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逻辑是造成我国城乡二元秩序的本质原因, 从“城市中心”到“城乡共生”是城乡关系发展的应然指向。利用生态学中的“共生理论”, 从政治生态学的视角对城乡关系进行理论解读, 构建新时代“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解释框架。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实现, 需遵循平等公正的对称性发展理念、双向合作的互惠性发展路径, 从而形成“政治共享、经济共荣、文化共融、社会共建、生态共治”五位一体的城乡共生发展格局, 最终促成城乡社会正义理念的重构以及强社会的初步发育。
关键词:共生理论; 城市中心主义; 对称互惠共生发展; 社会正义;
一、问题提出:社会转型中的城乡二元性秩序
社会转型表达的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 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郑杭生, 2009)。简单讲, 也即可理解为城乡关系的现代化转型。在20世纪80年代, 国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城乡关系转型向度, 这在带来城乡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 却同时又加深了城乡“二元性秩序”的生成及其社会问题“极端复杂性”的凸显。实际来看, 中国城乡关系转型一直呈现出“城市中心主义”的演变规律, 也即是一种城市本位的城乡关系建设逻辑, 重点表达为“国家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安排与资源分配、社会以城市为主体的日常运转、个体形塑了一种以城市化为导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文军等, 2015)。这在结构上反映出的就是城市社会为一元、农村社会为另一元的“城乡二元”发展布局, 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现代城市文化因素与传统乡村文化因素的冲突与交织、城市工业飞速发展与乡村农业发展滞后的并生与失衡、城市市民与乡村农民的身份二元与阶层分化, 以及农村空心化、伪城市化等一系列社会弊病的伴随与共存。虽然在2002年之后, 中央政府先后提出城乡统筹发展、取消农业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旨在消解城乡差距的战略举措, 但遗憾的是, 这一系列发展战略依旧难以逾越“城市中心主义”的历史窠臼, 实质上仍是一个“城市中心主义下乡”并最终为城市化建设服务的过程, 中国城乡二元秩序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消解。针对城乡二元秩序带来的底线失守、规则失真、制度失范的现实困境, 本文拟从政治生态学的视角出发, 利用生态学中的共生理论, 通过建构“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解释框架来重新审视新时代中国城乡关系的变迁走向, 这构成本文最重要的研究动机。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框架
(一)关于“城市化与乡村发展”的理论研究
关于城乡关系的探究, 西方国家早已形成诸多成熟的经典理论。一是“自上而下”的城市偏向理论, 这着重强调城市优先发展, 继而再通过“涓流效应”带动农村进步, 包括增长极理论、二元结构理论、核心边缘理论等(Lewis, 1954), 朗迪勒里(1983)提出的“次级城市发展战略”就是这种理论的实践表达。二是“自下而上”的乡村偏向理论, 这着重强调以农村为主体、农村人口劳动力转化为表征的发展, 如Stohr等(1981)提出的“选择性空间封闭”发展论。三是“上下互动”的城乡融合理论, 这着重强调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相互强化与合作互补性, 如日本学者岸根卓郎(1985)构建的“自然—空间—人类系统”城乡融合型网络化发展框架;英国学者波特等(1989)构建的“城乡联系流”分析框架。
国内学界则主要集中于从城乡统筹论与城乡一体化理论的角度对城乡关系问题展开分析。第一, 在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关系方面, 部分学者共同指出新型城镇化对城乡户籍制度、农业现代化以及城乡一体化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杨继瑞等, 2014)。第二, 在城乡关系的动态演化方面, 韩俊(2009)指出新中国建立60年来, 城乡关系主要经历了工农产品不平等交易、城乡要素不自由流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小城镇大量建设、惠农政策不断完善等发展阶段。第三, 在城乡一体化的现实评价与影响因素方面, 曹裕等(2010)通过实证检验指出城市化对降低城乡差距有显著作用;罗来军等(2014)对中国双向城乡一体化的水平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探究。
(二)关于“城镇化与乡村发展”失衡机理的研究
城乡关系发展失衡与政府实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设计紧密相关。西方学者更多是从“城市偏向理论”的角度探讨发展中国家城乡失衡的形成机理, Wellise(1977)指出发展中国家城乡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把城市化和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 极力推行城市偏向型的发展战略。该偏向型政策主要包括三点:宏观经济政策扭曲了经济信号、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倾向性投资、低效率的城市公共部门就业(贝克尔等, 2003)。Lipton(1977, 1993)指出由于存在“强城市—弱农民”的二元政治结构, 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总是实施偏袒城市发展的投资、税收以及其它政策, 由此导致城市与农村在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上的明显分化。
