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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等:社会分化视域下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建构

[ 作者:刘海军 王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0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社会分化造成了农村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共同体形态的嬗变和文化生态的多元态势。这给农村基层协商议程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建构完善、健全的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是消解协商困局的必然抉择。它能够有效地弥合社会分化,促进“休戚与共、共享发展”的农村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建构必须完善农村权力(利)架构,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形塑基层协商权威,构建“党建+”的基层治理;规范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构建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机制。

关键词:社会分化;协商民主;协商机制;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乡村治理体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构成要素,对于彰显人民民主的真谛与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分化则是当前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重要表征。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既是社会分化背景下“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制度依托,也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必然抉择。

一、农村社会分化的具体表现

社会分化是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并在农村各个领域不断蔓延。当前,社会分化“肆无忌惮”地对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共同体形态和价值理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农村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革

农村已不再是“铁板一块”,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农村社会的重要风险源。农村社会由于受到经济、价值、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致使原有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难以维系。

1.经济结构的变革:经济纠葛复杂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取代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调整的关键举措,它激发了个体的自主性,并使农村生产力突破原有的束缚而获得长足的发展。农村复杂的经济纠葛现象正是在农村经济体制调整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最显著表征就是农村的经济纠葛呈现出复杂化境况,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公共资源的多样性。二是农村利益分配的非均衡化,弱势群体与强势力量的对立趋势凸显,分配正义成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三是农村经济斗争的多发化,群体抗争甚至演化成村民维护其切身利益的“惯用手段”。

2.社会结构的变革:强势力量的崛起

农村社会正经历着由“一体的”社会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转变的过程,农村强势力量则占据着“金字塔结构”的顶层。具体来说,农村的多股强势力量主要包括:(1)宗族力量。宗族力量是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延续,具有坚实的历史根基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宗族力量成为农村强势力量的重要一支,依托于宗族权威而存在。(2)宗教组织。当代我国农村的宗教组织受历史和时代的影响,同传统时代相比较更具复杂性: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佛教和道教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受开放政策和意识形态渗透的影响,西方宗教也快速地潜入到我国广泛的农村地区。(3)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在成立之初,与当地村民的经济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伴随其规模和实力的壮大,其“特殊利益”与“自我意识”不断增长,甚至变为“争民之利”和“争民之权”的角色。(4)精英群体。农村涌现出一批占据甚至垄断一定政治信息、经济权益和文化资源,并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政治感召力的精英分子。(5)派系力量。社会分化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对传统社会的撕裂;另一方面,它衍生出大量新型的社会力量。而当前派系力量的蔓延既是社会分化撕裂传统社会的结果,也是分化集聚和重组社会力量的产物——受共同利益与同质价值的驱使所致。

(二)农村共同体形态的嬗变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社会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空间有限的”政治共同体,其特征在于:人民公社是政治信息输出的主要载体,即人民公社是村民对外输出政治诉求的桥梁——构成公社时代政治信息输出最基本的形式;人民公社是政治信息输入的主要载体,即人民公社的大包大揽造成了政治信息输入的单一性;政治活动的基本场域局限在公社这一狭隘的单元内。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与社会分化的离心效应,农村共同体形态发生变革。

1.农村政治共同体的式微

首先,农村政治沟通的包容性衰退。政治平等是政治沟通的前提,“政治体的所有成员都应当被平等地包容到决策制定的过程中”。然而,当前农村的公共决策具有鲜明的精英化和寡头化倾向。与此同时,政治冷漠的扩散也逐步将农村“活性”的政治生态瓦解——村民不再活跃在公共领域的政治交往当中,而是将自身封闭和孤立在家庭、家族的狭隘场域内。其次,村民利益表达方式存在“非理性”倾向,对公共政治生活造成了阻塞效应。由于缺乏政治共同体对民意的收集、整合和回应,村民归属感和幸福感弱化,其利益表达方式陷入失范和无序的窠臼,诸如集体上访、静坐和示威、集体闹事等非制度化的社会抗争事件此起彼伏。

