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摘要: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制度根基, 其四十年改革变迁是农村生产关系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反映, 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始终是这一进程的核心议题。从国家维度分析,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民利益保护的主要制度基础;从市场维度分析, 合理有效的产权配置是解决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关键;从农民维度分析, 产权要素与市场要素集聚混合所带来的发展新动能与风险并存。农村过渡性市场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的秩序均衡策略, 其对农村产权安排的稳定性具有调控作用, 对农民利益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大国, 农民与土地是历久不衰的议题。新中国成立伊始, 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集体所有制由此在中国确立并延续至今。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的农村产权制度, 其改革变迁是农村生产关系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反映, 而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历经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生产经营单位调整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农村集体产权结构重设与优化、城乡一体化时期农村产权结构及基本经营制度完善与发展三个主要阶段。伴随这一进程, 始终贯穿着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两个核心问题。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国家维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基本制度, 其承载着国家意志, 并通过制度的政治功能来体现国家意志。农民利益保护是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理解中国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 呈现其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内在逻辑, 首先要从政治功能视角对制度建设进行考察。
(一) 政治功能视角下的国家制度建设
制度研究一直是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关注的核心问题。马克思 (1995) 鲜明指出, 制度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是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就建议, 对制度的考察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恩格斯 (1995) 在阐述国家和制度的起源时进一步解释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马凌诺斯基则提出, 制度是一个社会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体系, 制度包括价值系统、参与人、规范、物质准备、活动本身以及制度的功能六个方面 (哈奇, 1988) 。从这些经典解释中进一步引申理解, 国家的形成为所有共同体成员提供了公共空间, 没有公共空间, 国家也将不会存在。而公共空间离不开制度规范和约束, 制度为共同体范围内的成员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超越规则的个体行为必然会影响公共生活的质量, 对其他共同体成员造成利益损害。所以, 公共空间离不开制度约束和规范。制度的政治功能如何来实现?可以这样理解, 一是制度作为工具性手段为国家提供稳定存在。国家的形成必然伴随着一系列制度的建立,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并发挥其功能才能保证国家稳定持久存在;二是国家的存在为制度执行提供政权支持。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必然会破坏制度, 制度一旦被破坏, 公共利益便受到损害, 只有依靠国家政权的有效支持才能避免制度失效。国家与制度之间相互支撑和支持, 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空间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历史考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传统农村社会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制, 农民土地要素流动相对自由, 但历史上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疲软乏力, 并没有为这一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发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由此, 传统社会农民失地问题非常普遍, 希望拥有更为稳定的土地权益成为农民最大的利益诉求。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通过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 中国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全国一亿二千万农户中, 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已经有一亿一千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点七” (刘少奇, 1956) , 这标志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农村基本建立起来。“我们党没有采取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恩赐’农民土地的办法, 去进行土地改革。……用彻底发动农民群众的群众路线的方法, 充分地启发农民特别是贫农的阶级觉悟, 经过农民自己的斗争, 完成了这一任务 (刘少奇, 1956) ”。所以, 从历史考察来看, 这一制度建设具有内生性的动力。同时, 这一制度建设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经过大规模的土地改革, 虽然农民拥有了土地, 但是庞大的农民群体与有限的土地资源成为推动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外在矛盾, 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指向了合作化。“由于我国农村地少人多, 全国农民平均每人只有三亩耕地, 南方许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者只有几分田, 所以在农村中仍然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下中农。在继续个体经营的条件下, 他们要想过富裕的生活是毫无把握的。这就使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农和不富裕的农民积极地响应我们党的号召, 愿意走合作化的道路” (刘少奇, 1956)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确立至今, 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这一集体产权制度彻底终结了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的土地私有制。与传统社会不同,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是伴随着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同步进行的, 国家政权为这一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发展到今天, 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红线始终坚不可破。
