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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铁等:供求双向发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 作者:于铁 李万超 张怡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2 录入:王惠敏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是平等、互利互惠、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能靠挤压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着力点不仅仅在于解决农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更要着眼于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村地区金融和经济的良性互动,即:既要持续努力于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完善,同时还要加快培育新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及其有效金融需求。

推“陈”出“新”:转变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夯实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基础

(一)进一步增加农村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对农村地区交通、医疗、卫生、教育以及科研技术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要继续加大,应避免因公共设施不足导致的制度效率缺失,要不断提升农村地区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作用,促进整体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和谐统一,并以此驱动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二)注重农村地区人力资本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从而促进农村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通过农民财富增加来驱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发展,这样就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村金融需求层次,进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消费的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农村经济金融间的良性循环发展。

(三)坚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工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能有效带动乡镇形成小型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效率,为农村企业和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地金融服务。要在乡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充分考虑金融设施建设,以配套完善的金融服务定向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型农村经济主体。要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建高效的农村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培育土地流转和规模经济经营主体,为农村微观经济主体提供市场保障,从而提升生产效率,细化劳动分工,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五)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要尽快明确农村各项经济资源的产权分配和归属,确定各项产权的金融属性,推动土地资产使用经营权和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经营权等权益的金融属性形成,以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各种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的创新,从而实现以制度完善来驱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

抓“大”放“小”:优化农村金融监管环境,适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创新空间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配合财税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推动农业保险和农村物权发展,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相对宽松的业务经营环境,适当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和创新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实现“范围经济”。同时,各类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要适当向农村金融机构倾斜,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尤其对其业务创新提供保障。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对农村金融服务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以及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机构,在各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对新增涉农贷款,在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中提高容忍度。

引“城”入“村”:不断加大涉农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快推进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一)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农力度。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有机整合,并在中央和省级层面成立支农风险基金,为金融机构支农类贷款提供贴息,同时对银行机构支农信贷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要进一步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尤其对风险较高、收益较小的涉农贷款,应由政府提供不良贷款损失补偿和利差补贴。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提升其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二)重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要以国务院2016年4月份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的改革方案为蓝本,“与时俱进”的确定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金融联结机制,实现服务能力和业务范围的有效拓展;通过市场化融资机制,获取更多的、低成本的直接融资;严格执行业务分开、账务分开原则;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实现财务可持续发展。要积极推动各地组建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各省(区、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基层服务网络体系投入,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村”为“村”用:加快发展内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组织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实际上是以农户为主体的互助金融组织与制度的缺失。合作性金融是激发农村金融内生性的基本路径选择,对打破“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转型期农户社会信用的发育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而现实中,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十分缓慢,截至2016年底,全国仅成立了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主导发起的)。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由于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结构的相互协调而成为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农民之间的资金合作嵌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将农村储蓄和产生于农村地区的利润尽可能的留在农村,是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经验,从全要素合作的视角,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金融内生成长的良性互动发展,在培育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构建相应的合作金融体系,并以合作组织为平台和着力点,加快金融创新,最终构建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网络,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金融的有机结合。

引“非”入“正”:吸引民间金融参股正规金融机构和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逐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一)通过强化管理,推动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一是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划分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做好鉴定指标和行为判断,严厉打击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确保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合理化和制度化。二是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因地制宜,根据规模、资金、资源、环境和技术等相关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实现金融效率的最大化。三是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实现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制度化建设。

(二)当前对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银行系统的限制仍然较多,但可通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以变通的方式实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比如,民间资本可参与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通过民间资本注入、收购、兼并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农村银行机构,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数量较多,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相对较为简单且符合区域发展需要,民间资本进入相对较为容易,适应性较快、较强,因此可以选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民间资本进入试点,通过市场运作,将其改革为民营银行,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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