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李克军:“重走集体化道路”的鼓噪上悖中央精神下违农民意愿

[ 作者:李克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28 录入:19 ]

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赞美人民公社化运动、主张“重走集体化道路”的文章。有的大段引用那个年代流行的“语录”,用以证明那条道路如何正统、如何“革命”;有的把兴办二三产业致富的明星村歪曲成“集体经济”的样板;有的给新型合作组织贴上“集体经济”的标签;也有的打着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旗号,鼓吹把农民的土地归大堆。

这些说法和作法对不对呢?让我们从现行政策、历史教训及农民意愿等方面做个简要分析吧。

第一、从中央相关文件看,农村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走“一大二公”的回头路。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6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5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三份重要文件尽管侧重点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今后的农村改革,既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更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各种私人和股份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经济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经济共同发展”;要“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从这些文字可以看出,“集体经济”,只是多种经济形式之一。即使实行这种形式,也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赋予“成员”以实实在在的财产权,与当年的“人民公社”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中央没有也不可能允许“重走”老路。

第二、从历史教训看,靠行政推进手段发展的所谓“集体经济”,留下的是累累伤痕。

往远了说,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从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持续了20多年,虽然在支持国家工业化、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连农民的吃饭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家庭承包经营(实际上很快转变为分田单干),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短短几年,就实现了多年梦寐以求的温饱;整个农村经济,也呈现出勃勃生机。但由于我们对极左路线批判得不够彻底,有些人总是习惯性地夸大“小生产”的缺陷和所谓“统”的优越性,甚至企图把农民重新拉回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

八十年代中期,“强化统的功能”是常见的口号,各种以“合作”、“集体”名义搞起来的“官统”经济组织纷纷出现,但多数昙花一现,作用不大,损失也不大。有的搞得过热,则留下诸多后遗症。如,北方S县是全国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试验区,当时的总结材料说,农民专业协会达到237个,但实际上,照章运行并发挥一定服务功能的不到十分之一;在协会基础上形成的八大专业公司,在政府扶持下勉强运行,几年后因亏损严重而破产,留下了一堆债务。遍布全国的“合作基金会”,只运行几年,大部分资金就成了呆账死账或无人说清的糊涂账。国务院不得不于1999年1月宣布取缔这个组织,并进行清理整顿;县以上财政不得不拿出大笔资金,来补这个窟窿。仅S县,就损失了1000多万元。

九十年代初,全国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企业“大干快上”的态势很快形成。消灭“无企村”、“产值税收翻番”“村级集体经济跨越发展”等口号俯拾即是。结果绝大多数乡村“集体”上的项目都失败了。据“三农”学者张新光考证,1990年,中部R省在全省47678个行政村中,一哄而起,新上集体企业59342个,官方宣称全年产值可达到137亿元,共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163万人就业。而事实上,这些项目没过多久就全部熄火了。据本人对部分县市乡村企业兴衰过程的考察,乡村“集体”上的项目,80%左右都是昙花一现的;其中,有一半左右,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详见微文《乡村集体企业大干快上的教训不该忘记》)。L省Y县,1994年开始大上獭兔养殖业,各村为完成任务,不得不举债购买种兔办养殖场或无偿提供给农户饲养,经历短暂繁荣后,于1997年惨淡收摊。“龙头企业”近3000万投资血本无归,250多个村,少则损失上万元,多则损失几十万元。另一个县,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口号下,办起8个牧业小区,上级在这里召开了现场会,七八个县市到这里参观学习,可只过两年,这些小区就全都销声匿迹了。某乡红星村,贷款15万元,抬款(民间高利借贷)97万元,建起了村办牧场,养了900头猪、500只羊,赔本经营3年后倒闭。场房交信用社顶贷款(实际上成了废墟),抬款一直欠着,到2010年,已滚到200来万元。

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兴起。这当然是好事。一些农民自愿组合、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的合作社健康运转,在促进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很多地方把这项经济工作贴上了“XX主义”的政治标签,过分倚重行政推进,致使一哄而起、形式主义的老毛病随处可见。据“三农”学者张德元和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2009年考察,假合作社占八、九成。据本人考察,中部J省,5年内建了1000多个农机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由政府补贴100万元,作为村集体股金。按官方说法,既增加了集体积累,又增强了集体服务功能。但K市M区农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全区44个农机合作社,除一个由村集体经营,正常运转的以外,都单机包给个人经营了;一半以上已经把机械变相分给个人了。

