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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

[ 作者:渠敬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25 录入:王惠敏 ]

小编的话:中国企业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诸多特殊现象,学者们常用“变通”、“共谋”、“调节”、“路径依赖”等本身带有变通性质的概念去分析中国企业组织现象的特殊表现。但社会学分析需要建立一种清楚、明确的概念系统去描述和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再造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考察,无法脱离经典理论的宏大视野,因此我们需要以一种总体性的视角去探究这些现象。渠敬东分析了有关乡镇企业的五项精彩的产权研究,认为这些分析往往仅强调总体结构关联中的某个侧面,这使得单一性的分析概念缺乏解释力度。渠敬东回归到了“占有”、“经营”和“治理”这三个经典理论概念,通过分析“占有”、“经营”和“治理”这三个维度对中国乡镇企业组织变迁的共同塑造,去揭示企业组织所特有的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意涵。乡镇企业是中国当代现代性变迁中的一个缩影和模版,乡镇企业这个看似局部的社会现象,在理论分析上具有总体性意义。渠敬东对此的分析作出了重返经典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项尝试。

1、概念问题

改革30年来,中国企业组织的变革始终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变迁而推进,甚至成为促发若干重大领域加快改革的引擎。这种变革的步调极快,现象极为丰富,从而为理论界带来极具挑战性的难题。显然,中国企业组织发展与变革所产生的各种疑难现象,难以符合西方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提出的一些标准性解释,其原因在于中国的企业组织不仅形态多样,以复杂的形式嵌入在同样复杂的制度结构和社会关系之中,而且,若从发生机制的角度来看,中国企业组织的构成和运行又调动了大量本土的制度和文化资源,致使学者们常用“变通”、“共谋”、“调节”或“路径依赖”等本身便带有变通性质的概念来做分析。

质言之,上述概念并不适合当作严格的分析概念来使用,因为它们大多基于一种描述性的解释。虽然这类概念描画出了某些社会现象得以形成的中间地带和微妙机制,但在分析的意义上,也像是它们所要解释的现象那样,是灰色的、模糊的,总有些想说又说不出、说不透的感觉。同样,类似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这样的概念划分,也容易在解释上造成一种模棱两可的效果:强调“非正式的”因素的作用,很容易将“正式的”结构因素消解成为微观的和局部性的解释,从而忽视总体体制的制度结构及其强制作用;同时,这种划分其实从理论上已经默认了结构因素的合法性基础,因为所谓“非正式的”说法,恰恰是指一种对于“正式的”制度标准的偏离状态。刘世定(2006)在评述产权研究时就曾指出,对中国这样一个“偏离状态”是常态的国家来说,所谓“非正式的”概念,容易暗示性地引导人们将在这种状态中起作用的因素看成干扰的或导致混乱的因素,而这类研究的结果通常告诉人们的是“不是什么”,而对于“是什么”的问题则难以提供比较充分的内容。最为关键的是,从“非正式的”因素出发的解释,既难以构成对标准的理论范式的挑战,也难以确立这些因素在现实社会构成中的合法基础。因此,有关中国企业组织变革的经验研究,还需重新回到分析概念的层次上做基础性的讨论。

中国社会变革中的组织现象异常复杂,其间掺杂着各种制度的或习俗的、历史积淀的或外部移植的、国家的或地方共同体的(社会的)、私人的或公共的、强制的或同意的、结构的或网络的……诸如此类可从多个理论向度加以概括分析的因素。但这些不同层次的分析概念很容易缠绕在一起,从而使本来复杂的现象变得更加复杂。事实上,同经济学分析一样,社会学分析也需要建立一种清楚、明确的概念系统,在一级分析概念的统摄下,逐步确立二级乃至三级分析概念,形成一种可不断积累、延长和修正的解释链条(孙立平,2007)。这方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社会学研究非但不能规避其他学科(如法学和政治经济学等)之经典理论的概念和范畴,反而应当强调学科内的概念创新之前提在于深入挖掘这些经典理论在历史和经验上的意涵,从原初概念出发来确立逻辑清晰的解释链条。这是因为,无论建国60年还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都在经历着现代社会基本要素的形成、组合和演化的基础过程,即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再造过程,对此过程的考察,无法脱离经典理论的宏大视野。其次,社会学研究不能仅从单一视角出发,将社会现象理解为孤立的和剩余的现象,而应从原初概念的解释链条出发,结合具体的历史和现实经验,逐步构建一种总体性的解释框架,即从现象与总体社会结构的关联出发形成结构分析的基本脉络。这是因为,社会转型中的任何表面看来微小的现象,都可牵一发而动全身,都可透视出结构变迁的效果,社会分析不能囿限于学科分支的逻辑。最后,结构分析不能停留在总体特征和类型的归纳层面,而应当深入探究造成结构变迁的每个动力机制。

质言之,社会转型中的所有社会过程及其机制皆具有历史分析的意义,任何机制都孕育着进一步变迁的可能性,隐藏着其中的逻辑契机。而且,中国的社会变迁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过程,其中融合着各种制度上路径依赖的因素和本土(或传统)资源的微妙转换,所谓具有理论意义的“中国经验”,恰恰是由此孕生的。

2、经验问题:以产权研究为例

十几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组织的构成和变迁现象,社会学界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很多分析概念和视角。这其中,产权研究最有学科特色,也最有创新。这些研究在理论上的突破率先来自于经验本身的活力,对经济学普遍存在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了挑战,并试图通过将产权分析扩展到组织构成的所有范围,突破时下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制度主义分析的理论架构,从而确立一种能够囊括组织研究之基本问题的新范式。

下面,本文尝试对五项具有代表性的产权研究做详细探讨。

【研究一】张静(2005a)通过一桩村办企业财产纠纷案的经验分析,指出20世纪80年代诸多村办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普遍存在着某种“二元整合秩序”。以此文的个案为例,村煤厂虽最初由本村9名村民创办,但期间村委会在借贷、移民补偿、设备、公共设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投入,致使双方各自从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出发,对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法院是用“变通”的办法来调解的,“将产权名分与利益分配”分开处理:一方面,并未完全从产权的私人产品性质来确认原始投资人的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将权利转化为利益的方式,由村委会出面对原始投资人进行利益补偿。这样,等于在事实上确认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产权资格,投资人将煤厂“自愿赠予”村委会。张静将“权利声称”与“利益分配”称为构成上述“二元整合秩序”的两种合法性来源,前者为制度意义上的,是一种权利的法律正式表述,后者则是一种人们习惯意义上的默会认识,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现实平衡”,可通过利益分配的修复作用来“中和权利声称隐藏的社会不同意,同时尽可能不去触动权利声称的正式(官方)表述”(张静,2005a:17)。显然,这一分析将产权过程纳入了一个非正式的但却最终有效的社会领域,强调企业的性质和界限并不完全由原初的产权结构来规定,也不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相反,它所嵌入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习俗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另一重合法性基础。不过,虽然这一解释扩展了产权构成的范围,却没有跳出萨缪尔森的问题域,即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区分入手来厘定权利。只是在这里,社会性因素的加入最终形成了“双重承认”,产权归属成为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这种解释虽然在产权概念的外延上做了拓展,但并未从理论上澄清产权本身,而且还遗留下一个危险,即村政府的公共投入似乎成为了社会道义的最后理由,这种理由我们曾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似曾相识。显然,通过利益来补偿权利从而实现的这种平衡秩序,只能是个临时的解决办法。难道凡是带有公共投入的经营性行为,都可以通过以利益换权利的办法来夺占私有产权吗?当政府以社会整合的名义来分割和占有私人产权时,后者显然不是“自愿让渡”的,即便从习俗意义上的社会意见出发,这种“变通”的判决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具有最终的公正依据。由此看来,上述个案遗留下一个理论问题,即所谓村政府的公共投入是否具有更深层次的产权正当性,是否具有更明确的以集体(或共同体)为核心的权利基础?这一点尚有待于深入挖掘。

【研究二】申静、王汉生(2005)有关“集体产权”的分析拓展了对于上述难题的研究视野,其主题虽不与企业组织直接相关,但在理论上却联系密切。该文以发生在内地农村的一次征地事件为例,指出以集体制为基础的产权关系,并非像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表现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的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具体来说,即“对于一项有着明确界定的产权,交易双方会以适当的合约形式来实现产权在不同实体间的转渡”(申静、王汉生,2005:119)。在中国,为何产权研究要从一个动态的机制入手呢?这源于所谓集体产权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土地使用“农转非”的过程中,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理应享有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土地包干后,农民对承包到户的土地拥有了长期稳定的使用权,享有着对剩余收益的控制权,而且由于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而带有“专属专用”的性质,因而这种使用权已经带有排他性,在农民看来已经具有“变相的所有权”属性。该文认为,所谓集体产权的内在矛盾,正是这种对上不排他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与农民个体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排他性权利之间构成的关联,其实质在于农民个体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这促使他们采用“成员权”的方式来理解自身在集体所有制中的位置,即“对集体外个体的明确排他性和在集体成员间的非排他性共同占有”(申静、王汉生,2005:135)。

因此,集体产权的本质乃是成员内部的公平分配,征地补偿的逻辑最终应落实到这样的权利基础上。虽然这一研究并没有落脚在企业组织的分析上,但其中所探讨的集体产权结构却对此类研究有极大的帮助。它突破了所谓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分析范畴,将产权的困难落实在集体制这样一种特别的所有权上,而非私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矛盾。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会看到最富中国特色也最为复杂的产权问题是“共有制”提出的理论挑战,但这种权利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学者曾提出的那种简化模型,2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古代欧洲的公地制度(Dahlman,1980)。它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有制,而是嵌入于国家行政治理体制之中的、只具有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刘世定,2006)。

德姆塞茨(2007:268)仅简单论述道:“共有产权允许任何人使用土地,在这一体制下所有的人必须达成一个土地使用的协议。但是,与财产私有制相随的外部性并不影响所有的人。”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集体制下的权利处于多重矛盾之中:(1)成员权的追索终端为村集体,但村集体的所有权仅具有对同一行政等级的集体或其成员具有排他性,对行政体制的上级单位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从而造成了集体占有与国家治理两种逻辑间的矛盾(张静,2003),集体成员不可能对上级政府提出产权要求,进而无法实现集体产权的保护;(2)所谓“类所有者”及成员权概念,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概念。现实中,谁来作为集体产权的代理人并承担共有权的保护是问题的关键。事实上,曹正汉(2007)的研究说明,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究竟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集体权利代理人与集体成员间的博弈结果。在集体产权不具备完全的排他性、成员权追索不充分的条件下,集体产权的维系和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仰赖集体代理人的行事能力和道德公信力(折晓叶、陈婴婴,2000)。若社会教化和基层民意力量匮乏,集体共有制很难通过扶贫济困来实现共同体的社会团结,当成员权受到威胁时,也只有采取用权利换取利益、用土地换取衍生权利的权宜出路(郑雄飞,2010)。由此可见,即使在形式上如申静、王汉生(2005:128)所说:“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决非是‘模糊’的”,但若从产权的排他性界定和代理机制出发,尚不能清晰确认这种产权的主体形态。

【研究三】在上述第一项研究中,我们看到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产权界定的模糊地带;在第二项研究中,我们看到土地集体所有制所确立的共有产权形态既是共同体权利结构的基础,同时又是不完整的。这两个关键的矛盾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乡镇集体企业转制中表达得最为激烈。折晓叶、陈婴婴(2005)曾用极为细腻的笔触刻画了90年代苏南一家乡镇企业如何将集体产权私有化的过程,指出村庄工业共同体的形成不是单由国家赋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来界定,而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共同创业人”两种资格来确定成员身份的。该文指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即表现为熟人社会所默认的隐性合约,它时刻处于乡村共同体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信任和合作以及对互惠回报的期待,主要体现为提供非农职业、保障就业和提高社区福利水平等方面。集体产权依靠社会连带关系中的情理和习惯规则而被看作是一种“习俗性产权”,从而对市场合约不完备情况下产生的产权冲突形成缓和与协调作用。

