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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

[ 作者:何燕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04 录入:吴玲香 ]

——1949年后的邢台县前南峪文书解读

内容提要:河北省邢台县前南塔村保存有1949年以来的大量珍贵契约文书。通过对该文书内容及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前后田宅买卖契约在行文格式上少有变动,传统契约习惯和乡村契约秩序仍具有很强的韧性和生命力。同时,前南塔文书中的村际兑地契约又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气息和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农民以其独特的智慧,突破层层限制,探索着适合自身发展的有效道路。在地权分配问题上,很多契约文书的达成及其后的具体实践都是农民因地、因时制宜的创新之举。前南峪文书向人们展示出,乡村社会网络与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地权的界定与村民的地权实践。

关键词:农民地权;契约文书;村史;河北省

一、引言

前南略村地处河北省邢台县西部太行深山区,现有人口1300余人,耕地746,宜林山场8300,产业以林果业、旅游业为主。201010月、20118,南开大学张思教授带领本人及其他学生赴该村进行实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村史资料,其中,该村档案室保存的130余份契约文书(以下简称“前南峪文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批文书上溯清朝道光年间,下迄2008,时间跨度达177年之久;在地域上更跨出一村之限,多系与外村签署的契约;文书内容涉及田房买卖、土地对换、土地承包、分家析产、收养继子等多个方面,信息丰富,保存完好。

目前学术界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以明清以来的土地契约为主,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对明清以来契约文书的收集与整理(例如寺田浩明,1990;岸本美绪,1998);第二,从土地契约文书入手考察区域社会经济样态(例如杨国桢,1988));第三,对特定类型的契约和相关制度进行微观研究(例如仁井田陞,I960);第四,探讨传统契约的订立程序及具体细节问题(例如李祝环,1997);第五,考察明清及近代以来习惯法、国家法、民间契约秩序的结构与运行机制(例如寺田浩明,1995;梁治平,1996)。总体来看,当前的契约文书研究,在契约文书时间上多集中于明清至近代时期,对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契约文书情况囿于资料鲜少探讨;在地域上则偏重于闽、徽、川等地,对北方契约文书的研究相对薄弱。从研究热点来看,突出区域性与地方性,探讨契约之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乡民惯习与国家规范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的研究趋势。

前南略文书的特点之一即是以新中国成立后的文书居多,它们详细记录了1949以来基层农民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是这一时期农村生活样态的重要线索。通过对前南略文书的整理可以发现,1949年以后的华北乡村,以田宅买卖为主的契约文书仍大量存在,民间契约习惯以其所具有的实用理性被农民谨慎而顽强地坚守着。农民作为契约实践的创造者和操作者,使得建国后的中国乡村依然承续着民间契约秩序。解读1949年以后的华北乡村契约文书,或可为人们了解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在处理契约与国家、契约与秩序、契约与产权的关系等问题上的样态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

前南峪文书概况

()前南峪文书主要类型土地和房宅是农村产权交易中的两大标的物,1949年后的前南峪文书依然以田宅买卖契约和兑地契约为主。前南峪村的土改始于1946,1948年年底经过填平补齐、划分阶级成分,土改基本结束。1952年年底,由邢台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以保障农民对自有田房的所有权。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前南峪村,土地买卖、典当情况依然存在,但交易数量已大为减少,至高级社时期土地买卖交易不复存在;房宅买卖则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一直绵延到今日不绝。在邢西山区,兑地习俗由来已久,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对换土地,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宽许。20世纪80年代以后,前南略与周边村庄的兑地活动较为频繁,由此形成的兑地契约@成为前南峪文书中独具特色的部分。

具体来说,1949年以后的前南略文书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1.村内契约文书。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当契、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村集体房屋买卖契约及社员民房买卖契约、土地承包书等。成契时间从1950年下延至2008年。

2.与后南塔村的契约文书。包括两部分:其一,与后南略村的边界文书。系前后南略两村为划清界限、方便管理,对南峪沟各自林场、耕地进行零星互换后,明确双方边界和土地所有权的文书。成契时间从1980年下延至2002年。其二,房宅买卖契约。时间集中在20世纪70?80年代,交易双方并不限于两村村民,村集体也参与此种房屋买卖交易。

