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了较为系统的安排,浙江省的林改走在全国前列,《意见》中的不少内容在浙江已经实现,但意见中对集体统管山、农户自留山和公益林的管理,有了新的提法,笔者结合仙居的情况,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集体统管山“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类似于浙江省原先改革的“均股均利”。2014年浙江省全面开展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村级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确股值”。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以人口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确权确股到户。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当时部分地方已经把村统管山纳入了折股范围,有的没有纳入。可以考虑全部纳入。但统管山有村级统管山,也有村内各村民小组、自然村等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管山,当时仙居县对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管山都没有纳入股改范围,可以考虑分别确股发证。这项工作工作量很大,政策性也很强。
二、松动自留山管理。现在对农户责任山的管理政策法规都很完善了,但对自留山的管理一直没有松动。自留山的特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不变”。
(1)可以考虑在农户存在的前提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可以流转自留山;流转的原自留山农户消失时,对转入户可以转为承包山,与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流转合同,确定流转期限和权利义务。(2)不流转的自留山,在该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时,原本户成员或其继承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继续经营一定期限。(3)农户自留山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都可以有偿退出。
三、松动公益林管理。公益林与商品林是按森林经营类型划分的,如果按管理权来划分,也就是统管山、自留山、责任山。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别与按照统管山、自留山、责任山的规定管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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