但当这种产权所嵌入的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特别是各级行政开始积极推动企业改制进程时,上述社会合约便难以为继了。首先,村领导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对集体“存量”进行了置换,集体产权被偷换为投资性产权。其中,大部分由私人资本联合而成,一部分以配股形式量化到个人,从而实现了“集体大股”与职工个人的分离。随后,乘公司制改革的“春风”,将村与公司的“所有物”严格划分(即村企分家),借助分配股权的办法塑造了新的产权主体,经营者和职工持股会都以公司法为依据,各自形成了可指认、可计价、可交易的资产。最后,通过变现、上市或赎买等策略,让集体资产最终退出了原初的产权结构。折晓叶、陈婴婴(2005)在分析中指出,所谓集体产权最初不是依靠市场合约来维系的,社会合约所依据的情理合法原则是一种公意性合约,并无“初始合同”。但由于企业经营多采用“订单加工”形式,企业代理人利用市场信息不完全的优势,实际控制着企业资产的支配、处置和转移,由此形成企业经营代理人与经营伙伴之间的“二次合同”(刘世定,1999)。因“二次合同”具有经营意义上的排他性,所以会出现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套牢现象”,即代理人获得了经营性占有,而作为无明确权利主体的集体委托人则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当经营者开始以“公司创造集体净资产”的名义承办乡村公共事务时,实际上已经在意识形态上对集体产权进行了替换,即将公司的产权原则置于村集体之上。于是,在产权转移中再次发生了与研究一和研究二相似的现象,公司用“倒推算法”按照满足公益需要的程度推导出能够用以维持社会合约的底线目标,用很小的代价购买集体成员公共福利预期中的下限数额,而绝大部分集体资产则经隐匿的分割、流失和侵占而私有化了。

有趣的是,在上述极精彩的个案研究中,尽管社会性合约在作者所说的“事前界定”和“事后界定”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但我们最终看到的结果是这种合约的无效和终结。这虽不意味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变化,但自土地被企业征用,并用个体就业权和集体公益权来换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后,乡镇企业逐步转向私有化,仿佛是一个幽灵,蚕食了农民的土地,最终只剩下没有土地的土地集体所有权,难以再进行多次博弈。因此,在广大东部地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社会性合约经历过乡镇企业的生死幻灭后,农民逐步丧失了其讨价还价的土地权利保障。从动态的效果看,社会性合约的博弈能力逐渐下降,甚至一度使农村社区事业陷入破败的境地。3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诉诸土地的集体权利与诉诸乡镇企业的集体权利是否有一些本质的差别?难道后者的产权追索可以直接由前者来推断吗?

显然,乡镇企业的制度基础虽说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有着密切的产权关系,但同时与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亦密切相关,后者完全超出了财产权利的范畴,而是国家总体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初期,农村体制改革所贯彻的是“承包制”原则,先是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随后是乡镇企业的经营承包。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制从本质上遵循着“双轨制”原则,一方面悬置所有权的“存量部分”,一方面扩展使用权的“增量部分”,即经营权的让渡(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换言之,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相比,乡镇企业的复杂性在于,它实际上融合了占有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企业经营权以及国家治理的体制因素,而不能仅从习俗和情理意义上的社会性合约来解释。因此,上文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现象,实际上是企业体制嵌入性的一种表现,亦是在产权意义上对上不排他性的涵义所在。在国家治理依然保持着总体的支配性特征,广大农民还依然留有人民公社制度的历史记忆时,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在意识形态上仅有模糊的界限。在“二次合同”中我们看到,企业经营者充分利用了“双轨制”的手段,一方面极力将所有权悬置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不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扩展经营权的排他性,竭力将经营权转化为具有绝对控制力的排他性权利。在这一过程中,集体产权的“剩余”往往被明确为土地收益上的剩余,而非企业经营收益上的剩余。当经营权的权利含量大大超过所有权时,承包权就很容易牟取权利的合法性,将村企分离表现为“双轨制”的合逻辑的结果。总之,正是因为占有、经营和治理各因素的相互混杂和融合,构成了乡镇企业在产权和产权变迁上的复杂机制,也构成了其能够顺利私有化的历史机缘。

【研究四】周雪光(2005)关于产权之社会性构成的分析,突破了经济学者仅从资产的角度来理解产权问题的分析瓶颈。他直接提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即用“产权是一束关系”替代“产权是一束权利”的命题。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的基础不是个体化的资产结构,而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在中国经济转型中,一些被经济学家看作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如资产使用中不完全的“决策权”,因政府摊派而被削弱的收入支配权,受到严重限制的资产转让权等,恰恰有可能是企业适应其特定制度环境的战略选择,“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些形式的妥协、分享和出让等策略,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周雪光,2005:8)。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有意放弃部分产权的排他性,而通过关系来组建产权的动态过程,实际的目的是突破组织边界的限制,为获取资源、机会或政治保护而开辟路径。关系产权可搭建一种彼此嵌套的结构,培育一种“圈内归属”的关系,形成庇护机制,特别是当资源和生产要素无法明确分割归属时,可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且,相互嵌套的产权关系要比其他社会网络更稳定,同时也因利益和风险的共同关联而更容易发生经济交往关系和共谋性的政治连带关系。这种现象特别反映在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上,比如在一些地方,私有企业也常常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甚至装扮成“公有企业”来模糊自身的边界,并主动拉拢地方政府或官员个人作为“部分产权拥有者”,以根据现实社会中信息、资源、机会、风险的分布状况和分配机制来适当调整资源动员和资源转移战略。

周雪光从关系的维度来理解产权的构成,突破了仅从资本所有者或以单个企业组织为边界来分析产权问题的范式,甚至对经济学家提出的产权外部性问题(参见Coase,1960;德姆塞茨,2007)指出了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不过,科斯和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的外部性问题,是从企业边界之外的社会环境出发来解决成本内在化的问题,可反映为对企业内部产生的组织效应。关系产权理论将关注过于集中在制度环境及连带性社会关系对产权变化和调整所造成的影响上,却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些影响反过来对企业本身在交易、经营和管理上产生的影响。尽管在中国的经验中,企业的组织边界是模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边界可以无限延展。若只由关系来界定产权,那么会始终存在着用关系最终取代产权(即权利的合法性)的危险。从折晓叶、陈婴婴(2005)的研究中我们看到,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因集体占有的基础和其他社会条件的限制,是上下制约的,即便是在企业内部的雇主和雇工关系中,也存在着集体产权的配置和剩余问题。如果产权不能由经营者随意让渡,那么我们必须解释产权转移的结构条件是什么?哪些可以转移,哪些不可以转移?它们的性质为何不同?组织内部的权利关系和治理结构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对产权转移形成阻碍?

即便从组织间的关系出发来理解关系产权的概念,也不能将此概念像其所要解释的现象那样做模糊的分析。“关系”并不是一个终极分析概念,即使说“产权是一束权利”,也包涵着各种合约关系的涵义于其中。实质上,关系产权概念的提出,其要义不仅仅是关系的范畴,而且是对权利的不同界定。以往,经济学家们往往从“合法垄断”的角度来理解产权,将产权看作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某种经济品之使用的权利”(阿尔钦,1992:1101-1104),因此,产权中所包涵的各种合约关系,都具有这种由“自由”的基本性质而衍生的强制性特征。但依中国经验,这种“自由”似乎并不是人们维系财产权利及其使用的根本,社会环境具有极大的强力打破产权的“合法垄断”,迫使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主动让渡自身的权利,进而让渡自身的“自由”,由此形成庞大的相互嵌套的社会网络。

不过,这种“去自由的”让渡,并不能仅用关系的概念泛而论之,而必须从不同的关系中挖掘不同的机制和逻辑。譬如,有些权利的让渡,完全是由国家纵向的治理体制所形成的行政权威决定的,特别是在乡镇企业的发展阶段,产权的正当性往往受到权力的正当性的压制,权利让渡的首要前提是权力关系的等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权利让渡实际是寻求权力庇护的结果。在权力大于权利的情势下,产权往往只能作为二级分析概念来使用,而不能越出由总体治理体制所决定的权力和权威的强制作用。同样,在“双轨制”的作用下,在地方财政包干制的条件下,产权关系通常被悬置起来,地方政府往往将企业的经营性收益(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视为重中之重,因此,企业经营的合法地位远远超出了产权结构。对于企业而言,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稳定地维持交易(即使是在不充分市场条件下),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正是在经营权大于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看到各行各业的经营者或承包者绞尽脑汁、用尽手段,买通各种关系来保证交易的专有、垄断和持续。当然,产权所及的第三类关系,即乡村共同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社会习俗,也在占有方面迫使经营者与集体成员之间维持一种连带关系。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某种程度上遵循隐性的社会合约,适时地为乡民提供公益保障,并维持由亲属关系决定的某些社会团结。

总之,由关系维度出发确立的产权结构,恰恰对产权概念本身构成了理论上的挑战。由关系维度决定的权利让渡,恰恰说明产权的安排是由有着不同逻辑和不同作用机制的关系来决定的。这里,关系不是最终的分析概念,这些不同的逻辑和机制才最终决定着产权让渡的途径和内容。概括说来:首先,治理结构决定着权力机制。在权威架构中,只有通过从政治服从关系(如戴“红帽子”)、从利益转化的关系运作(如“部分产权拥有者”)中让渡权利,才能获得资源和机会,并从庇护关系中规避风险。其次,经营结构决定着交易机制,也决定着交易网络的构建。这其中,效用至上原则突出了市场合约的地位,只是在占有权不明晰的情况下,这种合约往往通过权利让渡而形成各交易方之间的利益共谋,来共同分享收益、转移资产和维持交易信息的垄断地位。最后,占有结构决定着社会连带机制。由于企业组织嵌生在乡村共同体之中,必须超出一般产权理论所说的抽象个体连带的范畴,而在熟人关系中履行一定程度上的公共责任。

从上面四项精彩的产权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研究从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上极大丰富了中国经验的理论意涵,但同时由于仅强调总体结构关联中的某个侧面,而使得单一性的分析概念缺乏解释力度。从对此类研究的检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占有”、“经营”和“治理”在三个层面上塑造的不同社会关联和其中所贯彻的不同逻辑,才使得中国的乡镇企业组织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变迁过程之中,因三个维度在不同情势中的相互作用和调整而呈现出阶段性的发展特征。因此,重新挖掘和澄清乡镇企业组织的分析概念,是一件很有意义的研究工作。

本文试图通过确定乡镇企业组织在占有、经营和治理三个维度中的位置,来判断乡镇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边界,并透过三重维度的关联,揭示企业组织所特有的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意涵。事实上,由这三个维度所决定的企业的性质,不仅会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以及资源配置做出规定,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成员的身份资格、权利形态和行为模式,而所有这些因素都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在中国特有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企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规律。

3 、占有

无论从理论还是具体历史出发,“占有”都始终是先于“财产”(产权)而得以确立的概念。依照洛克的经典定义,基于自然法原理,造物主赐予人土地上的一切,让他来利用和占有。人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上)人格和占有物(possession)来保全生命。因此,行动和运用自身与占有物的自由是保全生命的条件,个人的所有是所有人在此世都应享有的东西,是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参见拉斯莱特,2007:131)。如拉斯莱特所指出,在洛克时代,property和propriety(合宜)这两个词是可以混用的,但因为人有超出自身需要的占有欲,若不确立占有权,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争执,这样劳动者也将面临丧失占有物的可能(Locke,1989)。因此,财产权才成为法理上的根本权利,即通过财产的保护来避免因强权侵害而产生的占有的不平等状况,但这同时也产生了不劳而获得到占有权的情况。

