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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小龙等:湖南农地确权村域调查

[ 作者:严小龙 路露 侯政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03 录入:王惠敏 ]
    农村改革以来,这个地方的农地确权,也即水田、旱地、果地、林地确权总共进行了四次。第一次是1981年分田到户抑或农地确权;第二次是1996年二轮延包抑或农地确权;第三次是2008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而进行的农地确权换证;第四次就是当前正在进行的以航拍技术和入户确认为基本特征的农地确权。据了解这次确权的航拍面积要大于农户确认的耕地面积,原因是航拍会存在一定的误差,比如,稻田两侧的排水沟、作为稻田界限的“淹深”即田埂、田中的丘陵地区等都被航拍算入了总体的田地面积之内,这就造成了航拍面积大于实际的面积。这四次农地确权是以80年代初的第一次确权为基础数据和基本依据的,而每次确权均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这当然首先是因为村民小组是农村最基本的行政单元,更是因为村民小组内部对本组的实际情况较村和乡都更为熟悉。尤其是行政框架变动以前,村民小组都是十几户,这意味着小组内部农户之间互动频率较高,也更加熟悉;而这里的行政框架变动之后村民小组增加到百户以上,这或许会降低农户之间的沟通频率和效率。这种情形也许会影响到村民小组的行政效率,但是对于确权准确性的影响应该不会太大,毕竟确权的信息都会经过入户核实和确认。学术界对于确权单元的看法也多是希望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理由就是村民小组规模小、相熟度高,便于监督和解决问题。但是这里的行政框架变动之后,一个村民小组的规模基本和一个村的规模差不多了,这样势必会对村民小组的行政效率产生不利影响,这正是令人担忧之处。也就是村民小组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它作为一种学术界的呼声,这种情形会降低这种呼声的“效度”吧。

如果以老清水潭村七组(现潘家铺社区第六组)为例描述第一次确权时的程序与做法,则有以下基本程序和规则:

首先是确权等级。生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小组,将队内或组内的水田、旱地分为几个等级,农田等级的划分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灌溉条件(最近的确权的首要依据变更为靠近机耕道),直流灌溉一等田,半直流灌溉二等田(把堤加高可以灌溉的),抽水灌溉三等田。第二个是离家远近,越远的等级越低,去劳作的路程太远;太近的等级也越低,鸡鸭等家禽会吃掉粮食,但是紧挨着农户的田自家必须要。第三个是土质,有的田长期积水,土质太深,是淤泥田,劳作不方便;有的田土质太浅,肥力不够,产量自然也会低些。这三个依据或因素会直接影响田地的产量等级,因而田地等级的标准还有另外一套也即产量标准。按产量田地可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等田亩产800斤以上,二等田亩产700斤,三等田亩产600斤,四等田亩产500斤,五等田亩产400斤。只不过这两个标准的用途不同,前一个标准主要是用于土地确权,而后一个标准主要是用于赋税上交。或者说,前面的三个依据是分田到户时使用的,而后面的产量标准是在缴纳各种农业税费用时使用的,也即“好田多交,差田少交”。

其次是确权方案。这种确权方案至少有四个原则:其一是均分。也即把全组的田地均分到人而非到户,这个规则明显属于集体化规则。当时这个组有九十四亩五水田(旱地的确权没有水田那么严格和规范),全组人口是八十六人,人均一亩一,但实际分田的结果是人均一亩零九。这是因为有些水田受自然因素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约束,所以实际结果就不会那么精确,而对于这种不精确的程度,村民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其二是惯例。比如某农家周围的水田必须分给这家农户。个中缘由,是为了避免本家的家禽吃别家的稻谷,从而产生邻里纠纷,这样做,自然也有为了方便耕作的考虑。其三是将“公平”置于“效率”之前。为了公平地均分水田,很多水田不可避免的被细碎化,比如一块六亩的水田被分到八个户主,以“淹深”即田埂为界线或确权标志。其四是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是指不同等级的水田在组内农户之间的合理搭配,也即将一等田二等田三等田在队内或组内农户之间进行合理搭配,抑或者说,就是把每个等级的水田按照户数分成相对应的块数,以本队或本组水田总面积为基数,合理分配各等级的水田。

再次是确权方式。这里的确权方式有多种多样,作为局外人要全部搞清楚,也是不容易的。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只要农户间无争议无异议,大家没有意见就行。比如老清水潭村七组第一次分田时,主要是按照家庭住址的位置来确权的,也即是说是指以家庭位置为中心,顺着水流的方向往外推,推够应分的水田面积为止。如果“推多了”或者“推少了”,则通过另外的规则来“找补平衡”。这些另外的规则大致有“抓阄”、“摸坨”或者协商等。水田等级的这个因素,在这次分田中是不太起作用的。其中的一种情形,意思就是说“种好田”税费也高,“种差田”税费亦低,农户的利益一般不会因“种好田”还是“种差田”而受太大的影响。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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