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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炜杰等:农地确权、土地调整对农地转出要价的作用机制

[ 作者:洪炜杰 胡新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06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利用江西省农户2014年、2016年混合截面数据的计量分析表明:总体上农地确权导致农户农地转出要价提高67%,但是对经历了农地调整的农户,确权仅会使其提高 3.1%的转出要价,显著低于总的平均影响效 应。这意味着地权及其交易价格不仅依赖于法律赋权的稳定性,也与实践中事实地权的稳定性密切相关;进一步的模型稳健性分析发现,农地确权的租金影响效应实现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在处理 遗漏重要变量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后,本研究结论依然稳健。

关键词:农地确权;土地调整;农地转出要价

一、引言

通过强化农地产权,促进农地流转,改善农地经营效率,是我国农业政策的基本导向。已有大量文献对农地产权的明晰和安全是否影响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展开了研究,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农地流转租金的讨论相对较少。显然,租金问题是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起点和关键影响因素,与农民的地权权益保障密切相关,也是推动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中“降成本”的关键点,是值得政界和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我国于2009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国2582个县(市、区)进行了确权,确权面积近8.5亿亩,约占全国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70%。这次农地确权的目的在于: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这将从法律赋权层面进一步保障和稳定农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推进以“稳定地权、明晰地权、赋与更多地权”为目的新一轮确权改革,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制度 背景,即我国农村一直普遍存在土地的“大调整、小调整”。也就是说,同样的确权政策可能是置于不同的农地调整情景下的,这意味着外生输入的正式确权制度与村庄原生的土地调整制度之间是不完全兼容的。对该问题的讨论无疑更有利全面评估农地确权对租金影响的政策效果,也是本文主要的边际贡献。由此本文关注两个问题:我国农地制度变革即新一轮农地确权将如何影响农地转出要价?对于不同农地调整经历的农户,农地确权政策对农户农地转出要价影响效应是否会不同?

二、分析框架

(一)确权对农户转出要价的影响机制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产权的本质是一组排他性权利。对产权施加任何约束,都会导致产权“稀释”(attenuation of right)和租值耗散。因为每个人利用财产获利的能力大小,取决于其产权权利多少及其价值。一旦对产权权利施加各种约束,就会限制个人的行动空间与自由,将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与获利空间。Furubotn & Pejovich 则明确指出,通过强制的限制性措施的实施所导致的私有(或国有)产权的削弱,会影响所有者对资产投入使用的收益预期,也会影响资产所有者对产权的价值评价,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形式。

农地集体所有制下产权模糊性被认为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主要问题,也被认为是导致农地流转交易充满不确定以及交易侵权事件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频繁的农地调整是造成产权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对农地使用权、处置权的限制无疑也会削弱农地产权的权能。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的农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明确指出,要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各地将建立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法律备案,而且统一颁发、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以法定公示方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地权稳定性,明晰地权权利。可见,通过农地确权,地权将从不稳定、不明晰逐步转向稳定和明晰,这有利于稳定农户的行为预期,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农地的投资经营价值;也有利于增加交易活动的可预见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产权的交易流转价值。农地投资经营价值与交易流转价值的双重提升,必然产生租金溢价,导致转出要价的上涨。

总之,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确权对农地转出要价的影响路径为“确权—明晰地权、稳定地权——产权价值上升——要价上涨”。已有部分研究支持了上述推论,如胡新艳、罗必良的研究发现,农地确权显著提高了转出农户对转出要价的要求。程令国等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确权将导致农地转出要价提高43.3%;但已有研究在计量模型设置方面,未足够重视因遗漏重要变量而导致的估计偏差问题,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本文重点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新一轮农地确权作为外来制度,能否与 “农地调整”这种村庄原生制度兼容性,及其由此导致的确权政策对转出要价影响效果差异性。

