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河南五村镇为例
编者按:古城古镇古村的保护立法既要注重共性问题,也得关注特殊现象。国家要有通行性法律、法规,但地方政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
从2017年7月8日到2017年7月13日,我们小组相继走访了许昌市的神垕镇、平顶山市的临沣寨村、南阳市的赊店镇、荆紫关镇和灵宝市的函谷关镇等5个历史文化名镇(村)。
一、五村镇发展存在的共性问题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较为乐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无论是神垕镇和临沣寨村的古街区,还是赊店镇和荆紫关镇的明清一条街都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当地古建筑的保护状况还是较为乐观。与古建筑类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现状较为良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风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当地政府把保护目光集中于可直观感受的物质文化遗存身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物质文化遗存的政策与措施,而忽视了对于更能体现文化精神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基层政府与原住民之间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与冲突存在。神垕镇古街区改造工程直接导致了当地政府与原住民之间矛盾的激化与升级。临沣寨原住民想尽一切方法只为阻挠古村落保护与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赊店与荆紫关二镇政府与原住民之间对于保护工作的矛盾冲突虽然不如前两者激烈但也仍然存在。
3、村民自建性破坏和政府保护性破坏现象并存。在政府全面展开传统建筑保护工作之前,村民自建性破坏占主要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座座千篇一律的现代式建筑拔地而起,与传统建筑格局格格不入而显得分外刺眼。但是自政府有计划地开展保护工作以来,保护性破坏便同自建性破坏一道成为了导致古村落传统建筑逐渐消亡的两大主要因素。房屋出现破损现象之后,拥有产权的村民未经申请批准后不得擅自修缮,拥有修缮责任的政府无力或根本无心去担负起修缮的重责,只能任由其继续衰颓下去。
4、作为村落保护主体的原住民参与度低。古村落保护重在活态保护,而要做到活态保护必须要充分发挥作为村落主体的原住民的作用。没有原住民的积极参与,何谈活态保护村落文化?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原住民在保护古村镇文化中参与度较低,所起到的作用也十分有限。而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观因素是原住民自身素质和自发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客观因素是原住民作为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政府强权面前往往选择屈服和妥协,任由政府力量主导村落文化建设。
5、空心化现象严重。“空心化”现象俨然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村的“标配”,传统村落也未能幸免。在这五个村镇中,空心化现象也是不同程度地呈现于我们眼前。例如在拥有制瓷工业、经济较为发达的神垕镇中空心化程度相对较轻,但村中老人的数量明显多于年轻人,而对于传统建筑保存现状良好、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临沣寨而言,空心化程度则相对较重。空心化现象已经成为古村镇乃至所有村镇挥之不去的一道阴影与噩梦。
6、政府部门职能重合交错,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方面表现为我们求取村镇基本资料时基本都会得到互相推诿的回答,此部门表示资料由彼部门所管理,而彼部门则会表示资料由此部门所管理。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实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对于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不明确,经常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7、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一方面表现为很多古民居建筑虽属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其所有权却归原住民个人所有。政府认为古民居属于国家文保单位,不得私自修缮、改建,原住民认为古民居所有权属于自己,自己有权对其进行修缮、拆建。这一矛盾在立法领域也属盲区。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古村镇改造建设过程中原住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矛盾激化和升级。这一现象在神垕镇古街区和临沣寨古街区改建过程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8、政府政策信息缺乏公开透明,公信力弱化严重。政府与原住民矛盾激化的主要因素之一便是政府在执行工作之时政策信息缺乏应有的公开透明,并且向村民许下的种种承诺往往不予兑现,久而久之公信力自然弱化。
二、五村镇发展存在的个性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神垕镇是五大名窑之首——钧瓷的发源地,自唐宋始至现在窑火传承千年而不熄,钧瓷仍旧畅销海内外。正是由于其主推钧瓷文化品牌,知识产权问题便随之而生。据文化站站长赵先生介绍,虽然如今镇上的各大钧瓷生产商注重研发新产品,但是仍然不能避免新产品研发之后被其他厂家迅速仿冒的情况存在。
