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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美:集体化农地观的产生和影响

[ 作者:胡丽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02 录入:王惠敏 ]

——以模范村山西贾家庄为例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是当代中国诸多农民问题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从本质上看,缘于建国初期“集体化”农地观,是“集体化”农地观的践行及其消极影响的结果。“集体化”农地观产生于追求社会主义“集体化”来实现“工业化”的价值取向。“集体化”农地观塑造了“城市偏向”的制度,造成了计划经济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也是改革开放直至当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根源。

关键词:农民问题;根源;集体化;产生;影响

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是当代中国诸多农民问题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学术界多从法学、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等视角达成一致共识,认为集体农地产权不明晰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之一。但至今还没有出现涉及集体农地产权不明晰来龙去脉的论著及文章。因而,本文拟从历史学、政治学的视角来对集体农地产权不明晰的来龙去脉作一大致梳理,并从哲学的视角来加以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溯源和解决当代的农民问题提供更为理性和清晰的思路。

从本质上看,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缘于建国初期政治精英的“集体化”农地观,是“集体化”农地观的践行及其消极影响的结果。

一、“集体化”农地观的产生

大体说来,“集体化”农地观的产生基于政治精英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1.建国初期政治精英急于求成建成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不过,马克思晚年强调的不再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合规律性即趋同性的一面,而是在文明相互借鉴和效仿基础上的合目的性即特殊性的一面。他根据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提出了东方国家可以在借鉴资本主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避免资本主义的苦难,渡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去实现社会主义的东方社会理论。新中国的成立和走向就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合目的性即特殊性的一面。对于建国初期的中国来说,世界上社会主义运动的广泛发展、中国处于两极“冷战”中的社会主义一极的地位和前苏联通过渡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历,为其跨越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提供了可供借鉴和效仿的典范和可能。再加上中国处于被资本主义世界分工体系控制的地位,使其跨越资本主义阶段成了必要。因此,渡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就成为毛泽东等人的强烈的价值偏好。

1953年10月15日(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说:“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那么,在农村怎样搞社会主义呢?毛泽东认为要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即实行合作化(实为集体化)。毛泽东曾说过:“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问题。”“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周恩来也曾指出:“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归国家所有了,就是农业、手工业更集体化了。”伴随着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兴起,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和决议》,提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立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做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探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于是,在全国范围内,仅用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了由高级社向以“一大二公”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的转变。

不难看出,毛泽东等人强调通过变革落后的生产关系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这实际上把作为总路线的“主体”的“一化”——生产力的发展严重滞后,把作为“两翼”的“三改”——通过集体化的方式实现生产关系的改造大大超前,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社会发展基本规律。

2.以“集体化”(发展手段)来实现“工业化”(发展目标)的策略取向

建国初期,鉴于工业化只能靠农业提供原始积累,而小农的土地私有与国家为实现工业化对如粮棉等大量农产品及资金的需要之间形成尖锐矛盾,中共中央于是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严格而全面的统购统销政策。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与1亿多个体农户的摩擦和冲突,国家因此需要支付难以承付的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降低这一交易成本最简捷的办法,就是毛泽东形容为把“小辫子”编成“大辫子”的农业集体化。毛泽东曾说过,“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合作化(实为集体化)能大大降低为工业化服务的制度(如统购统销制度)的交易成本,正如薄一波指出:“合作化后,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使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成了几十万个合作社。这为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合同预购等都带来了便利。”于是,1953年底,中共中央通过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使农业集体化运动全面发动起来,并在1955年夏季掀起农业集体化的高潮,并于1956年底最终在全国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将1.1亿户自耕农合并、简化为70多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又建立了高度集体化的人民公社体制,与此同时,为此服务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5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

可见,在“集体化”农地观的主导下,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以及二元户籍制度作为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层建筑)建立起来。“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是决定该时期社会形态的主要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命运的兴衰”,这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层建筑)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特别是中国农民的命运。

