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胡新艳等:确权与农地流转理论分歧与研究启示

[ 作者:胡新艳 杨晓莹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1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对于确权所引致的农地流转效应,政界学界的舆论期待非常高。但是土地确权一定能促进农地流转吗?基于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学界存在“确权促进农地流转”、“确权不一定促进甚至抑制农地流转”的两派观点。这两派观点背后所对应的分别是产权理论解释逻辑、行为经济学的解释逻辑,它们在“确权与农地流转”问题上具有不同解释力及其适用性。由此认为,有必要借鉴两派理论的合理见解与学术贡献,为构建一个直面问题本身的跨学科农地流转研究框架提供新的视野,拓展农地流转问题研究理论空间。

关键词:确权;农地流转;悖论;产权;禀赋效应;控制权偏好

一、问题提出

我国农地制度变革以赋权、确权为主线。对于确权所引致的农地流转效应,政界学界的舆论期待非常高。事实上,确权是农地流转的基础,成了基本共识甚或信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在5年时间内基本完成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目前这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部署。但是,确权一定能够促进农地流转吗?已有的一些研究表明,农地流转的高潮并没有随着政策的推行而到来,人们期望中的大规模流转和规模经营并没有出现。农地撂荒现象依然存在,流转率依旧偏低,市场仍不活跃。与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相比,中国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严重滞后。面对理论政策导向与实践推进效果之间的明显偏差,引发本文所思考的问题是:确权一定能促进农地流转吗?

鉴于此,本文运用归纳、对比、评述的方式,对确权与农地流转关系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直接聚焦对话“确权促进农地流转”、“确权不一定促进甚至抑制农地流转”的两派观点,探究两派观点背后的理论解释逻辑,并进行对比,辨明两种理论具有不同解释力的原因及其适应性,由此进一步思考如何借鉴两派理论的合理见解与学术贡献,构建一个直面问题本身的跨学科的农地流转研究框架,从而拓展农地流转研究的理论空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除本节外,第二节是归纳总结“确权促进流转”的主流观点,厘清观点背后的产权理论逻辑;第三节是指出“确权不一定促进甚至抑制流转”的质疑观点,揭示观点背后的行为经济学理论逻辑。第四节是总结与启示。

二、产权经济学的主流观点:确权促进流转

(一)确权与农地流转: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

关于产权安排、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科斯定理已作出了深刻的阐释分析。当“真实世界”中存在交易成本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科斯定理的核心理论价值在于,认为不同的产权安排隐含了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建立和重新选择有利于交易的产权安排,以消除私人协议障碍是重要的。延续科斯定理的理论逻辑和观点,主流文献达成的基本观点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增加了交易活动的可预见性,限制了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由此,“有效率的产权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几乎成了产权研究展开讨论的参照假设。

在科斯产权理论范式主导下,就我国农地流转发生率偏低的主要原因而言,形成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下,农地产权模糊是最大的阻碍因素。由于集体产权实践主体的多重性以及产权规则充满模糊性,使得国家、集体、农民个体在产权权能占有上界限不清,而且常常随着政治权利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小农地权实践充满不确定性,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产生,农地流转交易受限。以农地产权模糊为问题主因,由此推动了我国“产权必须排他、主体必须明确、权利必须强化”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要点在于:(1)赋予农户长久的农地承包经营权。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1993年“一号文件”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不变。之后,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稳定农村农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户地权权利的稳定性得到持续强化。(2)强化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主要表现为农户拥有的农地产权权能束范围得到拓宽,我国从赋予农民集体对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等,转变为赋予农民个体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1],出现了对农民集体赋权到对农民个体赋权的改变,而且赋予的承包经营权中增加了占有、抵押担保两项权能,农户拥有了越来越充分的土地权利。(3)强化权利的保证性。一是我国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订,促成了农地物权化的法律表达,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二是农地地权证书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签发的承包经营权合同书,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地确权工作,并统一颁发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证。上述三方面对应提升了农户地权的持有时间、地权权利强度和地权保证性,这些都是迈向农地产权明晰化的应有之意。依据产权理论逻辑,从理论上可以预期,确权有利于建构起“秩序观念”的约束规则体系,降低农地流转交易费用,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

