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老清水潭村七组(现潘家铺社区第六组)为例描述第一次确权时的程序与做法,则有以下基本程序和规则:
首先是确权等级。生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小组,将队内或组内的水田、旱地分为几个等级,农田等级的划分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灌溉条件(最近的确权的首要依据变更为靠近机耕道),直流灌溉一等田,半直流灌溉二等田(把堤加高可以灌溉的),抽水灌溉三等田。第二个是离家远近,越远的等级越低,去劳作的路程太远;太近的等级也越低,鸡鸭等家禽会吃掉粮食,但是紧挨着农户的田自家必须要。第三个是土质,有的田长期积水,土质太深,是淤泥田,劳作不方便;有的田土质太浅,肥力不够,产量自然也会低些。这三个依据或因素会直接影响田地的产量等级,因而田地等级的标准还有另外一套也即产量标准。按产量田地可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等田亩产800斤以上,二等田亩产700斤,三等田亩产600斤,四等田亩产500斤,五等田亩产400斤。只不过这两个标准的用途不同,前一个标准主要是用于土地确权,而后一个标准主要是用于赋税上交。或者说,前面的三个依据是分田到户时使用的,而后面的产量标准是在缴纳各种农业税费用时使用的,也即“好田多交,差田少交”。
其次是确权方案。这种确权方案至少有四个原则:其一是均分。也即把全组的田地均分到人而非到户,这个规则明显属于集体化规则。当时这个组有九十四亩五水田(旱地的确权没有水田那么严格和规范),全组人口是八十六人,人均一亩一,但实际分田的结果是人均一亩零九。这是因为有些水田受自然因素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约束,所以实际结果就不会那么精确,而对于这种不精确的程度,村民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其二是惯例。比如某农家周围的水田必须分给这家农户。个中缘由,是为了避免本家的家禽吃别家的稻谷,从而产生邻里纠纷,这样做,自然也有为了方便耕作的考虑。其三是将“公平”置于“效率”之前。为了公平地均分水田,很多水田不可避免的被细碎化,比如一块六亩的水田被分到八个户主,以“淹深”即田埂为界线或确权标志。其四是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是指不同等级的水田在组内农户之间的合理搭配,也即将一等田二等田三等田在队内或组内农户之间进行合理搭配,抑或者说,就是把每个等级的水田按照户数分成相对应的块数,以本队或本组水田总面积为基数,合理分配各等级的水田。
再次是确权方式。这里的确权方式有多种多样,作为局外人要全部搞清楚,也是不容易的。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只要农户间无争议无异议,大家没有意见就行。比如老清水潭村七组第一次分田时,主要是按照家庭住址的位置来确权的,也即是说是指以家庭位置为中心,顺着水流的方向往外推,推够应分的水田面积为止。如果“推多了”或者“推少了”,则通过另外的规则来“找补平衡”。这些另外的规则大致有“抓阄”、“摸坨”或者协商等。水田等级的这个因素,在这次分田中是不太起作用的。其中的一种情形,意思就是说“种好田”税费也高,“种差田”税费亦低,农户的利益一般不会因“种好田”还是“种差田”而受太大的影响。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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