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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小农户研究的经典理论与中国经验

[ 作者:黄振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29 录入:王惠敏 ]

——基于“小农生产”理论的源流考察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大理论命题。长期以来,学界普遍以“小农”指代“小农户”,以“小农生产”指代以“小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并形成有关“小农生产”的诸多理论论断。从历史上看,“小农生产”理论主要有三大源流: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的相关论断;二是海外农民学研究的传统;三是中国本土经验派的认识。三大理论源流基于不同的时空背景和条件,赋予“小农生产”以不同内涵,并建构了“小农生产”理论的多元面向。当代的“小农户”不是对三大理论源流的简单承袭,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扬弃,并获得其当代价值。

关键词:小农户;经典理论;中国经验;小农生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特别提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肯定“小农户”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学界普遍以“小农”指代“小农户”,以“小农生产”指代以“小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并形成有关“小农生产”的诸多理论论断。从历史上看,“小农生产”理论主要有三大源流: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的相关论断;二是海外农民学研究的传统;三是中国本土经验派的认识。三大理论源流基于不同的时空背景和条件,赋予“小农生产”以不同内涵,并建构了“小农生产”理论的多元面向。要理解当代的“小农户”及其生产方式,必须从理论源流上加以梳理,方能为未来的实践提供足够的历史关照和理论支撑。

一、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小农生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小农生产有诸多论断,并构成“小农经济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小农生产”的理论论断,最早由马克思、恩格斯加以阐述,并由列宁、斯大林等予以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将其中国化。从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来看,经典作家主要是从产权特别是所有权角度理解小农生产,他们普遍将“小农生产”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并主张通过合作化和集体化的方式加以改造。

(一)基于产权的小农生产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小农生产是一个具有很强产权意涵的概念。马克思所指的“小农”,主要指的是法国大革命之后获得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小农。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农民依附于农村公社,并需要向封建领主承担地租和劳役,属于马克思所谓的“半农奴式的农民”。只是当这些农民分得小块土地并从封建依附关系中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后,“小农阶级”才真正产生。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小农”,不仅出现的时间十分短暂,而且特别强调其土地所有权关系。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小农生产界定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小农则是“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

恩格斯也注重从产权关系认识小农。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恩格斯将“小农”界定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相对于马克思的界定,恩格斯所定义的“小农”内涵有所扩展,即小农不仅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也包括土地的“租佃者”。但在恩格斯看来,“所有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小农)大部分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少数场合则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

列宁同样非常重视小农的产权关系。他认为,小农生产是一种拥有小块土地、使用陈旧生产工具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小农“要保养大量简陋的、陈旧的、只适用于小规模经营的农具”,并且“用这些陈旧的、粗笨的农具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来勉强维持生活。”斯大林也认为“农民是一个以私有制和小商品生产为经济基础的阶级”

毛泽东根据土地产权的拥有情况,将小农划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贫农等三种类型。毛泽东认为,自耕农是小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属于“小生产的经济”,半自耕农、贫农则是“更细小的小生产的经济”。在他看来,“绝大部分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在此,自耕农一般是指拥有小块土地,生活可以自给的农民;半自耕农是指拥有少量土地,但不足以生活自给,需要通过租种土地、出卖劳力或经营小商业作为补充收入的农民;贫农则是完全意义上的佃农,属于“农民中极艰苦者”。也就是说,毛泽东眼中的小农,不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者,也包括了租佃者。

(二)被抛弃的小农生产

根据经典作家的观点,小农生产属于小生产的一种类型,是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生产规模经营狭小,他们“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小农生产不仅弱小而且极不稳定,“无数偶然的事故”都可能使小农丧失生产条件并陷入贫困。“对于小农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马克思进而认为,作为小农生产经济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没落的土地制度,“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列宁也认为小农生产无法与社会化大生产相抗衡。在他看来,“小农不管怎样勤俭,也抵不上大生产的好处,因为大生产的产品质量要高一倍。资本主义注定小农要劳碌一辈子、白白消耗劳动力”。斯大林通过对大农场和小农经济进行比较,强调了小农生产的落后性。如他说:“小农经济是什么呢?这是最没有保障、最原始、最不发达、出产商品最少的经济”。