以此理论为基础, 结合中国城乡关系的特殊性, 蔡眆(2000)指出在1978年之前, 中国城市偏向政策主要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购统销、人民公社、户籍制度相关, 1978年后,城市偏向继续加深主要源于城市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传统经济体制遗留的制度障碍。此外, 众多学者还通过实证检验指出城市偏向的财政分配政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不仅导致了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吕炜, 2015), 更是抑制了中国农业的有效增长, 阻碍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高彦彦, 2010;刘成奎等, 2014)。并对此基本形成一致共识。
(三)关于“城镇化与乡村发展”治理机制的研究
在“城乡关系”的治理机制上, 西方学者早就从城乡相互依赖角度提出了“区域网络发展”模型, 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流”(人、生产、商品、资金和信息)促进乡村结构变化与城市功能作用相联系, 实现城乡联系的良性循环与均衡发展(Douglass, 1998)。
就国内来看, 在宏观层面, 学界和政界也已基本形成一致共识, 即在新时代发展阶段, 可尝试通过“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两大战略, 以促进城市与乡村的融合发展。比如, 有学者就在“城乡连续统”的框架下, 从社区建设、组织转型、人口聚居、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与土地制度等方面对新型城镇化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田鹏, 2016)。在微观层面, “都农融合城市”(产业、产城、产村的融合)是生态文明背景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向(石忆邵, 2015);同时, 在新时代下, 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以“一带一路”为引领, 推进城乡产业深度融合, 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和谐一体(徐丽杰, 2016)。
通过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对比可以发现, 西方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和农村现代化, 并形成了多种城乡关系的经典理论, 这对我国城乡发展的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效用, 但这些既有理论是否紧密契合中国实际, 仍有待进一步佐证。反观国内研究, 存在一个共性问题, 即现有研究依然是一种宏观性叙事(历史演变、理念描述、机制构建)或者停留于以计量分析为主的微观技术层面的认知(影响因素、现实评价), 同时在研究视角上大多是从经济学、社会学、地理学等角度对某一问题的局限性分析, 更是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新时代中国本土化的城乡关系理论体系。对此, 本文尝试从政治生态学的视角出发, 将城市和乡村置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这样一个复杂的、整体性的网络生态中来重新审视与定位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旨在构建“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这一新型的解释框架。
沿此思路, 笔者将“城乡共生式发展”界定如下:城乡共生式发展是指农村、中小城镇和中心城市这几个具有复杂相关关系的共生单元, 在制度、政策、市场等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下, 彼此在城乡空间、工业与农业、城乡产业(能源/新型技术/金融/房产/旅游)、物流体系等方面相互作用, 形成的一系列共生形态和治理模式的总称。具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 从广义上看, 城乡共生是对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城乡关系整体变迁的理论性概括, 反映的是从病态共生(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逐步向常态共生(对称互惠共生)的内在演变过程(武小龙, 2014)。二是, 从狭义上看, 城乡共生即是指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 是以平等公正为发展理念、互惠合作为发展路径, 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共同优化。三是,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并非指城市与乡村的完全一致与同样化, 而是在缩小城乡收入、教育、医疗、福利、公共服务等差距的基础上, 保证城乡之间的功能化差异, 比如, 城市是集聚人才和资源、促进区域化发展的增长极;农村则是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农产品的一个地方。要努力实现“让城市生活更美好、乡村让城市更向往”, 推动乡村振兴与区域协调, 真正达成城市与乡村的共生共惠与合理共存。
三、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现实制约:城市中心主义
从区域治理的角度看, “城市中心—乡村边缘”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本质障碍。这种中心边缘结构是一种空间与文化心理上的双重表达, 空间上的中心边缘反映的是政治、经济、教育、福利、市场等社会资源的二元差异;文化心理上的中心边缘则表达的是一种身份排斥(刘祖云等, 2013)。从理论渊源上看, “城市中心主义”的建设逻辑是一种典型的“城市偏向”发展模式, 中国的城乡发展关系即是在“城市中心主义”的思维下展开的, 文军等(2015)指出, “1949年以来的中国城乡关系演变从一开始就打下了‘城市中心主义’的烙印, 这不仅意味着‘城市性’与‘城市化’自然成为城乡关系演变的核心主题和价值追求, 也从总体上规范了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制度设计、实践逻辑以及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这种城市中心主义的建设逻辑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表达出来:
