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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瑞:为农村集体说几句公道话

[ 作者:李德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6 录入:12 ]

首先来看几个地区包产到户时土地分配的不同方式:

1、在鄂西北山区,是把土地、山林完全分下去,原本还保留有公山的,但在后来(1985至1986年间)的完善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把山林也都完全分到户了。有的小组分得“连一个稻场(打谷场)都不剩(没留下)”。在湖北其他一些地方,比如江汉平原的荆门地区,也多是这种将集体资产全部分下去或者一次作价卖给个人的方式。

2、在豫东平原地区,大部分村庄都还保留有一些集体土地或者果园林场之类,这样一些相对集中地摆放在那里的土地,是大家都看得见、名副其实的“集体资产”。虽然这些在当初分地时可能都是没人要、分不下去的“癞地”,但现在生产条件(水利灌溉、化肥农技等)改善之后,原来的“癞地”变得与好地相差无几甚至更好(因为受水灾影响较小),土地的价值突显出来,成为村集体收入的一大来源。

3、在川西平原的村庄,分田到户后虽然也将土地完全分给各家各户了,但在分散的农户之中保留了公田的存在,就是说,村组集体在已经分到户的那些分散零碎的田地当中抽出了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公田”。这不是那种成大块、成规模的公田,而是分散于各农户之中的公田。

4、在山东青州地区,1980年代初分地时是将田地“打包”分下去的,一大块地由若干户(一般是六、七户)农民共同承包,小组只是根据机井灌溉的条件与规模把土地划分成若干块,至于具体由哪几户农民承包某一块则是他们自己组合的问题。由于共同承包一块土地就意味着其中的公共设施(当初主要是机井,如今由于当地普遍种植大棚蔬菜,很多方面也需要协调一致)就由这几户来修建和维护,这样在分田之初就把若干户农民“捆扎”到了一起。当初农民大都是选择和自己的兄弟、堂兄弟或者亲戚朋友等关系比较近的人共同承包一块地。这样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一种亲缘关系,也使得合作在他们之间更易于达成。时到如今,由于这种联合打井、用水机制的存在,他们即使有所不满、想要退出,也是很有难度甚至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单独打井及维护成本太高,且作为旱地、菜棚的灌溉也用不着单家独户一口井。

对于不同地区的村庄治理状况,从正面可以通过考察国家与农民关系、村庄与农民关系及农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几重关系来进行分析和对比,从反面可以对农民脱离集体(包括村集体、小组集体及传统形态的宗族、家族集体等)的成本与代价及其可能性做个评估分析[i],从而考察各个地区的不同表现。

湖北地区的状况是,农业税费尚在收取时,国家、农民以及基层干部,通过那样一种汲取机制扭结在一起、打成一片。农业税取消之后,没有了这根提取的线,国家对农民便没有了这样一个“抓手”。鄂西北山区农民虽然对现行国家政策感恩戴德,但实际上却变得对许多事情更加漠然,除了关系国家的政策是否会改变(变的对农民没这么好了)以外,其他诸多事情都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江汉平原地区有农民甚至连感激之情也不屑于表达,觉得粮食直补款那点钱“还不够打麻将”。并且农民对村庄里的事情也更加懒得关心了,似乎什么事情都要盼望、依靠着国家来做,村庄里的公共、公益性事务都好像与自己无关了一样,甚至也更加不把自己生活的这个地方当回事了。如今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是典型的两张皮状态,乡镇干部很少下村,即便是包村干部也如此。村级干部也依同样的逻辑行事,没有了小组长,村干部对村里的事能不管则不管。农民之间乃至家庭内部的私人关系,也变得松散、疏远和淡化了。在村庄公共事务方面,农民难以达成超出核心家庭之上的合作,原子化的倾向已是十分明显。

原子化的村庄,脱离集体的代价是极小的。或者说,集体也难有一种机制,来制约个体的离散化倾向。这样既不能在观念上维系对集体、对“公”的一种忠诚,也无法形成一种机制,使得个体在实现私人目标的同时达致对“公”的促益和贡献。而是相反,个体的私人考虑与行为往往对公共性和集体利益造成一种破坏。这种破坏使整个集体的利益受损,同时也让集体难以为继,公共性的东西无法产生,也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豫东平原的情况是,税费收取时期,国家、农民、基层政府也是搅成一团的。免税之后,农民很多时候也都无需通过基层政府和国家打交道,而是可以直接面对高高在上的国家了。他们在对国家感激不尽的同时,又觉得基层政府的干部及其黑暗。由于税费征收的矛盾不存在了,村庄里的集体财产如今成了“和尚头上的虱子”,格外明显地摆在那儿,大家都盯着,让那些想私吞一点的干部也觉得压力颇大、很不自在。并且因为有一块集体财产搁在那里,村干部也不得不每年做出点表示——多少为村里干点什么事情。

农民也因为盯着这样一个“虱子”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公共舆论,对抽象国家及政府的高度认可也激发了他们对各项政策的热切关注,从而使他们有比以前更多的注意力来关心村集体财产,最终能够对干部行为形成制约,使他们不可能完全肆意妄为。由于还有人要考虑多少为村庄做点儿事情,所以村庄共同体尚可以基本维持。

