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客观依据是农民分化及其市民化意愿和土地产权诉求。对广东的调查显示,农民分化为非农农民、务农农民和兼业农民三种基本类型,构成比例大约为5:4:1。不同类型分化农民均有市民化意愿,非农化程度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烈。分化农民的土地功能重要性结构不同,因而土地产权诉求存在差异。如果给予城市户籍,仅有10%的分化农民愿意无偿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给予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比例提升了10—15个百分点。如果再给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教育等综合补偿,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比例提高到35%—50%。那些无论给予哪种经济补偿,都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分化农民,要害是缺乏融入城市的信心。
关键词:农民分化;市民化;土地产权诉求
一、引言
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分化和市民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城乡二元制度,农民进城就“自动”成为城市市民,农业人口转移与市民化同步(刘传江,2006)。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农业剩余劳动力大举转移进城,但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二元制度改革滞后,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城没有城市居民户籍,不具有城市居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受到制度性歧视,处于“半城市化”状态(王春光,2005),我国农业人口转移与市民化不同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高度关注,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是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民生改善(韩长赋,2006)。近年来,研究思路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渐形成的共识是市民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党的十八大肯定了这一思路,首次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除外),现行制度没有赋予农民退出集体及其土地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只能无偿放弃,实质上是剥夺了市民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这使他们难以舍弃土地,割不断与农村土地的“脐带”联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客观依据是农民分化及其市民化意愿和土地产权诉求,因此,有必要开展社会调查。本文是对广东户籍农民的问卷调查,总计发放调查问卷650份,剔除无效问卷,有效回收594份,有效回收率92%。调查样本的结构特征见表1。性别方面,男性占67.6%,女性占32.4%,符合农村户主多为男性的事实。年龄方面,调查对象20—40岁的占47.6%,41—60岁的占52.4%。文化程度方面,调查对象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21.0%,初中文化占40.3%,高中或中专占22.7%,大专及以上占16.0%。区域分布方面,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调查了9个市(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样本量占40.6%;在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粤东调查了4个市(潮州、揭阳、汕头、汕尾),样本量占16.7%;粤西调查了3个市(阳江、茂名、湛江),样本量占16.1%;粤北调查了5个市(梅州、韶关、河源、清远、云浮),样本量占26.6%。调查样本结构合理,可以展开分析。
表5-1样本构成
变量 |
题项 |
频数(个) |
频率(%) |
均值 |
性别 |
男 |
400 |
67.6 |
- |
女 |
194 |
32.4 |
- |
|
年龄 |
20~40岁 |
283 |
47.6 |
- |
41~60岁 |
311 |
52.4 |
- |
|
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 |
125 |
21.0 |
- |
初中 |
238 |
40.1 |
- |
|
高中或中专 |
135 |
22.7 |
- |
|
大专及以上 |
96 |
16.2 |
- |
|
区域分布 |
珠三角 |
241 |
40.6 |
- |
粤东 |
99 |
16.7 |
- |
|
粤西 |
96 |
16.1 |
- |
|
粤北 |
158 |
26.6 |
- |
|
分化类型 |
务农农民 |
211 |
35.5 |
- |
非农农民 |
252 |
42.4 |
- |
|
兼业农民 |
131 |
22.1 |
- |
|
家庭人口数量 |
人 |
|
|
4.9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人 |
|
|
3.2 |
家庭承包地面积 |
亩 |
- |
- |
2.6 |
家庭承包地块数 |
块 |
- |
- |
3.8 |
家庭收入水平 |
元/年 |
- |
- |
36846 |
家庭人均收入水平 |
元/年 |
- |
- |
7520 |
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
农业 |
197 |
33.2 |
- |
打工 |
320 |
53.8 |
- |
|
经商 |
37 |
6.2 |
- |
|
其他 |
40 |
6.8 |
- |
二、广东农民分化情况
从我国农民的制度特征出发,结合职业、收入和空间维度,将分化农民分为务农农民、非农农民和兼业农民三种基本类型(傅晨、任辉,2014)。务农农民是从事农业的农民,具有制度身份、职业、收入和空间“四维合一”的“农”的特征。非农农民是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籍劳动力,他们在城市就业和生活,从事非农产业,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但是,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制度意义上依然是农民。兼业农民是“半工半农,亦农非农”的农民,根据“离农”的程度,可以大体分为以农业为主和以非农业为主两种亚类。调查显示,广东农民分化构成如下:
第一,非农农民和务农农民是分化农民的最大群体,兼业农民的比例较小。在被调查的594名农民中,非农农民298人,占50.1%,务农农民235人,占39.6%,兼业农民61人,占10.3%。全省非农农民、务农农民、兼业农民的构成比例大约为5:4:1。广东省内珠江三角洲、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四个区域农民分化的构成情况与全省情况大体相同,见表2。
表2广东分化农民构成(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全省 |
珠三角 |
粤东 |
粤西 |
粤北 |
非农农民 |
50.1 |
49.9 |
50.5 |
50.4 |
50.8 |
务农农民 |
39.6 |
39.5 |
39.8 |
40.2 |
40.1 |
兼业农民 |
10.3 |
10.6 |
9.7 |
10.4 |
9.1 |