(二)确权与农地流转:经验证据

我国农地制度在变革过程中提升“农户地权的持有时间、地权权利强度和地权保证性”,基本涵盖了Place,Roth和Hazell(1994)提出的广义的确权内涵,即产权界定在法律和经济维度上的持续时间、广度和确定性三个部分。在实证研究领域,学者们围绕上述三个维度设计指标,验证产权制度安排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1.地权稳定性与农地流转。从产权经济学视角来,地权稳定性是农地流转的基础。即使产权权能被清晰界定,但如果产权不稳定,这会使农户可能选择对抗方式而不是交易方式来解决他们对农地资源的需求冲突。我国的农地经营权依附于承包权,承包权的稳定是农地流转的现实基础条件。因此,农地承包权稳定性是最受关注的核心变量。大量的经验研究分析了承包权稳定性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在衡量地权稳定性方面,学者们选用两种不同类型的指标,一类是从客观现实状况出发,选用土地调整、土地持有期限等指标;另一类是从农户的心理感知出发,采用农户对土地的归属感、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等指标。将第一类指标作为地权稳定性的衡量标准,验证地权稳定性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时,学者们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刘克春等(2005)和马瑞等(2011)分别对江西省6个地区和山东、浙江、陕西、吉林4省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地权稳定性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并不产生显著影响。然而,钱文荣(2003)和廖洪乐(2003)等的研究表明:农村土地调整与农地流转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此消彼长的关系,进而指出地权稳定性促进农地流转。闫小欢和霍学喜(2013)对河南省479个农户的调查研究表明:地权稳定性与农户农地流转间是正向促进关系。事实上,法律上推行的地权稳定性不一定能够在现实中被人们所感知,因此,有学者认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地权稳定性对农地流转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地,将心理感知角度的指标“农户对土地归属感、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纳入分析时,则印证了地权稳定性促进农地流转的观点。田传浩和贾生华(2004)对江苏省9个县的实证研究发现,就土地归属感而言,若农户认为土地是归自己所有的,会增加农地流入。同样,如果农户相信土地使用权能够长久不变,则其租入土地的机率就会增大,租入土地的面积也会扩大。黎霆(2009)对山东省3个县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农户转出农地还是转入农地,地权稳定性预期都是影响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重要因素。同时,洪名勇和尚名扬(2015)对贵州5个县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越高,流转土地的意愿就越高。

2.地权权能广度与农地流转。残缺的土地权利会提高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降低农户经营收益,导致农地流转交易的净收益降低,进而最终减弱农户对农地供求的行为动机(钱忠好,2002;商春荣、王冰,2004)。由此,有学者进一步从“是否赋予农户农地抵押权能”角度,探究赋权广度与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黄少安等(2010)指出产权明晰促进农地的金融化的发展,如果土地能够作为抵押品而帮助农民获得贷款的话,那么农民将因为流动性问题的缓解而更加愿意将农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许恒周等(2011)对江苏省和江西省的调查研究指出,从回归系数的正负作用方向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拥有抵押权的农户更倾向于流转农地。钟太洋等(2005)对江西省3个县的实证结果表明,作为土地权利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抵押权与农户的农地流转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而且是否拥有土地抵押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程度很大。由此认为,土地抵押权的赋予作为一种扩展土地权能束的方式会促进农地流转。

3.地权保证性与农地流转。产权的保证性涉及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国家政策保护两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以法定的公示方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提升农户的产权排他能力,增加农户控制土地权利的可能性(诺思、张五常,2003),并能有效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高圣平,2014)。在地权保证性与农地流转间关系的早期文献中,衡量农户地权保证性的指标通常是“是否经过正式的土地登记”。叶剑平等(2010)基于全国17省农村农地利用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签订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以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促进农地交易市场的发育。随着我国确权颁证工作试点的开展,黄宝连等(2012)以率先开展“还权赋能”改革试点的四川成都为例进行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明确了土地各项产权主体,为农民土地利益提供制度保障,为产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能极大地促进农地流转。曹海涛等(2010)通过对新疆省沙湾县的实证分析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有无,显著地影响农地转入;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更愿意进行农地流转。此外,有学者指出,我国农村要素市场是一个以农地市场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相互联动的交易网络体系,因此确权的推进除了直接作用于农地流转市场外,还会通过要素市场间的关联作用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何一鸣,2014)。