(一)“中心—边缘”的城乡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是指经济和社会独立运行, 难以按照一个原则整合到一起。在城乡二元结构时期, 城市与乡村相互隔离, 乡村治理与城市缺乏关联。孙立平(2007)指出, “中国目前是一种‘行政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并存的城乡二元结构, 城市对乡村的依赖越来越小, 更多和国际市场自成体系, 农村却逐步成为这个体系中多余的部分。”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心—边缘”结构, 即城市处于社会的中心, 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农村则被置于边缘, 位于被支配和依附的角色。这种社会结构不仅表现为城乡空间的不平等, 更是一种城市市民和乡村居民之间的身份差异和非正义关系。中国这种以城市为中心的二元结构的发展主要包括三大阶段:“外国殖民侵略下城乡分离的加速阶段(1940—1949年)、城市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下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阶段(1949—1978年)、城市偏向性经济发展政策下城乡二元结构的激化阶段(1978—2003年)”(林辉煌等, 2016)。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 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和政府施行的城市中心主义的经济发展制度紧密相关, 比如, 限制人口迁移的人口流动管理制度, 以剪刀差为核心的城乡产品不等价交换制度, 城市偏向的财政资源分配制度。这一系列偏向性的制度政策均带有对农村的某种“歧视”和“剥削”。虽然, 在2000年之后一系列针对农村发展的惠农政策的施行使得这种“剥削性”有所减弱, 但本质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观, “在2003年至今的后改革时代, 城乡关系在统筹发展的同时又存在分离的趋势。人力资本向城市的大量集中, 使得乡村发展受限。并且, 在内容上, 如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已从经济二元扩展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四重结构了”(白永秀, 2012)。除此之外, 在笔者看来, 城乡生态发展的二元结构亦十分显著, 如“农村居民生态权责不相称、城市生态污染下乡”等问题。总之, 当下这种多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空间上是并存的, 对城乡共生式发展的构建造成极大阻碍。
(二)城市偏向政策的锁定效应
城市是工业化的载体, 为了维护“城市中心”的地位, 政府总是寻求制定一系列“城市偏向”的政策, 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偏向是二战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 主要是在价格、财政、税收等方面倾向于城市而忽略农村, 这包括发展初期的以工农产品剪刀差为核心的价格偏向, 以及发展后期的公共财政支出的非价格偏向”(Lipton, 1977)。在中国, 这种偏向性以1978年为分界岭, 1952—1990年间, 通过剪刀差政策, 城市从农业中汲取了8700多亿元的剩余资金用于工业发展;而在1978—2005年间, 政府对城市市民的年人均财政支出是农民的20倍之多。因此, 众多研究指出, 城市偏向政策是中国城乡差距形成的本质原因, 并且这种政策主要表现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科教文卫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方面。从本质上看, 城市偏向政策是城市中心发展主义的实践表征, 城市对乡村亦是一种排斥和吸引的互动过程。一方面, 城市排斥乡村, 在社会排斥的思维中将社会资源向城市集中,“以户籍分割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性排斥(包括教育、就业、迁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造就了城乡之间综合性的地位‘落差’”(张兆曙, 2016);另一方面, 在城乡差距过大的情况下, 政府又会出台适当的政策促进乡村发展, 来稳定这一不平等的空间结构。如2000年之后, 一系列围绕乡村发展、城乡统筹的改革措施即是在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实施的。另外, 城市偏向政策的制度安排, 除了和中国威权型的政治体制分不开之外, 也有着诸多的具体原因, 如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制定、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农村集团的弱势影响力等。但是, 中国的城市偏向政策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却有着自身“政治合法性”, “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 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决定了政府可以将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到某一特定领域、某个特殊群体或某个特定的方向”(武立永, 2014)。也正因为如此, 中国城市的发展总能取得惊人的奇迹。当然, 中国经济社会正迈向城乡差距逐步缩小、要素从单向流动转向双向互动、政策从城市偏向转向农村偏向的新常态阶段, 要想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对称互惠共生发展”, 逐步摒弃城市偏向政策、推动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城乡“共生式发展”的理论框架:对称互惠共赢