毛泽东也将小农生产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但其主要从旧制度和王朝统治的角度阐述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对此,毛泽东认为:“在旧制度下,农民进行单干,用古老陈旧的方法和旧式农具工作,为地主和资本家、为富农和投资分子工作,自己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

(三)被改造的小农生产

对于小农生产的前景,马克思和恩格斯无疑是悲观的。他们认为,由于小农生产的落后性,其最终必然趋向消亡。如恩格斯所言“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对于小农生产的未来走向,恩格斯主张将小土地私有制重新变为公有制。对于这种公共占有的具体形式,恩格斯认为是“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

列宁继承了恩格斯的观点,也主张通过合作化的方式改造小农生产。他认为,“如果农民经济能发展下去,那就必须稳固地保证它能进一步过渡,而进一步过渡必然使利益最小的、最落后的、细小的、孤立的农民经济逐渐联合起来,组织成公共的大规模的农业经济。”在列宁看来,“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斯大林不仅主张建设合作社,还明确提出实行公共耕作制和集体农庄。如他说:“农业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就在于转变到以高度的新技术为基础的集体耕种制。”

1949年以前,毛泽东以苏联为参照,提出通过合作社的方式改造小农生产。他认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我们现在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1949年以后,毛泽东改造小农生产的思想付诸实践,从初级社、高级社到成立人民公社,其组织过程日益激进化。当时,对于小农生产的改造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认为组织规模越大,越能提高生产效率和克服小农生产效率低下的特点;二是将集体生产组织提升到是否是社会主义的高度加以规定,只有超越小农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集体共同生产才是社会主义。在此背景下,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不仅长期被学界所否定,也为实践所彻底抛弃。

二、海外农民学传统中的小农生产

农民问题一直以来是海外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马克思之前,已有西欧学者开始关注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问题。之后,随着小农生产研究的深入,海外学界逐渐形成了诸多经典的小农理论流派。这些理论流派从不同的维度认识小农生产,并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和论断,丰富和发展了小农生产理论。

(一)组织形态论:恰亚诺夫为代表的学术传统

组织形态论注重考察小农生产的生产组织形态,并对小农进行“解剖麻雀”式的静态分析。这一研究取向强调小农生产的家庭经营特征,将家庭经营作为界定小农生产概念及内涵的关键性依据。在组织形态论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学者当属俄国学者恰亚诺夫。

恰亚诺夫以俄国小农为对象,对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农民农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经典作家从产权角度界定小农生产不同,恰亚诺夫主要从劳动力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小农生产。在他看来,“劳动力是任何生产过程得以在技术上组织起来的要素”,因而“必须以家庭劳动作为认识农民农场组织的根本性质的基础”。据此,恰亚诺夫明确将小农农场界定为以家庭劳动力为来源的家庭农场,而不包括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劳动农场组织。

恰亚诺夫认为,家庭经营的劳动量是由家庭劳动力的自我开发程度所决定,并受到家庭消费需求的推动。以此为基础,恰亚诺夫提出了“劳动—消费均衡”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家庭的经济活动主要受家庭劳动的供给和消费的满足所决定,当劳动投入增加到主观感受的“劳动辛苦程度”与所增产品的消费满足感达到均衡时,小农生产的活动量便得以确定。恰亚诺夫通过研究发现,由于家庭劳动主要取决于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之间的均衡状况,因此当家庭农场核算尚未达到基本均衡,未被满足的需求依然相当突出,那么经营农场的家庭便有强烈的刺激去扩大其工作量,去寻求劳动力的出路,“哪怕是接受低水平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家庭农场内在基本经济均衡条件使得它能够接受很低的单位劳动报酬,这使它可以在资本主义农场无疑会陷于毁灭的恶劣条件中维持生存。”由此,恰亚诺夫得到结论:“农民农场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和稳定性。”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小农消亡论”形成强大张力,可谓针锋相对。

对于小农家庭农场的未来,恰亚诺夫提出了“纵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所谓纵向一体化,是指小农在合作的基础上将小农生产的部分环节交由其他企业或者合作社经营,从而解决小农生产的天然弱质性问题。恰亚诺夫认为,“我们必须寄希望于劳动农场通过合作组织形式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能够抵御大型资本主义的农场,维护住自己的地位”。在他看来,“农民农场一体化的最主要形式只能是纵向一体化,并且只能采用合作制形式”。