(一)占有的三种理想型

“占有”概念有三种理想型:私有制、公有制和共有制。

1.私有制

洛克所提出的有关占有的上述两难处境,构成了后世有关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结构,如麦克弗森(Macpherson,1962)在《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中,即把所有权理解为通过对“资本—物”的占有来确定企业所有者和雇佣者的基本权利与权力结构,而企业正是发生这种权利的自然平等与社会不平等关系的现代组织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认为,企业组织的实质乃是一系列占有关系,或者是通过一系列合约关系而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参见科斯,1994;埃格特森,1996:139-142)。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占有形态,一般而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通过财产获得和继承的所有权定义,肯定了财富的不平等占有前提,并由此确立了企业组织的私人性占有主体。这样,企业组织的运行便多从自利(self-interest)出发而以资本积累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法权上企业归私人所有,所有者的权利和权力让渡均由所有者决定,也可通过代理委托等方式实行,但最终的权利主体仍为所有者。在这种理想类型中,企业中权利并不存在分有形态,即占有权具有独占性质,而且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并由此确立典型的自由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即占有者对于企业组织的“合法垄断”。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形态下,私有财产具有宪政上的法理意涵,它不仅具有经济的涵义,更具有政治的涵义。因此,在自由经济中,企业组织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彼此间的市场交换关系基本上围绕着合约来运行和控制。

2.公有制

基于对上述私人占有理论的批判,社会主义者对于合理社会形态的构想,是将社会全体的生产结构纳入到合理化的资源再分配结构之中。因此,公有制的权利结构是以全体占有为基础的,一般不以资本积累为优先原则,而以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及其保护机制为优先原则,权利让渡仅或以代表制12或以集权制的方式进行,由此确立企业的基本权利结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公有制经济的核心是分配和再分配运动,即资本—物通过中央机构逐层划拨。但由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是将全体人民作为占有者,全体是占有权的唯一人格基础,因此在具体经济过程中,必须通过代理人(代表)逐级完成由再分配的计划体系所决定的生产、交换和流动等过程,在这里,最具有这种超级理性能力(hyper-rationality)(Heller,1983)和执行效率的只有科层政府。因此,国家各级政府便成为占有权的代理主体,取代企业组织而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枢纽。我们在有关单位制的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情况(李汉林、李路路,1999)。塞勒尼(2010a:42-43)认为,再分配体制的特征与自由经济体制不同,它不像市场经济那样最大限度地扩大生产,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消费而保证集体消费。因而,消费决策权才会从个体消费者那里转移到政府手中,并将剩余从利润好的企业重新分配给利润差的企业,从而保护企业间的平等权利。科尔奈(Kornai,1959)认为,再分配者通常试图将他们所能控制的剩余数量最大化,从而扩大其再分配权力。这样一来,就像私有制所决定的个人理性在庞大的市场面前失效而形成周期性经济危机一样,公有制的单一人格也难以靠中央政府的计划理性来承受庞大经济体的良性运行,取代市场之无政府状态的是计划的无政府状态。

3.共有制

相比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共有制一般强调共同体意义上的传统习惯和文化资源,认为企业组织多少具有传统上的教会、团契、行会、村落或家族共同体的结构特征,建立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譬如,涂尔干(2003)所说的法团组织(corporation)既不像自由主义所强调的那样,以资产者(资本拥有者和投入者)的明晰产权作为定义企业组织的原则,也不像社会主义所强调的那样,纯粹以劳动和全民所有为占有主体来确定企业的所有权。相对而言,它更强调共同体的成员概念,强调成员间的自然分工或历史形成的分工系统是拥有不同权利或权力的尺度。因此,这种占有是集体占有,目的是为谋求组织成员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模糊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概念以及国家权力的范畴,而以成员身份为基准来贯彻分有性的占有概念。

共有制也是一定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尤其强调组织内部的社会连带因素,如习俗、仪式、情理和亲密关系等传统上的道德纽带,即成员对组织的归属和认同。这种企业组织反映出非资本主义的特征,而将企业的性质更大程度地落实在职业分层上。在企业间,上述模式容易将企业的一些权利让渡给行业间的社会性组织,通过行业合作来降低竞争风险,确保组织的归属和认同继续维持下去,强化社会纽带的团结力量(涂尔干,2001,2003)。但正如德姆塞茨(2007:267-268)所说,“在共有财产体制下,共有产权在最大化时没有考虑许多成本。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实,而且所有成员联合达成一个最优行为协议的商谈成本非常高”。因此,集体占有的共有制很难适应现代自由市场竞争,也很易于被总体体制的政治权威摧垮。

(二)中间形态

从企业演进的历史来看,20世纪以来曾围绕占有的三个理想型形成了一些中间组织形态。

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占有制度,通过不同路径吸纳了其他占有形式的因素加以自身改造,即通过员工持股、参与式管理、分享经济、利益相关者治理、劳资合作与冲突管理等一系列新的方式来维持和发展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从而在三个环节上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权利让渡。首先,艾勒曼(1998)提出的“民主的公司制”,汲取了共有制的合理成分,在合约关系的基础上,构架另外一种企业形式,使公司的雇佣制被成员制所取代。这种组织既赋予了(原本没有占有权的)企业成员以选举权资格,也创造了一种劳动财产理论,即企业成员拥有剩余和净收入权。艾勒曼的说法是,雇佣关系的废除并没有废除私有财产、自由市场和企业家的权力,却改变了这些制度的范围和本质。虽然这种制度努力将原来雇佣意义上的劳动理解为占有性的,但劳动者本质而言却不能将这些权利作为需要买进或能够出卖的财产所拥有,因而并不享有完整的占有权。劳动者的成员身份并没有对占有关系构成绝对意义上的挑战,只是在经营和治理意义上转换了部分占有关系,转化了雇佣关系而已。

其次,分享经济理论是指企业职工参与利润分配和收益分享的一种组织模式,如通过奖金制、分红制、刺激工资制、利润分享制、纯收入分享制等,使被雇佣者除工资收益外,与占有者一起分享企业经营的总收益(米德,1989)。这也是将共有制经济的一些要素纳入到私有制范畴中的尝试,但分享制本质上是将产权分散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是有别于支薪制(资本独享制)和劳动独享制的一种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而已,分享的决策权依然来自资本占有者(柳新元、张铭,2002)。重要的是,私有产权不仅对于加强生产专业化有促进作用,而且其可分割、可分离、可让渡的属性可以创造一种融合社会资本的形式来扩大生产及其他经济活动。现代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即是将组织的边界扩展到全社会的范围,建立起一种占有上的社会资本集合体,一方面为大规模经营集聚充足的资本作为企业专用资源,同时也将企业专用资源的决策权与这些市场价值的实现结果自愿分离,从而实现控制权和所有权双方面的专业化。但由于股份制企业的占有结构是按股权比例来确定的,因此最终并不是平等权利的分配,而是资产等级的权利配置。

有意思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占有制度同样也在吸纳其他制度的因素。第二国际时期,伯恩斯坦等人就试图将市场和国家的观念与阶级分析的观点结合起来。这一中间道路的基本主张是:以承认民主制为前提,在国家层面通过议会政治的形式确立集体谈判在立法机制中的地位,并通过参与立法的方式确立与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企业法作为宪法原则,而非仅仅是民法原则;在企业内部,通过类似于议会制的形式使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以此决定企业组织的占有权结构及其行使中的权利和义务。后来的社会民主党即通过议会的立法、司法、工会和企业议会等多个环节而非纯粹的劳动契约关系,来实现职工占有权的维护。这种公有制的转换思路,目的是将全体人民占有的原则通过宪政的法理基础,分解成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职工占有的原则,将占有权还原为企业组织的单元,以此减弱总体体制可能带来的专制风险。此外,塞勒尼等人(2010a)根据东欧经验所做的研究表明,由公有制决定的计划体制从来就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存在着两个经济部门:一个是占主导地位的再分配部门,另一个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市场整合部门,特别是后者,如靠市场整合兴起的各类小型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与那些计划体制内的大型企业一起,构成了一种“混合经济”。这种“积累的双重循环”将占有的总体体制多元化了,由此而产生一系列自由流动资源,也化解了计划体制下消费和效率的难题。但这些所谓多元的占有形式,始终处于全民所有制的阴影下,尤其在意识形态上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与此相应,共有制的占有形态也做出了调整。法团主义虽然仍从企业组织出发来确定基于集体公意而形成的占有权结构,但却同时强调企业组织对于社区公共生活和国家公共决策所具有的中介和调整作用,强调企业组织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有序互动和国家权威的组织作用(张静,2005b)。在这个意义上,法团主义认为企业组织从双向角度扩展了自身的范围:一是将个别企业的边界扩展至行业或地区的领域,塑造了一种整体上的组织环境,确立了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体制(Streeck,1982:72-73);二是主动将自身纳入国家的治理体系,或将地方政府与基层社区、企业捆绑成一个利益和权利的共同体,政府为企业筹集资金、提供技术、联系销路、减轻税赋,而企业则为政府带来大量财政收入,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和福利设施,从而构建了一整套地方保护系统(Oi,1999;陈家建,2010)。15显然,在法团主义的理念中,企业组织力争在最大限度内模糊和拓展占有结构的边界,以此获得更大程度上的公共性优势,这恰恰体现了法团组织本身所包含的合作(co-operation)性质及其所依赖的各种本土意义上的习惯和传统资源,并以此来抵御更高权力和更大资本的双重侵害。

(三)经验考察:乡镇企业的三重占有关系

让我们以乡镇企业为例,来讨论其极为复杂的复合性占有结构。首先,若将这种企业形式放在更长的历史时段去看,乡镇企业的制度基础是改革前人民公社下的社队企业。它虽一直被冠以“集体所有制”的名义,但从互助组、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制度过程,乃是农民逐步放弃对生产资料控制权的过程。在前两个时期,农民仍然可以运用退出权来监督和约束集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人民公社化后,“由于法理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使得农民的退出权被剥夺”(邱泽奇,1999)。由此,自愿的资产联合和合作代之以政府对集体资产的控制,集体资产具有了国家所有的特征,这与依行政等级来逐级代理全民所有权的单位体制并无明显区别。

其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所规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居民大会对于企业行使权的决定权,都完全类似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7的规定,况且在农村地区,并非全体农民都作为企业职工而行使占有权,我们难以想像企业外的本地农民如何履行在该企业中的占有权。因此,“全体农民”在实质上象征着占有权中“全体人民”的涵义,其中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即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所包涵的公有制的维度。就此来说,乡镇政府作为集体权利的代理者,便具有了在这个维度上代理占有权的合法性,研究三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的现象亦可借此得到解释,因为此类占有是不依合同来确定的。虽然全体农民对于集体企业拥有名义上的占有权,但就其实质而言,因居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制形同虚设,所以农民(特别是未在本乡本村企业就业的农民)实际上无法享有这种权利。然而,在共有制的意义上,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农民却明确享有占有的权利。在广大农村,农民因在土地上世代耕作,既较充分地了解土地的基本收益水平,也对于决定其身家性命的土地制度有所认识,就那些在集体企业中务工或自己的土地被企业征用的本乡农民来说,必然通过计算土地经营或占有的所失来评价自身的收益。至于集体产权的剩余问题,首先是农民对其失去的集体土地占有的承包量持续耕作若干年之收益(包括务工后不再耕作的产值)做整体估价而界定的剩余,其次是他作为集体成员而应获得的企业利润的分享。当然,后一种剩余的核定与追索是不确定的,不受任何企业意义上的合同的限制,而只能追溯到土地承包的合同和份额。陈剑波(1995:22)认为,乡镇企业的产权边界“是在与社区、政府的交易之中划定的,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都需要由社区、政府来提供,政府则参与企业净剩余的分割,同时分割企业的决策空间,在这笔对等的交易中,要素的获得方式成为产权边界确定的先决条件”。