2.农村伦理共同体的式微

在社会分化的浪潮中,农村伦理共同体也呈现出式微之态,已无法维系其对农村社会的感召机能、整合机能与组织机能。伦理的共同体在我国农村地区拥有数千年的演化历史,具有浓厚的历史意蕴。同质化的文化风俗、宗族意识的“固化”和宗族组织的形成、区域联结与共同生活等要素,是农村伦理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所在。但是,农村收入分配的差异化致使社会分化在农村蔓延,甚至造成了一定的阶层分化现象,农村的经营方式的分化也日趋明显,这些都严重割裂了农村伦理共同体的经济联结。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动也对农村伦理共同体的原有的血缘联结和宗族联结带来了巨大影响。

(三)农村文化生态的演变

当代中国农村的文化生态在现代化建构的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嬗变。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在整个文化生态当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但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政治生态的变革,农村文化结构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村民价值理念的差异性明显,异质性文化组织的兴起以及村民文化冲突日益凸显。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念、传统价值理念与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在日趋分化的农村社会中都获得了“生长”,致使农村的文化生态呈现出多元竞争态势。首先,宗族理念、宗教理念等传统价值理念的遗留。宗族理念对于村民自治的推进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宗族理念所塑造的传统村落治理模式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历史经验和价值支撑;另一方面,宗族理念所蕴含的族长制和家长制使妇女和外来人员处于边缘地位,同时也使村民自治的空间封闭在宗族关系中。宗教理念对村民个体性与创造性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区域性民俗(村落)文化的承继。民俗习惯及其文化对于村落的社会发展和民主治理具有特殊意义,对国家治理政策的执行与农村基层事务决策产生巨大影响。再次,马克思主义文化的有效扎根。马克思主义文化是塑造农村社会结构、政治生活、经济结构和文化生态的根本价值理念,但马克思主义文化的认可和认知尚有待进一步大众化,马克思主义价值理念的引领功能也有待提升。最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在农村的蔓延和发展。新自由主义作为西方对我国普通民众进行价值渗透的一种社会思潮,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迅速向我国农村地区渗透,它不仅会影响民众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看法,而且也侵蚀了农村地区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和宗族观念的凝聚力,甚至推动了农村社会“个人主义时代”的到来。

二、社会分化对农村基层协商带来的消极影响

社会分化对我国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带来了一系列负效应,其中极为显著的是给当前农村的基层协商议程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价值层面:协商理性趋于“流失”

协商的目的不仅仅是个人诉求的展现,更是为了实现“偏好的改变”。而这必须立足于协商理性的支撑。协商理性主要包括协商精神和公共理性两个方面:协商精神能够使“个性化、自主化”的社会主体抛弃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积极参与到协商实践当中;而公共理性则是协商精神的升华,它促使协商主体能够基于理性、中立的立场,认真地倾听、回应他人的价值诉求。当前农村的社会分化对协商理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1.社会分化造成了社会的复杂性,使现有的协商理性难以承载

“现代社会复杂性最与政治相关的方面在于日益严重的社会分化倾向。”当代村民所涵养的协商理性主要得益于集体经济时期所创造的价值传统和村民日常交往中形成的协商习惯。但是,农村的社会分化极大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政治上,农村公共权力的分配状态日益复杂化;经济上,村民的利益纠纷与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文化上,农村社会受到了多元文化的冲击。村民现有的协商理性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冲突。

2.社会分化扩大了协商主体的异质性,淡化了社会主体之间的认同和相互信任

价值认同和相互信任是理性协商的前提:价值认同能够提升村民的协商精神,减少直接冲突的发生;而相互信任则有助于公共理性的发挥,即基于对他人的信任,能够在协商过程中搁置自身的主观偏见,并对他人保持开放、理性与合作的态度。社会剧烈的分化则打破了原有的价值认同和信任网络,使村民变成孤立的、猜疑的甚至非理性的个体。

(二)组织层面:协商机构走向“碎片化”

