于私有化,至少,因为湄潭的农户没有农地转市地的自主权利,在征地过程中也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利。这意味着湄潭农户的农地产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在这种产权中,不仅有着农户自身的因素,至少还含有着国家的因素。

其实,湄潭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在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各地农村对该政策的执行情况有着差异。此番亲临湄潭调研大致有一个基本判断,这个基本判断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自改革开放伊始,决策层在制度偏好这个向度上将全国农村从“集体化”一端努力推向“个体化”一端,湄潭经验就是一个重要推手。从那时起,”这个推手”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在实践中亦有阻力,近年来尤甚。我们觉得对此不必太过诧异,因为,无论是“集体化”偏好的制度还是“个体化”偏好的制度,农民对此都有极强的适应能力,以及在这个制度下进行创造的能力。他们对制度安排的承受底线,是不危及他们的基本生存。况且,现实社会已迥异于传统社会,大多数农民已不局限于土里“刨食”了,土外“刨食”已成为越来越多农民的收入来源和生存选择。这种趋势只会愈来愈显著,也就是说,纯粹以土地为生的“纯农民”随着时间往后推移,人数只会越来越少。这意味着土地承载着的农民的生存压力,不言而喻的大为减轻了。比如,农民打工一天的收入就可买一袋大米等等,诸如此类的生活实景便可证明以上推断。

第二层意思:是农户对“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有着两种心态。一种是,如果当初分地时,因人多而多得地,现在因人少而地多了,那么,不管其表面态度如何,心里其实是赞同这个政策的;另一种是,如果当初分地时,因人少而少得地,现在因人多而地少了,那么,不管在“明里”还是在心里,一定都是反对的。这意味着多数农民对于政策的心态是一种费孝通所说的“差序结构”情境,也即是以家庭为中心由里向外推的,就好像一颗石子投入池塘而泛起的涟漪,也即是一圈一圈的强度递减的水波纹。这种情境含义着,多数农民对政策的态度是以家庭为中心来感受的,这种感受的强度会随着自己家庭受益或受损的程度往外推而逐渐减弱。也即许多农民感受政策以及由这种感受生成的态度,显然不是以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为中心逐层逐级往外推的,家庭利益的中心地位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尽管农民的认知模式大致如此,但从学术的角度看,纠结于“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的优劣,其实是期望籍此明晰农地产权而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和增值发展,与忧虑这个政策诱致“土地分化”,进而加剧农村的贫富分化,最终导致全社会利益受损,这两者之间至今难以达成均衡。

第三层意思:将农地打乱重新确权或分配是不现实的。协同学原理表明,一种趋势的形成往往取决于一种偶然性变量的加入或持续性变量的作用。就好比一壶水烧开了,它究竟向哪个方向翻滚是有其内在逻辑的。这个逻辑如果映射到农地确权,主要含有两个因素及其交互作用。一个是农户的惯性心理;另一个是政策的着力方向。就前者而言,第一次分田到户的确权结果成为二轮延包的确权依据,“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在二轮延包时得到强调,但我们接触到的情况表明,直到2000年以后才得到真正执行,也即大致在这个时点之后,一般都不再“动地”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村都没有了不“动地”的冲动和要求,只不过是在政策的压力下“不能动”了,也就是说,农村内部的某些农民被迫接受了这种事实。在这样一种情境中,如果非要追求当下的公平,而忽略”公平”的历史变迁,满足一部分当初因人少而少分地,而今人多地却少的农户的土地均分要求,则有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困境,也即地分不下去,农村冲突也会因此加剧。这就要求国家各层级的治理者有”社会均衡”的智慧了。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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