总之,集体所有制中带有共有制色彩的占有关系,其根本基础乃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对于土地经营折算以外的要求属于治理维度上的要求,否则我们难以解释“土地承包”这个中间环节的作用。土地集体制下的承包制,构成了农民的二重占有概念。承包制划定了农民对土地收益的计算范围,即以家庭而非集体为单位,但同时也因集体所有权的保护,使农民将承包期限内的使用权当作占有权来理解,因为国家政策做出了稳定的承诺。在这里,最有意思的是,农民对于乡镇企业占有权及其连带剩余问题的关注,并不是从企业或其合约关系本身出发,而是从自身的土地权利出发。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将由土地集体所有权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与乡村共同体成员的社会福利等要求等同起来。

当然,乡镇企业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也是以个体形态呈现的技术、资金以及物质、信息和关系等资源持续投入的过程,由此出现了“二次合同”的现象。这里,私有制形态下的占有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因为按上述两种占有制的规定,厂长(经理)只是作为代理人来经营企业,不涉及占有权的问题。但事实是,这些代理人往往以厂为家,在代理经营中持续投入各种资金和资源,进而对占有剩余产生明确的要求。这种权利要求虽不是一种先在合约,却无法否定它的合法性。因为在一般意义上,企业占有权的结构变化,往往以资本投入作为首要条件而得到确立,企业运行过程中任何个人性的资本投入,都属于参与分有占有权的过程,即我们常说的“参股”。只是在合约预先不明的情况下,我们无从判断哪些剩余收益是由私人投入带来的,但我们不能完全否认投资者对占有权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并不是研究五所说的基于排他性的经营性垄断和社会网络形成的,而是由占有本身的定义所确定的。当然,由于乡镇企业的产权形态具有一种复合结构,投资个体无任何理由将企业据为己有。

有趣的是,乡镇企业的私有制维度不仅限于个体投资者,也反映在一个特别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从研究三提供的案例来看,这其中的特别之处在于,这不是一种常规的股份制,以股权的配置和分有为目标,而是通过配股手段来偷换企业内前两种所有制的实质内涵,通过股份制内在的私有产权形态替代公有和共有的法理规定。公司制的处置,其实质还不仅仅在于“分家析产”中谁占了多少股份,更在于这种当时由政策推动的改制运动最终改变了占有的性质,将集体所有非私有化的部分替换为按股权比例搭建的私有化的产权结构。在一次性的股权配置中,最重要的转变是用(私有的)公司的占有性质替代了(公有或共有的)共同体的占有性质,而且,若依占有权结构做精确计算的话,农民分有的股份值甚至很有可能大大低于他们土地承包生产的累计收益值。这从一个侧面也可以解释20世纪90年代企业转制过程中地方资本如何得以迅速积累,而这种转换根本上是以占有权体系的替换,以剥夺农民的占有权属性为代价的。

从占有的三种理想型出发,可以看到,由乡镇企业体现的占有形态反映出一种非常微妙和奇怪的现象:乡镇基层政府认定自己是占有者,集体或集体成员认定自己是占有者,投资个体也认定自己是占有者。第一种认定因为是由国家代理的全民占有形态所决定的,所以是最不明晰的;第二种认定虽将占有的范围缩小到共有集体的范围,却不直接体现在企业产权上,而体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第三种认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投入性占有的合理性,却难于辨析,往往将公私混同起来,表现出“非正式的”特性。因此,乡镇企业的这种复合性占有结构实际上使得企业的占有主体无法明确界定,不同占有形式相互缠绕并相互牵制,经济学家所说的“模糊产权”(李稻葵,1995)指的即是这种现象。相对而言,苏南地区那些社队企业基础较雄厚的乡镇企业,因带有较明显的体制特性和集体属性,资产和资本结构也往往来源于前两者,因此三种占有形态比较容易形成趋同的取向,出现所谓“厂商政府”的现象。

当然,在后来的转制过程中我们看到,由于三类占有制度之间留出了很多空隙,一些政治权力或资本权力的拥有者利用国家政策的大势,巧妙地挪动了占有制度的界限,偷换了占有制度在不同维度上的本质内涵,推动了乡镇企业私有化的进程。这一因素,应比市场竞争、技术含量、资金匮乏等因素对乡镇企业衰败现象的解释更有决定意义。

治理

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提出,意味着我们不能将企业组织理解为一个纯粹自足的系统。相反,它嵌入于整个社会结构及国家制度环境之中,特别是在一种未规范化、未定型化的变迁状态中,其占有关系和经营关系在更大程度上会受到体制、意识形态和社会习俗的影响。治理作为企业组织研究的第三个重要维度,“嵌入性”(embeddedness)是其首要的分析概念。正如波兰尼所说,“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极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Polanyi1971,转引自刘世定,199975)。诺思(19923448)从经济史中的变革问题入手,指出“为分析说明经济组织,必须将交易成本理论与国家理论一道加以运用”;“如果没有一种关于意识形态的清晰理论,或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的理论,那么,我们解释现行资源配置或历史变革的能力便会有很大的缺口”。德姆塞茨(1999)在有关所有权的分析中,也将“企业经济的社会责任”和“产权制度中的道义”等问题作为落脚点。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治理”,已经远远超出了所谓“公司治理”的法人和法权范式,而是将国家体制及其政策运动、知识权力及其构成的治理技术以及家庭伦理、宗族关系等传统资源及其背后的民情基础等一同纳入到一种有关企业行为的扩展性研究中来。

(一)治理的三个面向

1.体制治理

体制(regime),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受到国家意志及法律界定的规范化的治理制度。按照孟德斯鸠(1993305)的说法,它贯彻着总精神的原则,不论是宪政国家还是权威国家,都具有一种总体性的特征。任何一种经济行为或规则,任何一种企业组织活动,都无法脱离这样一种总体上的体制环境。如波兰尼所说,只能通过整体的方法来分析,只有在与整个体制发生关系的历史过程和社会背景中,所谓个别的经济系统才能得以解释。’波兰尼(Polanyi1971)通过对经济史的考察,指出19世纪英国通过国家干预和自由市场思想的双重作用,才发生了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的商品化:一方面,土地、劳动力和资金通过非经济机构管理和配置,还远不是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工厂主受自由市场之观念的影响,将劳动力、土地和资金虚构成为商品,将工业经营纳入到观念化的市场之中来扩展等价交易领域,并通过自我管理市场来增强社会的自我保护。因此,所谓“自我调节的市场”并不是自足的,而是经由工业生产、国家干预和自由市场观念所形成的市场“脱嵌”,不仅其形成过程受到体制因素的介入,其自我保护也必须以体制作为其对立面才能得以实现。

波兰尼的考察实际上揭示了一种辩证关系,即在组织活动与国家体制的互动中,既要借助体制资源的配置,又要通过构建一种对体制的对立紧张关系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这本质上是一种嵌入关系。不过,嵌入关系并不是一种依附关系。波兰尼的经济史考察毕竟有其政治体制之前提,即19世纪英国的宪政政体为产业的个体占有权和经营权留出了生存空间,为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留出了散布空间。相对而言,塞勒尼(201053)则充分发展了波兰尼的再分配理论,他认为,“事实上,用波兰尼的术语来说,这样描述中国也许最为准确:在中国这种社会型构中,通过一个中央再分配等级制以及各种省级和省内市场,地方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得以整合起来”。塞勒尼的这番表述,说的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体制格局。但即使在此前最为典型、最为固化的社会主义体制之中,再分配体制占据着支配性的主导地位,第二经济也会以或明或暗的各种形态存在,从而形成“积累的双重循环”,即“更具主导地位的部门,由被中央计划体系整合起来的大型企业组成;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但处于从属地位的私有部门,这一部门由靠市场整合起来的规模较小的企业组成”(塞勒尼等,201050)。这种情况在东欧或其他具有相似体制的国家中都可以见到。

从理论上说,波兰尼和塞勒尼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强调人们不能迷恋于主导体制的神话。在那些以自由体制为主导的国家中,市场化的平等交换原则实际上也嵌入在复杂的政治和社会体系之中。而在那些以计划体制为主导的国家中,依然存在着庞大的第二经济部门和消费市场,甚至再分配体制也必须在后者的补充和协调下才能持久存在(塞勒尼、曼钦,2010194219)。进一步,波兰尼和塞勒尼的研究还意味着,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独立存在的,无论是市场体系、企业组织体系或者是庞大的国家体系,都需要与其他系统相互嵌合而存在。不过,这种嵌合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正如波兰尼所揭示的那样,市场体系与国家体制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嵌入”和“脱嵌”的关系,不仅其形成过程需要国家等非经济因素的有效配给,而且还会自发产生社会的保护性反应,通过社会运动来维持自身系统的存在。同样,在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在常规的科层制治理之外,也需要不断掀起各种体制性的运动机制2来调动和控制各类社会性因素。

周雪光(2012105)在一篇讨论运动型治理机制的文章中指出,“常规机制与运动机制是两个既相互矛盾又相辅相成的治理机制,只有在常规机制及其随之而来的组织失败背景下才能认识运动型治理机制”。这一分析的起点,与波兰尼的命题不无相关,只是运动的肇发者源于国家。就体制治理的具体过程而言,“嵌入关系”的存在不仅使庞大的科层制系统无法按照其理性设计的程序有效运转(等级制度和分工结构很容易导致信息流动困难),而且,地方性差异使得这一体制必须保持灵活性,而灵活性又加剧了上下级之间的猜疑和失控(周雪光,2011)。因此,运动型治理实际上是一个“脱嵌”过程,即通过打破官僚制度中由上下级间的忠诚、信任、庇护关系交织而成的逐层向上负责制,来强化国家意志的政治效力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如周雪光(2012108)所说,政治运动中的动员机制“需要通过超越常规的紧急动员过程,突破已有组织结构而实现之”。运动型治理与常规的官僚化治理的区别,不仅在于要掌握足够的专断权力,来充分调动意识形态甚至带有专政性质的国家机器,进而将各类行政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同时也要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治资源(周飞舟,2009),甚至将政治动员的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的普通人群之中,恰如罗西瑙(20015)所说,“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

总之,治理体制一定具有总体结构的特点,但又不能单纯理解成为结构性的。从治理体制运行的机制来看,任何体制的形成都具有“嵌入”的特征,无论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再分配经济体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需要与其他系统相互嵌合而存在。同样,对于体制中的上下级关系或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也存在嵌入性,进而形成各自的自我保护性反应,由此也形成了并不能完全为一统体制所囊括的灵活的治理空间(周雪光,2011)。不过,任何一种主导性的体制,都会面对因嵌入关系存在而产生结构性失效的难题,从而采取一种全面覆盖的、更为激烈的运动型治理,来使原有的嵌入关系“脱嵌”,周期性地强化体制意志的力量和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治理体制从来就不只是僵化的结构层级关系,而是一种多变的动态机制。

2.知识治理

嵌入性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任何单一体制的治理并不是自足的,它必须始终在“嵌入”和“脱嵌”的动态过程中辗转腾挪,形成一种多重的治理体制。此外,体制治理的不自足性还表现为,这种治理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转,所依赖的不仅是强制性的制度作用或制度规范,而且需要一整套的程序、技术和知识。换言之,无论是常规性的治理还是运动性的治理,都需要治理双方用一种可内化的知识技术甚至由此达成的合意性认同,才能从意识形态上实现治理的效能。

在《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所强调的并不是哪个教派的教义学说及伦理结构更切合于市场交易的信任关系,而是只有通过成为新教教派的成员,只有在这一教派化过程中经受过一种与尘世隔离开来的神圣化考验,得到道德品行的历练,才能将在这种作为宗教自愿联合体的教派内部培育而成的端正品质,转化为外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或者说,在美国经济史中,商业上的信用关系并不是依靠市场制度形成的,而是那些典型的中产阶级首先通过在教派内部实现纪律化的自我治理,使其信用价值得到充分的检验,才能“获得私人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合法化”,从而获得不可替代的商业机会。“只有禁欲教派的那种有条理的生活方式,才能够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精神气质所具有的那种经济的‘个人主义的’推动力进行合法化,并赋予它一种荣光”(韦伯,2010140)。

