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8月6日电,河北首部专门规范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针对脱贫攻坚工作可能出现的“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和庸政懒政怠政、贪污挪用扶贫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规还规定了扶贫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或扶贫物资、扶贫项目设施和资产管护的法律责任,增强刚性约束力,以保证农村扶贫不越轨、不作假、有成效。(新华社 8月6日)
为防止脱贫攻坚工作可能出现的“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和庸政懒政怠政、贪污挪用扶贫款等问题,专门设定地方性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人,以保证扶贫过程中不会“剑走偏锋”,用虚假手段欺上瞒下、谎报政绩,甚至把主要精力放在造假的数字脱贫上。笔者以为,此举值得一赞,至少从某种意义上说,能防范于未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话又说回来,也不能太过于理想化,条例规定就真能遏制少数基层贪腐者对扶贫资金被截留、挪用?防范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会造成扶贫资金“跑冒滴漏”?因出于政绩冲动而故意夸大扶贫脱贫成效?看来,防止“伪脱贫”要的不只是立法,关键在如何加大监督力度,杜绝造假问题?
扶贫,本就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而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然一度时期以来,针对脱贫攻坚在不少贫困地区却出现了“造盆景”“垒大户”等重“面子工程”的扶贫。更有报道称,某基层政府,为了让上级考察时看到自己的扶贫成绩,派一些小学生披著装化肥用的白塑胶袋,趴在领导路过的山坡上。领导远远望去,山坡上尽是“美羊羊”,大加赞许。更有甚者为“捞得”一时的政绩如“山体喷绿漆”“遮羞墙”“新修公路上种豆”都能轻描淡写的干出来。为此,就算条例规定不能这样、不能那样,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其关键一点还在监管细化和监管下沉,方能确保政策如实落地。
毋庸讳言,扶贫造假在刺痛公众神经同时,更因为扶贫资金很大程度上是应急救命的钱,由于资金流失与错配,让一项庄严的国家行动大政方针受到破坏。如此这般,既踩踏社会公平的底线,更会损伤政府诚信形象和阻碍扶贫脱贫进程。当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扶贫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毫无疑问,对甄别贫困对象的相关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诚然,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至少能防止以往仅满足于“名单报上来、资金发下去”的一般流程,防止因为仅依靠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封闭性的审核和粗线条的检查让“猫腻”深藏其中。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扶贫造假或者存在贪腐,除了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更多的原因是惩戒并没有完全到位,因为基层内部监督和同级监督之间还存在人情、利益等各种复杂关系的掣肘,给一些错误和问题留下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空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防止扶贫造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并非洪水猛兽。它更多的是“拷问”监管部门的行政短板和职能是否缺位。有没有执法不严,暗箱操作、选择性执法等。换言之,对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者,是不是绝对不放过?是不是监管部门严格的执法,让每一个违规者时刻感觉头顶似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而自觉地望而却步?鉴于此,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扶贫效果,除了法律法规外,崇尚实干、狠抓落实,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见实效外,更要深入到群众中去,让当地群众自己来评价,脱没脱贫要同群众一起算账,要群众认账。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脱贫工作是让困难群众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说到底,防止“伪脱贫”要的不只是立法,要的不是空喊口号,而是有效的检验尺规和有力的监督。尤其是当前脱贫进入攻城拔寨的“最后一公里”,相信有了政府实现脱贫责无旁贷决心,定能实现农村扶贫不越轨、不作假、有成效的愿景。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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