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力与权威是影响村民自治单元活力和自治成效的两种组织力量。权威对自治单元的内动力具有强大的激活作用,而权力却难以产生自主能动性。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行政村是由国家权力建构的单元,规模范围超出了权威的效用边界,导致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我约束力日渐式微。因此,需重构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找回权威,激活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权力;权威;村民自治;基本单元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广大南方省份大量出现以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新形式。且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四年提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可见,当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并不完善,南方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有从行政村下沉到自然村、村民小组的趋势。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从行政村下沉?本文认为自治基本单元改革创新的依据在于自治的本质特征以及自治运行的组织力量——权力与权威。基于此,本文将对权力、权威与村民自治的内在关联进行分析,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基本单元。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人们为生存和发展必须联合形成群体。在群体中,群体行动并非依据每个个体意志来进行,而是必然要求一部分人放弃个人意志和自主权力,否则难以达成集体行动。对此,伯特兰·罗素指出,“除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外,很难有另外的关系能把他们联合在一个社会之内”,权力或权威便是让人形成这种关系的力量。
所谓权力,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行了诠释,提出权力就是社会分裂为阶级后凌驾于社会之上,控制社会居民,使之服从的力量。马克思·韦伯也曾对权力进行定义,认为权力是“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社会关系。罗伯特·达尔进一步指出,权力是命令者A能迫使B做某事,而反过来B却不能让A这样做。可见,学者们将权力放在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中考量,并将之界定为一种以强制为基础而使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力量。
权威也是使人服从的力量,但与权力不同。马克思认为,权威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是站在社会之中的无可争辩的尊敬。迪韦尔热也指出:“它(权威)使处于这种地位的人有权让处于其他地位的人服从自己,而且后者也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由上可知,权威是治理对象的自愿服从,而权力则是强制治理对象服从。
在国家治理中,权力与权威是同时起作用的。目前,学界对权力、权威与治理单元内在关系的研究分别有一定的呈现,具体如下:
其一,权力治理及其单元基础。在卢梭看来,主导国家治理的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且要实现良好的管辖需有一定的规模,“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的加以治理,也不能太小以致于不能维持自己”。孟德斯鸠认为,幅员广阔的国家必须由具有绝对强权的君主来统治,否则难以使“远离宫廷的总督和其他官员们有所畏惧”。罗素指出,因社会单位规模过大,以致于成员之间无法相互了解,而需要作出集体决策的机制之时,“不可避免地逐步发展成现代人认为是政府的某种东西”,即国家权力。约翰逊与厄尔等人也认为,国家因为规模更大,内部分化的整合遇到再进一步的困难,必须依靠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来实现治理。可见,权力是在较大规模单元内,社会难以自我整合情况下的重要强制力量。
其二,权威治理及其单元基础。柏拉图指出,城邦应由具有智慧和理性的哲学王来统治,并认为只有5040位理想公民大小的城邦才能“维持一定数量的最有节制的人的生活”,因而这个范围是最理想的城邦规模。亚里士多德提出,应当实施以代表着正义,公民普遍服从的良法权威法治。基于此,其同样认为城邦治理应在小规模范围内,并认为“一邦公民人数不能超过万人”,因为在这个规模内“足以达到自给生活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额度”。孟德斯鸠认为,在较小单元内,需依靠治理者的“美德”从精神上使被统治者主动服从,如果依靠权力强制,君主自然会对人民实行压迫,而人民则会反对君主统治,此时政体很难存活。罗素指出,在小社会单元中,社会通过个人心理起作用,人们没有任何违反习俗的冲动,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便可实现社会自我治理。可见,权威在较小的治理单元内才能发挥作用。
总的来看,有效的治理需要一定的权力或权威,且权力主导的治理适宜相对较大规模的单元,权威主导的治理适宜相对较小规模的单元。但是,已有的研究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和不足:一是并未对治理类型进行区分,即并未区分权力抑或权威所形成的是自治还是他治;二是对权力与权威的区分相对有限,特别是忽视权威的社会性,而将之视为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产物;三是对权力、权威与治理单元规模之间的内在关联缺乏深入分析。
二、权力、权威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
(一)权力、权威与自治的有效性
权力与权威是推动自治运行的两种力量,但相对于权力,权威更符合自治“自主、自力、自律”的内在要求。
1.权力、权威与自治自主性
自治即自我治理,“是来自于个人或群体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行为”。如前文所分析,权力的支配力量是建立在外在主体的强制力,并不考虑人们的愿意。而且在权力的组织范围内,权力主体是唯一的支配者。而权威是人们自由、自愿的尊敬,是一种不需强迫便能获得服从的力量。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考量自由地选择其所愿意受其支配的权威命令者。由此可见,在自治过程中,权力并非是一种自主治理,权威的自愿性、可选择性则是自治自主性的重要体现。
2.权力、权威与自治自力性
