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口号喊得越来越响亮。但在很多人的眼中,所谓“集体经济”,就是村级组织(通常是党支部、村委会)掌控的经济;各级组织部门反复强调并纳入考核的指标,就是“村级积累”;还有些人无视“人民公社”失败的事实,鼓噪“重走集体化道路”。
70来年的实践证明,要不要发展“集体经济”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什么叫“集体经济”,可以有多种解读,连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都有不尽相同的表述(详见拙文《啥叫集体经济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答》),而至关重要的是,应该发展什么样的“集体经济”?通过什么途径发展“集体经济”?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之前,首先应该看到,实践中的“集体经济”,都与教科书和词典上给出的定义相差甚远。按照我们常见的定义,集体经济也叫“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最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另外还要实行“按劳分配”。表面看,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最像“集体经济”,但实际上,“社员”们的生产资料是奉命献出来交给所谓“集体”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领导人掌握着“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分配权,农民的自主权严重缺失。所以,这种照搬前苏联“集体农庄”的经济形式只能称之为“半国有的集‘全’经济”。华西、南街等明星村,虽高举“集体经济”的旗帜,但在村里工厂、公司劳动或就业的员工大部分是雇佣劳动者。他们是“劳动群众”,却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少数“原住民”虽然名义上是“集体成员”,但因为这里的“庄主”是超级强人,权力至高无上,村民们的“共同所有权”常常处于虚置状态。从分配方式看,“原住民”享受着丰厚的分红或公共福利,“按劳分配”并不居于主体地位。至于近年来发展势头较猛的“合作社”,并不一定要求其成员拿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主要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劳分配。
其次应该看到,官方“文本”对“集体经济”的具体形式并没有明确的、一致的规定。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宪法都写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这段文字看,“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承包”“集体”土地的家庭经营,也属于“集体经济”。但是,中共十七大以来,有些文件一直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并列提出,人们自然理解为,“合作经济”不属于“集体经济”,但哪些经济形式属于“集体经济”,却没有说明。直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才写道:“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但也没有明确“集体经济”有那些具体形式。
综合宪法和2016年中央文件中的表述,现阶段的“集体经济”应该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二是由集体成员即村民自主组建、自由联合,三是在一种或多种经济环节上实行某种形式的合作。
所以,发展什么样的“集体经济”,应该按照宪法和2016年中央文件精神,依据实践经验和农民意愿来选择。从历史和现实看,被称为“集体经济”的几种经济形态,有的已经失败,有的应该进行彻底改造,有的应该适度控制,只有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能够有效实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最佳结合,具有一定的发展前途。
1、延续时间最长,并覆盖全国农村的人民公社早已解体,不应该也不可能死灰复燃。人民公社的实践,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不增反减,农民生活长期不得温饱,所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经被亿万农民抛弃;这条苏式“集体化”道路,当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再走回去。在大规模分田到户时期保留人民公社体制的华西、南街等“明星村”,据说全国有7000多个,占总村数的1.2%左右。它们的发达,一靠在发展二、三产业上捷足先登,二靠超级强人掌门,三靠国家特殊支持。这第一条,其他地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借鉴,后两条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条件效仿。另外,近年来,这些地方都相继进行了资产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制改造。所以,这些“明星村”,只能提供农村工业化和对原有“集体经济”进行改造的经验,不能成为发展“集体经济”的样板。
2、“集体”组织(通常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经济管理组织)兴办的企业缺乏生命力,只有进行产权出售或折股量化到户的改造,才能存活或继续发展。八、九十年代的“乡镇企业”,比较红火,也确实为农村工业化、增加村级积累立下汗马功劳。但从九十年代末开始,有的破产,有的相继转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现在,无论是老企业还是新企业,“集体”独资或控股的已经十分罕见了。按中央文件精神,这类企业的资产,要“折股量化到本经济组织成员”。从几十年的实践看,名义上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企业,很难逃脱“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的命运;也很难抵御“八方伸手”的蚕食。据本人对部分县市乡村企业兴衰过程的考察,乡村“集体”上的项目,70%——80%都是昙花一现的;其中,有一半左右,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乡村巨额债务,大约有三分之一左右是上项目造成的。据“三农”学者张新光考证,1990年,中部R省在全省47678个行政村中,一哄而起,新上集体企业59342个,官方宣称全年产值可达到137亿元,共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163万人就业。事实上,这种依靠行政强迫命令手段搞起来的所谓“富民工程项目”,没过多久就全部熄火了。在这方面,可以说伤痕累累,殷鉴不远。就多数地方而言,由村级组织兴办或掌控的所谓集体经济,不但不应盲目发展,而且应该按中央精神对现有的企业进行改造,促其转制。
3、“集体”组织通过机动资源发包或土地“农转非”增加积累的做法,应该严格控制,避免与民争利。自分田到户以来,国家规定村“集体”留下的机动耕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实际上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几乎寸土皆无;有的地方将耕种多年的熟地,划为“两荒”,成为实际上的“机动地”。北方某村,“计划内”耕地11000亩,机动地只有50亩。但“计划外”开荒地多达7600亩,占计划内面积的69%,均由村“两委”掌控。至于“两荒”、林地、水库、滩涂等资源,基本上都由“集体”掌控发包;土地“农转非”,也可以给“集体”带来丰厚的收入。这方面的“经营”,当然“稳赚不赔”,村级“两委”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达到“有钱办事”;弄好了,也可使村民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务。但是,机动资源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偏亲向友、手续不严的问题屡见不鲜;集体积累使用过程中片面迎合上级要求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及挥霍浪费、中饱私囊之类的现象俯拾即是。所以,不应该把机动资源发包作为发展所谓“集体经济”的渠道,相反,应该严格控制机动资源的规模。继续保留的机动资源,应该按中央文件要求,“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组织部门不应下达村级积累增长任务并列入考核指标,以避免重蹈盲目上项目的覆辙或与民争利;不应过分追求“有钱办事”,而应该树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理念,把功夫下到减事减支上。
4、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和资产当然不可或缺,但因为它不能带来经济收益,所以只需强化管理、完善提高,不存在如何发展壮大的问题。
5、合作经济优点最多,应该弃虚就实,积极发展。尽管人们对合作经济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宪法已经明确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按常见的解释,合作经济是劳动者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形式。它有产权关系清晰、有利于规模经营、兼顾个人和公共利益等优点。近年来,我国的合作经济均以各种名目的“合作社”出现。既有粮食、瓜菜、林果、农机等专业合作社,也有进行综合经营或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合作社。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平均每个村有3个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11759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1%。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各级政府过分倚重行政推进,致使我国合作经济发展中一哄而起、名不副实的问题非常突出。据“三农”学者张德元和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2009年考察,假合作社占八、九成。所以,积极发展合作经济,当务之急是去伪存真,弃虚就实,提高质量;严重问题不是如何教育农民,而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保障农民的自主权。
历史教训不能忘记。发展以合作经济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不能过热,不能否定家庭经营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不能过分贬低小农,不能重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老路。就适度规模经营而言,在循序渐进地发展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的同时,还应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蓑翁钓雪 微信公众号(原创)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