“共生理论”是构建城乡共生式发展的核心理论渊源。何谓“共生理论”?该理论是生态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主要强调两点核心要义:一是, 合作共存、互利互补、和谐共进是共生理论的中心意旨;二是, 共生系统主要包括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对称互惠共生四种行为模式(袁纯清, 1998)。其中, “对称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演变的最终方向。因此, 笔者提出“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理论框架, 旨在解构“中心—边缘”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偏向性”的发展政策。这一理论框架包含三层涵义:一是, 对称性发展理念, 即城乡平等与社会公正;二是, 互惠性发展路径, 即双向交流与合作补益;三是, 共赢性发展格局, 即“政治共享、经济共荣、文化共融、社会共建、生态共治”的五位一体格局。
(一)“对称性”发展理念:平等与公正
“对称性”发展理念主要体现为城乡平等与社会公正, 城乡区域内的个人、组织、群体, 都应具备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同一个规则体系下, 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与要素的平等交换。包括四点:一是主体的平等公正。即城乡居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地位相等, 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保障乡村居民有着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地位和权益。二是机会的平等公正。“个人权利保护、竞争机会均等、对弱者更多关怀, 这是社会公平正义必备的‘硬件’”(朱可辛, 2013)。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即是一种注重公平和机会均等实践象征。三是权利的平等公正。这涉及到城乡教育公正、就业公正、医疗公正、社会保障公正等多个方面, 亦是城乡弱势群体最为关心的基本内容, “毕竟坚持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就是要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权益”(洪银兴, 2013)。四是规则的平等公正。这是城乡“对称性”发展理念的根本, 亦是主体、机会、权利平等实现的前提, 需要建立城乡开放、公平、包容的规则体系, 真正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对称性”发展。
(二)“互惠性”发展路径:双向与合作
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 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 在合作中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 必然会带来合作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增益(张康之, 2007)。一是, 双向合作表现为乡村对城市发展的要素支持, 以及城市对乡村发展的资源反哺。从主体角度看, 主要体现为城市居民之间、乡村村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共同合作推进乡村建设以及城乡共生发展, 形成一个共生发展的整体性社会氛围。二是, 双向合作是对城乡弱势群体的补益和赋权。这应更多立足“乡村本位”的价值思考, 通过“乡村振兴战略”的施行, 对乡村地区进行政策供给,重新设计符合新时代乡村发展特性的政策制度, 增强乡村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促进他们参与乡村合作的积极性。并且, 这种补益和赋权的路径亦是对“对称性发展”理念(主体平等公正、机会平等公正、权利平等公正、规则平等公正)的一种有效回应。三是, 双向合作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协商对话。由于政策、规则、体制的限制, 在乡村建设和城乡发展进程中, 社会性主体(城乡居民、非政府组织等)参与政治事务、社会事务的讨论较为局限, 或者参与对话过于形式主义, 难以形成实际性的效果。所以, 双向合作即是要促使各类主体实际参与和协商对话, 通过对话创造一种共性的感觉, 创造一种有志于将上百条不同观点编织在一起的互惠互利。
(三)“共赢性”发展格局:五位一体
第一, 政治共享。这着重指政治资源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合理配置。政治资源包括“政治实体性资源(政治权力/组织)、经济实体性资源(公共财政/福利保障)、规范性政治资源(政策/法律/制度)”(陈文新, 2007)。“城强乡弱”是当下城乡社会政治资源的既定格局, 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 权力设计、权利安排、利益分配均倾向于城市社会、城市居民和城市空间, 在这种“锁定效应”下, 政治资源的不公平配置会使得农村日益贫困、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究其根源, 这和国家赶超型现代化发展的利益驱动以及农村集团的“数量悖论”紧密相关。对此, 有必要建立城乡政治资源的“共享机制”:一是, 政治实体性资源的合理安排。在政治权力和组织关系的设计无法改变的情境下, 必须保证城市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 通过完善的管理, 强化城市资源下乡和对乡村的反哺, 接纳和包容城乡边缘群体, 同时, 应更多通过“乡村软治理”的路径推进乡村建设和城乡和谐共生。二是, 经济实体性政治资源的合理分配。这并非指城乡之间的平均分配, 而是要摒弃财政投资的城市偏向政策, 逐步建立起符合东中西部、城乡区域自身发展需求的经济分配体系, 这更多应是一种“橄榄型”的结构体系, 让中层阶级占据社会大多数。同时, 要保证公共财政初次分配的效率公平, 以及建立完善的再分配的公共福利体系, 保证乡村弱势群体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三是, 规范性政治资源的合理设计。这可通过政府对城乡社会的统一整合, 对以户籍制度为核心, 包括社保、就业、土地等城乡二元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和重构, 消解城乡居民的身份二元, 促进城乡利益均衡, 增进城乡之间的对称性和共生度。