(二)农地调整经历与确权政策对转出要价的影响

在已有研究中,鲜有文献关注到:在不同农地调整情景下,确权政策对农地转出要价的影响效果是否有所不同。显然,作为强化农户地权的农地确权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正式制度输入,这与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地调整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事实上,农地调整是村庄内部自发形成的原生制度。由此提出的问题是:面对同样的农地确权政策,经历了农地调整与未经历农地调整的农户是否会形成不同的要价诉求?理论上分析存在两种相反的作用机制,进而导致了对立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农地调整经历会削弱农地确权政策的影响效果。青木昌彦指出,任何的政策实施本质上是外部制度和原生制度的兼容性问题,只有外部制度在原生制度上找到互补的因素时才能发挥作用,否则,新导入制度的影响力就会被削弱。依此逻辑,农地调整这种村庄的原生制度,与自上而下输入的农地确权制度可能并不完全兼容,会导致确权政策的影响效果被削弱,使得确权政策带来的农地转出要价上涨幅度减少。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调整经历会强化农地确权政策对转出要价上涨的影响效果。对于经历农地调整的农户而言,意味着原有的农地产权是不稳定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边界不清晰,产权权利受限。因此,一旦进行农地确权,则意味着地权的稳定性、明晰性等方面的提升幅度大,即制度变革增量更大,使得产权权利价值增值更大,从而拉高要价的上涨效应。

综上,本文试图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总体而言,新一轮农地确权将导致农地转出要价如何变化?变化多少?其二,对于不同农地调整经历的农户,农地确权的政策效果是否会不同?有怎样的不同?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将“确权与转出要价”作用机制置于不同地权调整经历的情景中,拓展了产权与农地转出要价的基本分析框架。二是在量化评估分析时,充分控制区域虚拟变量,消除遗漏重要变量对研究结论可能产生的偏差影响,保证量化评估结论的严密性和准确度。

三、数据、模型与变量

(一) 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课题组2016年底和2017年初江西省的农户入户抽样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农地产权,农地流转、生产投入和服务外包等情况。本次共调研7个市23个镇69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30个农户。共发放问卷2070份,收回有效问卷1925份,样本有效率为93%(见表1)。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使用到的另一套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底对江西省所辖的9个地级市的农户入户调研,抽样方法和上套数据相同,共发放问卷600份,有效问卷587份。

(二)模型设置、变量选择与描述统计

1、模型设置

农地确权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决策行为,对于农户而言是外生的,故不需要考虑自选择或互为因果的问题。但是仍然可能存在遗漏重要变量问题,导致结果出现估计偏差,所以在模型中应该尽可能控制同时影响农地确权和农地转出要价的变量。由于农地确权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所以镇层面的一些变量可能同时影响到它所属村庄是否确权和农地转出要价的高低,因此控制所有镇虚拟变量,来处理遗漏重要变量的问题。但考虑到镇政府可能会根据各村的区位、人口等特征而选择确权的先后顺序,且某些村庄特征变量也同时会影响农地转出要价,因此在模型中加入了村庄变量,以控制仍然可能存在有遗漏变量问题。计量模型设置如下:

其中,式(1)用于估计确权政策对农地转出要价的总影响效应,式(2)用于分析不同农地调整的情景下,农地确权对农地转出要价的影响。

2、变量设置与描述统计

被解释变量(price):农地转出要价。采用农地转出户的转出要价进行分析,原因在于:一是从转出方角度分析,易于获得流转地块的确权状态、农地转出要价及其个体特征的信息,二是便于排除转入方个体特征对要价的影响。事实上,农地租金是流转双方博弈的结果,从这一角度看,模型需要控制转入、转出双方的个体特征,但转入方的个体特征变量数据较难获得。

核心自变量(titling):农地确权。在问卷中设置问题“你们家的农地是否已经确权?”已经确权,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另一个核心自变量是农地调整(reallocate)。如果近5年农户的农地经历过调整,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控制变量(controls):模型中加入了镇虚拟变量,所以在控制变量方面只需要考虑村层面和农户层面的变量。包括:(1)村庄的区位特征(location):用到县城时间和地形特征测度。(2)农户层面的农地资源特征(land):包括承包地面积,灌溉条件和土壤肥力。农户社会关系(social):包括家庭干部人数和是否为大姓。农户人口特征(family):包括妇女劳动力人数、初中以下学历劳动力人数、16岁以下人数、70岁以上人数和务农人数。各变量的赋值和描述统计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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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用于比较不同区域的确权组和未确权组农户农地转出要价之间的差异性。从表2可知,在上饶和宜春两市,确权组农户的要价显著高于未确权农户;在南昌和赣州两市,确权组农户要价高于未确权组农户,但差异并不显著;在吉安和新余,则是确权组农户农地要价反而低于未确权组农户。这表明,如果不控制区域变量,可能会导致对确权政策影响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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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农地确权政策的农地转出要价影响效应评估:总体影响

