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时评

强化事后监管筑好“阳光之路”

[ 作者:余志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30 录入:16 ]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工程建设中也出现了市场不够规范,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安全隐患依然较多。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建议条例强化事后监管,对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公路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西部商报 9月27日)

要得富,先修路。很多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地的经济要发展,交通必须要先行。因为,公路的修建关系到所有民众的生产、生活,尤其给贫困地区的群众带来了致富的新希望。但也不可否认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公路修建开工炮声未响或是响毕,一些腐败现象已在黯然滋生,部分领导干部也在筑路中断送了前途。什么由于监管不够规范、失控,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等情况下,导致很多“豆腐渣”工程的衍生。为加强事后监管,对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公路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特制定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确值得期待。强化事后监管也是筑好“阳光之路”有效途径之一。

说到道路建设与工程质量问题,已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工程质量问题带给我们血的教训数不胜数。如刚修好便起褶皱;还没通车出现塌陷、坑槽、裂缝、沉降等。究其原因,质量二字不过关,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为祸首之一。按理说,依照早在199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不会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此类问题。归为一点,监督不够、问责不力。而强化事后监管、加大主体责任处罚力度,无疑能起到敲山震虎,促使监管上前一步,确保质量源头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其实,因为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而出现质量问题,皆脱离不了一个“利”字作祟。这个“利”,不排除管理机制不健全,我们部分领导干部违法插手工程建设,违规进行招标工程,让虽然看起来信息公开、规范、透明的程序变为自我控制,从而衍生出政府投资工程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更不排除发包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压价作为降低成本的有效捷径,承包单位为了自身的生存,在价格上做出妥协,却只能在实施过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以至于出现质量问题。为此,笔者愚见,强化事后监管也需完善相关制度、事前严格监督,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限权、分权,使其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避免因利诱发的质量问题。

毋庸置疑,无论规定或是条例多么严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一切都是白搭。而单靠监督部门也往往有“事后诸葛亮”之嫌。所以,不妨把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融为成一体的监督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效地整合了现有监督资源,把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交通部门和民众等各方监督力量都纳入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实际存在的“同体监督”的缺陷,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或许就能规避因为监督之殇,而带来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质量安全隐患。

一言以蔽之。公路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不容有半点闪失。筑“阳光之路”,就得强有力的规章制度和阳光监督。笔者以为,公路质量好坏不可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也不怕,怕的是监督不到位的“纵容”。强化事后监管值得期许,以条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可盼。相信有了事前的监督前置,事后监管跟踪定能筑好为民“阳光之路”。

作者地址: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