二、“集体化”农地观的影响

(一)“城市偏向”制度(上层建筑)的塑造

恩格斯认为:“历史过程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是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表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复杂的社会动力系统不是简单地单向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上层建筑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起着决定作用。历史地看,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农业基础薄弱与工业化建设快速发展的矛盾。但统购统销制度(1953-1985)使国家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无偿地由农业向工业单向净流出的资本积累高达6000多亿元,使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剩余几乎全部被提取,农村经济失去了发展的后劲和活力,也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能力。由于统购统销制度低价垄断农产品市场,可能导致无利可图的农民从农村向这一制度下的低生活成本的城市转移,为确保推行重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的支撑,政府必须实施相应制度限制城乡之间和工农业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伴随着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兴起,以“一大二公”为主要特征的人民公社建立起来,人民公社制度以半军事化的组织形式把农民限制起来,农民无迁徙自由也无择业自由,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农业劳动力的外流,但是,造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造成了农民的整体贫困,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旨在降低政府管制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5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为保证工业化对劳动力、原材料和资金的需要,对农民的流动自由、身份转变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农民不能与工人、市民在子女上学、就业、就医、住房、社会保障、公共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差距。

可见,随着这三套相匹配的制度(上层建筑)的建立,城乡二元结构呈刚性发展,使中国农民处于经济利益被剥夺、民主政治权利被虚置及社会地位缺失的状态,为此,中国工化业偏斜运行,城乡(工农)差距进一步拉大。根据一般国际经验,在工业化初、中期阶段,工农业两个产业的发展速度比值约为3:1,而中国在1952-1978年工农业发展速度的比值为5.5:1。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计划经济时期)

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观念塑造的以统购统销、人民公社以及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市偏向”制度(上层建筑),使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经济要素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通过互助组活动联合了农民的生产活动,通过初级社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通过高级社消灭了土地和牲畜的分红,而人民公社则更在大范围内推行政社合一的集体化公有制。人民公社实行的“三级所有”的制度安排是一个产权主体模糊不清的安排形式,它实际上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主体。农民没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农村的任何资源都失去了明确的权力主体、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这势必会造成农业生产的低效率。1959-1961的农业危机引发了农民对集体化的怀疑,实质上是对虚置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怀疑,产生了追求产权清晰化的冲动,包产到户差不多在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发现,但在人民公社会化时期,包产到户前后5次冲动却又5次被压制,这表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无法解决。不过,人民公社体制的破产宣告了在落后的生产力结构和水平下通过集体化来改造小农经济的道路是失败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改革开放以后)

精英人物的更替(1976年毛泽东去世与1977年邓小平复出)打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改革开放后,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资源的剩余索取权,农民“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由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没有经过市场途径而是经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获得的,制度变迁具有的路径依赖,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制度仍然具有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淅的特点。因为尽管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组织的界限、权利分配等具体问题都未明确规定,使得我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虚幻的、抽象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利益直接相关者——农民自身对土地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征地过程中不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农民集体对其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被抽空了处分权的名义上的所有权,这不仅让国家通过征地得以垄断土地市场,同时在征地补偿上集体所有权权利归属功能也被弱化,客观上促成了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超范围使用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灰色流转”。因此,现行土地制度是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农地观的以国家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精英观念建立起来的,它具有的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特征导致了以滥用征地权和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为核心的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

结语

总体而言,在计划经济时期,少数决策精英的主动性、能动性充分发发挥。政治精英治理下的政府成了集经济、政治、社会于一身的全功能主义机构,成了城乡(工农)之间的权益配制主体。“集体化”的精英观念塑造的城市(工业)偏向的制度(上层建筑),为工业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大量的必要的支撑,使得政府能大大降低其实现工业化的交易成本,还在一程度上有利于当时国民经济发展,甚至还能给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表象。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这很大程度上忽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辩证关系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以国家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行为,必将影响着以后中国农民问题及其解决路径的走向,必然潜伏着一份将来需要用高利偿还的“高利贷的危机”。“集体化”农地观塑造的城市(工业)偏向的制度(上层建筑)既是当代中国农地产权模糊化的根源,又是当代中国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政治权利不足、农民主体性缺失等农民问题的重要根源。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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