合计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第二,新生代农民工正成为非农农民的主体。在被调查的298名非农农民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144人,占48.3%。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生代农民工的比重将很快超过50%,成为非农农民的主力军。
第三,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规模大致相当。在被调查的61名兼业农民中,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31人,占50.8%,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30人,占49.2%。两种类型兼业农民的比例大致相当。
三、分化农民的市民化意愿
调查显示(表3),不同类型分化农民均具有市民化意愿,所占比重为22.4%—49.4%。分化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与他们的非农化程度正相关,非农化程度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烈。务农农民的市民化意愿最低(占比22.4%),非农农民的市民化意愿最高(占比49.4%)。分化农民明确表示不愿意成为城市人的所占比重(25.1%—55.2%)高于愿意成为城市人的所占比重(22.4%—49.4%)。另外,有22%—25%的分化农民对市民化持无所谓态度。
表3分化农民的市民化意愿(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愿意成为城市人 |
不愿意成为城市人 |
无所谓 |
合计 |
务农农民 |
22.4 |
55.2 |
22.4 |
100.0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28.4 |
47.8 |
23.8 |
100.0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39.7 |
37.0 |
23.3 |
100.0 |
非农农民 |
49.4 |
25.1 |
25.5 |
100.0 |
调查还显示(表4)显示,不同类型分化农民均将中等城市作为落户城市的首选,占比27.7%—43.7%。落户城市选择排第二位的却有差异,非农化程度高的农民选择大城市,非农化程度低的农民选择小城镇。非农化程度高的非农农民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落户城市类型的选择意愿顺序是“中等城市→大城市→小城镇”。非农化程度较低的务农农民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落户城市类型的选择意愿顺序是“中等城市→小城镇→大城市”。不同类型分化农民对落户城市类型持无所谓态度的比重都较高,达到20%—34.8%。
表4分化农民落户城市类型意愿(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镇 |
无所谓 |
合计 |
务农农民 |
15.2 |
27.7 |
22.3 |
34.8 |
100.0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14.3 |
34.3 |
28.6 |
22.8 |
100.0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15.2 |
43.5 |
13.0 |
28.3 |
100.0 |
非农农民 |
25.8 |
43.7 |
10.5 |
20.0 |
100.0 |
调查显示(表5),不同类型分化农民愿意成为城市人的原因基本相同,依重要性排序是,为了子女,城市收入高,生活好,职业好,发展机会多。明显的共性是不同分化类型农民都非常重视子女;略显的差异是非农化程度高的农民更加看重城市的发展机会。
表5分化农民愿意成为城市人的原因(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为了 子女 |
收入高 |
生活好 |
职业好 |
发展 机会多 |
其他 |
务农农民 |
76.1 |
64.1 |
48.6 |
27.1 |
21.4 |
6.6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72.4 |
61.4 |
41.4 |
27.9 |
31.4 |
6.8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67.4 |
65.8 |
44.2 |
32.6 |
65.4 |
2.4 |
非农农民 |
61.9 |
67.2 |
44.8 |
33.1 |
68.1 |
2.8 |
注:问卷题项为多选题,所占比重等于该题项被选次数除以分化农民数量。
不同类型分化农民不愿意成为城市人的原因也基本相同,依重要性排序是,买不起房,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竞争激烈,就业困难和收入不稳定,见表6。明显的共性是,所有分化类型农民都把 “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和“买不起房”作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表6分化农民不愿意成为城市人的原因(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 |
买不起房 |
自己文化程度不高 |
竞争激烈 |
就业 困难 |
收入不稳定 |
其他 |
务农农民 |
85.6 |
75.6 |
56.7 |
37.3 |
41.0 |
29.9 |
6.0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81.4 |
77.3 |
51.0 |
36.7 |
36.7 |
32.7 |
10.2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77.1 |
74.3 |
42.9 |
45.7 |
38.6 |
28.6 |
8.6 |
非农农民 |
78.8 |
72.4 |
38.7 |
45.4 |
35.3 |
28.6 |
5.9 |
注:问卷题项为多选题,所占比重等于该题项被选次数除以分化农民数量。
四、分化农民的土地功能认知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对农民具有多种功能。本文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功能分为生产功能、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三个方面(傅晨、任辉,2014)。生产功能着重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生产者手中发挥作用,为生产者提供生产要素、就业岗位和生产收入;保障功能是指土地对农民具有基本生活等多方面的保障作用;财产功能着重于土地是有价值的财产,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收入,但不是生产性收入,而是财产性收入,例如,土地所有权买卖的收入,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收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土地对农民的功能多样性和重要性不同。在农民分化背景下,土地对分化农民的功能多样性和重要性发生了变化,分化农民的土地功能认知不同。
调查显示(表7),对于务农农民,土地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很重要,土地的财产功能相对不重要。务农农民的土地功能重要性结构是:生产功能>保障功能>财产功能。对于土地重要程度的总体评价上,50.3%的务农农民选择了“非常重要”,38.4%选择了“重要”,合计达到务农农民的88.7%。可见,对于务农农民,土地是“命根子”。
表7务农农民的土地功能认知(单位:%)
题项 |
非常 重要 |
重要 |
一般 |
不重要 |
很不 重要 |
土地对您就业的重要程度 |
44.6 |
30.3 |
19.9 |
4.3 |
0.9 |
土地农业收入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43.2 |
34.6 |
21.3 |
0.9 |