协商机构是政治系统的核心要素,它是政治信息交流、输入和输出的条件,也是政策实施、反馈以及政治议程得以持续推进的基石。因此,协商机构的培植、改革和参政,对于构建良善的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代中国农村的协商机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村委会为核心所构建的协商机构;第二,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所搭建的协商机构;第三,农村社会组织。这三类协商机构承担着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的协商议程。然而,社会分化对农村协商机构造成了一系列损害:首先,社会分化打破了协商机构的合作性。社会分化加剧了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和彼此之间的猜忌,导致农村的协商机构演变成一种形式化的存在,无法承载真实、有效的协商活动和自治活动。其次,社会分化造成了农村协商机构之间的冲突、竞争态势。村委会协商机构和村支部协商机构本是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是,受复杂的经济利益的影响,两者变成了相互竞争的角色。最后,社会分化促使协商机构走向“自我肢解”的状态,影响了协商机构的自我孕育、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受社会分化和村民异质化价值追求的影响,村支部协商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作用在逐渐弱化;受不正之风影响,部分村支部无法保持协商和决策中的群众立场。尤其税费改革后,“富人治村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伴随着“资本主导、行政主导或公共规则主导”的“富人治村”现象在协商机构“碎片化”境遇中的快速崛起,村民自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制度层面:协商规则、协商程序和协商决策存在失范性

协商民主的基本运作主要涉及到协商规则的制定、协商程序的规范和协商决策的落实。协商规则是确保协商民主走向规范轨道的保障,它也是协商民主走向实践的重要前提;协商程序则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有序开展;协商决策是检验协商民主实效性的重要标准,它也构成协商民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共识性的决策。然而,社会分化对协商规程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1.协商规则制定的利益化导向,有失公共性

社会分化造成的多股强势力量掌握了协商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强势力量对协商规则制定权的占据,势必严重影响协商规则的公正性,甚至导致协商规则成为农村强势力量维持其资源垄断地位和话语领导地位的游戏规则。

2.协商程序的形式化走向,村民自治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

受规则制定及协商主体个人政治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协商形式的平等并不能保证协商实质的平等。社会分化打破了村民的同质化,造成了精英群体和寡头势力。农村精英和寡头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利用形式上平等的协商程序,凭借垄断的话语表达权大力鼓吹其价值或利益诉求的正当性,误导普通村民的协商立场。

3.协商决策难以达成或在实践中难以落实,村民自治的实效性遭受损害

当前,社会分化对偏好的理性转变和合理的价值(或利益)重叠造成严重的挑战:一方面,社会分化使村民的差异性不断扩大,而不断扩大的个体差异又导致价值(或利益)的重叠界面越发有限;另一方面,社会分化造就了一股“反传统性”的社会潮流——反传统性是指“原有的社会制度、结构和实践已不再如从前那样影响并塑型我们的行为”,社会中的个人主义和权利主义逐步支配着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协商决策在达成或实践进程中,被社会分化所携带的“负能量”所摧毁,村民的切身利益难以在协商中获得有效的表达和维护,村民自治成为“空中楼阁”。

三、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建构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是克服社会分化所引发的农村基层协商危机与自治困境的必然抉择,这主要体现在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社会分化弥合作用以及对农村命运共同体创建的促进作用方面。

(一)弥合社会分化,推进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

社会分化造成了传统的、集体主义的道德规范和价值理念的边缘化,导致农村的公共生活的冷漠化和村民经济交往、政治参与的个人主义取向。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作为塑造和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与村民社会行为的重要媒介,对于公共领域和个体行为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1.有利于弥合社会分化

首先,通过农村基层协商机制,能够实现对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公正分配,并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对农村弱势群体给予有效的经济帮扶。其次,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对于农村政治生活的“去精英化”有重要意义。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强调农村的公共决策必须立足于广泛的村民参与、真实的民意表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增加。因此,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对于打破农村精英群体和强势力量对农村政治生活的垄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较为广泛的基层协商模式有:村民集体议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两委会”(即村委会和村支部会议)和社情民意恳谈会,各种协商模式对社会分化的弥合效应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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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重塑道德传统,促进异质价值理念的互动与融合

首先,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有利于重塑道德传统。社会分化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导致农村社会存在一股道德虚无主义现象。在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支撑下,各类协商、合作平台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搭建,这为村民合作精神的培育开辟了广阔的实践基地,也为村民良好道德规范的形成提供了制度规范。其次,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有利于促进异质价值理念的互动与融合。协商民主不仅仅是一项政治活动,更是文化与价值的交流活动,它为各种价值的表达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多元价值的互融和价值冲突的消减。