韦伯有关新教教派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议题,即体制治理的合法化来源实际上并不一定出于体制所规定的制度效准,而有可能来自另一个领域(宗教作为社会领域)内的治理过程。后一种过程往往在知识价值、信仰激励等更内在、更深入的伦理化要求中展开,从而在世俗经济生活中更容易获得信任,取得成功。同样,福柯(201079)通过对西方17世纪以来所形成的现代治理过程的考察,也指出,“从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律,而是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手法(tactics)”。治理术(governmentality)成为福柯治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福柯(201084)通过对马基雅维里以降,特别是重商主义学说的考察,指出国家治理从以往只偏重于领土的治理,发展成为一种将“治人理事”的所有范围都纳入其中的总体治理结构,从而确立了三种基本的治理形态,“每一种都和一门特定的科学或学科有关:自我治理的艺术,与道德有关;恰当地治理家庭的艺术,属于经济(家政)范畴;最后是统治国家的科学,与政治学有关”。在这个意义上,现代体制将治人与治事复合起来,确立了一套把人的财富、资源和谋生手段,习俗、习惯、行为和思维方式,乃至饥荒、流行病和死亡等事故通通统合起来的治理系统,进而将私人生活和组织生活都置入“公共效用”(public utility)的范畴之中。福柯(201084)指出,“随着重商主义的出现,我们第一次看到了一种可以被用来作为一种治理手法的关于国家的知识(saivor)的发展”。并且,这种知识必须能够有效地将人的灵魂治理(道德治理)、家务治理(经济治理)与人口统计或治安等公共治理(政治治理)纳入到一种知识构型之中,从而形成国家和社会内部相互交织的并能使其有效运转的总体治理形式。与此同时,知识不同于制度,它作为治理术,不仅为治理一方提供了更具合法性意涵的意识形态工具,也为被治理一方赋予了具有主体性色彩的话语空间和表述空间,从而在治理体制内部形成了微妙的权力控制与反抗关系(Foucault1980)。

举例来说,郭于华和孙立平(2002)的“诉苦”研究,就揭示了如何通过知识和技术来重塑普通民众的国家观念的一种治理机制。在土改运动中,通过“诉苦”技术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难提取出来,建构阶级划分的类型知识和革命话语,来重构农民与周围世界的关系,特别是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这实际上也是将农民塑造成为话语主体的过程。换言之,只有在此知识化的过程中,那些抽象的意识形态才能转化成为广大农民内在的主体意识,进而与更宏大的国家观念建立起联系,使国家的政治意志通过农民有效的自我治理而得到贯彻。下文将讨论到,在从革命体制向改革体制的社会转型中,诸如“承包制”或“包干制”等知识和话语转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们是在治理中实现“思想解放”和“结构突变”的前提条件。

3.民情治理

就治理的理论问题而言,波兰尼与福柯的论述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奇妙的张力。波兰尼虽强调总体性的体制环境,却认为因“嵌入关系”的存在,任何体制都不是一面密不透风的墙,反而会构建一种针对体制的对立紧张关系。福柯则强调,治理中的知识和技术生产会渗透进社会存在的每个角落,将一切因素都收拢于一种弥散性的知识/权力系统之中。坦言之,这两种理论的提出,针对的都是西方社会形成的典型体制,而对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既不可能出现一种有别于主导体制的独立的自我保护性机制,也不可能形成能够统合所有社会要素的知识构型。由于治理意义上的“中国经验,,具有不成熟、不定型的特征,因而也为那些非体制性的或非正式制度的因素留出了存活空间,甚至在社会转型初期,这些因素还会因“制度短缺”而发挥重要的治理作用。

就西方制度史而言,资本主义体制也有着辗转多变的生成过程。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19931929)曾提出一个创见:如果我们从“法”,即“来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出发,探究国家运行的基本规则,就不仅要考察政体的性质,即一个体制的制度结构,更要考察这种政体的本原,即那些能够让政体运动起来的人们的情感构成。换言之,构成社会秩序的,既缺不了恰当的治理体制,更少不了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情感基础。在这一点上,旨在培育这种情感基础的教育,应是成为公民所需要最先接受的“法”。孟德斯鸠所说的后一种治理意义上的情感本原,即是社会学家们常说的“民情”或“民风”(mores)的概念。托克维尔对于美国民主与法国革命的分析,就是基于政体结构与民情基础是否匹配的原理而形成的论断。

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迁的时代里,国家体制非但不容易对民众的情感结构起到决定作用,反而会因要摆脱它而实施制度改造,造成整个社会的文化不适。涂尔干(迪尔凯姆,2001;涂尔干,2003)有关失范型自杀的论述,就说明了19世纪欧洲的资本扩张迅速革除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情感基础,传统的职业群体无法再形成社会连带和保护作用。不过,体制与民情之间存在的张力也对制度决定论提出了挑战。在两者之间,体制总试图通过调动官僚制的常规权力、政治运动的专断权力乃至学科化的知识权力来规制民情,通过“移风易俗”来强化国家意志,但民情却更容易扎根在宗教与风俗、亲属连带和地方性知识的土壤里,更容易唤起历史的活力,在社会运行中守持各种传统相互混杂和复合的因素,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精神。

在体制治理与民情治理的互动中,社会学家往往采用“变通”、“非正式制度”、“准正式程序”等说法,来描述基层政府或社会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偏离话语体系或正式制度安排的做法,但这种论证方法既容易忽视民情结构中的制度枢纽(如严格的宗教仪轨、祭祀礼仪和乡约族规等),也容易忽视所谓文化中隐藏着的主导治理结构的逻辑链条(参见Duara1988)。事实上,一个地区的人文地理生态、宗教信仰、家族结构乃至文化历史遗产等都影响着体制治理的路径和社会组织方式,因而这种治理实践的形成和运行过程就不能单纯采用制度主义范畴内的概念工具来做分析,而必须从其原本的构成逻辑出发来加以探究,再行考察与体制互动过程中的转化形态,而不宜采用似是而非的概念避之。

体制与民情之间实际存在的空间或缝隙,可造成不同治理层级或治理维度之间的微妙周旋。民情中的诸多习俗、文化或制度,可拿来作为对抗体制入侵的“弱者的武器”,如斯科特(2007)所说的那样,农民利用各种地方文化所提供的微观技术和隐匿网络,开展自卫性的游击战和消耗战。根据体制运动和知识转型的情势,民情的逻辑亦可用来转化体制性的制度安排,如某些乡镇企业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实则为家族网络所支配,或如依情理原则而进行的司法调解,或如社会学研究中常说的“变通”现象,都是依据民情默会的合意原则而形成的常规性体制治理的转换。此外,民情也为地方政府的基层治理提供了可调整、挪移和衍变的制度空间和应对机制,扩展了基层政府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扩张了它的体制治理范围(周雪光,2011)。

可以说,体制、知识和民情等不同维度上的治理机制,从不同方向上拓展了不同的治理逻辑,并相互作用成为一个多元复合的治理结构。它们不仅可以重新界定经济活动中的占有和经营关系,同时也可以在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中,形成主导这些经济关系的不同尺度和准则。乡镇企业发展中曾出现的不同模式,其形成差异的根源不仅在于各种占有关系的不同组合方式,经营上不同的合约和代理关系,也在于在不同治理面向上表现出来的治理关系的差别。现在,我们来考察这一点。

(二)经验考察:乡镇企业的多向度治理关系

1.双轨治理体制

从体制的角度看,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勃兴;而没有20世纪80年代在体制改革中所遵循的“双轨制”,乡镇企业的勃兴也就不会具备必要的结构条件。双轨制的原则是“保护存量、培育增量”。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改革,所谓“存量”,即是计划经济的再分配体制,特别是对于分属各行政层级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广大城市社区来说,重建以单位制为基础的体制治理结构,是清理“文革”乱象、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必要举措。而所谓“增量”,则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改革契机,在计划经济的存量体制外围培育非体制性的生产活力,借此扩充资源的自由流动,松动单位制的体制瓶颈和规范效应,逐步形成初级市场体制。中国经济学家常把这种增量改革作为中国式渐进改革的成功基础(参见樊纲,19931994;林毅夫、蔡防、李周,1994Naughton1994),并认为即便是在广大农村,也依然是在双轨体制的前提下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如通过继续保持国家对粮食的收购,采取“价格双轨制”而非“土改运动”来激励农村集体化生产制度的改变,从而实现整体的“帕累托改善”(张军,200697;胡汝银,1992)。

不过,从改革策略来看,双轨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存量与增量之间建立一种互为激变的关系,即在一定程度上守持体制存量的情况下,培育和发展原有体制之外的增量,通过保护存量来控制增量的过快扩充,避免增量因偏离路径依赖的逻辑而产生系统风险;同时再通过增量的积累而形成结构性的变迁动力,促发原有体制的应激性反应,从而实现社会结构的逐步转型(渠敬东,2012)。因此,从体制治理的角度看,通过双轨制的逻辑,既在存量与增量之间搭建起了一种波兰尼意义上的“嵌入关系”,同时也在意识形态上让塞勒尼所说的再分配体制下隐藏着的市场交换关系重新出场,获得明确的合法性基础。双轨制既造成了一种经济上的分割结构,同时也为存量与增量之间的有效联结提供了体制保障。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国有经济依然通过行政体制实行指令价格、资源集中调拨以及级别工资制度;另一方面,新兴的非国有经济则从生产、销售、产品定价和劳动工资等方面开始探索市场化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从农业积累向工业化积累、从农产品交易向轻工产品交易的拓展扩张过程中,这种优势变得更为明显。

现实说明,双轨的两端并不是各安其位、互不往来。事实上,在农村工业化的初期阶段,乡镇企业就仅凭手打机磨,用粗陋的手工作坊生产向“短缺经济”发出了挑战,迅速依赖初级产品生产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再后来,乡镇企业抓住国营企业“放权让利”的承包制改革契机,利用国营企业与其下属集体企业之间委托一代理不充分的条件,大范围地与国营企业形成全方位的私下交易。其具体做法是:首先,乡镇企业依托价格双轨制的优势,从国营企业那里私下获取大批只按指令价格标价的生产资料,并以回扣等方式让渡利润。其次,乡镇企业也借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流失的机会,低价收购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术竞争力。此外,乡镇企业亦借助市场化的薪酬标准,支付高额工资,从国营企业那里广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更进一步,乡镇企业也会在相关生产领域,直接与国营企业建立外包制的业务联系,国营企业直接将一些初级产品的加工发包给乡镇企业。在很多地区,乡镇企业甚至采取了更为直接的办法,与国营企业的“二级产权单位”(集体企业)私下参股、合股,寄生在国营企业身上直接进行市场化运作(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

可以说,体制治理中的双轨制为乡镇企业的成长提供了全方位的比较优势。从乡镇企业的发展经验看,若没有存量体制的存在,若没有存量与增量之间嵌入关系的存在,乡镇企业也就丧失了体制资源。虽说这种体制资源并非是按照再分配体制来配置的,但增量改革中可灵活操作的各种策略和手法及其可不受存量体制约束的思想观念,都为乡镇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体制资源,并将这种被体制控制的资源转换为自由流动的资源提供了巨大的运作空隙和空间。

从这个角度来说,研究四所说的“关系”产权以及刘世定在研究五中提到的“关系合同”,其所涉及的关系网络并不局限于乡镇企业所属地区的交往范围,而是远远超出了“乡镇”意义上的地理区域。这里,颇为悖谬的是,关系产权或关系合同能够得以成立并有效运转的基础,并不在于“关系”表面上所具有的“去体制化”的特征。相反,只有乡镇企业所运作的社会关系紧紧绑缚在体制之中,并尽可能扩大其与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体制之间的连带关系,才能更有效地增加自身的“排他性”。事实上,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家们只有在政治上不断攀附高枝,建立与本地区、跨地区、越层级甚至是中央行政部门的关系,才能越加发挥体制嵌入性的优势;只有与具有更高行政级别的国营企业或明或暗地建立从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到产品销售、利润分享、资本运作等诸领域全方位的庇护关系,才能在经营上不断拓展并确立不可替代的排他性,进而寻找将经营权转化为占有权的机会。研究三有关乡镇企业转制的分析,其拓展理论分析的基础也恰恰在这一体制治理的层面上。

