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扶贫开发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市场、政府、社会组织和贫困群众等扶贫主体。在当前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扶贫主体的作用。
1、充分发挥市场的带动作用。由于市场是整合资源的平台,在市场主体,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参与中,能够实现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从而更好地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武汉大学中国减贫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向德平在《中国反贫困发展报告(2015)》发布会上指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连片特困地区,传统的以行政主导的扶贫模式很难适应新阶段的任务,应促进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分工协作的大扶贫开发格局。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主要有三类,即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如农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产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要充分鼓励这三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扶贫开发,通过发展产业,实现贫困户的土地、劳动力、扶贫资金等要素的整合,促进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和贫困户的脱贫致富。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我国的农村扶贫开发中,政府一直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我国的扶贫开发一直以来都是政府主导型的,这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模式下,基层政府对上级政府过度依赖,弱化了基层组织的作用,由于未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使得贫困群众的参与性较低,同时未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等参与扶贫的积极性,降低了扶贫开发的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政府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从1994年实施《国家八七脱贫攻坚计划》到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提出“精准扶贫”,无不体现出政府在扶贫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政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主体,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努力促进社会扶贫大格局的形成。
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扶贫开发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贫困作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扶贫”。全国政协委员王石认为,“扶贫目标的实现,除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发挥其作用外,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社会组织是扶贫开发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我国社会组织早就投入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之中,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地球村等开展的“爱心包裹”、“希望工程”、 “乐和家园”等项目,为我国的扶贫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要创新机制,为国内外社会组织募集资金、高效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化教育、农业技术、生态保护、医疗卫生、技能培训、调查研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全民参与、广泛动员的社会环境,不断创新扶贫思路,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4、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动作用。贫困群众任何时候都应该是扶贫开发的主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扶贫开发中绝对不能忽视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国务院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指出,群众参与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要体现社会扶贫的群众性和社会性,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同时帮扶方和被帮扶方要共同参与,充分交流互动,要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其内生动力,体现其发展的意愿”。精准扶贫要求精准到户、精准到人,也就是说,贫困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个体群众的贫困,因此扶贫必须将贫困群众作为关键主体,通过宣传教育,扶贫扶智,坚定其脱贫的决心和勇气,共同协商,对症施策,充分发挥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作用,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河南洛阳人,中共郴州市委党校教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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