除了恰亚诺夫之外,也有其他一些学者从家庭经营这一组织形态视角认识小农生产。例如,弗里德曼就认为,小农生产作为一种生产形式,具有两个特征而与其他生产形式相区别:一是以家庭作为生产单元,二是非商品化的家庭再生产。沙宁在界定小农概念时也强调小农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多维度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海顿提出了小农生产模式概念,认为小农生产模式是主要依赖家庭劳动力的小农户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知识的本土化,经验世袭化,生产工具简单,生产自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且极少与其他小农交易。

(二)行为动机论:实体主义与形式主义的论争

这一研究取向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小农”是否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特殊的行为逻辑,或者说小农生产的行为逻辑是什么。围绕这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并形成了壁垒分明的两个阵营,即所谓“实体主义”与“形式主义”的论争。

“实体主义”学者认为,“小农”之所以成为“小农”,关键就在于其有别于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的特殊的行为逻辑。正是这一小农特性,构成小农生产的质的规定性。在这一研究取向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詹姆斯·斯科特。

詹姆斯·斯科特主要从风险角度来考察小农的生产行为与动机。他认为,小农生产面临的主要约束是生存危机,并由此产生“生存伦理”。在他看来,“农民家庭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要生产足够的大米以养家糊口”。由于贫穷,小农缺乏克服风险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冒险的失败可能危及家庭生存,因此小农对风险极度厌恶。斯科特认为,“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因此,对于小农来说,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动机在于尽可能安全的满足家庭基本生存需要,遵循“避免风险,安全第一”的行为逻辑。

与斯科特强调小农生产的特殊性不同,“形式主义”学者秉持新古典经济学的学术传统,认为小农与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他们认为,小农的生产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并遵循“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逻辑。在“形式主义”研究取向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舒尔茨。

舒尔茨认为,以小农生产为特点的传统农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其基本特征是“农民用的农业要素是自己及其祖辈长期以来所使用的,而且在这一时期内,没有一种要素由于经验的积累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舒尔茨认为,在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传统农业中,农民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懒散、愚昧和不思进取,而是和资本主义企业家有同样的经济理性。为此,舒尔茨提出了“贫穷而有效率”的理论假说,并通过危地马拉和印度的案例证明,小农生产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无论是“生存小农”还是“理性小农”,都有不同程度的经验事实的支撑,也都能够不同程度的反映和解释历史上的小农行为。对此,有学者认为,“生存小农”和“理性小农”实际并不矛盾,而是反映了小农在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行为决策。

(三)权力关系论:小农的经济剩余与社会革命

权力关系论强调小农生产的受压迫性和从属地位。根据这一研究取向,小农被视为处于附属地位的受剥削的对象,小农生产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提供经济“剩余”。对此,约翰逊认为,在小农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小农“剩余”的索取过程,这些索取侵害了小农的“生存权”,这也是导致冲突、抵抗和反叛的来源。沙宁则认为,小农具有政治顺从、经济剥削、文化从属等特征,处于“被压迫者地位——外部人对农民的统治”。明茨也强调,“农民对外部力量的结构性依附是农民定义的本质。”在此,权力关系论实际强调小农生产的独特的行为逻辑,只是这种独特性,在行为动机论者看来主要是经济性的,而在权力关系论者看来则是政治性的。

沃尔夫围绕小农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他将权力依附性视为界定小农的关键性依据,强调“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农民对外部统治集团的关系来对农民做出基本定义。”为此,他将“小农”界定为“那些乡村耕作者,他们的剩余被转移到统治者群体中,后者用这些剩余巩固了自己的生活水平,并将其余部分分配给社会上那些不从事农作但又必须依靠特定的物品和服务来存活的群体。”在沃尔夫看来,小农为了生存往往依附于或者求助于掌权者,并构成小农生存的重要保障。如他说“分享公共组织内部的资源,依赖于同强有力的保护人的联系,这些是农民为力求降低风险、加强生活稳定性而经常采取的措施,也得到政府的宽恕,甚至常常得到政府的支持。”