在“双轨制”的治理逻辑中,增量部分的改革事实上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无论是乡镇企业内部治理的灵活性和对外界的封闭性,还是乡镇企业与外部体制,特别是与国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或明显或隐秘的交易关系,都不会在“包产到户”的政治大背景下受到追究。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承包制是社会经济运行中最大的合法性依据,甚至在存量体制内部也同时酝酿着带有承包性质的改革。与此同时,“双轨制”也为乡镇企业所在地方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的保护奠定了体制基础。乡镇企业作为改革的合法“试验田”,并不像单位制下的组织结构那样被条线型的一统体制所管辖和控制,而俨然是地方政府襁褓中的一块飞地,不易为党团组织、工青妇等其他体制要素所介入,像是一个个小的独立王国。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地方保护有着更为深刻的治理体制根源。这还要从财政体制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改变说起。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为突破行政干预经济的制度瓶颈,开始通过财政、税收和金融等一揽子的经济政策对地方经济做间接调节,扩充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和运行中的自由权限,这即是“财政包干制”的改革。本质而言,“包干”就是“承包”。所谓财政包干,即中央政府对各省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以固定基数为基础的承包制度,基数内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超基数的部分大多留归地方。包干基数和超基数留成比例各省不一,取决于中央和地方的协商谈判。5这种定额包干(fixed rent)的财政体制虽然经过了部分调整,但是一直持续到1994年。实施财政包干制的近10年时间,恰恰与乡镇企业的兴衰周期相吻合。

在包干制下,中央政府最后只对地方政府做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上的要求,而且包干制期间的税制以产品税为主,因此无论效益好坏,只要企业开起来、转起来,税收便可以产值或增加值为基数来计算。如果说地方政府推动乡镇企业发展的最初动机是解决失业问题或增加本地农民收入,改善集体福利状况(Byrd and Lin1990),那么在定额包干制下,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借钱找钱大规模兴办乡镇企业,则是为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目标而做的努力(Oi1992),以致在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在内地一些工业化程度很低的地区,出现了“乡乡办厂,村村冒烟”的热闹景象。6因此,从治理体制的角度看,双轨制为乡镇企业的自由选择路径和非体制性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护,而包干制则从体制路向上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了制度激励。乡镇企业的发展命运亦随着体制治理的变迁轨迹起起伏伏,最终随着90年代中期“分税制”改革的出台而陷入衰落。

2.承包制话语

上文有关体制治理的分析,说明乡镇企业的兴起依靠的不仅是基层社会的自发动力,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体制动力。从根本上说,这一体制动力并不仅仅限于包干制提供的地方政府激励,更在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蕴涵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基本路线。我们不难看出,自70年代末从广大农村全面铺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社队企业的承包制改革,到国营企业放权让利所推行的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到从中央到地方按照“下管一级”逐级分包的财政包干制,甚至是经济特区战略的实施,无不以“包”字当头,用承包话语来统领上上下下掀起的改革浪潮。

概言之,承包制改革的政治性意涵是非常明显的。双轨体制的政治涵义是在这样一种判断上得以体现的:即仅靠存量体制的常规治理无法有效实现改革目标,只有通过扩充增量才能突破存量体制的束缚,凸显体制改革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摸着石头过河”,首先在增量上“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才能逐步明确政治治理的新方向;通过搁置姓“资”姓“社”问题,看看哪一种发展路径更有成效,才能有机会进一步确立改革体制的政治正当性。邓小平(1993164)曾经这样说过:“我们的改革和开放是从经济方面开始的,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的成功增加了我们的信心,我们把农村改革的经验运用到城市,进行了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对于要不要改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邓小平(1993371)说:“我说不能动,”因为,“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

就此而言,承包制改革颇像是一场内涵着一种新的国家治理理念的政治运动,而率先在农业或乡村工业领域实施的试验,则是这一体制改革的序幕。不过,掀起这场政治运动的路径是遵循双轨制的原则来进行的。它不像以往的政治运动那样,通过专断权力(arbitrarypower)从个人或中心体制的单向意志出发来实施全面动员和全面参与(周雪光,2012),而是从边缘(而非中心)、从体制外(而非体制内)起步,在体制内外之间建立一种循序渐进的突破与制衡、刺激与反应的转变次序。具体来说,就是将农业领域联产承包的成功经验推进到乡镇企业的工业化改革,从乡村工业的承包制改革推进到国营企业的承包制改革,再进一步推进到行政体制改革的范围(财政包干制改变了原有的中央与地方的单向治理关系),甚至最终专门拿出几块地方,在经济特区另搞一套体制来推行改革意志。在每一次承包制改革的节点上,增量部分都从体制外出发实施制度创新,引发对相应的存量体制的剧烈刺激,同时又依托相应的存量体制而获取资源,借助市场化途径获得竞争优势。

承包制改革的推行虽依次展开,带有渐进改革的特点,但从乡镇企业两次飞速扩张的统计数字来看,这一改革的政策推进过程仿佛是一场政治运动。1984年随着中央1号、4号文件的颁布实施,乡镇企业遍地开花,户办、联户办企业与乡村所属集体企业皆纳入乡镇企业的范畴。1984年乡镇企业的数量从上一年的134.64万户猛增到606.52万户。19845月份,仅在浙江省一省范围内,农民就集资1.4亿元人民币,兴办起2万多个乡镇企业。1992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契机,乡镇企业的经济总量、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均取得了快速增长。1992年乡镇企业的营业收入比1991年增长48.82%,固定资产增长28.11%,流动资产增长29.27%,税金增长44.39%1993年在1992年的基础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税金分别增长82.88%57.66%84.08%74.88%11乡镇企业的这种发展态势,显然不是一种自发性的经济发展轨迹,而带有造势运动的色彩,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大小工厂满天星”、“消灭空白行政村”的情形。12由于各地乡镇企业纷纷上马,加之乡镇企业本身又具有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多渠道的独立、合作或集体经营的特点,造成了占有关系极端复杂、模糊、混乱的情况。无论承包人、村集体还是地方政府,在改革浪潮的促动和催迫下,都愿意权宜地从“搁置产权”、“经营至上”的原则出发,来迅速拓展市场领地。

事实上,乡镇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中,占有和经营关系也充分表现出双轨制的特征。围绕承包制而建立的一整套话语体系,都将乡镇企业围绕国家、集体、家庭或个体而形成的复合性占有关系作为存量存而不论,“只干不说”,一味地拓展经营业务和经营空间;同样,地方政府也秉持“不争论”的原则,只将绩效作为合法性的唯一依据。在这个意义上,承包经营中的“承包”和“经营”实属同一个话语范畴:承包意味着要悬置一切所有制意义上的讨论,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切占有权让渡给一个经营主体,模糊产权关系,明晰经营关系,绕开所有制争论,将“抓住老鼠”作为最首要的效益原则。无论叫做“包产”、“包干”,还是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都旨在将经营者放在第一主体的位置上,以绩效制约为机制来统领改革话语。一个“包”字,确立了20世纪80年代治理机制的知识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即是在土地经营上搁置土地集体所有制,将每个农户转变成为经营性的主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农业体制上的承包制改革,为后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提供了话语基础,也为后来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集体产权难题”(研究三所示)埋下了伏笔。在程序技术上,研究五详细讨论了承包制的约束机制问题。厂长(经理)所受的责任合同约束,最初采用的是“一脚踢”的目标约束,即承包人只被要求上缴一定数额的利润,其他一概不管。只是到了80年代中后期才逐渐采用过程约束的办法,对用工方式、报酬制度和资产处置做出规定。

在改革最初的10年里,“包”是统领几乎所有领域的体制改革的逻辑基准。“包”意味着原来属于别人的,现在给你来经营,只看你经营的好坏。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委托者。从后来发生的历史过程来看,倒似乎像是要从经营的效果上来重新界定委托者,这为后来占有权的隐蔽转换留下了伏笔,如我们在研究三和研究五中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包”将一切社会运行的焦点从占有权转移到经营权上,加上地方财政分权的有效激励和保护,因而在具体的企业经营中,承包者与地方政府可极大程度地从各种制度约束中解放出来,尽可能运用一切办法,调动一切资源,甚至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与此同时,“包”也可将所有占有关系上的“剩余权”和“追索权”一并搁置起来,留待事后解决。研究三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现象,实乃承包制改革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是由承包制所特有的内在逻辑决定的。研究五在区分苏南地区的几种承包制类型的同时,指出各类承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并没有要求厂长必须生产什么,如何组织生产,必须把产品销售给谁,这些重要的方面,都是厂长自主决策的领域……”(刘世定,20062122)可以说,在双轨制治理体制的呵护下,一个“包”字,迅速为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打开了一个自由权力的运行空间,同时也打开了自由资源的流动空间,打开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虽然乡镇政府也常会单方面修改合同,调整指标,并要求承包人同意,但双方在企业经营上的合意和默契程度依然很大,在经济绩效的追求上形成了共识。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更为普遍的是行政包办现象,地方政府竞相兴办乡镇企业,倒是有些“政治锦标赛”的味道。这种效力、效率和效果原则,无疑塑造了改革以来以绩效合法性为核心的治理原则。

3.家庭与宗族的复兴

不过,在对乡镇企业占有、经营和治理关系的考察中,还必须充分考虑到民情的因素。虽然体制治理及其知识形态的考察,可以呈现出一种社会整体上的结构条件、制度环境、运行机制以及人们的思维构架,却无法替代不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地理、风俗和地方性知识的差异性影响。费孝通在乡土工业的研究中,之所以通过《云南三村》的类型比较来弥补《江村经济》的单线叙事,就是希望验证一个中国社会下“受城市影响程度不同的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同社会结构的设想”(费孝通,2004111)。因此,结构与机制研究不能停留在通则性的形式内。在这里,可资比较的既是产生社会结构的条件,也是这些结构本身;通过了解条件如何产生结构,结构如何运作,再如法了解相同条件和不同条件的社区,进行比较和归纳,从而得出不同的类型和模式(费孝通,20057;亦见杨清媚,2010105112)。费孝通的上述讲法说明差异性即是结构本身,各种类型和模式的存在,恰恰是一切社会构成的本质性体现。而这种差异性,在制度主义的视角下往往不易觉察,它具有一种民情乃至“人心”意义上的特性。

乡镇企业具有本质意义上的本土性。但这种本土的理论意义,决不仅仅反映在它的地方性经验层面上,而更具有文明形态之转型的总体价值(甘阳,1994)。乡镇企业所构建的“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依然是对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所提出的乡土工业传统的一种承续,这实际是对所谓现代工业社会一体化生产模式的一种挑战。但无论是家庭工业还是乡镇企业的实践,都必须具备能够容纳传统社会资源的空间,而不致遭到单一性的权威体制或资本强制的挤压,才能有效地融合各种所谓“非正式的”制度因素,获得生存并加以创新。在这个意义上,改革开放以及最先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连同体制治理上的双轨制,恰恰为传统社会资源的复苏提供了空间。在承包制中突出“家庭”作为经济单位,实际是对以往革命理论的一次修正。在这里,与其说是家庭获得了解放,不如说是将中国的当代革命史重新纳入到历史传统的社会基础之中:即农村社会所根植的基础,不再是国家化或国家集体化的人民公社体系,或是强制推行的合作经济,而是行政村落组织(在有些地区,行政村落和自然村落依然是复合的)与家庭或家族组织的结合体。

