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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天美:盐改核心在于破除二元化分割

[ 作者:董天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10 录入:19 ]

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虽然由来已久,但是关于盐业专营制度的起源却有不同的学说。有人认为应当从汉武帝时期的桑弘羊论开始,也有人认为应当从西周时代开始。据《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的记载,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应当认定为从春秋齐桓公时期(公元前685年~公元前643年)开始。此后,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古时盐业之专营侧重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现时之专营则定位于消除碘缺乏病的长远目标。不过,现代盐业专营制度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之中,已经偏离了其当初设立的宗旨,变成了相关利益集团攫取非市场利益的一个工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大背景下,专营制度日渐显得与大环境格格不入,盐业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对食盐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来说,更关键的改革在于两条绳子的松绑——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此次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打破了盐业市场产销的“二元化”分割现象。食盐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人为分割,造成了产、销地位的明显不平等,市场被进行了“二元化”的分割。在这种“二元”市场结构中,产与销互相脱节,这造就了两个不完整的市场主体——制盐企业和盐业公司。制盐企业沦为制造车间,不能直接面对市场,无法实现产销互动。进而,也就无法实现盐产品的多元化,改进生产技术,培养品牌意识,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负责销售的盐业公司不仅是盐业产业“政企不分”的主要根源,同时也成为了寻租与腐败活动的主要温床,而且它对制盐企业的管制,也使得制盐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的动力。

从操作层面上看,在推进盐业制度改革时,特别要注重社会效益优先和改革与稳定兼顾两项原则。食盐承担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特殊职能,我国1994年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盐专营体制,其核心目的就在于通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确保食盐安全和稳定供应,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着眼于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盐改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盐业在经营主体、消费者群体和市场管理制度三方面相对不够成熟所决定的,所以此次盐改将核心放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盐行业市场化发展,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从长远来看,我国盐业专营制度的放开应采取锁定目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

在过渡期内,可以参考多数省份的做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监管。随着食盐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的废除,食盐产销企业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等,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目标。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的活力,一部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销企业将脱颖而出,实现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县域经济报(第9期 总第1208期)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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