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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红梅: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特点及启示

[ 作者:祝红梅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15 录入:王惠敏 ]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典型的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体系。三者分工协作,较好地满足了覆盖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配套产业、农村供水供电、农房建造等多种用途的金融需求。

美国农村金融数据统计中,通常使用“农场债务”(FarmDebt)的概念,即与农场生产活动相关的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贷款(realestateloan)和非不动产贷款(nonrealestateloan)两类。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统计,自1960年以来,美国农场部门的资产负债率一直保持在10%~18%之间,2014年为11.83%。截至2014年底,农场部门债务余额为3485亿美元,其中不动产贷款1989亿美元,其他贷款1495亿美元。

(一)商业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包括商业银行、储蓄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等机构,一些农机具经销商和生产资料供应商也提供融资服务,如美国最大的农用机械制造商JohnDeer就设有专门的金融服务公司(JohnDeerFinancial)。

为数众多、扎根基层的社区型银行是农村金融市场占主要地位的信贷服务主体。2014年商业银行提供的农场动产和不动产贷款1439亿美元,占农场贷款总额的41%,非不动产贷款占比更高达47%,位列第一。

农业不动产按揭贷款一直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投资项目。1960年,保险公司在该市场占有的份额高达23%,是商业银行的2倍。20世纪80年代的农场财务危机之后,保险公司逐步减少投资,2014年所占市场份额约为6%

数量众多的储蓄机构、农机具经销商及融资公司、生产资料供应商等也积极参与农场金融市场活动,2014年末提供的贷款余额为423亿美元,所占比例为12%

(二)合作性金融

始建于1916年的美国农场信贷体系(FarmCreditSystemFCS)是美国最古老的政府支持企业,是美国政府为解决农业长期融资难题学习欧洲经验建立的合作金融体系。在100年的发展历史中,FCS随着美国农业经济的需求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有独立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美国政府提供了FCS的初始资本,并在20世纪80年代的农场信贷危机期间提供了救助资金。2005年,FCS还清了全部政府资金。

FCS通过银行和农业信贷协会(AgriculturalCreditAssociationACA)发放贷款。截至2014年末,FCS4家银行和74家信贷协会。每家银行都有其所服务的区域,银行向其附属的信贷协会提供批发性贷款,由协会将资金贷给最终用户。农民获得贷款的一部分要用来购买协会的股份,从而使作为借款人的农民也成为协会的所有者。

FCS的银行和信贷协会不得吸收存款,其放贷资金来源于资本金和发行债券。截至2014年末,FCS银行的债务融资余额为2254亿美元。FCS银行通过联邦农场信贷银行基金公司(Federal Farm Credit Banks Funding Corporation)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FCS是政府支持企业并且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它可以较低的利率从市场筹集资金。为保障债券投资人利益,确保FCS银行能按时偿还债券本息,1987年设立了农场信贷体系保险公司(Farm Credit System Insurance CorporationFCSIC)。FCS银行每年向FCSIC缴纳保费形成农场信贷保险基金。

FCS一直是农业不动产贷款市场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FCS发展稳健,在农业信贷市场中的份额不断增加,目前在40%左右,为美国农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是那些无法以合理利率水平和条件从其他途径获得贷款的农场主,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其在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普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性金融的实施主体,在联邦政府层面主要是美国农业部(USDA),小企业局(SBA)也有一些针对农业农村的项目。一些州、县政府也有针对本地的支持项目。美国农业部下设的农场服务局(FSA)在全国设立2000多个办公室运作政策性农业金融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担保贷款项目(Guaranteed Loan Program),该项目的贷款发放人为商业银行、农场信贷体系等,农场服务局为其贷款损失提供95%的担保。

二是直接贷款项目(Direct Loan Program),即农场服务局直接发放的贷款,上限是30万美元,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贷款种类包括购买土地和农业设施的所有权贷款(Farm Ownership Loan),购买牲畜、饲料、设备等的营运贷款(Operating Loan),以及发生灾害等情况下的紧急情况贷款(Emergency Loan)等。

三是土地合同担保项目(Land Contract Guarantee)。出于对按时付款的担心,人们可能不愿意把土地卖给那些初始创业、年轻及规模较小的农民,该项目为此类交易提供履约担保。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

(一)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主体形成竞争充分的市场结构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了商业银行、农场信贷体系为主,其他多种形式的组织和机构为补充的市场结构(图2)。定位于服务社区的商业银行、覆盖全国的农场信贷机构、遍布主要农业县的政策性金融办公室以及大量的财务公司、储蓄机构、合作社等共同组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竞争性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农民的选择比较多并且能享受竞争带来的服务改善。

(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美国充分利用其发达的金融市场,从国内外市场筹集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在农业信贷市场占有40%份额的农场信贷体系并不吸收居民存款,而是利用其政府支持企业的身份低成本地从资本市场融资,向农民提供相对低利率的贷款。此外,还设立专门的农业抵押贷款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提供流动性和融资支持。

(三)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美国重要的出口商品,农产品长期以来享受着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政策。美国政府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也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满足农场经营需要。通过立法设立农场信贷体系,提供初始资本并在危机时期提供救助支持。但这些支持都不是免费午餐,需要在以后还本付息,这对于避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很有必要。政府还对融资困难的农民提供增信等服务,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信贷的投入和对新从事农业的农民和小规模农场的支持。

(四)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20世纪初期,美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只有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农民需要长期信贷资金购置土地发展农业,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工商业,农业信贷资金很少,且期限短、利率高。1908年罗斯福总统执政期间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研究农业农村问题,之后又派人到欧洲学习农村金融制度。1916FCS体系建立时成立了12家联邦土地银行,主要解决长期贷款不足问题。之后又先后成立过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需求。20世纪80年代农场信贷危机后对整个体系进行了重组,并成立FarmerMacFCSICFCS银行提供融资保障。

.相关启示及建议

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相结合,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近年来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改革不断深化。2003年以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基本实现了花钱买机制的政策目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农能力不断增强,2015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达到7.8万亿元和3.7万亿元。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在治理机制、财务核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赋予一定独立性,2015年改革已经扩展到全国,进一步提升三农和县域的金融服务水平。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将进一步强化政策性职能。邮储银行发挥网络覆盖全国、沟通城乡的优势,不断强化县域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新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通过不断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在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经过持续努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面貌明显改善。2015年末,金融机构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达到27.8%。但同时应该看到,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未来一个时期内,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资源约束的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农村对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的空间还很大。美国农村金融在竞争性服务体系构建、融资思路、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做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思路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首先,在竞争性市场服务体系构建方面,受经济发展阶段和体制机制障碍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无论是在机构数量、种类还是金融服务功能上都还有较大差距。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要求和各类资本融合的思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在农村金融融资思路方面,目前我国三农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存款资金,三农专项金融债券、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等发挥补充作用。如何利用直接融资市场建立我国农村外流资金的回流机制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最后,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农场信贷体系的设立及之后的多次调整,都是立法先行,依法推进,守法经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规范调整主要是部门的政策措施,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应逐步转变为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主题的责任义务,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融与经济》2016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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