0.0 |
土地租金收入(使用权流转)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3.8 |
10.4 |
28.4 |
29.9 |
27.5 |
土地对您养老的重要程度 |
43.6 |
34.6 |
18.0 |
3.8 |
0.0 |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16.6 |
27.5 |
37.9 |
11.1 |
6.9 |
依据土地获得政府补贴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38.4 |
37.9 |
23.7 |
0.0 |
0.0 |
现在土地收益不高,但土地价值上涨,将来会带来一笔财富 |
4.1 |
6.5 |
25.6 |
40.2 |
23.6 |
放弃承包地给予经济补偿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4.2 |
8.1 |
19.0 |
26.5 |
42.2 |
放弃宅基地给予经济补偿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4.3 |
7.0 |
11.4 |
29.9 |
47.4 |
您对土地重要程度的总体评价 |
50.3 |
38.4 |
10.4 |
0.9 |
0.0 |
调查显示(表8),对于非农农民,土地的生产功能不重要,土地的保障功能相对不重要,土地的财产功能重要。非农农民的土地功能重要性结构是:财产功能>保障功能>生产功能。对土地重要程度的总体评价上,28.6%的非农农民选择了“非常重要”,43.3%选择了“重要”,合计达到71.9%。可见,土地对于非农农民仍然重要。
表8非农农民的土地功能认知(单位:%)
题项 |
非常 重要 |
重要 |
一般 |
不重要 |
很不 重要 |
土地对您就业的重要程度 |
7.1 |
10.3 |
20.3 |
26.6 |
35.7 |
土地农业收入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6.6 |
8.6 |
17.4 |
28.2 |
39.2 |
土地租金收入(使用权流转)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28.3 |
31.9 |
10.2 |
15.6 |
14.0 |
土地对您养老的重要程度 |
2.8 |
4.0 |
33.3 |
40.5 |
19.4 |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11.9 |
40.9 |
34.9 |
11.9 |
0.4 |
依据土地获得政府补贴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5.0 |
6.6 |
16.6 |
38.5 |
33.3 |
现在土地收益不高,但土地价值上涨,将来会带来一笔财富 |
35.6 |
44.3 |
20.1 |
0.0 |
0.0 |
放弃承包地给予经济补偿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40.2 |
39.3 |
11.0 |
7.9 |
1.6 |
放弃宅基地给予经济补偿对您家庭的重要程度 |
32.9 |
44.9 |
15.0 |
7.2 |
0.0 |
您对土地重要程度的总体评价 |
28.6 |
43.3 |
24.1 |
4.0 |
0.0 |
调查显示,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对土地功能的认知与务农农民基本一致,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对土地功能的认知与兼业农民基本一致。鉴于篇幅,不再赘述。
五、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
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具有共性:无论哪一种类型分化农民,都强烈地诉求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所占比重70%以上)、承包权(所占比重80%左右)、收益权(所占比重60%以上)、征地赔偿权(所占比重60%以上)、抵押权(所占比重46%以上),见表9。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共性,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保护的不同类型分化农民的基本权利。
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存在差异:务农农民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强烈诉求土地的使用权(所占比重70%以上);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和非农农民强烈诉求土地的流转权(所占比重60%以上)和有偿退出权(所占比重约50%)。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差异,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兼顾的不同类型分化农民的特殊产权要求。
表9你认为承包地和宅基地应当拥有哪些权利(单位:%)
农民分化类型 |
集体 所有 权 |
承 包 权 |
使 用 权 |
流 转 权 |
收 益 权 |
征地 赔偿 权 |
抵 押 权 |
有偿退出 权 |
其 他 |
务农农民 |
79.5 |
82.7 |
78.0 |
11.0 |
63.4 |
64.9 |
46.8 |
16.6 |
1.0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75.5 |
82.1 |
74.2 |
20.0 |
61.5 |
60.6 |
47.0 |
20.3 |
3.0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72.4 |
79.8 |
38.9 |
68.3 |
76.2 |
74.6 |
56.3 |
49.2 |
1.6 |
非农农民 |
76.4 |
82.8 |
26.8 |
62.0 |
76.4 |
64.4 |
69.6 |
62.8 |
0.4 |
注:问卷题项为多选题,所占比重等于该题项被选次数除以分化农民数量。
如何处置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核心问题,调查显示,非农化程度低的农民更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从表10可见,如果给予城市户籍,仅有10%左右的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80%左右的分化农民明确持否定态度。如果给予城市户籍,同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比例有了提升,务农农民和以农业为主兼业农民的比例大约提升了10个百分点,非农农民和以非农业为主兼业农民的比例大约提升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超过60%的分化农民明确持否定态度。如果给予城市户籍、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35%的务农农民和近50%的非农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
表10-1务农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单位:%)
题项 |
愿意 |
不愿意 |
不清楚 |
给您城市户籍,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9.9 |
81.0 |
9.1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20.5 |
64.6 |
14.9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你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35.5 |
41.8 |
23.7 |
表10-2以农业为主兼业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单位:%)