第二, 经济共荣。“经济的核心是对经济利益的占有和分割问题, 即是社会成员和利益主体对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丁龙召, 2003)。当下城乡经济分配的不公正着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 从农村社会自身来看, 主要体现在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正, 即“权属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另一方面, 从整个城乡社会系统(国家)来看, 主要体现为工业发展资金对农业的支持与反哺力度不足, 即“国民经济分享不均”问题。对此, 笔者主要提出城乡“经济共荣”的互利机制, 主要表达的是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发展之间的一种利益互动与共同繁荣关系, 以通过城乡经济的合理分配来促成经济的对称互惠共荣发展。包括两点:一是, 城乡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 即“土地发展权同等”与“权属利益均等”, 有必要进行征地补偿原则和产权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逐步建立“同地、同价、同权”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重新赋予村集体本应有的土地发展权与权属利益权, 让村集体可以适当对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实现增值收益。当然“同地、同价、同权”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在现阶段很难一蹴而就, 可以尝试“同地、同价、不同权”的集体土地改革, 至少让农民和集体获得平等的土地收益。二是, 工业对农业的支持与反哺, 即“国民经济合理分配”。可通过建立“制度反哺(摒弃城市偏向政策)、技术反哺(城市先进技术引导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财政反哺(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 实现工业与农业的互动双赢。
第三, 文化共融。文化的发展总是经历着“原生态—冲突态—妥协态—和谐态”的递进历程, 其中, “文化共生的和谐态是文化共生的根本价值向度”(邱仁富, 2008)。当下城乡文化冲突与文化鸿沟显著存在, 主要表现为现代城市文化与传统乡土文化的排斥与不相融,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即是进城务工人员归属认同的游离, 由于他们兼具乡土文化与城市现代文化于一身, 大多呈现出自我身份的不确定(我是谁)、对乡土文化认同的衰弱(从何而来), 以及对城市文化认同的迷茫(去向何处)。这和“文化共同体”的解体以及“消费主义文化”的冲击紧密关联。对此, 笔者主要提出城乡“文化共融”机制,旨在通过“城乡文化共同体”的建构来消解城乡居民在文化心理上的相互排斥与零和博弈, 以弥合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与鸿沟, 而“文化共同体”建构的本质主要在于乡村文化的现代化转型, 以及在转型过程中城市文化对乡土文化的吸纳, 因为“文化共生主要是强势文化承认弱势文化的发展空间, 而弱势文化则不断吸收强势文化的合理因素”(邱仁富, 2008)。主要分为三大层面:一是, 在文化观念上, 要充分吸纳传统乡土农业文化遗产, 建立现代城市生态工业文明理念, 权衡好“如何发展”与“为什么发展”, 同时努力塑造“精神农民、健康农业、环保农村”的乡村建设精神, 在保持好城市与乡村功能差异的基础上, 实现共生发展。二是, 在文化符号上, 可在城市打造以农业特征为主的发展区, 比如一些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农业等, 可让市民通过这些真实事物和产品的直观感受, 接纳传统的农业文化;另外, 可有选择地对乡土传统民间艺术进行再包装, 比如, 通过对传统手工艺的展览、在市民的生活用品设计中融入手工艺文化等, 在不自觉中转变城市市民对乡土传统文化的认同与体验。三是, 在文化记忆上, 要用包容性的眼光看待乡土记忆, 并选择性地对地方文化记忆进行重构, 比如, 南京每年一度正月十五的夫子庙元宵灯会即实现了现代文化与传统记忆的交融。
第四, 社会共建。城乡共生发展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融合发展, 这里的社会建设侧重指民生事业的发展, 也即是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与社会保障。城乡社会建设的差距除了与政府城市偏向的政策有关外, 社会力量发育的不足与合作缺失亦是关键。一方面, 乡村社会内部由于人才精英的广泛外流, 导致村社缺乏合作建设的基础;另一方面, “半熟人社会”和“工具性利益”的影响, 也使得民众之间很难组织起来共同应对社会建设的不足, 更多是自顾“家庭私域”, 而不愿过问“公域性”事务, 也就有了新农村建设中“官动民不动”的无奈景象。因此, 需建立城乡共生发展的“社会共建”机制, 调动市民社会力量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遵循“认同—信任—合作”的建构路径, “社会共建”机制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 针对“官动民不动”的乡村建设困境, 构建“官民合作共建”机制, 比如, 地方政府应通过政策供给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 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 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 基层政府可通过软控制(私人感情、乡土情结等)路径, 激发乡村精英对农村建设的参与热情。二是,针对当下社会原子化、认同缺失、一致行动弱化的问题, 构建民众之间的“集体行动共建”机制。在制度层面, 可通过地方性制度规范的建立, 增强民众对地方社会事务建设的一致认同, 提升民众内部的凝聚力与合作力;在实践层面, 可通过合作组织的建立, 为民众合作提供平台。比如, 一些地区的经济合作组织(农蔬果园)、文化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同时, 将部分“搭便车”行为的个体排除在公共品合作组织之外, 真正促成公共合作的实现, 推进城乡社会事业的共建共生发展。