自治是个体或群体依靠自我力量去处理事务的行为。尽管权力与权威均可使农民参与到事务处理中,但存在本质差异。权力是由官吏所组成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社会机关所掌握的力量,而权威是站在社会之中,能够获得人们自愿地遵从的力量。即权力所依靠的力量是外在于社会本身的暴力机构,而权威是内在于社会之中,是社会的一部分。因而,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权力属于外力驱动治理,而借助社会力量的权威正是自治自力性的重要体现。
3.权力、权威与自治自律性
自治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和约束。权力和权威本身含有“约束”之意,但权力的约束基于外部力量强制,是一种外部约束。与之相反,权威并不具有强制性,是基于治理主体认可而形成的自我服从,是一种内部软性约束。它可以使其成员形成共同意识、统一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由此可知,权力所形成的约束并不一定是治理主体的自律,而权威所形成的约束必定是治理主体的自律。
总的来看,权力支配下的治理是基于外部力量的治理,且治理对象并不一定服从,权威支配下的治理是治理对象内心信从下的自我治理。因此,基于权力所形成的治理更多的是一种管制型治理,难以有效激活治理对象的积极性。而基于权威所形成的治理则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服从者的参与,实现自治的效益和效能。
(二)权力、权威与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
治理主体的有效约束范围与治理对象的有效认同是权力或权威治理的单元基础,并影响着自治基本单元的有效性。
1.权力、权威的约束度规制了自治单元的行动边界
权力、权威作为一种约束力量,其约束范围规制了权力、权威的作用单元,进而也规制了自治单元的行动边界。权力的作用单元是一种国家建构的单元,并不需要考虑单元内人们是否具有特定的联系。“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换而言之,当人们脱离特定血缘、地缘等形成的社会约束区域,权力便成为必要的约束力量。同时,权力的约束力来源于公共权力的威慑,“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当权力作用单元的范围过小,其维系的成本相对加重。因此,权力约束的特性决定了其主导的自治单元适宜较大的规模。与之相对,权威是基于治理主体的自愿服从而产生的软性约束力,但这种权威有着明确的效能范围。在国家权力产生之前,氏族的治理依赖于部落首长的自然权威。然而,这种权威治理是以成员固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当成员脱离这个地区,治理便失效。这一固定的地区范围便是氏族世代集居之地。可见,权威影响力所确定的自治行动单元是一个较小的单元,超过这一单元,人们便不受这一权威所约束。
2.权力、权威的认同度决定了自治单元的心理边界
认同是人们形成服从并参与自我治理的心理基础。权力是外生性力量,是依靠强制力量获得的被动服从,是在氏族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之下而产生的。因此,权力的治理单元并不需要考量治理对象的社会联系、社会互动。由此可见,权力的认同单元是一种建构的地域单元,是凌驾于权威认同单元之上的治理单元。而权威的服从是建立在人们内心认同基础上的服从,是长期互动和相互熟悉基础上的服从。因为权威产生于居民远近相望、里闾相逢的单元内,只有于此范围中人们才互知其行为、能力、门望、贫富。当这些单元扩大到难以长期互动的陌生人社会,权威认同则难以有效达成。
三、权力、权威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历史演变
从实践的维度来看,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力量经历了从血缘权威、社会权威到国家权力的历史变化,农村基层的自治单元随之由宗族、村落变为乡村。在这一历史变迁中,主导我国村民自治的权威力量逐渐弱化,被国家权力所替代,并促进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新自治基单元的产生。
(一)血缘权威与宗族单元
“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宗族既是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传统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这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天然组织中,父亲、族老、酋长等成为自然所赋予的权威者,其没有强制手段,但服从者对之则是“虔敬”的。同时,“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为家族的主权,而予以法律上的种种权力,自亦希望每一单位的主权能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可见,这种宗族的治理也为传统国家所认可,成为地方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另外,血缘权威的约束力与认可度止于宗族这一单元边界,宗族之外,权威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甚至“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
(二)社会权威与村落单元
村落是一个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相互结合的有限范围共同体。在传统乡土社会,人们在一些特别事务、紧迫事务上常需家族共同体以外的力量来帮助,于是一群紧挨在一起居住的家族(宗族)组成了村落共同体。在自然村落中存在着以里老和老人为中心实施的各种自治功能。因此,村落是传统社会重要的治理单元之一。而村落的形成与范围则受制于人们互动形成的情感与认同。对此,费孝通先生用“熟人社会”以概之,“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但村落与村落之间,由于交往少,村民“十里不同音”,形成了相互隔绝的状态。
(三)国家权力与乡村单元
长期以来,国家权力不下县,乡村依靠族老、乡绅等权威者进行自治。但明清以来,随着政权的逐渐稳定,国家权力不断向县以下延伸,以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并形成乡、保等治理单元。由此,“乡村社会具备了较完整的行政职能,拥有了众多的基层官员,而非皇权远离、绅权统治的区域”。但不同于宗族单元和村落单元,乡、保是基于国家统治目标而划定的单元,且这些单元与传统宗族、村落等并不一定重叠。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尽管名义上存在乡绅自治,但在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政权的“内卷化”使原来作为权威主导者的保护经纪被土豪、劣绅的赢利经纪所替代,其更多承担的是税收、抓兵等国家委托事务。