“包干到户”和“分田到户”所产生的政策效应,不只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效率上,也表现在农村组织的社会重组过程中。广大农村地区作为改革增量的发展,也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快速增长,更表现为家族组织和村落组织的双重复活。一方面,虽然联产承包是以核心家庭作为经济单元来落实的,但随着农产品交易和工业化生产的出现,家庭的网络化扩散趋势也越加明显,家族的复兴成为搭建社会经济连带关系的重要通道,成为生产、交换和筹资的媒介。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传统节日、仪式、族规乃至民间宗教也获得再生和复兴,尝试重新确立乡村的伦理和信仰秩序。另一方面,随着市场中集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民间社会秩序的形成,村落乃至乡镇中的地方精英开始大量涌现,行政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的精英群体,亦承担着农村社区生活的诸多职能,形成了新旧精英之间的替代和转换(Nee and Su1996)。

家族复兴和村庄重组是相互嵌合的,乡镇企业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中介环节。林南(Lin1995)所做的天津大邱庄研究说明,正是在地方精英农转工的角色变更过程中,农村地方市场的兴起以及乡镇企业集群的地缘化特征,使得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有机会向网络化方向转化,而这中间,家族亲属关系是搭建这种连带网络的首要资源。的确,中国社会中能够产生黏合作用的民情治理机制当首推家庭或家族组织,但家庭或家族组织对于现代社会的构造作用却也与传统路径不尽相同。经过社会主义体制长达数十年的改造,家庭或家族组织必须寻求体制上的路径依赖,找到能够与集体制充分融合的途径,并结合现实变迁的具体情境来发挥社会重组的作用。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中,被激发出来、可资利用的家庭制度因素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家庭制度因素与工业化、市场化和资本化条件的不同搭配和契合,构成了乡镇企业的不同模式。

周怡(2006a225227)在关于华西村的案例研究中,描述了两件非常有趣的事。第一件事是村党委书记吴仁宝在2003年的村民大会上公开宣布:“全村的总资产管理,我吴仁宝占51%,其余49%则由下属八大公司分摊”(在八大公司中,吴仁宝的直系和旁系亲属亦处于管理体系和股权结构的核心)。第二件事是同年村党委改选,76岁的吴仁宝将自己执掌42年的华西村最高权力交给他的四儿子、39岁的吴协恩,吴仁宝的长子任常务书记,次子和女儿、女婿、孙女婿、侄媳妇等任副书记,家族亲属在党委班子的26个席位中占15席。这两件事说明,经过20年左右的市场化改革,整个村庄在经济上开始走向家族集权,在政治上形成了家族继承机制。这两件事,虽然外界相当敏感,但村庄内部却风平浪静,因为党委改选是通过村民无记名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的,符合所有程序。

周怡并未单纯从政治意见出发对此直接做出是非判断,而是较为详细地追踪了家族权威得以形成的历史过程,指出这种从“权”到“威”的合法过渡,实际上乃是“国家赋予的法理权威回馈到传统权威的位置”使然。正是改革开放和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才使得“家族的传统权威重新回到历史起点”而得以复活。简言之,家族权威与体制权威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在政治上,吴仁宝在位42年里时刻坚持“与上保持一致”,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建立了与各级领导的政治伙伴关系,获得诸多政治名誉和政治身份;在集体中,则“与下属、与老百姓保持一致”,运用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土地出让的福利分享以及集体均权的象征文化建设等办法,既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政治保护,也获得了最大限度的集体认同。与此同时,他的卡理斯玛权威也在日常乡村生活中得以确立。村民中广为传诵的他的故事,一是家家搬新房时,他还坚持住在自己的老屋里;二是某位村民丧子时,他把自己亲生的四儿子过继给这位村民;三是收留所有因各种原因流出村庄的本村村民,无差别地分享集体权益。在传统伦理最为切重的平权、孝道和保养等方面,吴仁宝通过自己的伦常日用,确立了“为父形象”和“家长地位”。这说明,一旦双轨制改革为村庄自治留出空间,这些所谓的民情积累,会逐渐将体制治理和民情治理的不同维度嵌合起来,使家族与集体等同起来,也使“家长制”或“父权制”的权威在村庄内部制度化。20

这一个案研究说明,从治理角度来考察乡镇企业的生长、运行和演化机制及其在社会和集体连带上产生的影响,会发现家庭以及相应的习俗规范在体制治理允许的限度内,会起到极其重要的枢纽作用。而且,在适当的制度和民情条件下,它们会成为企业组织和基层社会的主导机制。不过,什么样的适当条件会催生这种变化呢?我们既要看到占有和经营关系在不同地域中的具体涵义,也要看到习惯和民情在不同地域中嵌合于体制的不同方式,尤其是家庭或家族关系进行社会衍变的形态。

费孝通(1999456)在谈到“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的不同特色时,曾风趣地说:“苏南的历史传统是农工相辅、男耕女织,可以说是‘牛郎织女’;而温州地区的历史传统却是‘八仙过海’,是石刻、竹编、弹花、箍桶、裁缝、理发、厨师等百工手艺人和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的生意郎周游各地,挣钱回乡,养家立业。”费孝通的这番议论,实际上是要提醒我们注意,20世纪80年代中国乡村再次工业化的进程中,不同地域将传统习惯资源与企业治理体制相结合的方式是不一样的。若考察乡镇企业的不同模式,还必须从不同地域中的田制、传统产业形态、婚姻形式、人口流动状况以及货物流通途径等因素入手,才能通过类型分析来揭示整体结构的特征。费孝通(1999456)接着说:“在这两种不同的老根基上,苏南长出来的是社队工业和后来兴起的乡镇工业,浙南冒出来的是家庭工业和加工专业市场。苏南是从农副业出工业,以工补农;浙南是从商贩业出工业,以工扩商。”概言之,两种模式的差别,反映在苏南地区乡镇企业的生长环境,是要解决“工”与“农”的矛盾关系,而在温州等浙南地区,治理上突出的则是“工”与“商”之间的矛盾关系。

首先,两地的田制有很大差别。按照费孝通的说法,江苏人均耕地较多,传统上是稻业和蚕业最发达的地区,农业是其强大的产业优势。因此,其传统的社会结构是扎根型的,紧紧附着在土地之上,农业先导,以工补农,“牛郎织女”。而浙江则是“七山一水二分田”,温州的耕地面积人均不到半亩田,所以自古以来温州人就不习惯于固着在土地上,呈现出人口频繁流动的流通型的社会结构,常常走街串巷,游走他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沿着这样的思考轨迹,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家庭关系的特点也不相同。由于苏南的家庭固着于土地上,很容易通过亲属关系的网络结构,结成本乡本土的共同体连带关系,表现出很强的集体性和共有性特征,血缘和地缘关系相结合,将家庭、集体和地方行政体制并合一处。在不同的体制条件下,三种逻辑既可结合,也可相互制约,并相继成为主导性的机制。比如,在《江村经济》时期,家庭在工业化过程中是一种主导性的社会关系,在合作化时期,集体经济的特点比较明显,而当总体体制的强制作用得到强化的时候,行政主导便成为一种决定性的机制。而上文所说华西村的例子,则说明当分权体制留出一定的空间后,行政权威亦可向家长制的方向转化。

与此相对,浙南地区的传统家庭结构却表现出迥然不同的特征。按照费孝通的说法,“这些飘泊异乡的手艺人和商贩同居家耕地的农家女相结合,是艺商与农业的结合”。这种家庭结构虽说不是不稳定的,却是流动的和弥散的,家庭内聚少离多,产业形态上往往带有个体经济的特征,很适应雇佣制的生产组织方式。在乡镇企业发展初期,温州就出现了许多“雇工大户”和“个体大户”。不过,也正是在商品流通和人口流动中,为形成彼此支援和保护,这一地区更容易发挥家族关系和宗族制度的优势,形成不受地域限制的庞大的亲属关系网络和泛家族文化体系(张苗荧,20087781)。在温州农村,人们广泛利用祠堂、家谱、族规族训等传统习俗,发挥宗族调动、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的功能,其社会团结的功效要远远超出浙北和苏南(周晓虹,1998)。因此,如果说苏南地区长达近百年之久的乡村工业化,始终围绕着以农业划定的区域来发展,并发挥着继续固化原有社会结构的功效,那么温州地区的工业化路径,则是为了继续沿着商业网络向中国乃至世界各地扩展,宗族关系扩散到哪里,商品货财便扩散到哪里。并且,由于这种亲属纽带具有极强的团结性、闭合性和排他性特点,因而相对来说不易对治理体制形成依附关系,也不易受到政策性运动的影响。

由于苏南地区的体制化程度较强,因而社会流动垂直向上的力度较大。该地区世代事官学,求官禄,体制资源相对集中,行政上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权也相对集中,对基层生产活动的支持和保护也大多来自治理体制的层面。对地方精英,尤其是那些改革政策造就的乡镇企业家来说,获得社会认可和寻求资源的途径,不仅要依靠经济上的经营,也必须依靠政治上的经营,他们多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来谋求政治身份。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政府对于乡镇企业的深入介入和控制,也具有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因而,我们不难理解当地广泛存在的“厂商政府”现象,以及研究五所说的乡镇政府行政结构与乡镇企业管理结构并置合一的情形;我们也不难理解,一些以家庭为本位发展起来的企业,或研究四所说的私有企业,为何要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戴红帽子”)来寻求自我保护。简言之,这些情形之所以发生,并非是由难以厘清的占有关系决定的,而是因为其中夹杂着大量体制治理和民情治理相混生的因素。

相对而言,由于温州地区更为依赖家庭和宗族制度的网络联系,因而其水平流动的特点非常明显。企业在生产、销售、流通和筹资等方面的交易活动往往具有隐性的特征,经常在所谓非正式制度的“灰色”领域内完成。我们发现,这种家族关系纽带不仅极为坚固,而且也伸缩自如,小可以浓缩为一个个体家庭企业,大可以扩散为一个庞大的泛家族网络,交易、信任以及资本流动和借贷都可通过这一网络畅通八达,自我循环,同时也构成了一种相互依附和扶助的社会保护体系。温州民间通行的“合会”或“钱会”、“邀会”、“成会”、“呈会”等组织以及它们的成员(会脚或会众),都遵守着严格的会规及道德约定,坚守信誉,在信息共享和资金周转上不仅为会脚们的经营业务提供支持和机会,也通过相互扶助的方式避免各种经营风险(参见张翔,2006;杨光飞,2007)。这样的共有制形态,并非完全是地域性的,它在形式上多少带有一些韦伯所讲的“新教教派”的风格,也与历史上山西和徽州的钱庄和商帮有似曾相识之处。不过,温州大量存在的这种嵌入在宗族网络中的家庭企业,并不是置体制于不顾的,这一地区也普遍存在“戴红帽子”的现象,但其机制和特点与苏南截然不同。当地所谓的“挂户经营”,是指家庭企业只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选择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经济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个体或家庭企业依然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或合法化的自我保护,并不与集体或体制产生实质性的关联。

“挂户经营”的另一层涵义,是指民国时期曾经出现过的混成的工场手工业模式,亦即经济史家所说的“包买制”(参见吴知,1936;方显廷,1935)。“包买制”曾经在我国近代农村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其生产方式是,包买商除自身进行工场经营外,还以实物或资金等形式向家庭手工业者(小生产者)预先提供原料、定金或机器设备,将前道产品交由小生产者加工,后通过支付实物或工钱而回收。包买制所采取的这种“撒机”模式,并未直接从“占有制”人手来施行生产控制,也未彻底采用资本化的方式建立完整的生产链条,更没有力图无限扩充企业组织的规模,而是将规模化经营分解或弥散到各个家庭组织中,保留乡村共同体的自然结构以及乡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这其中,包买商既支配流通过程,又支配生产过程,并将产销上的组织管理和市场风险全部承担起来。改革开放后,温州普遍存在的“挂户经营”便具有这种生产体制的特质。在温州,“挂户经营”是指从事工业或商业的家庭或联户,与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挂钩,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使用企业的介绍信、工作证、银行帐号所进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黄正瑞,1988)。“挂户经营”既可以村为单位组建为带有地域共同体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亦可以行业为纽带组建为带有专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占有关系上具有共有合作经济的性质,在经营关系上则采用“双层经营”模式,在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两方面都秉持着“包产到户”的承包制逻辑。其实质,乃在于在不改变家庭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建立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双向保护关系,即企业可不靠扩充组织规模来扩充生产规模,家庭工业经济也不会因直接面对市场风险而破产。