靠行政手段发展“集体经济”,产生了诸多消极后果:一是乡村债务不断增加。2005年,全国乡村债务总计约有6000亿元。黑龙江省乡级债务72亿元,乡均810万元;村级债务132亿元,村均147万元。二是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很多地方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超标准预留机动地。一般情况下,机动地发包的价格都比较低,且不够公开和透明;村里的收入也容易躲避监管,变成小金库。三是大量“集体”财物被挪用、截留或贪占。某些经济发达的“明星村”,村党支部书记头上挂满各种先进模范的光环,但却大肆敛财,有的贪污挪用几千万元,有的把上亿“集体”资产挥霍掉。欠发达地区乡村债台高筑,乡村干部贪占集体财物的案件也照样频频发生。为什么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花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买选票的乱象呢?恐怕与“村集体”这块肥肉的诱惑有关。

第三、少数“集体经济”明星村的“经验”很难大面积推广。

一些人常常以华西、南街、刘庄、大寨等明星村为例,说明“集体所有制”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共同致富。网上甚至热传一个题为《坚持走毛*泽*东*道*路的村庄个个都很土豪》的帖子。

如果深入考察,则不难发现,这些村庄的经济实态,并不符合“集体经济”的文本标准。在人民公社化年代,这些地方的经济与其他生产大队(或小队)一样,是“半国有的集*权*经*济”:“社员”们的生产资料是奉命献出来交给“集体”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领导人掌握着“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分配权;“社员”们的所有权处于虚化状态。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村庄虽然保留了原来的“村集体”外壳,但经济主体是工厂和商贸公司。原有村民享有相对充分的权益,占“劳动群众”多数的外籍职员,只能是没有资格享有“所有权”各项权益的“雇佣劳动者”。近年来,多数明星村的资产,已经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从所有制来说,即使占居民少数的原有村民,也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了;从分配方式来说,按股分红已居于主体地位。连“共产主义”旗帜举的最高的河南省南街村,也于2004年进行了改制,在“法律意义上”接纳了“私有制”(见2008年2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这些“明星村”所谓“集体化”的经验既然名不副实,当然没有多大推广价值。那么,这些地方靠什么富起来的呢?除了客观上得利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以外,主要有三条:一是在兴办二、三产业上捷足先登,并获得成功。二是有一个能力超强且热衷公益事业的带头人,并实行“庄主政治”。三是具有得天独厚的政治资源,得到政府的特殊扶持。这些村庄的“庄主”,都很善于在市场经济和现实政治的结合中找寻求特殊资源。如华西的吴仁宝很精通“用形式主义应付官僚主义”的谋略,南街的王宏斌精于“外圆内方”之道。无论是上项目,还是要贷款,他们都能得到方方面面的特殊照顾。有媒体披露,南街集团欠银行债务高达16亿元,但仍可继续运转。华西村耗资30亿元建起号称中国第八楼的五星级大酒店,铸造了一吨重的金牛,虽有“炫富”之嫌,但仍理直气壮;负债高达357亿(一说389亿),仍可继续享有“华夏第一村”的美名。中部某明星村,多年来获得巨额贷款、财政拨款支持,但在部分银行坏账被免除后,仍资不抵债,欠财政周转金1.2亿元,占全县村级债务的38.7%。现在照样是名扬全国的先进典型。

这第三条真实的经验中,只有第一条(发展二三产业)是可以宣传并有推广价值的。实际上,很多村庄大办个体私营企业,同样很富裕;有的地方村民获得的实惠和享有的权利比这几个集体明星村还要多。第二、第三条经验,有利有弊,就多数地方而言,想学也学不了。

去年以来,贵州省一个叫塘约的村庄火了起来。这个村在上级党委支持下,把全村承包到户的土地集中起来,组建了村社合一的合作社,不但经济发展提速,而且在建立良风美俗方面初见成效。一些研究者把这里的做法上升为“塘约道路”,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村社一体、合股联营这样一种走集体化、组织化道路的新的解释”。网上则有人把它说成是“中国农村希望所在”,“重走集体化道路”的典范。

我认为,塘约村建立“村社一体”的合作社,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有益探索:理想一点说,这种模式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承接政府投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控制贫富分化,促进村民共同富裕。所以,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学习借鉴,但要由农民自主决定,绝不能重走“人民公社式”“集体经济”的老路。就大多数地方来说,这种模式很难推广复制。一是目前的“行政村”,是从原生产大队演变过来的,而分田单干前的核算单位是生产小队。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在多数地方将把“集体”这个符号确定在村民小组,村委员会将由集体经济组织变成社区自治组织。那么,以村为单位建立合作社,缺乏经济基础。二是“农民自愿”这一最主要的条件,很难满足。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摆在那儿,多数地方的农民不会轻易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献出来,即使把“村社一体”退到“组社一体”,三、五十户农民要组建名副其实的合作社,也不太容易做到一户不落地“自愿”。三是“村社一体”有利有弊。运转得好,可能实现前文所说的三个“有利于”;运转不好,则可能出现决策失误、领导集团贪腐、社员消极怠工、管理成本过高等弊端。从60多年的实践看,后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前者。四是塘约有个强势的、两代主政的支部书记。而常理和实践都告诉我们,任何情况下,这样的乡村精英都是极少数。所以,如果各级党委政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宣传和推介力度再大,塘约的“村社一体”模式,也只能在少数村庄推行(全国不会超过上万个,即百分之一、二),如果缩小到“组社一体”,则可能多上几倍,但也不会超过十之一、二。如果政府采取强制、半强制或“超强特扶”的措施,当然会实现大面积突破,但那将重犯折腾农民的颠覆性错误。