(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
农民利益保护是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首要政治功能就是要彰显这一国家意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使得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不断地得到好处, ……从而避免了或者大大减少了由于突然变化而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刘少奇, 1956) 。可以看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设初衷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 把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也就是土地) 通过制度功能进行国家规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村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 诸如市场的发育以及农民自身温饱问题的解决等, 这些变化一方面赋予了农村资源资产更多潜在价值, 另一方面推动了农民利益发展意识的觉醒。这一过程中, 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呈现出扩张状态, 但农民手中大量的资源资产却受制于国家规制, 而这些资源资产的效益增长难以冲破制度红线。所以, 农民内生性的利益扩张需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控制成为一对主要矛盾。一旦具备外部空间条件, 农民手中潜在的资源资产随时会转换成为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这说明集体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已经不能满足或不适应农民利益发展的现实需求。而制度结构决定制度功能, 于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新的时代命题。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和完善农村产权结构, 以此重塑集体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 在实现农民利益保护的前提下探索农民利益发展的稳定空间。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场维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伴随着农村市场发育而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社会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彻底摆脱了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体制, 解决了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 保障了农民的生存利益。但是, 面对新的市场发展环境及农民对利益发展的新诉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变革。理解这一变革议题, 首先要从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进行把握。
(一) 经济功能视角下的产权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健全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作为一项制度规则, 是人类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 资源的稀缺性为产权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原始动力。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以往对产权制度的理解更多是从静态的法律层面展开, 但随着人们认识不断深化, 产权制度的含义越来越宽泛, 从经济发展的动态层面理解产权制度安排对更好发挥产权制度的经济功能提供了新视野。产权制度的经济功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资源交易成本高, 资源配置效率低, 资源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而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源的配置取决于市场的流动, 哪里有市场, 资源就往哪里配置, 但资源的流动性配置必须要有清晰的权属界限。只有权属清晰, 才有可能塑造权责统一的市场主体, 才有可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配置效率, 否则就会扰乱市场环境。所以, 产权制度安排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起到了润滑和保护作用。二是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产权制度明确了产权主体的权责界限, 权利份额决定了利益分配占比, 责任界定决定了利益边界, 在利益驱动下产权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会选择将所占有的权利发挥到极限, 以此来获取更多的收益, 但又不能超越责任的界限。所以, 产权制度既能够激励产权主体追求权利收益又能够有效控制越轨风险和权利侵袭风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问题越来越突出, 而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必然引致资源潜在的高收益结果。所以,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和市场规则, 现代市场的发展和资源的稀缺为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动力。