题项 |
愿意 |
不愿意 |
不清楚 |
给您城市户籍,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10.2 |
79.6 |
10.2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21.3 |
63.8 |
14.9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你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38.2 |
40.6 |
21.2 |
表10-3以非农业为主兼业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单位:%)
题项 |
愿意 |
不愿意 |
不清楚 |
给您城市户籍,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10.9 |
76.4 |
13.7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26.5 |
61.7 |
11.8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你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44.2 |
35.6 |
20.2 |
表10-4非农农民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单位:%)
题项 |
愿意 |
不愿意 |
不清楚 |
给您城市户籍,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12.4 |
76.7 |
10.9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您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28.7 |
58.6 |
12.7 |
给您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你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
50.4 |
32.6 |
17.0 |
对那些无论给予哪种经济补偿,都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分化农民,调查显示(表11),他们当中70%—80%对城市生活费用高昂以及医疗、养老、住房、子女教育和融入城市等均缺乏信心。
表11无论给予哪种经济补偿,都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原因(%)
农民分化类型 |
城市生活费用高昂 |
对医疗保险没有信心 |
对养老保险没有信心 |
对住房条件没有信心 |
对子女教育没有信心 |
对融入城市没有信心 |
务农农民 |
86.4 |
81.3 |
79.4 |
84.2 |
71.5 |
75.1 |
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84.8 |
82.2 |
78.2 |
82.7 |
72.0 |
72.5 |
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 |
80.2 |
79.6 |
78.3 |
81.2 |
71.1 |
71.3 |
非农农民 |
78.3 |
77.3 |
77.8 |
80.5 |
70.3 |
70.1 |
注:问卷题项为多选题,所占比重等于该题项被选次数除以分化农民数量。
六、基本结论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客观依据是农民分化及其市民化意愿和土地产权诉求变化。农民已分化为非农农民、务农农民和兼业农民三种基本类型,对广东的调查显示,其构成比例大约为5:4:1。新生代农民工正成为非农农民的主体。在兼业农民中,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规模大致相当。不同类型分化农民均有市民化意愿,非农化程度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烈。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对农民具有多种功能。本文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功能分为生产功能、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调查发现,分化农民土地功能的重要性结构不同。务农农民的土地功能重要性结构是生产功能>保障功能>财产功能;非农农民的土地功能重要性结构是财产功能>保障功能>生产功能;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对土地功能的认知与务农农民基本一致,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对土地功能的认知与兼业农民基本一致。
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源于对土地功能的认知,具有共性,又存在差异。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共性是,强烈诉求集体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和征地赔偿权。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差异是,非农化程度低的务农农民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强烈诉求使用权,非农化程度高的非农农民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强烈诉求流转权和退出权。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共性,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保护的不同类型分化农民的基本权利。分化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差异,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兼顾的不同类型分化农民的特殊产权要求。
如何处置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核心问题。如果给予城市户籍,仅有10%的分化农民表示愿意无偿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可见,仅仅用城市户籍去换取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根本行不通。如果给予城市户籍并给予土地和房产赔偿,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比例大约提升了10—15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可以提升分化农民的市民化愿意,但是,仍然不能充分化解农民的“土地情结”。如果给予城市户籍、土地和房产赔偿,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读书、住房等综合补偿,有35%—50%的分化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说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综合配合,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那些无论给予哪种经济补偿,都不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分化农民,问题的要害是对在城市的未来充满担心,缺乏融入城市的信心。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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