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朱恒鹏:谁的新农村:土地何不归农民所有

[ 作者:朱恒鹏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09 录入:王惠敏 ]

回乡探亲,遇土生老爹,把酒话桑麻,聊尽人生事。说完了土改、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制后,老人又兴致勃勃地谈起了土地制度。

一、土地何不归农民所有?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八十年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人主张这种土地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也就是说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拥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这样的土地制度你认为不好吗?”我知道这个问题争议很多,正好请教一下老人。

“集体?活了八十来年,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什么是‘集体’,谁是‘集体’?谁的‘集体’?我们村的农户合在一起算是一个集体吗?好像是。可是这个集体是我们的吗?是我们的为什么这个‘集体’的事我们说了不算?人民公社时,我们既不能决定种什么,也不能决定种多少,更不能决定怎么种!实行承包制以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至少我们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决定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了。可是所谓集体所有的土地我们仍然没有自主权。

我一时语塞,感觉不容易回答老人的这些问题,只得继续提问:“你觉得现行土地制度有何缺陷?”

“据说保持现行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使得农村可以随着人口的变动随时调整土地分配格局,保证每个农民大致平均地拥有土地。可要这样的话,土地必须随人口变动随时调整乃至重分,这样每个农户就不能长期稳定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谁还会积极地对自己的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呢?而且,土地转包、租赁程序的复杂琐碎导致经营规模难以扩大。政府虽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规定了土地承包期要在三十年以上,甚至还提出了 ‘生不增,死不减’、严禁土地调整的原则,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但如此一来上面所说的公平问题也就谈不上了。三十年不变,也就失去了随着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保证农地均分的功能了。显然,现行土地制度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让我说,既然承包期已经延长到三十年甚至六十年了,何不干脆实行完全的土地农户家庭所有制度,把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农民呢?就像当年土改时那样。其实,这样做无非是将承包期延长到没有期限,并给予农户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你是说土地归农户个人所有?有人说中国国情特殊,不能实行这种制度。”

“国情特殊在哪里?不就是说人多地少吗?日本、韩国、还有咱们的台湾,人均土地都比咱们大陆少,不都实行的是土地个人所有制度吗?人家农业不都很发达吗?老百姓也很富,听说人均收入是咱们的十到二十多倍呢。”

“有人说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均分机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私有制数百年来都无法解决的‘人人有饭吃’的生存保障问题。您怎么看?”

“纯粹瞎掰!‘人人有饭吃’是基本生存保障,‘人人有房住’是不是基本生存保障?为了实现城里人‘人人有房住’是不是城市住房也应该均分?为了住房均分是不是城里也必须实行住房集体所有制,怎么没听说有人这么主张呢?忽悠农民是不是?

再说了,台湾的人均耕地不是比大陆还少吗?他们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能够很好地解决‘人人有饭吃’,大陆咋就不行?

况且,咱们现在实行的是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三农问题不是也日益突出吗?城乡收入差距不是越来越大吗?”

二、怎样的土地可以更好地成为农民的保障

“有人说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避免土地兼并、防止无地贫农户的大量涌现。因为如果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一旦卖掉了土地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什么意思?就是说村镇干部以“集体”的名义任意处置土地比农民自己拥有土地更有保障?怎么总把农民当傻瓜呢?谁的孩子谁心疼,个人才是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者。”

“你说得对。现在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并不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实际拥有处置权的是任期只有三、五年的各级政府官员。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地方干部和商人发着土地转让的大财,农民却被排斥在土地转让谈判之外,面临着任人宰割甚至流落失所的境地。”

“是啊,当年地主要想得到农民的土地,还得想方设法得到他的地契和手印。现在的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哪还需要什么地契和手印,有时候甚至都不征询农民的意见。你说农民的保障在哪里?”

老人越说越激动,没等我插嘴,他接着说道:

“生活保障就应该集体所有吗?那咱们中国人几千年来都是靠养儿防老,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是不是农民的儿女也要集体所有啊?

说什么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所以不能允许农民自由买卖。那么,房子是不是城里人的生活保障,怎么就允许城里人自由买卖呢?政策还允许城里人以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呢?

我听说在银行贷款中,个人贷款还款率最高,个人贷款者信誉最好。其实这很容易理解,无非是一个最基本的理儿:没有人像自己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高度谨慎的了。不管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是这个理儿。我敢肯定,如果实行土地家庭所有制,允许农民用农地做抵押获得贷款。大部分农民需要资金时必定不会选择卖掉土地,而是选择抵押贷款。”

“你说的很对,如果土地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民还能不珍惜自己的土地?不过,你觉得土地可以作为农民的保障吗?”