3.与周边其他村庄的契约文书。该部分以前南峪村与周边村庄的土地对换契约为主,成契时间从1976年下延至2008,多系村集体之间的产权权属变更行为。成契理由既有前南略村发展经济之需,又有外村进行建设之由(下文具体分析)。另有部分承包土地合同书,系前南峪村承包浆水村插花地(1996)及宅沟门村承包前南峪村插花地(2008)所签署的合约。

对以往契约文书的研究表明,现存契约文书的行文都极其格式化,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契约,在行文上几乎没有地域差别;如果将立契时间隐去,甚至很难分清事情发生在唐朝还是明清(李倩,2005)。比较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前南略契约文书可以发现,在漫长的近200年间,契约的形制规范并未发生大的变动,这种传统契文习惯具有极强的韧性和生命力。从契纸的选择来看,契约多采用宣纸书写,这与宣纸的耐久性、润墨性、抗虫性以及质地稳定、便于保存的特性有关。契约内容多为毛笔楷体书写,字迹清楚,着墨均匀。由于前南幡村与周边村庄的兑地文书持续到2008年左右,因此,在外形上与传统契纸差别较大:新近的兑地文书在纸张使用与书写字体上较为随意,钢笔、圆珠笔书写的兑单随处可见,甚至与时俱进出现了打印而成的只需双方签字盖章的兑单。

()契约主要构成要件

从契约格式及契约主要构成要件来看,一方面,1949年以后的乡村契约文书继承了前代契约格式的诸多传统。在前南峪文书中,建国初期的田宅买卖契约与该村咸丰年间及至民国年间的契约在行文格式上鲜有差异;标明立契双方、成契理由、标的物、中保人、确认权属变更及保障立契人各自权利义务等,仍是契约的必备内容。另一方面,1949年以后的乡村契约文书在主要构成要件上还表现出诸多新特点,时代变迁的印迹和地域发展道路的轨迹鲜明深刻地体现在一份份契约文书中。以下从契约主要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前南峪文书做一简要分析。

1.立契当事人。契约的成立,首先要有明确的、合法的双方当事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买卖契约仍系村民个人所为(参见契1、契3),而与之前的兑地契约相比,出契人和受契人则由个人变为集体,兑地契约经村集体之间协商达成。在房产买卖契约中,契约当事人既有村集体,又有村民个人。以1986年前南略大队出售集体房屋为例,前南略大队陆续将部分集体房屋卖与村民名下经管,先后签署买卖房屋草契13(以契2为例)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1)

2.成契理由。在契约文本契首格式中的“成契理由”是契约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也是传统契约极具特色的部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契理由在地域和格式上呈现出日趋统一的特点。在前南略文书中,自清以来田宅买卖文书中的成契理由均呈现模糊化和形式化的趋势,新中国成立前后田房买卖契约在成契理由的表述规范上大体一致,“因为不便”是文书中最为常见的成契理由。例如,1950-1952年间,村民李培成“因为不便”,将自家部分房产先后当与张寿春、郭玉俊名下为业;1951,村民郭天忠“因为不便”,将自己村西场一半卖与郭玉俊名下收管(见契3)。这种田房买卖契约的格式与前代相较几无差异气而在官方印制发行的契纸上,成契理由甚至不再作为必备要素出现。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2)

兑地契约是前南略文书中独具特色的部分,兑单中的成契理由较为清晰,也更加丰富多彩。在前南峪村、后南裕村边界文书中,出现最多的成契理由是“为有利于双方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为发展林业,加强体制管理,以防管理模糊不清”、“为了方便管理,特将各自地盘进行对换”等。以1980年前南略村与后南略村划分山坡管理界线协议书为例: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3)

前南峪村与后南峪村屡次划分边界及相互兑地,皆与20世纪80年代以后山区发展林果业的具体规划有直接关系。通观前南略文书中的村际兑地与出让土地文书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契理由与村庄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轨迹大体一致。主要的成契理由归纳如下:

