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则关于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涉嫌严重违纪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违纪而被免职的省部级官员竟得以在保留行政级别的同时闪电复出,这一消息将引发公众强烈质疑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网易新闻)
问责方兴未艾,而“问题官员”屡屡闪电复出,让公众非常不满。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渐趋形成,使得以前可能难以引起普遍关注的问责官员“复出”现象,层出不穷地见诸纸质或网络媒体的报道之中。“快速复出”“悄然复出”“曲线复出”正在磨蚀民众刚刚萌芽的期盼,方兴未艾的问责制也正在经历信用危机。为了更好地解决问责与复出相平衡问题,应付此危机的良策,唯有对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加以必要且合理的规范程序。
如果仅是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避风头”式问责是对问责制的异化,只能叫“问责秀”、“假问责”,与官员问责制初衷相去甚远,让问责效力全无。再让问责官员“躲猫猫”式复出,就会破坏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削弱问责的力度,弱化对他人的警示,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题。这种“问责秀”、“假问责”必然解决不了真问题。
其实,实行官员问责制的初衷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失职者进行失职惩戒;二是对其他行政官员给予警示,以加重责任“砝码”,让他们拧紧肩上的责任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人民服好务。
接下来要健全和完善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和程序。首先要在对待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既要充分考虑到公正、公平的问题,更要考虑工作的需要、个人领导能力、个人一贯表现、社会影响以及公众的认可度问题。对他们的任免,在原则、条件、程序上应严于正常的任免要求。
二是要在复出原则上坚持从严要求。坚持间隔时间标准,坚持从低安排,坚持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坚持接受上级组织和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
三是要在复出条件上针对问责程度区别对待。对受到纪律处分的问责官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处分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官员解除处分以后的职务晋升应慎重作出,条件从严把握,而且要在选拔过程中特别通报其解除处分后的积极表现情况,决定启用的理由、依据、干部群众的满意度等;对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在一年内应不予提拔;对受到停职检查的官员能否复职需提出明确要求、时间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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