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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唐镖:当代乡村建设与治理中的价值冲突与融合

[ 作者:肖唐镖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10 录入:王惠敏 ]

如果价值选择、价值目标不清楚,乡村建设和治理的实践可能会进入一个方向感不明确,或者说目标感错乱的状态之中。多年来,党和政府把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定位得非常高,但我认为这些只是表面上、口号上的,实际上我们并不是以它为本位、以它为目的,而是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三农的重要性的,比如农村作为全民食材供应地、作为工业化强国的原材料供应地、国民的稳定地,等等。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的功能做了新的解释,有了这样的功能定位,人们才更容易认识到,发展农业、注重农村问题,不止要关注那些传统的功能,还应该有新的。

认知或理解乡村建设治理应有的价值离不开对这个问题的研判:乡村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前景如何,乡村有没有可能会消亡掉,既然要消亡掉我们要做什么?我们可以联系其他国家做一个比较性考虑,在一些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城乡高度一体化,乡村地区成为供应食品和生产生活原材料的重要基地,也是都市居民居住、生活乃至平时消遣等活动的重要场所,如果要把农村区隔开来,都市生活是会受影响的。从这方面看,基于这种总体趋势,农村会消失吗?它还有相当部分存在,仍然是我们相当部分国民的生产生活的所在地,同时也会成为非农产业国民的生活所在地。

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来看,乡村建设治理的价值和功能,第一体现在生活品质方面,乡村搞不好,城市也不能有均等而优质的生活保障,这一方面乡村地区应该提供无限大的功能;第二在于民众尊严,包括老百姓文明文化品质的提升和养成;还有在经济助推和公共生活层面,没有良性的高素质的国民尤其是农民群体,我国的现代化就是妄谈。

我这里建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来讨论乡村建设与治理实践中的价值理念、价值选择问题。从哲学角度,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维度看,这些年来我们的乡村建设实践实际上存在以下四种理想类型:技术性的治理,意识形态主导性的治理,现代理念的参与式的治理,以及只有现代理念但是治理较弱的情况。解放后前三十年,我们的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是意识形态主导的:产业上以农业服务工业;制度和道路上,时刻强调在中国怎么走社会主义道路,非常警惕所谓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式成长,小农经济则要消灭。改革开放以后,有过一段时间的农村体制的大变化,包括大包干,包括农村公社体制走向乡镇村社体制、村治体制,但是回过头来进行总体性评估,这些有关乡村治理的政策实践尽管五花八门,但大多是技术性的调整,较少涉及结构性的、体制性的改革,能够留下良性的制度性遗产和变迁的极少。这些年来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我们的领导干部大都认同这个说法,即党政主导权力无限渗透的这种集权部署是越来越重的,乡村形成的是强建设弱治理的状况。现在农村的困局呈现出比世纪之交时以农民负担为主体的农村矛盾纠纷和治理危机还要严重的复合型危机,不仅有干群关系等方面的冲突,而且在生态文明、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中西部地区尤其显著。

在微观层面上看,目前国内不少政治学者都认同这个说法,即村这个层面的自治模式已经走入了死胡同。一方面,尽管基层干部在推着我们走,但他们心底可能对这种居民参与的村治是怀有深深的疑虑的,只是上面要求他干他才干。另一方面,我们纵横交错的集权性权力结构从方方面面制约了村治实践,在这种权力结构下,村民公共参与严重不足。

在更高的层面上看,村落的权力也是缺失的,村落自治资源不足,手脚施展不开,也不适应农民群体的新变化。当然,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做了些治理创新,但这些治理创新是处在夹缝中的,这种夹缝中的治理创新难以持续性增长,出现的情况往往是某届书记某届政府为了政绩等方面的冲突搞一下,换了届新的班子上来就什么都没有了。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体制性或制度性的特点,我们听到的各种新名词实际上内涵都无甚区别,效果也一般。九十年代末曾有个乡领导直选,没多久就没动静了;这几年又在推民主恳谈、民主协商等,但是衡量这些提法中是否有真正的民主,这是可以打问号的;至于微治理、乡贤治等,实际上我们在制度机制等方面难以提供应有的平台。

当然,我们还应注意到另一方面,一个非常好的势头是来自民间的多元性力量在乡村建设治理中的行动,但是有点遗憾,这种多元性力量内部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甚至用一个不太准确的词来说,可能会造成混乱。

讨论价值选择时,我们面对或要思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怎样较为和谐、恰当地处理好公民个体与其他人、社会、国家、大自然的相互关系,这种价值选择价值目标应当怎样实现,其可操作空间有多大。

我的观点是,乡村建设和治理应积极稳固地走向一个新的治理模式,就是现代参与式的治理,就是以村民群众为主体,形成包括党政、企业资本力量、社会组织、村民群体等多元力量合作共治的治理形式。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上看,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源自于西方的理念不是他们的专利,我们对这些价值的认识回归到了常识和常理。我认为,我们的乡村建设和治理应该从县域层面的自治入手,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体制安排。此外,不仅是政治上,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也应注重社会自治,让社会力量健康的成长。如此,乡村建设和治理应该会走上一个健康的道路。

作者系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和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本文系作者在第二届世界乡村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文化人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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