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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

[ 作者:胡英泽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18 录入:王惠敏 ]

——基于山西省永济县吴村档案的考察

摘要:有关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乡村地权变化连贯性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对土改后地权变化传统的认识是,土改以后土地自由买卖,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阶级分化的程度与村庄组织起来的好坏存在对应关系。吴村土改以后,出现了较多的土地买卖,这也可能导致地权集中。但吴村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统计结果显示,村庄的地权分配趋于平均化。究其原因,土改后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模式均发生变化,农户分家对地权分散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土地改革;高级社;地权;吉尼系数

一、引言

有关土改研究的成果已有很多[1]。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可知,虽然近年来土改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话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基本超越了证明土改合法性的革命史叙事阶段,出现了“诉苦” [2]、“无事件境” [3]、“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 [4]等新的视角,揭示了土改丰富而复杂的历史面相。但是,在这些新的研究成果当中,研究者或受资料限制,或受研究旨趣影响,在超越革命叙事,强调“政治土改”、情感动员的同时,忽略了土改内容本身的研究。于是,包括土地、房产、耕畜等在内的土改最为核心的内容似乎淡出了历史,与过去革命性话语研究突出强调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又形成了鲜明对照。

没有土改,也就没有后来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此,权威的认识是,土改以后,确定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买卖导致了土地集中,农村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不少农民陷入贫困的境地,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才能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这些认识建立在一些县、区的调查基础之上,尤其是山西省的一些调查报告,还曾引起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共高层的争论,此后,进而影响了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进程。[5]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农村社会调查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时过境迁,已有研究者搜集地方性资料,结合田野访谈,对山西省长治地区的调查报告重新解读,认为土改后长治地区出现的土地买卖、两极分化,被合作化的倡导者严重夸大了。当然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一些贫农丧失了全部或大部分可耕地而重新陷入难以自拔的贫困境地,说明农民个人所有制发展到集体所有制有着内在的根据[6]。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界对土改后农村阶级分化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形成了土改后农村并未出现两极分化、而是出现中农化趋势的认识。可以看出,虽然研究者的观点一致或相近,但他们选择的具体路径还是有所差别。例如,高化民通过土地买卖的数据统计说明,土改后农村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土地买卖的出现并不等同于两极分化[7]。田利军对《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中的一些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发现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土地调整和由农向非农的行业转移,在土地买卖中占有较大比重,没有因为土地买卖而出现两极分化[8]。高洁、辛逸发现,武乡县6个村庄不足5%的农户出卖了不足全部耕地1%的土地,土地买卖并未导致两极分化。互助运动开展较好的一些村庄,平均每户出卖的土地远远多于一般村和落后村,一些落后村出卖的土地却比一般村都少,甚至与先进村相当。因此,土地买卖与互助合作之间没有形成严格的正相关。[9]从土地出租来看,数量较少,目的也不是出于剥削。与前两者相联系,大多数雇工是在劳力不足或改从他业又不愿出卖、出租土地的情况下进行农业生产的必要手段。[10]李伯雍强调政策对于富农经济的限制作用,认为土改后政府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建立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等,都是对富农经济的限制,随着富农经济逐渐削弱,农村阶级也逐渐中农化[11]。王瑞芳则考察了土改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认为老区和新区大量新中农的崛起,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农村普遍出现了中农化趋向,贫农和富农在农户中的比重下降,社会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形” [12]。苏少之选择了收入分配的新角度,测算了土改后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之前农村居民收入的吉尼系数,结果显示,土改后几年内农村居民收入的吉尼系数为0.205,介于高度均等到相对均等的边界上,由此支撑了土改后中农化趋势的观点[13]。

上述研究的具体路径有所区别,但也显示了一些共同的特点。在资料方面,研究者较多利用了当年的典型调查报告而加以新的解读。这当然有利于我们对土改后经济社会状况的重新认识,但缺少新资料的搜集、挖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内容方面,研究涉及土地买卖、租佃、雇工、阶级变化、收入分配等方面,但对于和土改密切相关的地权分配及其变化的研究较为薄弱。土改和此后农村逐渐走向集体化的重要历史进程,尤其是在地权变动方面,缺乏连贯的社会经济研究[14]。也有学者注意到地权研究的重要性,指出在人口膨胀和土地不增的压力下,土改后农村的地权会越来越分散,而不是走向集中,[15]但对于地权分散的机制仍然缺乏细化而深入的探讨。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土改以后,农村的地权变化到底是什么情况?它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怎样的联系?学界目前对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还非常不足。曹树基曾指出:“新一代历史学家对于土地改革运动的研究,大多数缺少对于近代地权形态的深刻认识,缺乏将1949年以前的历史与1949年以后的历史打通的能力。”1949年以后的农村档案记载了丰富的社会经济史料,从而为打通近、现代农村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提供了可能。[16]本文正是在自身过往地权研究旨趣的基础上,利用新发现的山西省永济县吴村档案,对土改及其以后农村地权进行个案研究的一个尝试。