3.有利于推进农村矛盾化解机制建设

经济利益的冲突、政治权利的冲突、价值观念的冲突和历史、传统的冲突构成当代农村矛盾的基本形式。目前,这四类矛盾在社会分化的催化下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处理方式极端的特征。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农村矛盾处理方式的极端化现象,增进村民的信任、协商与合作;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村矛盾提供协调和化解的基本平台,从而扩展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的运作形式。

(二)推动构建“休戚与共、共享发展”的农村命运共同体

社会分化逐步消解了中国农村社会传统的行为规范,从而使农村社会日益呈现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自我意识的强化”和人际关系的不确定性不断深化,使“人类走入了风险社会。”质言之,农村社会正逐步丧失其整体性,取而代之的是个人主义日渐凸显与风险频发的状态。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对于回应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农村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社会结构的碎片化和个体自我意识的极端化是造成当前农村社会风险日益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社会结构的重组、凝合和优化,实现分化境况的弥合。塑造农村基层共同体能够有效地将原子化的村民组织起来,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结构的完整性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本身建构在以村委会、村支部和村级社会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共同体上。与此同时,它对农村基层共同体的塑造具有推动作用:首先,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为农村基层共同体的塑造提供了先进、契合的理念——协商、合作与共识的理念;其次,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为农村基层共同体的塑造提供了发展路径与制度依托;最后,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为农村基层共同体的塑造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农村基层共同体向心力、凝聚力得到增强。

2.促进农村良序公共生活的创建

学者阿伦特认为,由人类互动的行动所构成的公共领域是人类自我展现和自我实现的基本场域,而这也构成了人的存在。“交互行动和自由交流的活动”构成人类的基本政治生活,而基于行动基础上的公共生活则是人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协商机制强调打破封闭的政治交往形态,主张成员平等、理性地开展偏好互动与诉求研讨。因此,它有助于打破“各自为政”的公共生活与“分庭抗礼”的治理格局,营造良善的公共舆论环境和形成“协商、自主、协作和共享”等理念或原则,进而创造出向批评开放、向未来开放、实行民主制度和共享共进的公共生活领域。

四、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建构路径

建构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是克服因社会分化所引发的农村协商危机与自治困境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农村权力(利)架构,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权利架构的合理化是建构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条件。当前农村的权利架构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两委”权限的模糊,职能界定不清,公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村民基本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致使村民自治权利缺乏真实的保障;最后,上级政府对于乡村治理存在越权行为,“上下联通”的“共治”局面有待“疏浚”。

1.界定“两委”权力和职能范围

必须明确两者的基本权力范围:首先,村支部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导者,必须肩负基层协商的领导角色、教育角色和监管角色;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协商的组织者,必须肩负协商实践的“组织职能、动员职能和执行职能”;最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对于基层协商活动的支持力度和参与力度,保证社会组织的议事权和参与权,借此增强基层协商的“合作性、组织性和共享性”。只有积极发挥“两委”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公共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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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晰和保障村民基本权利

界定村民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保障村民基本利益的前提条件。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较,当代村民的权利发生了一定的嬗变。具体而言,当代村民的权利框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平等权、自治权和参政权构成村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次,劳动权、财产权和利益公平分配权构成村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最后,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和环境权构成村民的社会权力。从保障农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才能保证基层协商与村民自治的真实性。

3.对上级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定与规范

当前,乡村社会在上级政府行政干预下,形成了“官派格局”,即政府过多的行政干涉和计划管理对村民自治与基层协商带来巨大的挑战。必须厘清上级政府在农村基层协商中的权限:首先,上级政府是基层协商的指导者,也是最重要支持者,包括资金支持、场地支持和舆论宣传支持等;其次,上级政府必须及时回应和落实基层协商的各项决策;最后,要遏制上级政府对村民基层协商的不合理干涉,包括发起干涉、协商进程的干涉和协商共识的干涉。

(二)形塑基层协商权威,构建“党建+”的基层治理

当前的社会分化造成原有的民意表达渠道的阻塞和群众表达意识的淡化。因此,有必要“培育农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创新农村基层治理实践,实现民意疏导的有效化和诉求表达的组织化。

