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概述
目前,中国正积极推进农业金融机构的改革,旨在改善以农户、价值链和涉农经济为对象的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互助组转化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的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税收优惠,鼓励股份制村级商业银行在贫困地区建立分行;制定移动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框架;颁布法律,放松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以及用其抵押贷款的限制。然而,这些金融改革和创新并未带来理论上的正外部性,无法扭转城乡收入差距的状况。实际上,实施股份化改制后,为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提供给农户的贷款反而降低了。此外,实现所有政策目标需要的资金数额远高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有能力,中国农业金融机构改革仍面临着巨大挑战。
本文认为,从经济效益上来看,当前的农村信贷体系很可能有利于农业和农村贷款的发展,但由于高成本且缺乏统一性,其对金融机构将不具备吸引力,并因此阻碍了整体正规金融的发展。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当前体系可能导致技术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使问题更加恶化。因此,本文建议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支持企业(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专门负责农业信贷的监管、统筹和分配。
建立新型的农业金融体系
目前,中国农村和农业借贷的三大主体分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然若干微贷企业、村镇银行和只做贷款的金融机构也有一定影响力。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国需要建立专门服务于农业板块的信贷体系。该体系应具有长期且灵活的特点,既能保持当地/微观层面加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治,又能将中观层面的农村银行和宏观层面的新政府实体综合到一起。
该综合体系的整体结构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个新实体为中国农业信贷管理委员会,为半官方机构,总体负责建议政策、统筹农村信用体系、提供监管指引并监管系统银行;第二个新实体为中国农业信贷抵押机构,其职能是建立起一个债券市场,扩大农业和农产品业务长期信贷渠道;第三个实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农业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中间机构,负责地区性政策的协调和执行。此外,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建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将资金过剩地区的存款提供给资金供不应求的地区。借款机构通过将贷款证券化,发行票据进行融资。
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包含九个不同的联合会分会,覆盖华东、华中和华西的南部、中部和北部地区。各分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从各个联合会成员收集的有关信贷条件、原因和效果的信息,并记录对信贷、信贷产品、补充协助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联合会将各分会共同的因素汇总成为政策框架,包括对长期和短期信贷融通的估计,提交给中国农业信贷管理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和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商讨。
中国农业信贷抵押机构,将受银监会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影响,主要职能是协调长期信贷需求和供应。它将发行由农户土地资产(抵押贷款和信贷工具都基于此)作抵押的债券,记录所有账户信息并监测市场走势,赎回债券,支付票面利息,审计有关标的抵押价值的信贷质量,并负责投资者和贷款人之间的资金清算。同时,可以向投资者、公众和其他法人实体直接发行债券,并将承担农业和农村信贷场外市场中清算行的角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特殊目的机构,主要职能是协调短期信贷需求和供应,为中小企业与农户挂钩的运营资本要求提供融资。中小企业向农户出具生产合同,凭合同就可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不超过合同价值50%的预付款。发放的贷款会登记到中小企业户头上,然后由中小企业直接从农产品销售所得中直接付给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将这些资金证券化成附息票据。这样既降低了与农户交易的风险,也避免了与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协商的溢价风险。
结论与建议
本文建议政府设立新的实体来监管、统筹和分配农业信贷难免有些大胆,并且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阻力。然而,城市与农村在金融深度上的巨大差距很难通过一些零星的措施解决,必须通过全国性的系统方案来解决。
因此,本文建议把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的其他农业金融机构合并到同一系统,放松对省级金融机构的约束,采取统一规定的同时进行灵活管理。此外,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转型,尤其是地处经济困难地区的合作社。在中国出现一个稳健的信贷体系之前,短期内维持偏远地区亏损的信用合作社持续运营有它的社会好处。从长期来看,农村信贷合作社联合会应制定政策,在落后地区试点新计划,采取并购和改制成为股份制农村信贷银行等措施将带来更大效益。最后,在新体系下,系统性地使用信息技术和推广信息共享可以促进对借款人信用和风险评级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作者系美国康奈尔大学农业金融学教授,来源:保尔森基金会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智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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