无论是组织形态论、行为动机论还是权力关系论,都从不同层面拓展了小农生产的研究视域。通过上述梳理,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小农生产的核心要素是土地,地权的稳定对于小农生产将发挥长久持续的影响。其次,小农生产在组织形态上的核心特征是“家庭经营”,这是小农生产区别于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的关键特征。第三,小农作为一个特定群体,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无论是生存小农、理性小农抑或者二者的结合体,都是小农生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反映。最后,小农生产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是理解小农生产的重要视角。

三、中国本土经验中的小农生产

对于中国本土小农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上半叶。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出现了空前的社会大动荡,并导致农村社会的普遍衰败。日益严峻的农村和农民问题,引起了知识界的广泛关注,并吸引一批学者进入乡村并寻找破解农村问题的出路。在这一背景下,学界对于小农生产的认识带有很强的现实诉求,并具有明显的实践性特征。

(一)从劳力构成认识小农生产

与经典作家注重从土地产权角度理解小农生产不同,中国本土经验派更多的是从劳动力的角度来认识小农,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由谁种地”。对此,费孝通对参与小农生产的劳力构成进行过考察。他发现,家庭是一个亲属组织,却并不必然是一个有效的生产劳动的单位。“家中的成员有时会暂时离去,有时死亡……有些人的家破裂了,可能希望暂时参加另一劳动单位,但并不希望承认新的亲属关系。”对此,他认为应当用“户”这个名词来代表小农生产的经济单位,以此区别于传统的“家”的概念。此时,有一些非家庭成员可能进入这个经济单位并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费孝通进一步认为,非家庭成员加入经济单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这个成员可能是这个家庭的客人;二是通过学徒制度招收学徒;三是雇佣工人。当时,国外学界并不乏从劳力构成的角度理解小农生产的研究(如恰亚诺夫的界定),但其重点主要放在是否雇佣劳动力上。而在费孝通看来,小农生产并非完全使用家庭劳力,也不能用是否雇佣劳动力来简单划分,有些参加劳动的成员可能既不是家庭成员,也非雇佣劳力。

对于什么样的雇佣劳动可以纳入家庭生产范畴,费孝通也进行了分析。他提出了“自营小农”的概念,认为“内地农村的主要形态是自营的小农”。具体包括两种经营方式:一是“自工自营”,一是“雇工自营”。其中,“自工自营”是指使用自家劳动力的小农。“雇工自营”是指雇佣劳动力的小农。费孝通发现,雇工自营的小农与出租土地不同,“因为出租田的地主所得的是定额的租谷,不直接负担农业经营上的风险。雇工经营的地主却相反,他们付出定额的工资,直接负担农业经营上的风险。”在费孝通看来,这两种农民相同之处不在“耕”而在“营”,严格来说,与其把这类农民称作“自耕农”不如称作“自营农”。在此,费孝通将雇佣劳力的小农家庭也纳入到小农生产的范围,这是与以往学者是有所区别的。

(二)关注小农生产的实践形态

与马克思所描绘的“脸谱化”的小农不同,一些学者更加关注中国小农的实践形态。例如,美国学者费正清就注意到了传统中国小农生产中精耕细作的特点。他发现,历史上中国的小农家庭普遍较小,“土地不足,加之疾病和饥馑,限制了每家农户可能存活的人数”。由于人多地少,精耕细作是中国小农生产的重要特点,“中国农民经不起把它们的劳力用于广种薄收上,因为那样做的结果,单位面积产量只有一半……他们不得不靠自己一家的劳力,不得不依靠手工的精耕细作,来养活一家子。”在费正清看来,精耕细作农业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密度,“稠密的人口与土地的精耕细作相依为命,彼此缺一不可。人口的密集使精耕细作成为必要并给它提供条件。”同时,精耕细作型的小农生产一旦形成,还会产生更加深层次的影响,表现为:“这种经济一旦建立之后,就凭其惯行继续发展,并树立起它自身关于人的价值的标准,把许多人折腰断背的劳动视为当然,而一直把节省劳力的创造发明视为异端。”