(1)山林农地水利修建。例如,上述前南峪村与后南峪村划分边界,是为了双方发展林果业之便;1976年前南略大队与大寨大队(在邢台区划中,也写作大寨村、寨上村、寨沟村)的土地对单中载明的理由是“在七五年农业学大宅(寨〕运动中,大宅(寨〕大队修滩地、垫土不便”;1980年前南峪大队在安庄大队兴建水利工程,“为双方耕地方便,互不影响与安庄大队第三生产队对换耕地。

(2)创办企业及配套设施建设。例如,1983年前南峪大队与衆水大队的对单中,成契理由为“前南峪大队在浆水至前南略修油漆路一条”1986,前南略大队因架设厂房高压电线路,再次与浆水大队对换土地,等等。

(3)引进技术人才。为引进技术人才而无偿出让是前南略文书中较为特殊的成契理由。1985,前南略大队为筹建化工厂,与浆水中学签署协议:浆水中学赵泽昌老师在前南略化工厂进行技术指导,前南峪大队则拨给浆水中学3亩滩地,以解决全校员工吃菜问题(见契5)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4)

(4)其他原因。例如修建宾馆。前南略村因修建宾馆占用浆水村部分耕地,双方协商兑地气再如村庄建设。2007,为方便冯家沟村在教场沟统一规划宅基地,前南略村与冯家沟村对换部分耕地气另有部分兑地文书未书明成契理由。

3.标的物的确立。明确标的物的权属范围,是田房交易契约普遍的格式规范。前南略文书中的田房买卖契约同样也有对田宅名称、坐落、四至、面积及附着建筑物等的明确表述(参见契1、契2、契3)。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土地对换契约,则依据原主土地证及文件,对各自的土地所有权属进行重新确认。

田房交易契约除了对出契人标的物有限制性界定外,对于受契人所用以交换的标的物也有所描述。在田房买卖契约中,受契方多以钱、粮为交换物。其中,对于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均有清晰的描述,钱财数目则更为明确。政府亦会根据所交换标的物的价值按比例收取税金。例如,1951,李小秋将自家西石板房两间卖与郭玉俊名下,卖价为人民币七十七万元整,应纳税额为四万六千二百元。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5)

4.属变更的确认。为防止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信违约行为,保障契约的有效性,需要在契约中明晰立契双方各自交易财产的权属范围,进一步确认由契约达成的产权变更秩序。在前南略村房屋买卖草契中,明确注有“日后如有任何纠葛,俱有卖主与中证人一面承当,于买主无涉”的字样。对换土地后“所有权永归双方”、“经营权永远归各自所有,互不反悔”等明确的权属变更确认词也出现在契约中。但是,前南略文书中多没有悔约后的具体赔偿或惩处条款,单只强调“空口无凭,立契为证”,这也是明清以来传统民事契约的一个发展趋势。

5.中人的参与。明清以来的各种田房交易契约中,中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特别是不动产买卖契约,从寻觅买主、促成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契后纠纷的解决,其中都可看到中人活跃的身影。杜赞奇(2010)根据20世纪40年代的满铁惯行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4个村庄的中人活动,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很有面子的保护人(多为村领袖),交易中一方的亲友,村中强人或职业经纪人。在1949年以后的乡村田房交易契约文书中,中人仍集中于前两种类型。

20世纪50年代的几份地契中,中人皆为当时的村长、村主席或村主任(见契1、契3)。由此可见,村级基层组织对这种传统的民事契约基本习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而对于农民来说,遵循原有习惯签订买卖契约并加以保留,这是他们最乐于接受的方式。在房产买卖契约中,中人既可以是村领导,也可以是交易一方的亲戚朋友。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房屋买卖草契中,甚至有了契约监证机关“浆水镇财政所”的参与(见契2)。前南峪村与外村的兑地契约则由双方村领导协商而定,没有中人出现,也很少出现监证机关的影子(见契6)。村际兑地契约多以谈判型交易方式达成,村庄领导人以具有类似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政治企业家”的面貌出现,他们在谈判协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6)

