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滇池周边村落的研究实践
摘要:从地势-生境视角讨论村庄/基层自治,强调地势是现实存在或本体,将地势理解为体验(embodied)“视角”下的现实存在。借用当代演化论人类学的概念,将包括特定地势的生活环境称作“生境(niche)”。“生境”是整合性的生活环境,其中包括人及其周遭的物、基础设施/环境和生计/生产的技术等。生计还与特定技术和技能有关。技能可以被视为“政治”,因为围绕这些技能的掌握、运用或把持能够形成威望与追随、支配与被支配等关系。在当下的基层治理中,自然村或村小组作为自治单位非常重要,其原因即与讨论的生境-地势有关。通过对自然村或村小组组织的历史脉络和地方背景进行追溯,认为从“地势”视角研究中国的法治和基层治理能够发现沿袭传统社会科学和法律研究路径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被这些传统路径遮蔽的真实。
关键词:地势;生境;乡村治理;村干部;自治基层单位
近些年来,笔者以“地势”视角讨论了城市化和城市改造中的政治和法律问题(朱晓阳,2011a;朱晓阳,2015;朱晓阳,2016a)。在这篇短文中笔者想讨论地势与村民自治。首先,笔者要简单回顾“地势”进路,然后再讨论这一进路与村民自治问题的关系。
一、地势、生境进路
笔者在其他地方对地势有如下定义:“地势”有“地理形势”和“社会地位”双重含义。在本文中,“地势”指人类/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相互关联而形成的于人及事(包括社会地位)之变迁有影响的地理形势。“地势”一词的意思接近西文的topography(又译作“地志学”)或morphology(译作“形态学”)(朱晓阳,2015)。
基于以上定义,可以做更多说明。“地势”应当从汉语日常使用的角度来理解,即地势是一种汉语说话视角的现实存在。与“地势”相关的topography(地志学)则是基于对地点(place)以及各类生活实践痕迹的书写。最近关于地志学的定义则将其视为一种“综合性知识”。
本文强调地势是现实存在或本体,也就意味着地势不仅仅是表征。再进一步可以将地势理解为体验(embodied)“视角”下的现实存在。“地势”作为能指不应该理解为任意的,而是与其所指的现实相互融贯的。因此“地势”不是人与外部世界联系的中介。“地势”是现实,它明摆在眼前。
在将“地势”视为现实存在之后,我们可以将地势与人及其周遭的生活环境联系起来。借用当代演化论人类学的概念,可以将包括特定地势的生活环境称作“生境(niche)”(Agustin Fuentes,2015)。本文将“生境”理解为整合性的生活环境,其中包括人及其周遭的物、基础设施/环境和生计/生产的技术等。例如土、水、道路、家宅和庙宇等是一个农业生境的重要部分。当这些条件具备时,人们会说这里的“地势好”。当然换一句话也可以说是“风水好”。地势虽然基于物,但不是被动的,地势影响人事,人的活动反过来能影响或改变地势。例如农业生境中的水利建设能“引沟渠环绕村落”,从而改善地势。而自然村落内的庙宇、灵物(如滇池沿岸的石虎)、水井和村民请客吃饭的客堂都是生境中的关键穴位。生计还与特定技术和技能有关。传统农业耕作的生境中,需要的技能是对于“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等“八字宪法”的掌握。农耕技能好的人会被认为是丰产的保障。此外一个农业生活世界中会有人具有提供精神生活需要或沟通阴阳两界的技能。这种人是如宗教或仪式组织者。这些技能可以被视为“政治”,因为围绕这些技能的掌握、运用或把持能够形成威望与追随、支配与被支配等关系。这样的生境即包含地势。由于生境-地势是现实的和非均质的空间,因此用当代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家的话说这是“不平衡地理”(大卫·哈维,2006)或“差异空间”(Henri Lefebvre,1991)。在具体的生境-地势中会有习惯和规范等等,这些“法”和生境-地势一起延续。
基于以上关于生境-地势的理解,笔者认为当代的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应当将其纳入。以下关于村民自治的讨论就是从生境-地势视角考量的。
二、地势、生境与滇池周边村落的研究发现
我们先简述一下村民自治的实践和问题。中国的村民自治在经过二十余年实践以后,被业内认为面临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徐勇,赵德健,2014)。其中一个问题是当下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行政村”或“社区”日益政府化。这一级组织缺乏“社区性”,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符合。一般认为村民自治的基础应当是农村社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试验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元的自治,试图以实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自治来重建基层的善治。一些研究者已经发现自然村或小组在实现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义(徐勇,周青年,2011)。例如有人注意到村小组长经常是相当于村落宗族族长或红白喜事组织者的人(贺雪峰,2011),这种人对于社区凝聚有重要意义。还有学者提出相当于自然村的西南“村寨”是具有文化意义的单位(马罛炜,2016)。笔者也发现小组/自然村治理是基层社会公正维系和凝聚实现的一个关键(朱晓阳,2016b)。在政策层面则有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31号)。