费孝通对传统小农生产的经营特点也曾经做过考察。在云南禄村,费孝通发现小农生产几乎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小农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与市场发生联系。他同时发现,小农的生产经营过程也绝非封闭、隔绝的状态,实际上小农之间存在大量生产性合作。例如,为了能够开展生产,小农家庭之间经常换工。费孝通认为,换工是小农利用家外劳力最普遍的方法,也相当于扩大了家内自有劳力的机会。有的时候,一些农活依靠单家独户难以完成,生产性的互助合作甚至是必须的,如他说“农作活动中有许多工作是集合性的,比如掼谷子最经济的办法是四个人在谷床的四壁同时掼。”

(三)关注小农生产的利弊得失

20世纪上半叶,学界对于传统小农生产的利弊得失问题关注颇多,并形成了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在这些学者中,梁漱溟对以小农生产为代表的“旧日经济”做过细致分析。他认为:“(旧日经济)只能为零星小规模的生产。生产手段是分散开的,各人各家各自营生。这是中国社会趋于散漫的根本。……农家生活总是偏于自给自足……像这样的经济,最缺乏竞争的意味,也不堪与人竞争。”

梁漱溟进一步归纳了小农生产的三个弊端。一是小农生产对于商品经济具有排斥效应,“农业生产总含有自给的性质,而中国自耕农又相当的多,最富于勤俭精神。生产了为自己吃用,便已超出商品竞争之外,任你外货怎样价廉物美,对我也压迫不着。”二是小农生产排斥技术改进,不利于技术革新,“零散的农民,小块的田地,断无法采用什么进步的技术的。”三是小农生产中的土地利用极不经济,“农场面积狭小零碎,分散错杂,既足减少耕地面积,又妨碍耕作,不便灌溉,又阻农业进步,弊害甚大。据查此弊在北方已然,而南方更甚;地主富农所有已然,而中小农更甚。盖人口过密,又地权集散转移频繁使然。”在此,梁漱溟不仅注意到了土地利用所面临的问题,而且对不同区域和阶层的小农进行了考察,反映了小农群体的多元性、地域性和差异性。

费孝通也谈到了“小农制的弊端”。他认为,“小农制是中国农业技术不能改良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小农场上,不但现在利用动力的机器用不进,连耕牛都不能充分利用。”对于小农耕作面积不断分散的状况,费孝通提出可以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来实现。在他看来,“所有和经营分离,可以使分碎的所有单位成为较大的经营范围。分碎所有和集合经营,同样是可能的。我们所谓农场太小是农业发展的障碍,并不是指土地所有权太分碎,而是指经营的单位太小。要扩大经营单位,要使经营上集合,并不是一定要提倡大地主,或是所有权的集合。我们应加注意的是在如何可以使小地主们能在经营上集合起来,这一点也许可以使我们对于普通所谓‘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发生怀疑。若是我们要贯彻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结果势必加速使农场分碎。小农经济是否值得提倡,就很成问题了。”在此,费孝通敏锐的发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可分性,认为“分碎所有”和“集合经营”并不矛盾,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的方法规避小农生产所面临的困境。这应该是迄今为止最早对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进行阐述的观点,至今仍不乏启发意义。

四、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小农生产”是一个具有复合意义的概念。马克思经典作家、海外农民学研究以及中国本土经验派从不同的维度赋予小农生产以理论内涵,并形成和建构了“小农生产”理论的多元面向。基于“小农生产”理论的源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一)早期学界对于小农生产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一直以来,学界都将小农视为贫穷、落后的代名词,将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方式视为过时的生产方式和需要改造的对象。这一偏见始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并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所沿袭。20世纪上半叶,伴随我国农村社会的持续衰败,学界对于小农生产的偏见愈益加深,不仅马克思主义学者持有这一观点,大量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持有类似的看法。他们将小农经济视作中国农村衰败和落后的根源,并试图通过各自的方式寻求破解之道。对于小农生产的偏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运动,家庭经营不仅在理论上被否定,在实践中也被抛弃。然而,从事实层面来看,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重新焕发出活力,并一直延续至今。

基于对小农生产理论的反思,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其一,不应过分夸大小农生产的消极作用。对于小农生产的“偏见”,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经典理论与中国经验的“脱节”所引致。其二,经典理论并不足以解释当下的“小农户”。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海外农民学传统还是中国早期本土经验派的认识,都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看法。即使在20世纪上半叶,由于所处的时空条件不同,不同学者的观点也存在诸多差异。就此可见,尽管早期经典理论是认识当下“小农户”的重要理论源泉,但却必须明确其理论预设与前提,避免盲目的“嵌套”。对于当下“小农户”的认识,必须站在当前社会经济的时空背景下来考察,并给出符合当下实际的认识,从而突破早期学界对小农生产认识的固有局限性。