通过对吴村土改前后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的统计发现,土改后地权分配趋于平均化,除了土改运动对农村地权的平均作用以及其他政策性限制外,农户分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吴村土改前后的地权状况

吴村包括东吴、西吴、南窑三个自然村,现属永济市虞乡镇管辖。吴村位于中条山南麓,其中,南窑村位于村庄最南部,处于山坡地带,西吴、东吴则相对偏北。在这种自然地理条件下,吴村的经济并不是单纯的农业耕作,果树业、养殖业在农户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吴村1957年属虞乡人民公社,1984年属虞乡镇人民政府。在人民公社时期,吴村有八个生产队,其中,第一、二、三、四生产队属东吴村,第五、六生产队属西吴村,第七、八生产队属南窑村。

本文所用档案主要是阶级成分登记表,目前利用此类档案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吴村阶级成分登记表于1966年4月建立,主要包括户主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及其政治面貌、家史简述、家庭成员简况六个方面的内容。家庭经济状况一栏又具体划分为“土改时”、“高级社时”、“现在”三个阶段。

据笔者所见,在这三个阶段的每一阶段还有更详细的划分,详略程度因村而异。具体到吴村,土改时的经济状况包括:(1)解放时家中人口、劳力、土地、房屋、牲畜、果树、农具、债务等内容;(2)土改运动中分得的土地、房屋、牲畜、农具等;(3)土改结束时拥有的土地、房屋、牲畜、果树、农具等。高级社时的经济状况则包括高级社前、转入公社前两个阶段,其中高级社前的经济状况与土改时的项目内容一致,转入公社前则由于土地、牲畜、农具等已经入社,内容简略。家史简述一栏所填写的内容则可与家庭经济状况前后印证,互为补充。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档案资料的形成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距离土改、高级社时又有相当长的时间,有的数据并不一定准确,有的信息甚至不全。但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村庄组织专人逐户登记信息,这些数据基本上是可靠的,可以作为研究土改前后农村经济社会状况的资料。

根据统计,可以得出吴村土改前家户的地权分配大体状况(见表1)。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1)

1.资料来源:山西省永济县《吴村阶级成分登记表》,搜集人:胡英泽、张磊,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收藏。下列各表相同,不再一一注明。

2.说明:文中所列各表的户数百分比(或人数百分比)与面积百分比,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这样处理后,个别表格的百分比总和为99.99或100.01等,均以100为准。

由表1可知,土改以前,吴村有耕地4172.99亩,197户,户均耕地21.18亩。吴村有9户是无地户,占总户数的4.57%。20亩以下的115户,占总户数的58.38%,加上无地户,共有62.95%的家户占地规模未能达到村庄的平均水平,占村庄耕地的33.43%。20亩至30亩的家户有38户,占总户数的19.29%,占村庄耕地的21.80%。50亩以上的13户,占总户数的6.61%,占耕地总面积的24.83%。占地100亩以上的1户,耕地面积146亩。统计结果显示,该村土改前家户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421,地权分配很不平均。

受资料限制,笔者在以往的历史时期地权研究中,只能以户为单位计算地权分配吉尼系数,无法以人为单位计算,有一定的局限性。阶级成分登记表则提供了具体的人口信息,因此,可以计算出以人为单位的地权分配吉尼系数(见表2)。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2)

土改前吴村人均土地3.82亩,以4亩计之,约有66.95%的人在人均值之下。占地7亩至8亩约是人均值的2倍,占地20亩至30亩则约是人均值的5倍至8倍。统计结果显示,土改前吴村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355。这个数据相对家户地权分配吉尼系数要低,分配还是相对合理的。

据档案资料记载,吴村1947年解放后分配了土地、房屋等。1949年又经过土改,吴村的土地分配发生了变化,家户地权分配趋于平均。

由表3可知,村中1户在土改后仍然无耕地,其原因是村庄分配土地时,该户害怕“变天”而不敢领分的土地。村庄户均土地21.48亩,有97户耕地在20亩以下,占总户数的49.23%,这些家户的耕地占村庄总耕地面积的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3)