 乡村的契约秩序与村民的日常实践

契约文书包含了丰富的信息,文书的纸质、字体、笔触以及其他通过文书可能察知的诸如登场人物、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等,都能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气氛,带给研究者关于彼时生活现实的实在感受。在前南峪文书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田宅买卖契约与咸丰年间及至民国年间的契约在行文格式上鲜有差异。同时,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依然遵从地域性的乡规、俗例等习惯法的规范。从一定程度上说,在“天高皇帝远”的日常生活世界,这些具有地域特征的乡规、俗例和流行的惯习,才是构成乡村秩序的基础。梁治平(1996)认为,习惯法之所以保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部分源自其身为小传统的性质,部分则是因为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尚未在根本上改变。

己有研究表明,清末至民初的华北乡村面临国家权力的渗透时,表现出顽强的抗变力和超凡的稳定性(张佩国,2007);至20世纪后半叶,基层农民面对威权和重压时亦有一套“技术”和智慧,国家在乡村远非那么强大(张思,2008)。在乡村契约问题上,及至1949年以后的华北乡村,即使在国家行政力量直接渗透到自然村甚至农户的集体化时期,乡村中的契约行为仍得以承续。不管是村集体还是农户个体,依然承认并实践着这种契约制的产权交易行为。民间契约习惯以其所具有的实用理性仍被乡民谨慎而顽强地坚守着,“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乡村产权交易格局依然主宰着村民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以前南峪文书中不同时期的三则兑地文书为例:

【契7】立兑单人郭顺库今兑到郭顺财名下村东东分水地壹段,计地壹分二厘五,东至堵,西至本主,南至界石,北至堵根,四至明白,土木相连,金石在内,道路通行。粮顶粮,地顶地,两家情愿,不许幡悔。日后若有幡悔,罚白银壹佰两。恐口无凭,立兑单为证。同族人郭顺天()郭德纯()

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曰立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7)

 何燕: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文书与农民地权实践(图8)

上述三份文书为不同时期的兑地契约。宣统年间与民国时期的兑地文书在契约格式上极其相似,对立契双方、中人、立契时间以及所兑土地坐落、面积、四至等皆有明确说明。从契约格式来看,1998年的村际兑地文书是对传统契约格式的传承。传统契约所具有的物权证明作用使其仍能在新时代的产权转让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1949以后邢西山区几个村庄的村际兑地契约,如杨国桢所言,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并且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鲜明的地域特色。

1949年以来华北乡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也深刻地体现在了农民惯以为之的土地房产契约的签订上。乡民逐渐接受和认可现代民事法律的原则,并按照现代契约格式对传统契约习惯和格式规范予以改进。同时,“在学习大寨精神鼓舞下“为加强体制管理,以防管理模糊不清”、“根据自主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协商签订协议”等富有时代特色的话语屡屡出现在兑地文书中。上文所列契7尤其具有代表意义。这份村级兑地契约中,明确提出前南略大队与大寨大队的兑地协议,是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以“龙江颂风格”达成的。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中国乡村,大寨是用革命精神建设山区的榜样,而龙江颂风格则是牺牲自己、顾全大局的共产主义精神。该村际兑地契约充溢着这一时代独有的精神风貌与鲜明气息。在兑地契约中,“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立字为做历史鉴证”、“立文为凭”等传统契约中的惯用语得以传承的同时,“为了今后清白”,对换土地后明确表明“所有权永归双方”、“经营权永远归各自所有,互不反悔”等的权属表达也日益明确清晰。这些特征使得现代中国的乡村契约表现出与前代契约不同的意味和时代风貌。

兑地契约的地域特征体现为,契约反映着前南略?这个山区村庄,20世纪70年代以来寻求致富道路的发展轨迹,也见证着不同时代该村“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运作实态以及社会、经济模式的演化变迁过程”(参见任吉东,2007)。兑地契约的达成是村庄领导人带领村民因地、因时制宜,寻求适合本村发展道路的探索与尝试。以前南峪村为例,村际兑地契约的达成与该村走过的致富道路相携一致。与后南峪等村庄划分山坡界线,确定山场、耕地权属的兑地文书,与改革开放以来该村确定的“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一致;修路、架设高压电线路、聘请技术指导员等,则是为前南峪村1985年开办村办企业做好准备;2008,前南峪村为兴建星级宾馆与浆水村对换部分耕地,这与前南略人寻找村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旅游的再次创业直接相关?。契约文书见证着各个时期前南略人所走过的发展之路。