1.确立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地位

协商权威不能由社会个体独立承担:一方面,社会个体的权威性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社会个体带有价值偏好和利益倾向,无法保证对农村基层协商的公正引导与协调。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于承担协商权威的角色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农村党员的政治素养和奉献精神相对较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较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具备良好的组织与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回应基层协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不是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构成的,它能够保证基层协商的公正性。因此,协商权威只能由农村基层党组织承担。

2.多渠道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农村基层协商的权威机构,在社会分化的浪潮中,必须强化以下工作:首先,“扩大基层党组织建设覆盖面”,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弱化”倾向,必须通过强化基层党建扩大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其次,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化建设,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当前,部分地方之所以存在村支部被“空置”的局面,就在于村支部缺乏明确的服务职能和角色定位。因此,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经济服务、政治动员、文化传播、社区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最后,推进基层党建模式的创新发展。一方面,提升农村基层党建的开放性,推动党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打破基层党组织发展的封闭化,实现村级党组织之间、城乡党组织之间的资源共享和联动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党建+经济发展、公共决策、文化交流和农村社会规划”的模式,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真正起到在农村基层协商的各项事务当中的领导地位。

3.依托“党建+”推动党的“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的有效提升

所谓“党建+”就是将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纳入到村民自治、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村公共治理的实践活动当中,积极落实基层党组织的民意汇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和监督治理职能,并强化村级党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规划、医疗教育建设和公共决策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简言之,就是通过村级党组织“牵引”整个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发展,实现农村社会的“共建共享”。通过“党建+”能够有效地将村民组织起来,并在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导向下,实现对农村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共建共享”。

(三)规范农村基层协商机制,构建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机制

农村基层协商机制主要包括法治制度、程序制度和组织制度:法治制度构成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法治保障;程序制度构成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运作保障;组织制度构成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组织保障。规范农村基层协商的制度程序和参与机制,重在强化基层协商的法治制度、程序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建设。

1.逐步建立多层级、立体化的农村基层协商法律体系

构建多层级、立体化的协商民主法律体系,是推动当代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走向法治轨道、获得法治保障的基本路径。首先,出台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法律法规,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层化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当中。当前,围绕协商民主的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国家宏观层面必须积极开展相关的调研和论证,早日出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法规。其次,制定地方性的农村基层协商章程制度。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历史传统、文化风俗和经济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制定地方性的农村基层协商规章制度。最后,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协商风俗和合作传统,这些可以纳入到我国农村基层协商机制的“软法”体系当中,进而真正实现基层协商的“因地制宜”。

2.优化农村基层协商的基本程序,保证协商实践与村民自治的有序性

具体而言,我国基层协商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基本程序:第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筛选。协商议题主要针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农民、村委会、村支部以及农村各类社会组织都可以作为协商议题的提出者,而协商议题的筛选则依赖于群众的意愿。第二,协商议程的制定。必须保证村民协商的充分性、平等性、自主性和公正性。第三,协商共识的促成与呈现。这是产生协商结果的环节,协商共识必须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可,同时必须对协商共识进行广泛的公示。第四,协商决策的执行与反馈。村委会和上级政府必须对协商决策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执行情况开展反馈与监督。一个运行良好的基层协商实践机制必须保证以上基本流程的清晰和完善。

3.多渠道促进农村协商组织的发展,逐步构建合作型组织结构

社会分化催生了原子化村落,因此,必须积极重塑“乡土团结的‘载体’”,建立完善的农村组织制度。对此,应强化以下工作:首先,弱化村委会的行政色彩,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角色,并规范村委会的工作流程与组织章程。其次,通过政府直接的资金扶持、“成立基金会”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来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长效而规范的发展,使社会组织能够填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存在的政府悬置状态。最后,依托村委会、社会组织和村支部建设“休戚与共,共享发展”的农村命运共同体。农村社会分化格局造成了村民的原子化状态,因此,必须通过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层群众协商组织将原子化的村民有机地“组合”起来。换言之,基层群众协商组织构成农村命运共同体的“骨骼”,它们的彼此合作与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地“浇筑”农村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构架。

作者简介:刘海军,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王平,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求实》2018年第2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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