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认定和统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数,是推进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至关重要的前提要件之一。实际操作过程中,在认定和统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数时,有的以家庭户籍人口为准,生搬硬套,是多少就算多少;有的以家庭在家的人口为准,有多少就算多少。本人认为,这两种认定和统计方法都有失偏颇,都不能准确认定和统计贫困家庭的贫困人口数。家庭人口,应指长期(通常半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开支和收入的人员。贫困家庭的贫困人口数,应以家庭户籍人口为基础,结合是否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开支和收入来进行认定和统计。具体地讲,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把握:
一、以户籍为基础,结合是否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开支和收入,整户识别、准确认定贫困家庭的贫困人口
户籍是认定和统计家庭人口数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在许多偏远地区、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发育程度低,公共服务管理未完全跟上,家庭户籍人口数与家庭实际人口数的差异很大。有的分户未分家,户籍虽然分开了却没有分家,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有的分家未分户,虽然分了家,各过各的了,但户籍却仍然在一个本上,没有分开。有的人在户不在,出生、超生、非婚生、收养了的未上户,娶进门的户口未迁入;有的户在人不在,死了的未销户,嫁出去的未迁出户口,还有的虽然户口在,但人早已不知去向;等等。
因此,认定和统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数,既不能简单地以户籍人口为准,也不能以在家人口为准,而应以家庭户籍人口为基础,结合是否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开支和收入来进行认定和统计。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与共享开支和收入两个要件,缺少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家庭人口。没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家庭人口;虽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共享开支和收入的,也不能认定为家庭人口;没有共享开支和收入的,不能认定为家庭人口;共享了开支和收入,但没有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也不能认定为家庭人口。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认定贫困家庭分户未分家、分家未分户、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等不同情形的贫困人口
情形一:分户未分家。分户未分家,是指虽然户籍上已分开,但仍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的人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圴作为贫困人口统计;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均不作为贫困人口统计。在数据处理时,原则上以人口多的一户为主统计贫困人口数;也可以按实际的户口数统计贫困户数,并分别统计贫困人口数。在统计贫困人口数时,应注意避免把其中一部分排除在外,少计算贫困人口。
情形二:分家未分户。分家未分户,是指户口虽然仍在一个户口薄上,未分户,但实际上已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实际居住、生活情况和支出、收入管理情况,分开进行认定。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应作为贫困人口统计;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不作为贫困人口统计。在数据处理时,可采取先分户,再分别按户籍进行认定、统计,或直接分别进行认定、统计的方式进行处理。在统计贫困人口数时,应注意避免把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部分纳入贫困人口统计,造成多计算贫困人口。
情形三:人在户不在。人在户不在,是指人已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享支出和收入,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上户口,或户口未迁入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原则上应把未上户口和户口未迁入的人员纳入家庭人口一起进行认定。同时,出生、超生、非婚生等未上户口的,应上户。收养、婚嫁等户口未迁入的,应迁入。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均作为贫困人口统计;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均不作为贫困人口统计。在统计贫困人口数时,应注意避免少计算人在户不在的人口和同一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生活地双重纳入、重复计算。
情形四:户在人不在。户在人不在,是指虽然有户口,但因死亡、婚嫁、出走等原因,实际上已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更没有共享支出和收入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原则上应把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排除,然后再进行认定。同时,死亡的,应核销户口。婚嫁出去了的,应迁出户口。出走的,应查找其下落,实际上已独立出去的,应迁出户口。符合贫困户条件的,排除户在人不在人员后的人口作为贫困人口统计;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均不作为贫困人口统计。在统计贫困人口数时,要注意避免多计算户在人不在的人口和同一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生活地双重纳入、重复计算。
情形五:特殊人员。特殊人员,是指贫困家庭中纳入低保、“五保”的人员,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整户(包括1人户)纳入低保的,“两线合一”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两线合一”后,因低保线已与贫困线相同,不再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未整户纳入低保的,应把低保人员的低保收入纳入家庭收入一并计算,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不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贫困家庭中有“五保”人员的,因“五保”人员的生活已得到保障,“五保”人员不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贫困家庭中有现役军人的,应以家庭户籍人口数认定和统计贫困人口。贫困家庭中有服刑人员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作为贫困人口统计;服刑期满后,所在家庭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则将其纳入贫困人口统计。
三、实事求是,准确认定户籍是非农业人口,但实质上仍居住在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并享受农村政策的贫困人口
长期以来,通过花钱买、失地转等多种途径,许多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许多国有农(牧)场改制成了行政村,但人员却保留了非农业人口的身份。这类人群,虽然从户籍看属非农业人口,但实质上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并享受着农村的各项政策。如果不加区别地把这类人群作为非农业人口对待,把这类人群排除在脱贫攻坚的范围之外,则难免有失公允,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将这些名义上虽属非农业人口但实质上与农业人口无异的人群纳入脱贫攻坚的范围进行识别,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应作为贫困人口认定和统计,对其进行帮扶,使其摆脱贫困,过上“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三有、四个好”的日子。
(作者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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