关于确权促进农地流转的观点,也得到了一些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GershonFeder和Akihiko Nishio(1999)对泰国农村的调查研究发现,确权能够刺激土地交易。Sebastian Galiani和Ernesto Schargrodsky(2010)利用布埃诺斯2003-2007年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确权能通过降低土地的转让成本提高农地流转率。Mastewal和KatherineA(2015)对埃塞俄比亚三个区域的调查研究发现,确权能通过减少农户在流转土地时被租赁者侵占的疑虑,进而促进流转。总之,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已深刻影响人们对于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看法,是决定农地制度改革轨迹的根本性逻辑依据,“确权促进流转”成为学界和政界的主流观点。但已有产权研究范式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它以土地是可交换、可替代的一般商品或资产为假设前提,忽视了乡土社会背景下农户对土地的心理认知及其价值偏好的特殊性,而这恰恰成为了行为经济学研究农地流转问题的突破口。

三、行为经济学的质疑:确权不一定促进甚或抑制农地流转

已有一些调查研究指出,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制度并不构成农地市场发育的障碍,大多数地区的流转并没有受到产权制度上的直接约束(张照新、宋洪远,2002),由此进一步地指出,阻碍流转可能有更为重要的其他原因。“其他”指是什么呢?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农地流转不仅是权衡预期收益和成本的经济问题,还是农民的社会心理问题(罗必良等,2013)。从行为经济学角度看,不同的资产承载不同的主观含义,其中,一个典型的类比是“从房屋到家宅”,前者房屋是同质可替代的普通资产,后者家宅则是凝聚主观情感评价的难替代的资产,由此形成对同一资产的两种不同评价模式。从这一角度出发,基于农地市场的特殊性,学者们引入控制权偏好、禀赋效应等分析性概念,阐释农地流转交易背后的行为经济学作用逻辑,指出“确权不一定促进甚或抑制流转”。

(一)揭示一个基本事实:农地市场的特殊性

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归纳总结出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交易客体“农地”的文化象征意义及其影响。除了土地生计依赖之外,农户还存在农地象征系统意义构造上的农地依附观念。在传统上,田产向来具有重要象征意义,“耕者有其田”在农民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由此农地构成了一种财富的特定物化方式,它成为牵涉到“根”的文化传统(费孝通,1939),由此造成农户“恋地”、“惜地”与“占有”的偏好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农户与农地之间难以割舍的情感关系。步德茂(2008)认为,正是农地的这种文化象征意义,构成了“从祖产到商品”农地概念变化的张力,反映出农地处于可以让渡与不可让渡之间的特征。换句话说,农地的让渡权是受限的,它并不完全具备类似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化、可替代商品的一般性质。(2)交易价格的非完全市场化。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农户农地流转行为不仅是经济收益权衡的理性选择行为,而且是乡村社会关系格局下纳入了情感因素的社会选择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关系型特征。具体而言,非亲友邻居间的农地流转价格谈判,更多是理性经济个体之间的谈判和磋商,经济考虑占据主导而较少涉及情感因素。如果是亲友邻居间的农地流转交易,则表现为高情感关系影响下的低价格。叶剑平等(2006)对全国17省农户调查的数据表明,将农地流转给本村村民或亲戚时,占比50%以上的农户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收取费用,其平均价格也明显低于外村人。这意味着:农民不仅具有经济理性,而且具有“社会理性”;农户究竟是持有还是流转农地,并非只是对市场价格作出反应,而是“市场”与“关系”的双重决策的均衡结果,并非完全的市场交易。(3)交易对象的“亲族化”倾向。我国农村社会关系网络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血缘、亲缘、乡缘、业缘等亲疏远近“关系”构筑的“关系圈儿”结构,费孝通将之形象地描述为“差序结构”。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下,身份、情感等关系本质上暗含着权利的存在,对农地流转交易对象化的选择存在重要影响,导致了流转交易对象选择上的“差序格局”。从调查数据看,无论是转出农户占比还是转出面积占比,还是农户将农地流转给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比重都出现依次递减的特征。对中国17省区的调查也表明,2005年农户转出的农地中,高达87.6%转给了同村的村民或亲戚;2008年这一比例为79.2%。这表明,无论在社会空间还是在区域范围上,农地流转的交易对象选择都表现出有明显的情感性关系特征。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是经济和社会交易的网络,它并不同于科斯意义层面的一般要素或商品的经济交易。显然,我国农地市场的特殊性正是源于农地之于农民的意义及其农户对农地的主观认知心理所造成的。以此为嵌入点,有学者引入控制权偏好与禀赋效应等行为经济学概念,分析农地流转问题。

