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这么多耕地丢荒了咋办?第一步,补贴要停发
关于解决耕地丢荒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81号建议答复摘要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进一步重申:“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指导地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遏制承包地撂荒行为。同时,在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法律政策遏制土地撂荒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数达到356.6万户,经营面积超过3.7亿亩,户均经营面积100余亩。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托管农民土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形成多种规模经营模式。二是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三是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业部提出: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二是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三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推动玉米价补分离、价补统筹和收储制度改革,继续搞好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试点,探索实施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详情请点击:价格再忽高忽低要被合法“干预”了!国家级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是啥?)
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但一些地方借机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投入土地的积极性。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上述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及的“二孩”政策和农村城镇化政策可能对土地承包制度的影响,我们将在参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起草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部官网(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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