(二)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逻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这一目标表现为对产权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如上文所述, 产权结构决定产权制度的功能,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是产权结构的变革, 通过调整产权结构, 重塑或再造集体产权制度的经济功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则是为农民利益发展创造新空间。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逻辑尤为明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将土地承包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 实现“两权分离”, 赋予农民更加灵活的生产自由权, 这一产权结构调整解绑了农民与国家。对于农民而言, 其同样具有经济理性, 所以这一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农民的温饱问题也随之而解。虽然这一改革受市场影响较小, 但其背后的经济逻辑却已显现出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 城镇化快速推进, 市场发育急剧进行, 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变, “两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再次不能满足农民现实利益发展需求。于是, 农村土地承包权进一步调整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而实现了土地“三权分置”, 这一产权结构调整解绑了农民与土地。土地“三权分置”下, 所有权归属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权归属农民, 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现自由流转。通过产权结构的优化,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基本实现了自由流动, 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了空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至今, 其背后的市场逻辑越来越明显, 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三) 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限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关键举措。但应该看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始终没有突破集体所有制这一国家规制, 说明市场逻辑的行进并没有彻底瓦解原有的政治逻辑。国家通过制度调适, 既坚持通过集体所有制安排实现农民利益保护, 又以产权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利益发展。这一举措既有对历史的反思, 又有现实考量。从历史发展的经验来看, 中国历史上实行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 结果农民失地问题严重,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生存权益。这一问题虽有国家政权乏力的原因, 但是产权私有制下合法的资本控制土地也不应该被忽视。而后者在今天更具有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 土地之于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已经严重弱化了, 农民已经不再需要依靠土地来保障生存 (王瑜等, 2011) 。基于这种认识,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也可以流转。现实是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依旧存在, 在快速城镇化阶段, 农民的弱势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即使进了城, 一旦遭遇重大挫折, 随时有退城回村的潜在可能性。所以, 从农民利益保护的角度看, 农民利益市场化发展必须要毫不动摇坚持集体所有制这个根本制度, 承包权的流转则要稳妥审慎推进 (张守夫等, 2017) 。从现实来看, 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本的流动更为频繁, 也更为跌宕起伏, 从侧面加剧了资本侵袭的风险。但是, 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不可避免的引致资本的趋利性流动。有学者认为资本下乡是“资本家剥削小农、伤农害农、一定是坏事” (赵俊臣, 2009;侯江华, 2015;贺雪峰, 2009) 。这一认识没有从根本上看到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现实需求和其限度, 所以对资本下乡持有消极态度。而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有限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控制。同时, 解决“资本下乡”这一问题, 还要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 建立更为合理的利益增长分享机制, 加大现代农民培育力度等, 构筑起农民利益发展安全堤坝。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民维度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样具有内生性变革的特征。纵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历程, 无不是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从农民利益保护到农民利益发展, 都是围绕着农民而进行。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理解农民在这一进程中的角色与定位, 对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路和农民利益保护及利益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民利益保护与农民利益发展的主体性
从现实发展来看, 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这一对关系主要经历了三个变化时期: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时期,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一时期主要采取农民利益保护为主、农民利益发展为辅的策略;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 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开始兼顾进行;近年来,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快速进行, 逐步形成了农民利益发展为主、农民利益保护为基础的格局。对于农民利益保护而言, 主体是国家, 对象是农民。国家作为制度的供给者, 向社会进行制度输入, 为公共空间提供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秩序, 进而实现空间秩序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国家向农村社会提供的一套规则秩序, 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而对于农民利益发展而言, 主体是农民, 客体是市场。近些年来, 农民基本生存利益得到了国家有效保障, 农民进而开始转向谋求自身利益发展, 这一转变是农民自身意识的觉醒, 农民希望以主体身份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场域中获取更多利益。从农民利益保护到农民利益发展, 背后主体由国家让渡为农民个体, 同时也伴随着国家意志与农民意识的契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生性特征由此凸显出来。但这一内生性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的主体二元性特征将长期存在。历史经验证明, 农民利益发展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农民利益保护基础之上。而农民追求利益发展也是基本事实, 在这一过程中, 只有通过有效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现制度的互动调适, 才能真正为农民利益发展塑造新空间。