(二)引入分析性概念:控制权偏好和禀赋效应

1.控制权偏好与农地流转。控制权偏好是指在契约不完备性的条件下,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需要通过规定事后“控制权”来保护其专用性资产免受机会主义侵害(Alchian&Woodward,1987)。由于个人存在有限理性、外在环境存在不确定性、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现实世界中契约条款注定是不完全的(徐美银,2012)。契约不完全性在农地流转市场表现的尤为明显。众所周知,农地一旦流转,转入方并不会像原承包地农户那样有着同样的激励小心地去使用农地,对它呵护备至,而是可能采取施用大量农药损害土质以及过度利用等短期掠夺性经营行为(俞海,2003)。也就是说,转出户面临着转入方“隐藏行为”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尽管为了预防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发展出包含农地“养护条款”的合约事后支持制度,但签订“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防范措施本身需要耗费大量成本。一方面这些因素很难在契约中穷尽,另一方面也很难对这些因素进行明确的限定,从而导致契约难以预见各种或然状况并以双方没有争议的且可被第三方证实的方式缔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农地流转契约注定是不完全的。

农地流转契约的不完全状态会诱致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引发信任危机。出于防范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农户一般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会保留对农地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农户对农地控制权的偏好程度取决于农户对农地的依赖程度。如果农户对农地存在生存依赖,将农地视为自己的生存保障,那么农地在流转后能否完好无损地被收回,就必然成为农户关注的重点。因此,农户做出农地流转决策时,首先关注的并非是农地流转价格的最大化,而是更倾向于选择嵌入关系情感的“礼俗”性低地租方式,将农地流转给“自己人”,以此作为“退出之后”农地如何被使用的质量维护手段,并保留随时收回农地的权利(刘芬华,2011)。这种事后控制权偏好会将农地交易限制在特定的关系群体中,人为设置了“关系”条件的准入门槛,形成“关系+要素价值”的混合价格,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从而抑制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而且,非农就业机会的可持续性预期不确定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都会加强农户对农地的“生存依赖”。若农户对农地的“生存依赖”被其无限扩大,农户对流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的遗憾情绪,与不进行流转而招致的后果相比,被非对称性地放大,则农户对农地的控制会从流转后的“事后控制”演变为完全的“在位控制”,出现“宁愿抛荒,也不流转”的情形。总之,农地控制权动机在农户非农就业机会的可持续性预期不确定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得到强化,因为未来越不可预期,他们越需要通过维护和掌控农地控制权,为自己预留下就业、生存的底线保障空间。

如果控制权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前农地承担的养老保障功能、失业保险等多重客观功能,是与缺乏和整个社会保障、就业制度的转型承接联动密切相关,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产权经济学主导下的“确权可以促进流转”理论逻辑,会因农户控制权偏好的原因,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自然也就难以成为促进农地流转的支持因素。实证方面,徐美银(2012)对江苏省的苏州、淮南两个市的对比分析发现,相对于苏州市而言,淮北市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土地流转价格不高,土地依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生产性功能。因此,淮北市的农户具有更强的控制权偏好,土地流转率远低于苏州市。

2.禀赋效应与农地流转。所谓禀赋效应是指当个人拥有某项物品时,他对该物品价值的评价要比没有拥有之前显著增加(Thaler,1980)。禀赋效应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个体偏好(Kahneman,Knetsch&Thaler,1991), 是行为经济学中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交易中。为什么会出现禀赋效应呢?主流解释是:人们普遍存在损失规避心理,也就是相对于得到等量价值的物品而言,损失带来的心理感受更加强烈。因此,为了规避损失可能带来的痛苦,卖者倾向于提高卖价,买者则倾向于降低买价。禀赋效应的强弱通常用意愿卖价和意愿买价的比值反映。同一交易个体对不同类型商品表现出的禀赋效应的敏感度是不相同的(VanDijk,1998)。物品的可替代性程度越低,禀赋效应就越强(Hanemann,1991)。替代性低意味着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非“冷酷无情”,而是具有难以分离的深厚情感。从这个角度看,禀赋效应阐释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对于交易的影响。如果将财产区分为替代性财产和人格化财产,那么,由于人格化财产与人格紧密相连,这使得丧失人格化财产的痛苦难以通过替代物来弥补。因而,人们对于人格化财产,倾向于给予更高的价值评价,禀赋效应会更强。