在川西平原的农村,通过严格按照人平多少地、多的就抽作公田的方式,在分散的农户之间创造出一个象征意义的集体资产,使任何种了多出口粮田以外的田地都要上缴公田款,从而维持了村组集体经济的来源。在土地二轮承包及免农业税之后,虽然公田数量有所减少,田亩的各项国家税款已不再征收,但是有这样一种公田的存在,不仅能够使村组组织保持正常运转,而且还使村组集体无法和农民斩断联系。

小组长认为,即便是自己得罪了某些村民,以至于人家见面都不理他了,他还是得去搭理人家,因为他还需要向村民收钱,可见村组集体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是多么紧密。川西的都江堰灌溉体系,也使得农民几无可能脱离集体。以个人对抗整个灌溉体系或集体的事,只会让大家觉得此人很“歪”、很不懂道理,从而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

在山东的青州,有了从事关农民生计的土地中制造出的这个超越核心家庭合作单位的存在,由于这种生产上的共存关系,使得农民在村组事务中不可能很潇洒地表现出离心与不合作倾向,否则就很容易受到舆论、道德上的谴责,而这种舆论谴责在传统观念尚比较浓厚的当地,是颇具有威慑力量的,很少有人敢于挑战这点。生活在村庄里的人,即便是你不想受此约束,但在面临一种道德压力时也不得不有所考虑,故个体行为一般不会偏离村庄整体的氛围太远。

诚然,土地及其分配方式不是影响村庄治理状况的唯一因素,今天的农村状况是由诸多复杂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促成的;土地与集体资产也并不能直接决定村庄治理状况的好坏,其中有一系列发生作用并相互转化的因素。但是,通过当初解散集体时这样一种无意识的行动与方式选择,可使我们对今天状况的理解更加透彻,并可以沿此思路做进一步的思考与讨论。

首先,有集体资源村庄和无集体资源的村庄治理是完全不一样的。村庄可凭籍的资源对其治理状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湖北这些地区把原本可以作为集体资源的山林(或者其他一些堰塘之类的)在分田或后来的完善承包制过程中都全部分下去,最后导致村组集体完全没有一点具有“集体”意义的东西,致使其村级治理难以正常运转。

其次,有公田的川西平原和豫东地区,也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公田的设置方式,对农民与村庄(村组集体)之间关系的影响具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川西那种公田分散于各家各户之中,且收费标准统一、大多数农户都需要缴纳公田款的情况,与河南那种有一整块公田、谁出价钱高就让谁承包、而与村庄中其他农户无甚关系的状况,对农民与村庄关系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后一种情况下,村里大多数农民往往不知道村集体的收入到底有多少(开支也就更难说了),所以很容易对村组干部产生猜疑,这种不信任感就很容易造成离心倾向。而前一种情况就要透明的多,也容易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而且农民和集体(载体为村组干部)的联系无法中断。所以集体资源的分配和控制方式对村庄治理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再次,没有集体资源的村庄,也会因为当初分地机制的不同,而导致很不一样的后果。山东青州和湖北地区就是这样的例证,青州由于当初的“打包”和“捆扎”,加之传统力量的影响,从而使农民的离散化倾向难以充分发挥。原子化冲动对农民合作还没有产生决定性的侵蚀作用,农民还能够在适当范围内达成合作并使生产不受私人利益动机之害。湖北则因为对“分”的政策、精神执行得过于彻底,而使具有集体意义、观念的东西无处藏身,即便是有传统性力量想发挥作用也无所附着。人们无所依凭,即便是想发挥集体主义精神也无用武之地,演化而来的村庄原子化也就成了必然结果。

固然,当初之所以有那样一些不同的分地方式与选择,也是由于各地区的土地价值有差别,有的地方土地值钱,有的地方土地并不值钱。比如山区农民的土地,一方面比较少,另一方面也不太值钱,当初把它完全分下去也实属正常。但有一点,当初把集体(具体表现为村组集体)“清算”的一干二净的方式,确实是造成今天村庄原子化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说,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民不可避免的要原子化、村庄及其中的人际关系不可避免的要瓦解或者重构的话,那么这样一种变化和重构所依托的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就是说,需要有一些促使这些转化良性运行的支点或者“把手”,而不能是什么凭籍都没有。具体点说,在村庄受到外来冲击而迅速原子化的过程当中,能否有个支点,使这种原子化的负面效应不至于发挥的“淋漓尽致”、保留一定的缓冲地带,从而使村庄本身的平衡与修复机制能够产生作用?例如山东青州那样的情况,尽管也受着外界因素的冲击,但它是可以相对缓和、平稳地进行变化和过渡的。

此外,在原子化了之后,是否能有个其他的方式,把农民重新联结起来、把村庄以一种不同于原来的方式重新整合起来?这也需要有个能起承接作用的“把手”。例如川西平原的土地承包及集体资源控制方式,就能够起到如此作用。

很多时候人们都认为,当外界市场经济、理性化因素进入乡村社会之后,村庄都被肢解的七零八落了,成为“现代性的碎片”了。但是,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到,在这样一种市场渗入、村庄变化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也正在生成着一些东西?而且,这些重构和生成的东西,并不完全是由市场的力量所支撑和建构的,有许多还是村庄和乡土社会内部原有的一些自我平衡和生长的机制在起着作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新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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