(二)“小农户”的理论内涵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小农生产的相关理论论断最初由马克思、恩格斯所界定,后为其他学者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概念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并处于不断的演变过程之中。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小农生产概念及其内涵演变主要受两股力量所驱动。

其一,时代的变化。对一个理论概念的界定总是与其所处的时代紧密相关。由于时空条件的不同,对小农生产的理论认识也随之发生变化。例如,马克思式的“小农生产”是法国革命后的特定产物,更强调所有者关系;列宁式的“小农”则与俄国村社农奴制改革及商品生产紧密相关;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小农生产”则是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尽管都以家庭作为生产组织载体,但小农生产的具体形态却并不一致,其概念和内涵也有所不同。小农生产的形态差异,受到自然禀赋、人地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任何具体的小农生产形态的考察,都必须与其所处的时空条件联系起来;对于任何不同形态的小农生产的比较分析,也必须首先考察各自时空条件的可比性。否则,很可能会“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当前,国家提出“小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对接”问题,也必须将其放置于当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才能发现其价值,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其二,理论的深化。数个世纪以来,大量学者围绕小农生产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思考,大大增进了对于小农生产相关理论的认知。对于任何现象的认识,都是梯度性和阶段性的,这在“小农生产”理论的认识上尤为明显。一是从经验走向理论。早期学者主要基于个人经验考察小农,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于小农生产的看法逐步理论化,形成诸如组织形态论、行动动机论、权力关系论等不同的理论流派,认识视野不断丰富。二是从片面走向全面。早期经典作家普遍否定小农生产,强调小农生产的分散性、孤立性、自足性,而中国学界在引入马克思主义小农学说的同时,又对中国的小农生产进行了更为精细化的分析,并获得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三)“小农户”经营形式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和坚韧性

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以“小农户”为特点的家庭经营有其内在的价值。这一价值的产生,源于血缘家庭的内生驱动。只要满足血缘家庭载体这一基本条件,小农生产方式就能够发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用。

一是“小农户”经营的适应性。“小农户”经营的适应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部条件的适应性。在规模上,只要是家庭经营,其耕作规模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可以是欧美或者俄国的较大规模农场,也可以是中国的超小规模农场。在土地权利上,可以是传统中国较为完整的私有土地产权,也可以是土地租佃权。在劳力配置上,可以是恰亚诺夫式的基于完全家庭劳力的农民农场,也可以是费孝通式的允许雇佣少量工人的“自营小农”。二是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表现为可以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存续。例如,家庭经营不仅可以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也可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不仅可以在中国的封建王朝时代存在,也可以在中国现代社会存在。

二是“小农户”经营的坚韧性。以“小农户”为特点的家庭经营具有极强的坚韧性,即使遇到短暂的冲击,也能顽强的存活下来。在中国历史上,尽管人地关系不断尖锐化,但小农家庭总能通过兼业经营、农工结合、精耕细作等不同方式顽强存续下来。上世纪50年代,国家通过超强的行政手段彻底摧毁了小农生产,使其彻底消失。但即便如此,家庭经营的内在价值仍然使其不断再生。包括1956年和1957年在浙江永嘉出现的包产到户实践以及1978年小岗村的改革实践,都体现了家庭经营超强的韧性。对此,杜润生先生在谈到1980年代的包产到户实践时就曾感慨:“从1956年出现包产到户到现在,已经是四起三落了,如果我们再拒绝接受,予以打击,它还会有第五次、第六次。”“反反复复,起起落落,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由此可见,家庭经营的坚韧性是内化于家庭经营的主体——农民群体之中的,是农民对于独立和自主经营权利的内心呼唤,具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无论内外部条件如何变化,只要家庭经营的内在价值还在,它就会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再生,在实践中开辟前进的道路。这也进一步表明,当下的“小农户”有其存在的内生价值和意义,这也是党在十九大报告中赋予“小农户”以历史地位的重要深层次动因。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振兴研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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