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作出了安排部署。通知提出了创新思维、创新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这是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抓手和牵引动力。是一亿农民工融入城镇化的重大利好。对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步伐,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通知》提出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十条具体政策措施。是财政政策的系统重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结构的重大调整。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二是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三是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五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六是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七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八是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九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十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十条具体政策措施都很“实”,“含金量”高,有利于确保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全覆盖等政策落地生根;探索出了新的政策思路,根据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求相应调整完善了现有转移支付政策,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二、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一是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政府也要参照中央做法,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安排中央和本级奖励资金,引导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三是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中央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省级财政要参照中央做法,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四是强化经济发达地区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将财政支出重点由经济建设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主要依靠自有财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改变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三、切实保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规定了中央财政、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市县市政府的责任。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是保障一亿农民工进入城镇化的一项含金量极高的工程。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据有关方面研究,一个农业人口进城,需要10万元以上的财政配套投入资金。因此,现在,多项政策已经明确,措施相当有力。现在到了切实贯彻落实的时候。中央财政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地方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市县政府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管好用好资金,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各职能部门要以居住证为载体,抓紧研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流动连续参保等政策,加强与财政支持政策的衔接。
作者傅光明系湖北省财政厅,高级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硕士、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法学会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作家协会会员,省诗词学会会员 省廉政文化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付博文:湖北省麻城市人大常委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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