1949年以后,我国一度形成了政社一体、行政主导的人民公社单元。但最终被村民自治制度所取代。尽管村民自治诞生于自然村,但作为一种制度推广则主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而之所以以“行政村”而非“自然村”为基本单元,主要在于国家权力的建构。一是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组织就建立在生产大队一级,同时生产大队还拥有完整的准行政管理组织,这种组织的完整性有利于行政管理的延续和顺利执行。二是在较大的地域单元设立村委会,也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然而,权力主导所形成的行政村自治使村民自治面临民主参与不足、自治效率低等问题,难以激活村民的内生动力。一方面,在“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处境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精力集中在应付上级交办任务,难以及时有效处理村民诉求,难以为村民所认可。也正因如此,并非“干部”身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却被群众称为“干部”。村民自治被群众视为政府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行政村的较大规模使村委会的权威难以形成。当前,几个村委会干部要面对散居于数十平方公里的数百个农户,部分村民甚至几年见不上村干部一面,相互之间互不熟悉,难以形成集体认同和有效的权威带动。
近年来,国家正处于逐步强化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过程中,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激活村民的内生动力。由此,在广大南方省份,呈现出大量以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新探索。如四川省都江堰市以自然散居的院落、坝子为基础整合形成新的院落、坝子等基本单元,湖北省秭归县基于地域相近、产业相同等原则在行政村下划分出若干个村落。并在此基础上,引入群众认同的贤能人士,带动农民开展自治活动。
可见,当前开展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其重要功能就是利用自然村或是村民小组这一单元激活乡贤能人等权威主体的作用,为村民自治提供组织资源。具体而言,就是借助乡贤权威的号召带动,以此建立家户与家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形成共同体的内聚力和认同感,促进基层自我治理与自我服务。
四、结论与讨论
(一)权威决定的自然村单元是激活群众自治的基本单元
有效激活村民的参与活力,挖掘村庄内部资源,实现村民的有效自我组织与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价值的关键所在。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威具有自愿性、内生认同性,更能激活自治主体的参与,实现有效自治。因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如何有效利用乡土社会中的权威资源,是实现村民自我治理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大量行政村试图将经济能人、社会贤能等吸纳进村民委员会,以此发挥社会权威的带动作用。但是这些社会权威在过大的行政村单元内仍然难以获得广泛认同,往往只能被某一个自然村村民认同却难以被其他自然村村民认同。因此,村民自治要找回权威主体,就需要在自治单元上进行突破,以此寻求权威形成的社会条件。当前广东、广西以及湖北等地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很大程度上就是向下挖掘和利用自然村这一单元,以此更好的形成社会权威认同,发挥社会权威的作用。
尽管我国村民自治长期以来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运行,但在行政村之下的自然村仍保留着自我治理的传统资源。一是自然村为人们日常生活交往的最主要区域,构成了农民生活互动的基本单元。二是现代民主机制的渗透,自然村成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单元。由于行政村自治单元过大,往往会难开、事难议。因此,村民自治过程中往往召开的是组民大会而非村民大会,自然村成为了村民直接议事论事的自治单元。三是大量公共事务管理建设的需要,使自然村成为重要的社会行动单元。“农民逐步脱离狭隘的血缘宗法关系,步入地域性社会群体。”在当前地域性社会里,村民的社会治安、社会福利、水利设施维护等需要自然村这些小共同体来共同决定。如自然村仍然承担着村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词节功能,自然村村民出现增人减人时,一般在自然村内词节而不是由行政村来词节。
(二)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自治限度需要国家权力补充
在利用社会权威探索村民自治新形式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社会权威的限度。一是当前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社会利益日益复杂化,在历史自然村落中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与社会联结同样面临弱化问题。可以说,自然村落社会也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基于共同认同、长期互动的社会权威日益难以形成。二是当前社会中大量权威主体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事实上大都已不在农村,与农民联系日益减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三是人们一些跨村落、跨区域的需求,常常超出了既有权威主体的作用单元,而在这些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又往往难以形成共同权威认同,成为了权威自治的“真空地带”。
因此,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同样面临着自我词整的压力与动力。一方面,社会权威作用的日益弱化和单元范围的限度,需要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需要寻求新的作用形式,如通过农村党员、村民小组长等主体的作用发挥,以此获得更有效的社会认同。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简介:刘思,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筹)博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东南学术》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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