为什么自然村或村小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非常重要?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与本文讨论的生境-地势有关。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自然村或村小组组织的历史脉络和地方背景做一点追溯。
如果对自然村或小组自治问题的历史进行梳理,会发现自然村或小组作为社区自治单位的正当性与最近六十余年的乡村组织和村落领导性质有关。简言之,乡村社会从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行政村”到当下的“社区”这一级组织,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小队”“自然村-小组”及其干部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种差别与乡村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属相对应,即自然村-小组一般是“集体土地”所有者,而行政村一般都不拥有土地。当我们说乡村社会是血缘-地缘固定和重合的地方时,一般指的就是自然村落。自然村-小组长一般是村落供养的,相比之下行政村两委长往往是由乡镇财政供养。除此之外,他们与行政村干部相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例如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社会或历史的研究中,不少人注意到公社时期(特别是1961年以后)生产队长多是非党员。黄宗智的长江三角洲研究和陈佩华、赵文辞和安戈的广东农村研究均有此方面发现(黄宗智,2000;Chan A.,Madsen,R.,and Unger,J.,1992)。应星的上访研究则发现公社时期上访组织者往往是生产队长(应星,2001)。但是这些研究的缺憾是没有问及为什么大多数生产队长不是党员,更没有追溯这些生产队长的土改成分以及他们在民国时期的家庭背景。通过民族志研究,笔者发现20世纪60年代初以降滇池东岸小村不少生产队长或管理者的背景是“传统精英”(朱晓阳,2011b)。这些传统精英一般具有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2006)、胡庆均(2006)和周荣德(2000)等讨论的“次乡绅”背景。笔者还发现土地改革时期这些人的成分多为“中农”或“上中农”。
然而从乡绅到中农/生产队干部这一历史联系基本没有人注意过。与这种对自然村/生产队/小组长背景缺少关注相并行,在最近半个世纪,研究者也不再用乡绅来描述乡村精英。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士绅或乡绅被当作研究乡村社会领导者的一个基本概念(张仲礼,1991;张仲礼,2015;Hsiao,K.,1960;莫里斯·弗里德曼,2000)。按一般用“士绅模式”来描述乡村精英的看法,士绅是王朝时代国家在乡村的代表,也是乡村自治秩序的维护者。士绅既代表皇权又代表农民。按费孝通的观点:
“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为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存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预。”(费孝通,1993:154)
费孝通将这种传统政治结构命名为“双轨政治”。但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直到当下的研究中,一般论者都不再将“士绅”作为描述对象的用语。一般认为,国家建立起有效的县、乡和村的基层政权系统,将自治的乡村逐渐纳入国家的控制,乡下的村干部越来越变成国家科层制中的准官员,士绅传统基本上在乡村的正式政治中消失,“双轨政治”已经变成单轨政治。在“士绅”一词被弃用的同时,“代理人”(V. Shue,1988)、“国家中介”(Helen F. Siu,1989)、“经纪人”(Duara,P.,1988)或“地方精英”(李猛,1995)开始被频繁使用。与“(赢利)经纪人”视角有关,当下的一些主流研究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存在“内卷化”,基层社会为国家不能控制的“地方势力”所把持(贺雪峰,2011)。
以上关于乡村精英的研究大多数限于关注国家建构的意识形态、政治观念或观念性的制度在乡村政治中的影响力。这些研究注意到国家政治框架及其意识形态变化导致乡村社会领导承继的中断,但这些研究看不到延续性的农业生境-地势和相应技术/技能与乡村社会精英延续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这些研究常将生计技术和生境-地势视为社会或文化问题的“自然背景”,而不是将其视为社会或文化的内在因素。
如果从本文主张的研究路径出发则会有不一样的发现。例如我们将“政治”视为栖居于特定生境-地势的活动,将政治视为与生计、生境等相互融贯的活动和相应技能。在一个农耕生境-地势中,农业耕作能手、善于经营者或仪式的组织者会据有生产队/自然村/小组的领导性位置。当然在讨论政治生活时,仅有这种现象学式的描述是不够的,因此还应该关注政治势力,例如国家及其政治组织路线和具体实践对村落的直接影响。此外还应该以历时性视角审视国家势力对乡村社会的精英及其变迁影响。在从地势视角厘清以上问题后,对于当下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治理会有新的看法。