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来说,土地不仅是纯粹的自然资源,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前南略村与周边村庄签订的兑地契约中,土地不仅仅作为简单的标的物出现,同时成为促进村庄经济发展的交易筹码。斯科特(2001)所说的互惠准则可以部分地解释村际兑地契约的达成:互惠准则是传统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互惠平衡或交换平衡的原则贯穿于契约的生成过程,兑地契约的出现并非仅缘于前南峪村发展经济之需,亦有周边村庄建设的需要。例如,1976911日前南略大队与大宅大队的对单,缘于大宅大队修整滩地之需;2007126日前南峪村与冯家沟村的对单,是为了方便冯家沟村统一规划宅基地。熟谙乡土社会的基层干部通过谈判协商,得以在兑地交易中实现各自预期利益的最大化,达成至少不侵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共识。

当然,当地久已存在的兑地习俗也反映着声誉、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以及因重复交易而产生的惯例等各种非正式约束在地方社会中的延续与承继。或许诺斯(1992)关于制度变革的言论能为理解这一现象提供启发:宪法章程与有关的道德伦理行为准则合为一体,构成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并使制度放慢变革。这种结合产生了一种内生的行为模式,它就像资本存货一样,往往只发生渐进性变化。在与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现代社会的惯习俗例不断地重塑自身,农民依靠传统契约习惯积极主动地调整着现实的社会关系,同时又不违背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乡村契约秩序的延存表明了这种“内生的行为模式”所具有的自我调整能力,正是这种自我调整使得传统契约习惯和乡村契约秩序具有了超强的軔性和生命力。这一点与龙登高等(2010)强调的近代中国地权在流动与交易中实现了土地与劳动力的动态结合,而农民则在博弈与磨合中协调出一套规则与机制具有一致性。

不应忽视的农民实践逻辑

农民作为地权实践的创造者和操作者,使得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乡村依然承续着民间契约秩序。在研究明清契约文书时,岸本美绪(1998)提出疑问:从外部支撑着契约关系的社会秩序或契约文书发挥作用的社会空间究竟是什么?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契约秩序的承续与发展使得这一追问仍有意义。另外,田房买卖、兑地、出让土地等各类契约中所隐含的农民的产权观念、农民对土地政策的认知与策略等,也是很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村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典当、租赁及对换等行为已基本无处可寻,兑地文书中的土地调整主体由个人变为村集体。这种变化与新中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屡次调整直接相关。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滚滚洪流,广大农村已基本实现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至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从土地改革中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转变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是,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以其主动创新和探索实践依然造就了乡村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性。产权主体的人际网络、社会资本、风俗民情等地方性知识都对地权界定产生了显著影响,地权的逻辑深深地嵌入影响乡村公共生活的社会网络之中。

在时光的变迁中,因地权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也会随着产权主体及所处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建构与解构。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国家规范下,基层农民以村集体的名义探索出灵活自如的兑地行为,与之相比,国家法上的相关规定实在过于简陋气生活在乡村契约秩序下的人们通过多种多样的自我调整实践’使得传统契约活动以变革了的方式,不断适用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既符合上层法律规制,又能契合民众头脑中所坚守的传统观念的目的。前南略文书所反映出来的农民的契约实践,让人们看到了这种“内生的行为模式”的坚守与调整,这正是国家和立法者应当加以关注的,否则他们极有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赵晓力,1998;埃里克森,2003)。而研究者则应努力去揭示这些在强烈的国家的、现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长期遮蔽的东西,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梁治平,1997)。前南略文书告诉人们,每一份契约文书、每一次产权变动,都包含了农民(个人、集体)的意愿与诉求,都是农民面对具体情境做出的尝试与努力,表达着农民对自身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的主动实践。农民的这种实践逻辑带有浓厚的地域特征和时代特色,尤其是在地权分配问题上,很多契约文书的达成及其后的具体实践都是农民因地、因时制宜的创新之举。因此可以说,既有政策下的农民并非完全保守被动,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他们以其独特的智慧,突破层层限制,探索着适合自身条件的发展道路。1949年以后的乡村契约文书,为人们打开了一扇窗,由此得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基层农民毫不间断努力求索的身影。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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