2、钧瓷残次品冲击中低端市场问题。据周家钧窑工作人员介绍,残次品不能流入市场已经成为行业规范,但是现实中仍然不能避免和杜绝残次品流入市场的现象。而一旦这些残次品流入市场将对中低端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而高端市场之所以能不受影响是因为其有自己特有的销售渠道。
3、宗族势力左右临沣寨保护工作的发展。临沣寨村主要有朱和王两大姓氏。这两大宗族势力自明朝始至现在积怨颇深,一直在争夺村子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无论是朱家上位还是王家执权都能够左右村中临时设立的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办公室的工作。
4、乡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三级势力联合阻挠临沣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十八大以后村落保护不再由村、镇两级政府负责而改由文化部门主抓,这样一来便截断了村、镇两级政府的一条利益之路。因此由朱、王两大家族交替主导的临沣寨基层政府一方面想方设法地阻挠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方面极力拉拢和鼓动村民与自己站在统一战线,共同向保护工作施加压力。
5、荆紫关镇政府众多保护资金去向不明,挪用和欺瞒现象严重。荆紫关镇设立了直接向县文物局负责的文物管理所。据介绍,2013年修缮的法海禅寺,于2015年农历5月23日倒塌,之后再次修缮,于2016年6月16日再次倒塌。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挪用大半保护资金而只用小半保护资金用以修缮古建筑。
6、荆紫关镇保护工作中存在权责主体脱节甚至本末倒置的现象。作为直接执行保护工作的业务部门无权掌握国家拨付的专项保护资金,而负责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却能够直接掌握这些资金,并经层层克扣最后才流入业务部门手中。而一旦保护工作出现任何纰漏,承担责任的往往是具体执行保护工作的业务单位而非大权在握的行政部门。张所长甚至直言:“行政部门管理财务是政府工作的最大失误。”
三、对于古村镇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1、升级具体负责村镇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使其直接接受省、市政府的领导,摆脱乡、村基层政府的掣肘。乡、村两级基层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对具体执行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形成掣肘之势,因此如果这些事业单位直接接受省市相关部门的领导,与基层政权平级或者高于基层政权等级,相信古村镇的保护状况会大为改观。
2、在重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者共同构成了古村镇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顾此失彼的保护政策与措施往往取得不了预期的保护成果,对于二者的保护如同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3、实行等级负责制度。不同等级政府部门相对应地给予不同等级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扶持,即中央政府给予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扶持,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给予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扶持。这样一来既明晰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又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
4、每年给予地方政府一定额度的日常维修资金,保证古建筑能够得到第一时间的修缮。当下古建筑遭到破损后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维修项目,抛去申请不到的可能性,即使最终申请到了也可能错失了最佳修缮的时机,这样一来保护性破坏只会愈演愈烈。国家每年给予地方政府一定额度的日常维修资金,可以在建筑破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保护性破坏的势头。
5、明确监督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权责所在,避免权责不清甚至本末倒置的现象发生。具体负责保护工作的事业单位和执行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权责必须割裂开来,不能含混不清,更不能本末倒置,唯有如此才能合众人之力共同促进古村镇的保护工作。
6、提高古村镇原住民保护工作的参与度,活态保护和传承古村镇传统文化。毫无疑问,原住民是保护和传承当地文化的主体。但现实情况是当地政府倾向于大包大揽,村民参与度较低,只有尽早改变此种局面才能更好地推进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7、提高政府办公公开透明化程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基层政府与原住民矛盾的激化往往是由于政府信息不公开,村民不了解政府政策所引起的。只有政府将信息公开透明化,实现在“阳光下办公”,逐渐提升政府公信力,方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与村民之间尖锐的矛盾和对立。
8、凭借独一无二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外出务工村民回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从来不缺少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将其开发以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村民回流共同参与村镇建设,逐步摆脱“空心化”困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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