农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农地劳作往往被当成身份象征或精神寄托,并随着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依上述禀赋效应理论,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农户对农地存在较强的禀赋效应,农地流转交易中的转出方易产生过高评估对方意愿接受价格的倾向,这会导致交易双方难以在交易价格上达成一致,从而抑制农地流转。钟文晶、罗必良(2013)采用存在性检验方法对此进行了验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显著性。更进一步,Rachlinski&Jourden(1998)认为禀赋效应的大小与所有权形式有着直接的联系,所有权形式包括完全占有和部分占有两种类型。在完全占有情况下,禀赋效应更强。在部分占有情况下,由于产权面临如何同他人分享的不确定性,会使得禀赋效应较弱,甚至不产生禀赋效应。随着我国农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实质上我国农户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步由部分占有变为了完全占有,这会可能强化农地的禀赋效应。广东省“确权与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638个样本农户“确权”颁证后,愿意转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52.2%,86.2%的农户选择提高租金,62.8%的农户认为转入农地的难度会增加。从这一角度看,农地确权在赋予农民明晰的产权的同时,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其禀赋效应并增加对农地流转的约束。

控制权偏好和禀赋效应是行为经济学角度,解释了产权制度之外“其他因素”对农户农地流转交易行为的影响。但两者的侧重点有所区别。控制权偏好理论从“人和人”以及“人和物”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而禀赋效应强调的是“人和物”的关系。当然,这两个理论概念引入农地流转问题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户对农地的情感会随着农民主体的代际转变而发生改变。目前农村50-60岁以上的农民对农地存在强烈的情感,但新一代农民工对农地的情感就大大减弱,他们大多都不具有农业生产的经验及其技能,也更渴望融入到相对发达的城市社会中。因此,禀赋效应和控制权偏好理论的解释力是否依然有效,仍有待进一步验证分析。

四、结论与研究启示

(一)结论

产权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两种学说分别以自身的价值关照为基础展开辩论,推动了农地权属的学理认识。在产权理论范式下,学者们得出确权促进农地流转的观点,即确权规范农地流转的制度环境,降低农地交易的不确定性,进而促进农地流转;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下,学者们得出确权不会促进甚至会抑制农地流转的观点,原因在于:一方面确权无法改变农户的控制权偏好,另一方面确权强化农民对农地的禀赋效应。两派观点的理论依据各异,是否考虑农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是观点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产权经济学的主流理论“科斯定理”的成立是建立在两个隐含假定基础之上的:(1)产权主体对其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2)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可分性。然而,这些假定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是不成立的(罗必良,2014)。因为农地对于农户来说是一种人格化的财产,并非“冷酷无情”,这就决定了产权主体和客体分离的不易,进而决定了农地流转的困难性。而且确权会强化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进一步阻碍农地流转。因此,从这一角度看,“确权”对农地流转的作用其实是不明确的,有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控制权偏好理论则从“人和人”以及“人和物”关系的两个角度,强调了产权之外的农地所承担的养老保障功能、失业保险功能以及农民的农地情结等因素的影响,指出农户在作出流转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价格,更会将关系感情因素考虑在内。也就是说,科斯定理过分信奉市场在解决经济问题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到农地产权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忽视了农地交易机制并不完全等同于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交易。控制权偏好和禀赋效应理论则均是考虑了交易行为中所嵌入的心理社会文化因素,解释了产权制度之外“其他因素”对农户农地流转交易行为的影响。可见,两派观点将农地的商品属性和情感属性分离开来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

(二)研究启示

产权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将农地流转市场当作是普通商品市场,强调的是交易理性,而忽略了人们交易行为中所嵌入的心理社会文化因素。行为经济学理论注意到了我国乡土社会背景下农户对土地的心理认知及其价值偏好特征,强调的是农地市场的特殊性。其实,现实世界中的交易行为,必然是在财产权利关系之外嵌入了心理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认识到农地兼具的认知情感和财产商品的双重属性;这意味着,农地流转并不是仅仅单纯的经济交易,而是同时表达了身份、情感及其权益认知的多重交易性质的活动,承载着多重的社会、经济意义,因而需要一个跨越争议的分析视角,构建多学科整合视角的农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见图2),从而容纳农地流转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整合的理论框架表明:农地流转市场建设是“一连串的事件”,不仅需要完善农地流转的产权权益保证机制,发展出弱化、替代农地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障机制,构建提升农民就业型转移、创业型转移的稳定机制,也需要实施促使农民“离地”、“退地”的心理干预机制。当然,这一理论框架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对农地流转行为影响的显著性程度及其作用力大小,仍有待通过调查数据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分析。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胡新艳(1972—),女,湖南长沙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江西现代农业及其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决策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学术新人:杨晓莹(1992—),女,河南漯河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三农研究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