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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孟:浅议地权的集体观念

[ 作者:田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1 录入:12 ]

我国农民地权观念的变化,源于集体权能和功能的弱化

地权观念,是地权实践的产物,地权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对人的土地使用行为产生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地权观念一直是集体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田到户和土地使用权下放,农户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尤其是二轮承包期间,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集体不得收回、调整土地等。农民的地权观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

鉴于这些情况,有些地方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而在农民实际的观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经十分明显。所以很多人认为,不断地虚化农村集体组织,似乎不仅合乎理论逻辑,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虚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个体的使用权,似乎成为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然而,问题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地权的私有化想象也不是如专家解读的那样一个调子。笔者在山西省北辛兴村的调查,就给了我们一个十分不同的印象:这里的农民对于地权的集体观念“根深蒂固”,这里的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是集体的而不是私人的。尽管这里自从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没有再出现过土地调整的情况,但并未因此淡化农民的集体地权观念,因为集体观念强,所以土地使用个管理都比较有序、有效。

调整土地,是村组集体行使权能的重要表现

一般来说,进行土地调整,是村组集体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体行使土地权能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近年来的调查显示,那些不断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淡薄,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的认识也深刻。

正是因为土地是集体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农民对于土地的处置也受到了集体的严格约束和限制,也在客观上保障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有序进行。在以往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里,调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农民朴素的观点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抢了活人的饭碗”。那些已经去世的人,就应该把土地交出来,分配给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刚嫁进来的妇女,因为这些人需要吃饭。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则因为在丈夫家那边应该分到土地,所以她原来在村里的土地也就应该交出来。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十分强调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不断地适应集体构成的变化。

然而,对北辛兴村的调查显示,自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当地严格执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方针。在这20年间,当地的土地没有调整过,“农民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也没有表达出来。但这并不影响农民对于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非农化程度低、集体组织作用的发挥维系了集体地权观念

调查发现,北辛兴村民土地观念之所有没有那么强烈的私有化想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北辛兴村所处的乡镇是一个农业大乡,而北辛兴村本身又处于这个农业大乡的农业片区的核心地带,土地非农化的机会十分有限,农民没有觉得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价值增值差异有多大,从而在土地上的争夺就会缓和得多。这是当前大多数内地农村的普遍状况。

其次,农民私下的地块调整十分普遍,造成了土地的自发成片。北辛兴村在最初分田到户的时候,为了确保公平,各小组均是按照地块和户数进行平均,每个农户在每个地块上都有相应的土地,这就造成土地细碎化。但由于各个小组的地块都比较集中(每个小组2~3大块),且土地肥力相当,从而为土地的私下对调提供了可能。三五户有比较亲密关系的农户之间,会私下协商把土地对调过来形成大块,从而更加便利农业生产。正是由于农民私下调整了地块,使得农民对于村组集体组织再行调地的需求并不强烈。

再次,农业深井灌溉客观上要求农民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从而强化了村组集体的职能。历史上,北辛兴村以自耕农为主,土地大多数是旱地,基本上靠天吃饭,农民之间的合作较少。到了集体时代,政府组织兴建了10多眼深井,大大改善了北辛兴村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得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变成了可以种植小麦的水浇地。

北辛兴村缺水,地下水的获取十分不易,往往需要打200多米的深井才能够持续抽水。打一口200多米的深井,这不是一家一户能够完成的工程,也不会仅仅只满足一家一户的需要。因此,北辛兴村的灌溉,需要进行农民合作和组织。由农民自发合作打井,成本太高,解放前一直都没有能够实现。只有到了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强有力的动员和组织体系,才有效降低了农民合作的成本,集中人力物力实现了这一目标。

不仅如此,深井的使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村民小组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协调作用。与此同时,深井还需要进行维护才能够长期使用,否则很容易报废。因此,村民小组成为了维护深井的责任主体。村民小组在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农民对于集体的认同比较强烈,对于小组内部的事情也比较关心。所以,即使村庄常年不调整土地,农民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依然十分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观念正是在集体不断地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不断地深入人心和得到强化的。

北辛兴村的启示

第一,农村土地调整是农民内在的需要,在现有的政策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农民为便于从事农业生产,会自发地进行了地块的调整和整合。因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农民的土地观念是集体还是私有,是与村组集体职能的发挥具有很强的关系。当集体公共服务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的时候,农民地权的集体属性观念也就培育起来了,而且并非那么困难,同时农民的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就会比较淡薄。因此,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土地基本制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合农民需要,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举步维艰。

第三,在当前集体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发挥的时候,国家资源的输入能够成为集体提供公共服务重要的物质基础。我认为,采取普惠式的资源输入方式要比采取项目制的方式更加有利于资源的输入和使用。

第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有效的制度保障。集体公共职能发挥的物质来源不是来自农民,这就极有可能造成农民对集体的漠不关心,也会造成资源使用的低效,甚至最终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农村民主建设,通过村民自治制度,严格约束资源使用的方式和方向,更能够有效地表达出农民的需求偏好。

(作者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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