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关于“三农”问题几个概念的思考
集体经济与集体化、小农经济与家庭经营、城乡一体化与城乡一样化,这些概念是否可以等同?准确理解这些概念,对于更好的深化农村改革,做好“三农”工作大有裨益。
一、集体经济不等同于集体化
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土地、林木等公共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人民公社解体后,村一级组织将村级集体经济延续下来。我国宪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化是一种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劳动力的处置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为避免两极分化,人民政府借鉴苏联经验选择了集体化道路,即以人民公社为领导的三级生产组织形式,公社下面设生产大队,统一组织群众生产、共享劳动成果。当时搞公社开展集体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维持农村长治久安的现实选择。
集体经济有别于集体化。一是基本属性不同。村级集体经济是一种经济实体,具有自然属性、长期性,伴随着村级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主要指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集体矿产、山林、土地等资源,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资产,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经营获得的增值收益;而按生产关系的三要素来看,集体化可以看作是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与之对应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非集体经济;集体化具有社会属性、阶段性,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所有,集中统一劳动,集中分配劳动成果,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二是工作方法与成效不同。村级集体经济可采取资源利用、资产经营、产业发展、易地置业、服务创收、财政补助等措施做大做强,方式多种多样,没有限制群众的能动性、创造性,产品数量多、品种多;而集体化采取集中劳动、集中分配,主要开展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手段单一、产品数量少、品种少。三是农民权利不同。当前,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独立的法人,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桎梏,有除参与集体经济建设之外,自主选择做什么、如何做的权利,能充分实现自我价值,多劳多得;而集体化中的农民,则只是普通的劳动者之一,除集体生产活动之外,不准擅自开展其他经济活动,也没有自主选择从事其他劳动的权利或者权利很少,个人发挥能动性的空间小,实现更大经济价值的机会少。四是工作效率不一致。村级集体经济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较好的激发了个人能动性,提高了生产效率;而集体化忽视劳动产出率,采取的是按照劳动力年龄、性别、强弱粗略划分不同等级,并以计算公分的形式确定群众单位时间劳动数量,并与之对应确定劳动成果占有量,虽然群众所得没有较大差别,但由于缺乏创造力和积极性,人浮于事,出工不出力,导致生产力低下。
综上所述,发展集体经济不意味着走回头路,回到过去“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必须稳慎推进农村改革,既要发挥好集体经济的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一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防止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二、小农经济不等同于家庭经营
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采取的是低技术含量的生产方式,特点是规模小、生产分散、产品主要用于自身消费。小农经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容易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缺乏财富积累和储备的能力,经不住风吹雨打,在天灾人祸面前易陷入贫困和破产,又具有不稳定性。
家庭经营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是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个改革目标也在我国《宪法》中得以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家庭经营有别于小农经济。虽然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的主体都以农户为主,但二者区别较大:从科技手段应用水平上看,受教育程度和土地面积的限制,小农经济下的农民视野窄、市场参与度低、科技投入不高;而家庭经营者则受过一定的教育或培训,视野开阔,思维先进,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种养殖技术,能自觉运用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有一定的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从发展的规模和目的看,受土地面积的限制,小农经济下的家庭一般就几亩土地、几只鸡、几头家畜,解决的是温饱问题,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换。而家庭经营不受面积的影响,可通过流转、互换、代管等方式经营更多的土地,通过现代生产技术、营销手段,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获取更多的收益,解决的是收入问题。从生产方式看,小农经济的生产过程是农民直接参与劳动,采取的是广种薄收的方式进行生产,是提篮小卖式的售卖;而家庭经营既可以是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是非农家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还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从事生产、管理、销售等,既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采取“互联网+农业”模式,拓宽市场增加收入,也注重与旅游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的主动融入,不断强化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建设。
综上所述,以信息化推进小农现代化符合历史逻辑和现实需要。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必须尊重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一切从实际出发。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稳定家庭经营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高度重视。
三、城乡一体化不等同于城乡一样化
城乡一体化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一体化,实现政策平等、发展互补、机会均等,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一样化是简单的将城市的资源、发展方式、建设方式在农村进行复制。没有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特点,没有发挥农村的生态优势、资源优势、文化优势,而是套用城市小区模式、用一个“版本”改造乡村,大拆大建,通过修几条马路、建几排楼房,将乡村“洋化”,产生视觉效果的“一样化”。
城乡一体化有别于城乡一样化。首先,思维模式和发展理念不同。城乡一体化采取的是系统思维和统筹考虑的发展理念,尊重规律,注重开发与利用的多元开发模式,让城市和乡村互补发展、协同进步;而城乡一样化采取的是惯性思维和传统发展理念,方式简单,遵从既有经验,注重城市建设方式的简单复制,让城市和农村失去了优势互补的机会,容易出现农民失地失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系列问题。其次,政策措施的不同。城乡一体化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面子”“里子”都注重,与之伴随的是城乡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对“三农”的反哺,对城乡二元体制的破解,对户籍制度的改革等等。而城乡一样化,则更多的在乎基础设施等“面子”而忽视民生事业等“里子”。第三,对群众根本利益关注度不同。城乡一体化,既尊重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也尊重了群众的基本权利,群众可以自由的选择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居住和就业。城乡一样化则是简单复制城市发展模式,忽视发展的差异性和农民对就业、就医、就学等需求的多元性,群众的现实需求不能有效满足。
综上所述,城乡一体化不是让农村盲目模仿城市,更不能把内涵丰富的城乡一体化异化成了视觉效果上的“城乡一样化”。而是立足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特点,以农村地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作为根本出发点,把城乡统筹起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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