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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新旧冲突源于修法滞后性

[ 作者:何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9 录入:16 ]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10月17日《法制日报》)

按照法理原则来说,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的《劳动法》属于上位法,而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则属于下位法。换言之,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人们要遵守的是《劳动法》,执行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的规定。

但是,从国情层面和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层面说,劳动者和社会都倾向于支持下位法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这也符合出台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初衷。《劳动法》当初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因为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六要上半天班,这才有了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但随后不久,我国就正式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上午同属于周末休息日,不用继续上班,每周工作时间自然而然由44小时降为40小时。而且,时至今日,绝大多数人早已经习惯和适应了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这也是社会共识。正因如此,虽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社部门和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

事实上不只是每周工作时间上存在40小时与44小时的不一致的规定和矛盾,我国劳动关系立法领域存在很多这种立法规定与相关规范不一致的情况,立法打架很普遍。一方面,这实质上凸显了立法、修法的滞后性,立法、修法没有跟上时代和新规定的步伐。即便行政部门出台了适应新形势的新规定之后,但旧的上位法条款却没有跟进修改。比如,已经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却始终没有随之修改,而是保留旧规定。

另一方面,归根结底是一些政府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在出台政策规定时,没有考虑到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的问题。这就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在出台政策规定上,完全按照部门利益、部门意志行事,只想到出台适应新形势的新规定,忘记甚至压根就没有想到修改上位法的旧规定。

可见,规范立法规范,消除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现象,就必须增强法治思维,在立法、修法上要运用法治思维,及时、适时立法、修法,加强对立法、修法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一致。

作者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东城新贵15号楼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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