从表3的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知,总体而言,农地确权会显著提高农户的农地转出要价,转出要价的提高幅度高达67.2%,这与前文的理论预期是一致的,也与程令国等,胡新艳、罗必良两篇文献的“确权导致转出要价上涨”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在上涨幅度上,本文与程令国的估计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两者相差23.9个百分点。造成估计结果差异,与计量模型是否有效处理了内生性问题相关。本文在计量上控制了镇虚拟变量,能避免因为遗漏同时影响确权和转出要价的村庄特征变量而引起的估计偏误,使结论更加稳健。

计量估计结果表明,农地确权能提高农地产权的内在价值,会导致农地转出要价上涨六成多,这有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是,转出要价上涨带来的另一方面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它可能成为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的新因素,在农业比较利益相对有限时,无疑会抑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转入意愿,阻滞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因此,从长远看,建立一个公开并不断拓展的农地产权流转市场,形成有效的价格生成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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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农地调整经历与确权政策对转出要价效应评估

从表3模型2的计量估计结果可知,“确权*土地调整”的系数为-1.00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经历过调整农户对农地转出要价显著降低,导致确权仅使得转出要价提高3.1%(1.032-1.001=0.032),显著低于总的平均影响效应(67.2%)。这一计量结果证实了前文的“农地调整经历会削弱农地确权政策的影响效果”的观点。这意味着,外生制度输入需要和原生制度相互兼容才能发挥作用。罗必良,李尚蒲指出,经历过农地调整的村庄内部可能存在自发调整的基因,这部分村庄原生制度和外生的农地确权政策的兼容性较差,从而导致了农地确权政策的影响效应被削弱。

五、稳健性检验

(一)农地确权对农地转出要价的时间效应

政策的影响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利用截面数据不能很好地刻画政策实施前后的影响效应。通常情况下,通过利用时间虚拟变量和自变量构造交互项则能够更好地观察自变量随时间的变化对因变量的影响效应。基于此,本文将2014年、2016年的江西省农户调查数据合并为混合截面数据,构造时间虚拟变量和确权变量的交互项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考虑到江西省农地确权开始时间是2014年,到2016年底农地确权政策已经作用一段时间,且注意江西省2016年多数农户农地已进行确权。所以时间虚拟变量赋值方面:2014年赋值为0,2016年赋值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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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的模型1计量结果可知,“农地确权*时间虚拟变量”的系数为0.78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在考虑时间趋势影响后,农地确权仍然表现出要价看涨效应。此外,表4的模型1中,确权的系数不显著,这表明政策实施时间如果太短,农地确权政策不会影响农户的农地转出要价,政策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控制村庄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

本文所采用的是农户数据,所以可能仍存在遗漏重要变量问题的一种情况:即同一村庄内部农户确权颁证存在先后顺序,且在同一个镇内部,村与村之间的特征可能有区别。为了避免该内生性问题,在表4的模型2和模型3中进一步控制村庄层面的虚拟变量。其中模型2利用的是2016年单期的截面数据,模型3利用的是两期数据构成的混合面板数据。从表4的模型2、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农地确权将促使农户提高转出要价,即在考虑村层面可能遗漏的重要变量之后,本文的结论依旧是稳健的。

六、结论与讨论

农地租金问题是地权市场发育的起点和关键影响因素,也与农民的地权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正在推进新一轮的农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这为“确权与租金问题”的讨论提供独特制度背景及其准自然实验的调查数据。本文利用江西省2014和2016年两期混合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从转出方的转出要价讨论农地租金问题,结果表明:

(1)总体而言,确权导致农户农地转出要价提高67%,这说明农地确权政策通过强化土地产权权能,提升农地产权价值,导致农户对农地转出要价提高。确权导致的租金看涨效应,有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但也成了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的新因素。在农业经营利益比较有限的情景下,转出要价提高势必会抑制农地转入行为,阻滞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因此,从长远看,建立一个公开并不断拓展的农地流转市场,形成有效的价格生成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2)确权政策对不同农地调整经历农户的转出要价影响效应是不同的。对于经历过农地调整的农户而言,确权仅会使他们提高3.1%的转出要价,显著低于总的平均影响效应(67%)。这说明农地确权政策发挥作用时面临与原生的村庄土地调整制度之间是否兼容的问题,农地调整会削弱农地确权的转出要价效应。这意味着地权及其交易价格不仅依赖于法律赋权的稳定性,也与实践中事实地权的稳定性密切相关。此外,农地确权政策的租金影响效应实现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

作者简介:洪炜杰,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组织与经济发展;胡新艳,女,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组织与经济发展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2018年第3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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