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农民逐步从集体组织中解放出来,但贷款难却时起时伏。没变的,仅是农民贷款、民间借款的担保,且在“人保与物保”中又主要是“人保”。
从上世纪50年代初起到1978年,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其贷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贷款,二是一般周转性放款。前者放款对象主要是农民合作社或后来的生产队,支持购买或充实肥料、农具、性畜等生产资料,但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直接分散给农户;后者一般为短期放款,放款对象基本上是广大农民个体,主要用以解决农民生产上的困难,既包括生产性的,也包括生活性的。
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为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民贷款方面,一是积极办理贫农合作基金会贷款,帮助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缺乏的新中农,克服无钱缴纳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二是对入社后许多生产生活上仍有困难的农户、特别是赤贫户给予贷款。据统计,到1956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发放贫困合作基金贷款7.20亿元,解决了近4000万贫农的困难,起到增强农户走合作化道路信心的作用。
上世纪50年代末,实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后,一方面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总体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都出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农村贷款主要投向集体而非农民,所以农民贷款更为困难。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年均率极其低下,有的年代还呈负增长。农民贷款逐年下降,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全国农村处于“普贫”之中,2.5亿农民尚不得温饱。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快速兴起和人民公社制度逐渐解体,农民逐步从集体组织中解放出来,农村信贷对象也从以社队为主转变为以承包户、专业户和联合体为主。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从原来的2.6万个人民公社变成了2亿多分散农户,农民贷款环境得以较大改善,实现金融与经济较好互动。相应的1979年~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60.2元增加到355.3元,城乡收入差距也逐渐下降,特别是我国农产品第一次从短缺走向“富余”。
1985年,农村金融支持的主体转变为乡镇企业,由此农户贷款占比逐年快速下降。特别是l996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自此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特变,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县及县以下的延伸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农民贷款再次陷入重重困境之中。此后,为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民个人和种养业等小额、分散的贷款领域退出,让出一块市场给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农户贷款服务成本较高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更由于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的快速退出,新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又没有及时跟进,农民大部分资金需求仍然主要依靠私人借贷满足,真正从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贷款的农民极为有限。
进入新世纪初以来,国家多次明确提出加强担保机制、抵押机制、信用环境等配套机制建设,并且明确要求相关政策支持必须清晰可具操作性。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例,到2010年末全国大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共为1.34亿个农户建立信用档案,评定8300多万个信用农户,74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可以说,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对破解农民贷款难题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深入研究后就说过,货币是社会再生产得以扩大、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然而,农村主体的农民运用这“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即获取贷款的前置条件是担保,而这个担保又主要是单一的“人保”。在改革开放前,靠生产大队干部担保;改革开放至今,相当多的还是靠村干部担保,除此之外就是农村“吃财政饭”的干部出面担保。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贷款担保主体虽然出现了多元化,但是,“人保”特色还是比较浓厚的。
(作者: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四川省扶贫外资中心主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县域经济报(第92期 总第1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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