33.36%。99户耕地在20亩以上,占总户数的50.27%,占总耕地面积的66.65%。与土改前相比,低于户均耕地规模家户的比例,减少了13.21%,高于户均耕地规模家户的比例,增加了13.66%。统计表明,土改结束时,吴村家户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272。同样,根据统计,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228(见表4)。这说明,土改结束时,村庄的地权分配无论是以户还是以人来计算,相比土改前明显更加平均。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4)

三、高级社前的地权状况

根据资料记载,吴村各家户于1956年加入农业社,也就是高级社。在此之前,土地、牲畜、农具等仍为农民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典当、出租等。正是因为土地的自由买卖,使得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注意,他们深入农村进行了考察,撰写了考察报告。以山西省为例,影响较大的有《老区武乡农村考察报告———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的报告》、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忻县地委《关于农村阶级分化情况的调查报告》。前两者发表于1950年,后者形成于1952年。

三份报告共同的特点是,不论是老区还是新区土改后,农村土地、房屋等的买卖,导致了农村新的阶级分化,土地开始集中。调查者发现,“凡组织起来、生产运动开展的村庄,因生产困难、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者就比较少,或者没有。”[17] “凡是组织起来搞得好的村子,阶级分化就比较缓慢,相反的,党对生产没有领导的地方,阶级分化就比较迅速。”[18]这些报告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此,研究者已经指出,阶级分化与互助合作运动开展的好坏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正相关,此处不赘。

吴村土改后地权分配的变化情况如何呢?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5)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高级社前村庄的家户由197户增至231户,增加了34户,说明有一些家户分家了。根据阶级成分登记表记载,土改结束时新增了7户,入社前增加了30户,高级社前增加了12户,共49户。但是有15户虽然说明了分家,但未明确说明与自己分家的另一方,通过数据比对也难以剥离。因此,34户是有明确记载的数量,实际分家数量要超过此数。

兹略举数例,说明吴村土改后分家及其土地分配变化的状况。在土改前,贫农李孝先家有6口人,19.50亩土地。土改运动中分得土地10亩,土地增至29.50亩。1953年2月10日,他与母亲、两个弟弟分家,李孝先家有3口人,分得10亩土地,母亲和弟弟李孝义共分得19.50亩土地。1956年2月,李孝义又和母亲李小亲分家,李孝义分地10亩,家有4口人。李小亲分地9.50亩。土改以前,这个家庭占地19.50亩,人均约3.33亩。土改分地后,占地规模增至29.50亩,人均约4.92亩,增加了1.62亩。但随着人口增长、家庭分化,家庭规模、占地面积相对变小,土地更趋于平均。

土改前,中农李青锁家有9口人,33亩土地。土改时属于自给自足户,未分配土地,仅分衣物2件。土改结束时买地10亩,土地增至43亩。1952年7月,李青锁与叔父李生华分家,当时,李青锁家中7口人,分割了22亩土地。李生华家中5口人,分到21亩土地。李青锁家通过购买土地增加了土地规模和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但是,家庭人口也由9人增至12人。土改前人均耕地3.67亩,购买土地后人均耕地增至4.78亩,分家后李青锁家人均耕地降至3.14亩,低于土改前人均水平。而李生华家人均耕地4.20亩,略高于土改前水平,却低于土改后的水平。

土改前中农解尚中家有7口人,41亩土地。1950年兄弟4个分家,解尚中2人分得6亩土地,解尚英分取8.30亩,解尚华3人分了11.30亩,解尚俊分得15.40亩。

土改前富农王执德家中6口人,90亩土地。土改运动中征收了51亩土地,土改结束时保留了39亩土地。1949年由于大儿子和儿媳张坪离婚,儿媳携其孙子分家,获地8亩。1958年7月,王执德又和二儿子王振英分家。当然,此时已无地可分。

土改以后的分家信息显示了当地家庭结构的多样性,或者说传统家庭结构的特征较为明显。土改以后,农村的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模式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王跃生的研究表明,土改初期是一个集中分家期,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农户有分家行为者从结婚到分家的时间间隔较土改以前缩短[19]。

随着家户数量的增加,而耕地面积仅略有增加,吴村户均土地由原来的21.48亩下降至18.49亩。从占地规模来看,已经没有占地60亩以上的家户。61.91%的家户占地在20亩以下。在这种情况下,村庄家户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下降至0.266。

这段时期内,村庄的人口也由原来的1092人增至1127人。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户数至少增加了34户,而人口增加了35人,每户约1人多,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主要原因是档案数据的疏漏、错乱所致。根据表6数据统计,高级社前吴村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下降至0.209,地权分配平均。

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图6)

诸子分家与土地买卖是地权分散与集中的两个重要因素[20]。土改以后,吴村新增家户就是分家的结果,这使得土改以后的地权分配更为平均。同时,家户之间也发生了土地买卖,考察土地买卖以及家户土地数量的变化,也是必需的。