例如笔者在其他地方从生境-地势视角出发,讨论过行政村和自然村这两个层次的干部和组织之间的区分和联系(朱晓阳,2016b)。在那里,笔者首先关注村干部问题。如前所述过去大半个世纪关于基层精英的研究大多数都没有关注具体村落生计和生境对村干部形成的影响。具体言之,大多数研究都没有看到集体化时期生产小队与大队两级村落负责人之间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将按照阶级路线产生的大队(行政村)干部,特别是党支部干部的角色等同于生产小队(自然村)干部。其次是关注国家与传统家族的内在关系。这方面虽然被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但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地方性农耕环境和生计面向原因也没有被深究。
笔者的一个发现是对自然村/小组自治相关的两种村落干部进行区分很有意义。第一种村干部的形成,是与党和国家进入农村的组织路线有关。通过这条路线,从土改时期开始,形成贫下中农背景的大队/党支部/红家庭(1)及其“我家人”(2)的正式政治层面。第二种村干部,是由于自然村范围的家庭/集体生存需要,使农耕社会能人(乡绅、富裕中农甚至富农等)成为生产队/自然村的经营和管理者。基于滇池小村最近六十余年的地方历史,我们可以勾勒出从乡绅到中农,甚至到21世纪自然村社会中隐然延续的结构。(1)同时也能揭示过去六十余年间,国家如何扎根基层和基层如何稳固的隐秘。简言之,在国家通过政治/组织路线,对血缘/地缘的村落社会进行重新编织的同时,基于“传统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及其领导也是基层社区维系的关键力量。再换句话说,过去大半个世纪,国家赖以扎根的农民社会是生产队/自然村/小组,而这种社区是由农民选择的能人来担任负责人。这些人是能够照看好社区成员的人。这样一个“自治”结构的存在使社会获得稳定并延续了社区。
综上所述,可以将地势与村民自治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路径概括为:以现象学人类学的栖居视角作为基本进路,从生境-地势入手,并联系到生计/技能测绘政治活动。将一定时期党和国家的阶级/组织路线及其具体实践预设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决定因素,在此前提下讨论不同层级村落负责人的区别和关系。应当承认仅有现象学式描述是不够的,因此要结合政治经济学传统的辩证结构分析为进路,并将之置于历时过程中观察。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乡村社会两级组织和干部之间的互动和结构性区别。
三、结语
以上关于村干部研究的案例说明,从“地势”视角研究中国的法治和基层治理能够发现沿袭传统社会科学和法律研究路径会被遮蔽的真实。
在城市化过程中,引入地势视角,会使被经济和法律均质化对待的空间呈现出差异性。这种差异与生活世界更接近。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为了消除与地方正义之间的龃龉,应当将地势引入法律或政策。例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似乎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一些场所以“不可移动文物”等来认定和保护。这些场所是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不可移动文物所标示的场所可以在城市、乡村和城郊接合部。这些场所往往蕴含着具有族群、商业、宗教性质的、还未曾完全绝灭的生境脉络。但在实践中,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往往被孤立对待,即将它们从其所演成的“生境-地势”中割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为了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例如“代表性建筑”而将其内外或周遭的街区清洗或拆平。在这些被清洗掉的地上往往会有高尚住宅项目或商业综合体等建起来。那些被保护的文物则成为新项目中的“盆景”。这种文物保护的结果是与“地势”视角的要求相反的。为了克服这种问题,近些年出现“整体保护”或“成片保护”和“活态文化”以及“保育”等新举措。这些新现象中已经隐含了“地势”考虑。如果参照当下国外的一些做法,则可以走得更远些。例如法律中可以赋予神圣场所或物,如一座山或一个湖(民间所称之“神山”“圣湖”)“法定自然人”身份。
而在乡村治理层面,与生境-地势关联的自然村/小组显然应当成为村民自治的关键节点。其原因如上所说,自然村/小组一直是社区的基本单元。即使在貌似完全“单轨政治”的集体化时代,社区性的生产队-自然村也是国家赖以扎根的基层。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对自然村/小组作为单元的自治地位给予完整赋予。
作者简介:朱晓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林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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