包买制或类似的“挂户经营”所呈现出的结构性特点,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并不像典型资本主义那样,因资本的强制作用与市场的流动作用而发生剧变;二是当生产过程采用订单加工的形式分解到家庭单位,各个家户并未完全为资本所组织化和雇佣化,依然可保持亦工亦农的生产、生活节奏,工钱亦非工资,生产性投资额度极小,不存在雇佣制的劳动力市场化风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家庭工业布局分散,全交由包买商来做产销中介和担保,包买商的信用恰恰是依靠保有共同体内的家庭结构以及由此扩散的宗族关系来确立的。这种混成的工业化模式,突破了中国乡村经济“过密化”的理论假设(参见周飞舟,2006b),同时也为后来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确立了民间的制度资源(参见张建君,2005)。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拓展国际市场的进程中,这种经营模式也为订单式“代理出口”和“挂靠出口”的外向型经济形态提供了经营原型,即加工企业与其母体公司之间的包买制关系(参见林俐,2005)。

事实上,对占有和经营关系而言,上述不同的治理机制会在不同方向上产生影响。譬如,在占有关系上,苏南地区很容易出现几重占有权并置的情况,而浙南地区占有权的配置则更容易出现宗族关系或泛亲属连带的网络布局。在经营关系上,苏南的乡镇企业容易为地方政府所主导,依靠“政府信用”从银行取得贷款,无偿或低成本占用社区内的土地资源,易于形成依托体制资源而为城市经济配套的经营格局;此外,政府的强力介入,也易于为企业组织的规模扩张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提供有利条件。而温州的乡镇企业一开始就具有非农化的特点,家庭作坊星罗棋布,且多采用合伙制、合作制或模拟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小商品加工生产,并以庞大的市场和资本网络进行“摊饼”式的扩张,且独来独往,在企业内部实行封闭式的治理。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以市场化和公司化为目标的企业转制的情形看,苏南地区因占有关系错综复杂,经营关系上也有着较深的体制印记,因而“内部人控制”或“暗箱操作”的情形屡见不鲜,许多体制型企业家以企业转制为平台再行整合各种流溢出的资源,并迅速进行资本积累,从而演生出更大规模的企业和资源更为集中的企业家阶级。而温州地区则透明度较高,或采用“竞标”办法实施转制,或把本来就以“挂户”为名、私营为实的企业改头换面,重新挂上民营的牌子。这其间,本土企业家组织的商会和协会以及那些隐蔽起来的地下会社,对于转制中各种资源的盘整和转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拓展分析:历史传统的追溯

上述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虽不能穷尽乡镇企业的各种结构类型,却提出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解释框架和逻辑链条。实际上,考察苏南、浙南两地在民情治理上的差异,还需进一步从经济史和观念史两个方面加以深入探究。乡镇企业在占有、经营和治理上所形成的复杂关系,有其深厚的历史源流。比如,从土地制度来看,直到晚清以降,农村社会除一般意义上的租佃关系外,依然存在着围绕宗族形成的“族田”或“义田”制度,以及维系地方社会基本赈济和保障的“社仓:(或“义仓”)设置和抑价制度。25这种公共化的组织形态虽因1949年之后革除宗法势力而渐行消失,但其基本的观念和制度遗产依然可能存留在农业合作和社队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或成为后来乡镇企业及其所属乡镇村落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所吸纳的传统资源。事实上,集体成员对于企业收益的追索(研究三所说的“隐性合约”),以及同时出现的占有和经营关系中的家族化倾向,都必须从中国社会的传统组织结构中深入挖掘。

再比如,明清以来永佃制中普遍存在“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划分。一般来说,“田底权”属于地主,为土地所有权,“田面权’’属于农民,即土地经营使用权,但“田面权”可在使用权的意义上进行交易和流转。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确立了一种极为复杂的多重占有关系及其权利关系,加之明代中叶以后部分地主开始施行“以农起家,以末辅之,农商兼营”的经营策略(参见傅衣凌,2007),使得占有和经营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事实上,这种土地制度直接影响到了农民对于土地收益分配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工商业收益分配的理解,即他们往往容易追索“田面权”,而非“田底权”意义上的剩余权。这一逻辑与研究三所说的集体成员追索乡镇企业收益的剩余权的逻辑非常相似:在很多地方,农民们更看重乡镇企业的收益总额中相当于土地收益的那部分剩余,而对其他剩余则采取让渡的态度。这些具有理论意义的假设,说明乡镇企业虽然是晚近出现的现象,但其占有、经营和治理关系的组合,在人们的习惯和观念中却很有可能留有丰富的历史印记,在某些体制或环境的激发下,这些传统因素有可能会重新焕发活力,渗透进现实的具体实践和制度创造之中。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说,传统土地制度经由1949年之后“去宗族化”运动和集体化的结构改造,形成了以合作社、社队企业为基础的新的制度基点。在这个意义上,乡镇企业的构成,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制度文化资源与集体化运动的遗产以及改革开放提供的新的制度空间相互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

与经济史的考察一样,观念史的考察也很重要。地方上的民情塑造与其特有的思想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比如,在苏南地区,自明代以降,程朱理学便与经世之学相汇通,东林学派始领风气,主张“士农工商,生人之本业”,以及“爱商恤民,上不妨工而下利于途”的“利国益民”原则,而在观念史中具有更重要位置的,是以惠栋等人为代表的乾嘉学派中的“吴派”分支。惠栋秉持“通经致用”的基本理念,强调“通古今之变”,主张“经之义存乎训”,治学必须从训诂入手才能“通经”;其次,“通经”乃为“致用”,他赞同顾炎武有关“八股行而古学弃,《大全》出而经说亡”的判断,主张“以经术饰吏事”(皮锡瑞,2004),实现“学以致用”的风气扭转。这一地区的思想史脉络虽不能在这里详察,却多少可看出“师法”与“致用”的汉学传统,力图“明于古今”,治学求其本,为官本其原,遵循一种别于体制而又终于体制的路径。历史上此地多出书香世家、名门望族,在治学和经营理财上虽常常独出一路,求真务实,但也从不偏离体制,而是从“吏事”着手,谋求经营之道。从基本理念和策略来看,改革以来的苏南经验基本上依然是循着这条途径来实践的,即依照自己的理念来运行社会经济实务,同时又依靠体制政策筹措资源、寻求保护,再通过进一步投人体制运行而实现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革。在“学”与“实”的结合中,我们从这一地区精细的农业、手工业和精致的管理运营中也可发现其间的制度精神所在。

温州地区的思想文化受“永嘉学派”的影响最大。该学派有别于从身心性命出发的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主张“道不离器”、“开物成务”的事功原则,“步步着实,言之必使可行”(黄宗羲,1986)。其代表人物叶适认为,所谓儒道乃是“内外交相成之道”,因而“道义”与“功利”是并出双行的:读书要会知接,为人能关政事,立志存于忧世,认为“以利和义,不以义抑利”乃是儒之根本。陈亮甚至提出过更为激进的讲法:“功到成处,便是有德”(周梦江,199293)。叶适(1977)的事功之学,将工商业经济置于更核心的位置,对传统“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政策提出了挑战。而且,他通过确立“以物用不以己用”的原则,也将货币流通作为“开物成务”的枢纽,主张“通商惠工,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流通货币”,颇有管子思想的遗风。相对于理学的正统地位来说,永嘉学派的基本学说多少有些离经叛道,却与这个地方的风土人情相契合。温州之地偏于一隅,耕地稀少,不以农业为本,不为一统体制所制约,是其特有的人文地理格局。永嘉学派强调事功和货通,往往会弱化官僚治理体制的纵向约束效果,易于塑造商业流通上的平等关系。与此同时,这一地区的宗族关系也没有恪守传统理学的纲常之道,而是与实利经济结合起来,衍生出一套带有泛家族特征的关系网络结构以及外向型和流动型的人格化特征。这样一种功利性的经营和流通观念以及去科层化的社会治理结构,对该地区乡镇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上述从经济史和观念史角度例举出的几项民情考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论证。这里提出的假设和尝试,旨在说明对任何组织及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来说,仅靠制度分析是不充分的。制度总是镶嵌在一个社会具体的风习和人心之中,风习容不容纳这种制度,民心接不接受这种制度,风习和民心依据什么样的人情道理来做出这样的选择,同样一种制度为何在此处可落地生根,在彼处却遭到百般阻挠,在又一处则改头换面形成新的制度,都应该是学者必须处理的严肃问题。

尾议

今天,我们不能不面对一个事实,曾经改革浪潮的乡镇企业已经基本消亡,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很多过往的社会现象并不因它们消逝了而死去,很多人们正看得见的现象,也并不因其现实存在着而活着。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来说,历史的本质即在于此。

今天来看乡镇企业,它所独有的生命力在于这个看似局部的社会现象,在理论分析上却有着总体的意义。这里所说的总体意义有两个方面的意涵:首先,乡镇企业本身即是一个总体现象。在占有关系上它汇合了公有制、共有制和私有制等多重因素,并在其间进行多向度的转化;在经营关系上,则充分利用双轨制的体制环境,将土地承包、企业经营和财政包干结合起来,集个体、集体和行政部门之力,充分调动和积累各种资源,投入市场化运作;在治理关系上,将体制的、知识的和民情的等多向度的治理机制融合起来,解放了家庭、宗族、习俗等各种传统资源,甚至尽可能地从制度史和思想史中汲取营养,来尝试现实实践中的改革与创造。可以说,正因为乡镇企业作为社会存在的多重因素和多重环节的交集点,才能在改革实践中蕴涵丰富的制度创新空间,并反映出改革开放前十年的核心理念。

乡镇企业所蕴涵的总体意义,也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即其内生的理论价值和解释范式并非为其自身所独享。占有、经营和治理的概念、范畴和分析上的联系,对于分析同一历史阶段中的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或民间群体的结构特性和运行机制,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不仅如此,正因为乡镇企业无千篇一律的定法可循,无整齐划一的结构所限,因而无论在占有、经营还是治理关系上,都时刻处于动态的组合、调整和转化过程中,并因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展现出多元并存的形态。对于上述三个理论维度的追察,无疑在理论分析上拉长和伸展了有关这一现象的解释链条,其中,每个要素和媒介的引入,都会提供极其丰富的理论想象空问。在这个意义上,乡镇企业乃是学术研究的一片沃土,无论西方的还是中国的、传统的还是现代的、规范的还是反常的、核心体制的还是基层民间的,各种因素和环节都通通汇入其中,成为中国当代现代化变迁中的一个缩影和模板。

更为关键的是,与其说乡镇企业的实践是一种制度的创生和建设过程,不如说这一实践过程代表的更是一个时代的制度精神。乡镇企业实践的活力之源,在于它不为一统的体制、一体的制度和整齐划一的观念所支配,而是将各种各样的历史遗产、传统资源和本土策略与现行体制结合起来,与外来制度融汇起来,进行大胆的尝试和创造。它不屈从于任何单一向度的制度霸权,不惟传统是瞻,不受体制裹挟,不被西方掠获,印证了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的时代精神。然而,乡镇企业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迅速衰落,同时也再次说明了总体性体制的威力所在。个中原因,还是留待另文追察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上海高校社会学E-研究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 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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