“对于保障问题,首先,农民进城务工不一定要把地卖掉,他可以将土地出租,不但有固定租金收入,一旦打工失败,还可以回家种田。毫无疑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土地租金肯定高于没有所有权的承包地使用权转让金。其次,农民可以用卖地的资金买一份商业保险来保障年老之后的生活。只有当土地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可以自由转让,这样其市场价值才能最大化。”

“不过,有人担心一旦土地归个人所有,可以自由转让就会出现土地兼并从而引起社会动乱,比如历史上很多朝代的农民战争就是由于地方豪强兼并土地引起的。”

“怎么这都拿出来吓唬人了?只听过‘官逼民反’,还没听说过‘地主逼民反’的,陈胜、吴广、李自成、洪秀全,哪个是地主逼反的?”

“这倒也是,许多资料表明,‘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农民战争’的说法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史实。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土地兼并与土地个人所有制并没有多大关系,倒恰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法律保障有关,土地兼并不是通过自由的土地买卖,而是利用特权强行霸占。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大一统的帝国专制体制肆意盘剥和掠夺民众利益才是中国民众每隔一段时期民不聊生、不得不反的根本原因。中国大多数专制王朝存在着这样一个循环:王朝到了繁荣巅峰时政府规模急剧膨胀,‘十羊九牧’的格局出现了,政府开始横征暴敛,苛捐杂税越来越重,民众日益不堪重负,最终走投无路,揭竿而起。所谓‘黄宗羲定律’指的就是这种循环。这种循环和土地个人所有制没有必然关系,也根本不是地主阶级逼得老百姓活不下去,逼得老百姓没有活路的是专制政府而非地主阶级,所谓“官逼民反”正是这一现象的准确写照。直到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暴力拆迁、侵夺耕地等现象,真正的实施者也并非商人,而是政府。”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绝不是保持现有的土地制度就能够保障农民利益。我觉得,解决中国三农问题,需要逐步实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土地农户个人所有;二是逐步在实现村民直选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三是大力减少政府规模,减少老百姓供养的官员数量。”

三、什么样的合作社?

“有人认为合作社是农村发展、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你怎么看?”

“这要看是真正的合作社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合作社了。真正的农民合作社,应该是农民自愿组织、自主建立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你想一想,如果五八年我们有退社的权利,有不吃大食堂的权利,还会出现之后的三年大饥荒吗?

“你觉得这种合作社是不是比农民单干要好?”

“如果土地集体经营真的可以带来更高的收入,农民自然会放弃单干,积极加入合作社。不过,依我的经验判断,能够成功的恐怕也只能是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类型的合作社,因为每个农户的产量容易计算和监督,所以合作起来比较容易,另外也可以使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上建立价格优势。

而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则很难成功,因为农业生产中的劳动投入很难计量和监督,很容易出现偷奸耍滑、出工不出力这种现象,所以成功的农业生产模式只能是以家庭为土地的所有者和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模式。”

“你说得有道理。听说英国的农户合作社和我们台湾地区的农会相当成功,他们就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农户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成立对农产品价格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另一方面还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

“但根本的还是应该让农民真正拥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权利,只有农民对自己的事务拥有真正的发言权、选择权时,农民的共同富裕和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才有可能。”

“有人认为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归宿?为了尽快地、低成本地实现规模经营,不能实行土地农户个人所有制。”

“农地的规模经营?要规模经营,是不是应该把农地集中在种地能手手中?可是除了土地个人所有制可以自由转让土地,又还有哪种办法能够有效地将耕地集中在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很明显,在土地可以自由转让的条件下,只有土地个人所有制下才能做到这一点,谁种地的收益最大谁出的买地或者租地价格才会最高,打算卖地或者出租土地的农民自然会把地卖给或者租给出价最高的人,当然也只有那些卖地或者出租土地的收益高于自己种地收益的农民才会卖地或者出租土地,这样土地不就集中到种地能手手中了吗?而卖地或出租耕地的农民也得到了一个好价钱,不管是经商还是进城务工,不也就有了更好的保障了吗?而且这样一来,留在农村的都是一些种地能手和懂农业经营人,这样的人留在农村,怎么不会建设不好新农村?”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经济学家茶座》第2辑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