档案资料所提供的土地买卖双方的信息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这些数据并不完全准确,只是一种参考。由地权变动统计表可知,土改后的地权变动包括买卖、出典与回赎、出租、赠给与回收、开垦等类型。土改结束时,进行土地交易的17户,占总户数(197户)的8.63%,地权变动的数量为46.26亩,占土地总面积(4231.92亩)的1.09%。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发生土地交易的36户,交易面积为156.67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272.31亩)3.67%。[21]

从土地买卖的阶级成分来看,贫农34户,占总户数的69.39%,上中农1户,占2.04%,下中农9户,占18.37%,中农5户,占10.20%。土改结束时,贫农的土地交易量为15.19亩,占交易总面积的32.84%,下中农、中农交易量为31.07亩,占交易总面积的67.16%。高级社前,贫农的土地交易量为105.37亩,占交易总量的67.26%,上中农、中农、下中农则为51.3亩,占交易量的32.74%。有土地卖出、典出记录的家户,其阶级成分基本属于贫农,仅有1户为下中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基本上是土地买进者。另外,有4户在不同时期连续买进土地,其中3户是贫农,1户是下中农。而富农、地主家庭没有一户购买或出卖土地。

从土地购买的数量来看,购买土地面积最多的为贫农杨海奎,购买了20亩。下中农金文彦购买了18亩,下中农杨立法购买了16亩,贫农李喜林购买了12亩,贫农杨海成购买了11亩。这些发生过土地交易的49个家户,在土改结束时,户均土地18.11亩,在高级社前户均土地19.60亩,虽然有所增长,但仍低于全村户均耕地面积。有的家户在土改中分配的土地较少,仍不足用,如贫农杨海奎,土改时家有2人,分配土地3.30亩,后来购买了20亩土地,家中土地达到23.30亩,此时,家庭人口也增至3人。下中农杨立法,原有38亩地,土改分配3亩,后来又增置了10亩,家庭有地51亩,面积较大,但家中人口也多,共有10口人。因此,从现有资料来看,耕地不足是多数家户购买土地的原因。

四、余论

吴村档案资料虽有一定的缺陷,但这种个案性的研究,仍然可以提供理解土改以及高级社前这段时期农村地权变化的重要参考。

土改前,吴村的家户土地分配并不平均,存在一些占地较多的家户,家户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421,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355。同时,占地较多的家户占有的果树也较多,换个角度考虑,果树的数量也可视为占有土地的数量,只是这些土地不是耕地。若将之计算在内,吴村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还要略高。

经过1947年解放后的分配土地和1949年以后的土改,吴村的土地分配趋于平均。土改结束时,家户、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272、0.228。高级社前,家户、个人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266、0.209。

土改结束后,吴村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贫农家户是土地买卖的主要构成者,上中农、中农、下中农也有,但富农、地主成分的家户没有进行土地买卖。从数据统计来看,耕地不足、发展生产是土地买卖的主因。家庭困难、劳力不足、牲畜缺乏、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土地买卖因为资料所限而未能体现。

虽然存在土地买卖的情况,但吴村没有发生地权集中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村庄部分家庭因为人口增长、婚后分家等原因而另立新户,使得地权趋于分散。比较土改前、土改后、高级社前三个不同时期家户占地面积可以发现,占地5亩至10亩、10亩至15亩、15亩至20亩的家户数量上升趋势非常明显,其中10亩至15亩为最多,其次为5亩至10亩者、15亩至20亩者。占地20亩以上者,除占地50亩至60亩者增加了1户,其他组别均呈下降或稳定趋势。从人均面积来看,情况相对复杂,就高级社前的情形而言,占地2亩至3亩、3亩至4亩、4亩至5亩、5亩至6亩者比重大,其中3亩至4亩、4亩至5亩持续上升,地权分配的两端持续下降,其他组别则升降有别。

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一些农村调查多强调土改以后土地买卖导致了新的阶级分化,其中,土地买卖所占家户的比例、土地买卖的数量及其比例,均和吴村相近。这些考察报告揭示,部分家户在出卖土地之后,成为无地户而陷入贫困。吴村的资料则显示,村庄并没有失地家户。当然,土改以后的地权变化存在着区域差异性,要考察地权分配的变化还应该寻找对应地域的资料再进行深入研究。但是,通过吴村的实证研究,可以说明的是,土改以后的确存在土地买卖,但这未必导致地权集中。伴随着土改及其以后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革,土改后农村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模式均发生了变化,分家对地权分散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土改以后的乡村地权趋于平均。

注释: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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