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为了“便于”对村级事务的管理,把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收到了乡里。从乡政府的角度来看,是担心村里管不好公章,怕村里出纰漏,村干部会出事、犯错误。“村章乡管”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却给广大村民带来了极大不便。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委会的公章还是应当放在村委会为好,能真正方便居民使用。
乡政府对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的“大包大揽”,看似“好心”,实则剥夺了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有违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尽管上级千方百计压缩了一大批需要村委会、居委会承担的盖章事项,但群众有些非盖章不可的事情还是要用到村委会、居委会的公章。
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对村级事务不妨少些“管”的旧习惯,多些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新理念,少些“约束”的旧思维,多些服务的新举措,把方便村民的村民委会公章“还”给村委会,让村民委员会释放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无穷活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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