第四、绝大多数农民不可能愿意“重走集体化道路”

“重走集体化道路”的鼓噪者们常常自称代表广大农民。其实,今天的农民,无论是利益追求还是主观意愿,都具有多样性。愿意“重走”的,当然有,但究竟有多少呢?本人没有专门就此话题进行过调查,从常识与相关信息看,肯定是极少数。

普通农民并不看重什么“主义”,而最看重实际。60多年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文件上的说法是“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但由于不断反右倾,批“小脚女人”,自始至终存在着层层施压、强制推行的的问题,到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时期,农民的自主权已经丧失殆尽。尽管各种名目的教育、整顿运动接连不断,消极怠工、损失浪费、管理混乱等“大锅饭”综合症仍始终不能治愈。结果,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加之国家征购粮任务过重、收购价格偏低,农民收入和口粮标准一直在低位徘徊(数据、案例见本文微文《农业集体化出现偏差的最根本原因是农民自主权缺失》)。分田单干后尽管遇到很多新难题,但农民毕竟获得了起码的自主权。现在要把土地收回去,农民怎么可能心甘情愿呢?

有人说,家庭承包、分田单干是某某人一声令下,一风吹搞起来的。这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实际上,早在六七十年代,很多地方的农民为了不饿饭,就偷偷搞起包产到组或包产到户,但被当做资本主义打压下去了。70年代末,安徽小岗生产队18个社员按“血手印”搞大包干,得到了省地县几位开明领导的默许。后来,经过一番争论,高层才逐步松动,允许少数“三靠”队搞联产承包。结果,分田单干如决堤洪水,把人民公社冲得土崩瓦解。

近两年,有个不断变换题目、说小岗村带头人“肠子悔青了”的帖子经常在网络出现。帖子长达6000多字,以主要篇幅,从五个方面全面否定农村改革,后边又引用了一段小岗人接受访谈的文字,给人的感觉是这些观点全都出自小岗人之口。经查,此帖所引用的那段几百字的文字摘引自河南省《党的生活》2009年第6期,该文共3400多字,分四部分,前三部分记叙了小岗村大包干的背景、过程、成绩。第四部分反映了小岗村一位带头人的所谓“困惑”,大体有两方面:一个是乱摊派;一个是穷的穷、富的富。被大肆渲染的一句话是“要早知这个情况,就是砍我的脑袋,也不搞‘承包’啊!”一些网站在转载这篇文章时,删掉了前三部分,只留下第四部分,给某些极左分子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制造谎言留下了可乘之机。仔细看原文,这句话和这个“带头人”的一贯说法及这篇文章前三部分内容相互矛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文第一部分,小题目是“艰难岁月”,虽只有450字,却揭示了大锅饭体制、极左路线给农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其中包括和另几篇报道可以互相认证的记载:1960年,全村120人,饿*死*67人。看到这个惊人的数据,再对大包干说三道四,还有一点人性吗!

不能否认,在基层干部中,确有一部分人主张“重走集体化道路”。今年年初,某省18个乡村干部甚至在网路上发出公开信,反对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呼吁恢复公有制。众所周知,现在我国农村的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他们所说的“恢复公有制”,实质上是把土地从农户手中收到村里统一经营。辛允星教授认为,“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官员一旦失去对这项资源的支配权,他们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必然下降;更重要的是,他们必然会因此而失去很多‘暗中牟利︐(比如代表集体签约卖地时)的机会”。本人接触到的基层干部,绝大多数都反对走回头路,少数人希望给干部更多的权力,主要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才是说不出口的“暗中牟利”。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他们所领导的“群众”,肯定不愿意跟着“重走”,否则,他们用不着“呼吁”,按塘约村的办法,把土地收回来就是了。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官家人”虽然没有公开违背中央精神,鼓吹“重走集体化道路”,但却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强化基层党建工作”为名,制定指令性计划,强制村级“两委”大上经营类项目或采取各种办法增收;还有的地方打算把塘约“村社一体”的模式扩大到“镇社一体”或靠行政手段予以大面积推广。

对此,我们要大声疾呼:历史教训不可忘记,改革开放大方向不可逆转,农民的自主权不可侵犯!中央关于农村改革的大方针符合实际,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能动摇!

正如“两办”文件所说,“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小农经济虽有弊端,但在人多地少的中国,仍有发展潜力和优势。

适度规模经营当然要发展,但绝不能靠行政手段归大堆,而应按照中央部署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地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四大新型经营主体。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李克军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