(二) 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中的小农理性
农民理性问题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有学者认为, 正是基于农民理性的扩张才创造了中国发展奇迹 (徐勇, 2010) 。不可否认, 农民理性中包含着诸如勤劳、善良、节约、吃苦、耐劳、算计等朴素的理性色彩。但也应该看到, 农民理性中也蕴含着挑战现代规则的小农非理性、非正式规则等成分。历史上, 农民长期附着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公共空间也局限在农村基于血缘、宗族、传统文化等因素所维系的“熟人社会”, 农民的规则认知和行动逻辑都是从泥土里生长出来的, 且在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里不断渲染, 经过代代传承而延续下来, 从而使这些非正式规则和行动逻辑具有了“历史的惯性”。从现实来看, 当前部分农村并没有把集体产权制度严格落实到实践中去, 农村土地隐性私有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农民土地自私买卖、土地用途混乱不受管制等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农民对利益发展的非理性追求往往会挤压国家的制度安排。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安排对农民而言本身具有一定的救济性特征。但是, 农民一旦主动挤压和破坏制度, 制度的效能便被侵蚀。同时, 在现代社会, 仅仅依靠“暴力”支持来执行救济性制度已不具有内在可能性, 而国家的引导性政权支持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农村土地执法为例, 当前农村土地执法主要是引导性的, 但这一过程中执法体制的弊端也暴露出来。在我国行政体制的安排上, 县一级政府才拥有比较完整的执法权, 但农村社会与县级执法单位存在空间因素的制约, 由此导致信息反馈的时效性不强, 进而影响和制约了土地执法效果。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农村社会, 但其不具有执法资格, 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解决这一问题, 就要探索土地执法体制改革, 可考虑通过委托执法等形式赋予乡镇政府土地执法权。
(三) 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能力建设
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 本质是农村发展动能转换, 农民能力建设则是核心问题。当前, 农民能力建设主要是围绕其民主能力建设展开的, 这与农村推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客观环境密切相关 (马华, 2011) 。但是, 农民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包含了诸多方面, 如农民的参与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合作能力、监督能力等。从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视角来看, 农民作为市场主体驾驭市场的能力仍旧十分薄弱, 农民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从市场中获取收益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非常大, 市场风险对农民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一方面, 农民利益发展需要通过市场化来整合、配置资源, 使农民手中的资源资产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 农民对市场驾驭能力又不足, 农民拥有的资源资产一旦被裹进市场化的洪流中, 或一哄而上, 随时可能“血本无归”, 这成为当前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主要阻碍。所以, 农民利益市场化发展的关键是加强农民市场能力建设。从国家层面分析, 国家支持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 以期实现农民增收致富。但也意识到农民在市场环境中的弱势。因此, 近年来, 国家先后开展职业农民培训、选聘大学生村官、选派农村第一书记等工作, 同时, 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向农民提供专门的金融扶持、信贷支持等。国家既要让农民“打铁自身硬”, 还为农民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这一行动逻辑直接映射了国家对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与农民自身能力建设滞后矛盾的清醒认识, 并予以有效回应。
四、过渡性市场:三重维度下的秩序均衡策略
农民利益发展离不开现代市场, 但完全自由化市场对农民利益保护提出了挑战。应该看到, 农民利益发展是当前农民的主要诉求, 但是利益保护对农民而言是永恒主题。所以, 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必须要寻找一种渐进性策略, 进而实现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秩序的均衡与稳定。这一策略有别于完全自由化市场, 又遵循一定的市场逻辑, 将其称之为过渡性市场。
(一) 过渡性市场的内涵与特征
过渡性市场是一种不完全市场形态, 但其蕴含着基本的市场逻辑, 却又受控于特定的制度规制, 随着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 进而为过渡性市场释放新的发展空间。由此分析, 过渡性市场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限性特征。过渡性市场的有限性由现实发展条件决定。如果忽视农村现实发展条件限制, 盲目追求完全自由化市场, 并将其引入农村发展场域, 必然会伴随着高成本、高风险, 而高成本、高风险不一定带来高收益, 这对于农民而言是不可取的。二是渐进性特征。从发展的阶段性来看, 农村过渡性市场不是一种静态市场, 其在农村客观条件基础上, 推动农民利益发展逐步走向更加开放的市场, 其随着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环境而不断演进和深化。所以, 过渡性市场的发展呈现出渐进性的特征, 这也正好说明了农村过渡性市场属于一种动态发展市场。三是调适性特征。农村内外部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 也就意味着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条件发生了改变, 与此相适应, 过渡性市场就要不断调适, 以回应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动, 从而优化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体制机制, 并实现农民利益的更好发展。四是稳定性特征。农村过渡性市场的最大特征就是稳定性, 稳定性来源于过渡性市场的有限性、渐进性和调适性, 有限性、渐进性和调适性属于农村过渡性市场的结构性特征, 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目的在于功能的完善, 在这个意义上, 稳定性是农村过渡性市场的功能性特征。
(二) 秩序均衡的过程与策略