第五, 生态共治。生态文明建设是针对当下环境恶化、环境冲突、环境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的严峻事实而提出的。在城乡生态建设上, 地方政府主要遵循一种“不出事”的行动逻辑来应对城市边缘区域和乡村地区的生态问题, 并且这种运作逻辑主要通过“运动式治理、利益合谋式治理、对环法政策的地方性悬置”等三种策略式变通而鲜明表达出来。这种生态建设的失范主要体现为:一是, 农村居民生态权责的不相称, 即乡村居民拥有较弱的生态权利与承担较重的生态职责之间的不一致状态;二是, 城市生态危害对农村的转嫁, 即污染下乡, 这导致农民生态享有权的缺失以及乡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 有必要建立城乡“生态共治”机制, 即要在合作式治理中形成一种“整体—利益”、“和谐—竞争”、“平衡—自利”的城乡生态善治关系。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 以生态型政府为建构基础, 设计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城乡生态治理制度, 通过道德制度的伦理关怀、生态合作的利益补偿、生态融合的发展道路来保证城乡居民生态生存权、生态利益权、生态享有权的同等。“通过对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环境的共同规制,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促成城乡生态的一体化发展”(郝锐等, 2017)。二是, 以合作式治理为建构路径,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民众、非政府组织公共参与的合作型治理机制。在治理性质上, 政府需尊重公众诉求, 设计合作参与的环境治理制度;在治理范围上, 合作治理涉及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多个环节;在治理机制上, 必须建立责任连带机制、软约束机制、财政奖补机制, 最终促进城乡生态的共同治理与永续性发展。
五、结语:城乡共生与社会正义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是一个以“平等公正”为发展理念、“双向合作”为发展路径、“五位一体”为最终发展格局的新时代的城乡关系解释框架。这是“中心城市、中小城镇、新农村”等共生单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大方面对称互惠共生发展的一种新模式。从广义上看, 城乡共生式发展是对中国城乡关系变迁的一种理论总结, 是城乡关系从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寄生模式”、到改革开放时期的“偏利共生模式”、再到后税费时期的“非对称互惠共生模式”的总体概括;从狭义上看,城乡共生式发展即是指城市与乡村的“对称互惠共生发展”, 这是中国城乡关系在新时代的发展指向, 旨在彻底消除城市偏向和二元结构, 在利益分配、发展速率上同步进行的一元化状态。
一方面,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模式可在合作式治理中超越二元封闭, 实现社会正义的重构。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首先是以多中心治理为核心逻辑, 是“大城市—中小城镇—新农村”的共同建设。其次, 这一发展模式更加注重城市对乡村的反哺, 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赋权, 让农民群体、农民工群体获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最后, 更为重要的是,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模式是以双向合作为根本保障, 通过官民合作、社会合作参与的方式, 促成城乡一元化治理的形成。当然,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并非指城市与乡村的“完全一致”, 因为绝对均等的分配不仅与资源配置相违背, 更会抑制城乡社会的整体性发展, “对称互惠共生”更多是指在保持城乡功能性差异的基础上, 实现“让城市生活更美好、乡村让城市更向往”的关系形态。
另一方面,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模式可推进“强国家—强社会”关系的生成。从学理层面看, 城乡对称互惠共生发展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乡村的一种治理改革, 是寻求乡村治理的“善治之路”, 而这种“善治”势必离不开国家对社会的“服务与引导”,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好合作, 表现为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这种“强国家”的治理, 并非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社会的全能控制, 而是指在新时代国家以“服务型和引导型”的角色为乡村建设和城乡共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均等化的公共品供给。比如, 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即是如此。而“强社会”的发育, 更多是指市民自治组织的强大, 以及民众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
总之, 中国的城乡关系必将经历“解构—重构—建构”的过程, 从过去的“寄生对立关系、偏利排斥关系、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到新时代的“对称互惠共生关系”, 符合中国城乡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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