农村过渡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必须要基于国家、市场和农民三个维度进行。从国家维度而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把农民利益保护置于首要位置, 又要围绕着激活市场活力进行。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例, 通过产权分置的形式, 将所有权牢牢控制在集体手中, 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 为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流动划设了空间范围;将承包权赋予农民, 稳定农民的利益预期, 进而使农村社会维持相对稳定;将经营权放活, 使土地要素能够相对自由流动, 为农民利益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由国家建设, 其制度调适也由国家进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国家作用非常重要, 其是农村过渡性市场培育和发展的掌舵者, 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从市场维度而言, 市场流动的背后是资本要素流动, 伴随着资本的流动, 市场也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技术、管理等新要素, 这些现代性因素的渗入, 对农村发展意义重大。但是, 农村市场发展导向不应是掠夺式的利益攫取, 农村过渡性市场既要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放大农村资源资产效益, 又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增长分享机制, 实现市场与农民的双赢。目前, 部分地区探索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三变改革 (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 ”等, 都是对农村过渡性市场的有益探索。从农民维度而言, “打铁还需自身硬”, 农民需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以能力建设拓展自身利益发展空间,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增强农民现代性认知, 把小农理性中的非合理部分予以祛除, 打破农民行动“历史的惯性”。具体措施上, 要继续推进现代职业农民培训, 精准选聘、选派大学生村官、农村第一书记等。
(三) 秩序均衡的逻辑建构思考
国家、市场与农民之间的秩序均衡有其内在的逻辑。从现实看这一逻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与农民的持续性有效互动。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变革, 但这一内生性的力量有赖于国家的认可与推动, 也就是要有国家与农民的持续性有效互动。以安徽省小岗村为例,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农民囿于落后生产关系的限制, 温饱问题难以解决。农民为求生存开始自我探索包产到组、分田到户, 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时任安徽省委书记万里予以肯定, 并支持继续探索, 所以, 后来农民喊出了“要吃米找万里”的口号。这一过程得以顺利进展, 正是基于国家与农民持续性的有效互动。这一持续性的有效互动, 既规避了农民内生力量的异化和冲突, 又保障了农民的生存发展利益。可以看到,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四十年来, 国家与农民持续性的有效互动始终没有间断, 且更为频繁, 这也是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始终得到农民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原因。
二是由试点到整体的渐进性改革。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特征。这一渐进性特征来源于农民对自身利益稳定性的诉求。如上文所述, 当时历史环境下, 农村包产到组、分田到户是农民为求生存而内生的变革力量, 属于草根式的自发行为, 不具有可预见的稳定性。这一新生力量的萌发得到了国家的关注, 并通过特定的程序 (试点) 进行论证, 进而在更广范围内推广实施。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指出, “这是一场牵动亿万群众的深刻而复杂的变革, 时间短, 任务重, 经验不足……, 需要我们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 毫不松懈地做好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工作”。再如, 1983年中央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政策强调, “要抓紧进行试点;已进行试点的地区, 要总结经验, 逐步向面上推开。……争取尽快地、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这项改革”。试点做法一直延续到今天, 涉及农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改革都遵循了试点到整体的渐进改革路线。试点过程中, 范围被严格限定在一定空间内, 以期通过特定空间的试验来验证其可行性, 或修正其非科学的部分, 进而形成更具有普遍意义的行进路径, 真正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基于历史经验的反思性进取。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基于历史经验反思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根本解决了农村几千年以来的发展弊病。站在历史的新起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时代要求, 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一基础性制度始终牢不可破, 并且是新时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 鲜明指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 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 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这一基于历史经验的反思性进取路线, 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长久稳定。
五、讨论与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转换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农村社会表现得更为明显。鉴于此, 中央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然能够更好回答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议题, 而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是这一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看到, 农村过渡性市场是基于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要求而采取的策略。虽然这一策略能够有效调适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问题, 但农村过渡性市场毕竟是一种不完全市场, 会否引致农村市场内卷化问题值得学界进一步讨论。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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