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胡应泉:中国现代土地制度的变迁

[ 作者:胡应泉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25 录入:王惠敏 ]

一、土地革命的逻辑

反封建革命是20世纪上半叶进行的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反封建革命的逻辑起点就是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占人口少数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占人口大多数的贫下中农却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地主阶级控制了土地进而就控制了政权,对农民实行封建的统治。然而,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从中国农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一向所说的70%80%。直到最近,有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其人口约占5%。”[1](P18)辛亥革命后不久,中国便开始陷入军阀混战的局面,正常的政治秩序始终建立不起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政权由土豪劣绅把持着,大大小小的军阀对农村的横征暴敛,土豪劣绅对农民的勒索盘剥,使得农村以及农民长期处于贫困之中。同时,我们当时所面临的世界体系在政治上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们的不断入侵,经济上是一方面世界市场给我们提供了经济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危机也会波及到我们。这一段时期我们始终处于内外战争的环境之中,社会局势动荡不安。当时所面临的这种内外环境决定了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很难有大的作为,因此,我们的任务是一方面要进行民族革命,实现我们的民族独立,求得一个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进行民主革命,建立起正常的政治秩序,使人民获得政治上的权利。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党还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呢?我们党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十分强烈的政治集团,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接受了马克思的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政治理想,并且要以自己的政治理想改造中国的社会。进行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是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这一革命的重要手段。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我们党要达到它的革命目标,就必须发动广大农民进行革命,而也只有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他们才会被发动起来,跟着党走。学术界存在过一个困惑:马克思主义在西欧产生,但为什么它们那里却没有发生革命?社会主义思想在日本也得到过广泛的传播,中国早期的社会主义思想也主要经由日本引进,但日本也没有发生革命,而恰恰在我们中国这一资本主义极不发达的地方发生了革命?其实这也不是历史的偶然现象,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的观念以及制度是十分不够的,平均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思想在我们这里有着深厚的土壤。所以在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播进来后就迅速得到了我们的响应。土地不均的现象虽然不像原先所说的那么严重,中国当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是进行土地革命,但土地的稀缺性还是十分明显的(这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难以避免的),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还是十分强烈的,再加上潜意识里的平均主义思想,他们一旦被发动起来后就会形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中国地少人多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进行土地改革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为什么要采取激烈的阶级斗争手段,而不是像后来国民党退守到台湾后所实行的国家从地主那里收买土地然后再低价卖给农民的和平土改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不讲政府恩赐,而是要推翻封建统治,树立农民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发动阶级斗争,使群众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要粉碎旧的反动统治权,代之以人民政权,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等诸多好处。”[1](P20)我们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不同于一般的土地改革,就在于它不仅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以此重新改造中国的基层社会结构,使它可以牢固地控制住基层,从而实现它改造社会的理想。

然而,从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的角度看,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强制消灭地主阶级是否有值得反思之处呢?那些把持地方权力或者与权力相勾结的土豪劣绅,他们鱼肉乡里,欺压百姓,确实应该作为革命的对象予以消灭,但地主阶级中还有大量的一般地主,他们并没有掌握什么特权,甚至本身也是特权的欺压对象,只是凭借自己的经营才干和勤俭持家,或者通过其他正当的途径而拥有了一份产业,凭什么要被剥夺掉呢?解放前一般地主并不像我们所宣传过的那样面目憎狞,对农民剥削无度,这从后来的一些文艺作品和纪实作品中都可以看出来。在解放后的政治运动中,贫下中农经常被集中起来开诉苦大会,但他们说着说着,常常不经意又说起解放前在地主家里当长工时,地主对自己十分吝啬对他们却十分慷慨的事儿。我的老家是一个中等大小的村庄,解放后评了一个地主,一个富农。那个地主比较早就过世了,那个富农我小时候还看到过。那人几乎一年到头都赤着脚,穿得破破烂烂的,少言寡语,据说以前吃穿用度抠到了极点才慢慢买到了一些地,结果人算不如天算,因为这些地他被扣上了村里唯一一顶富农的帽子。消灭私有财产和地主资本家我们做到了,但我们却并没有因此而换来了共同富裕,而是变成了共同贫穷。我们走了一个大弯路后似乎又回到了原点,私有制重新获得了合法身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有人认为现在是对的,而以前那样做也是对的。正可谓“此一亦是非,彼亦一是非”。其实,如果说现在这样做是对的,就应该坦承以前那样做是错的,它既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侵犯了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这不是说我们还要去追究历史的责任,而是在历史面前必须采取一种严肃的反思态度。 

二、土地公有化的困境 

1、改革开放之前 

虽然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所得,但土地改革的结果毕竟使大量的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满足了他们对土地的需求,从而使他们的生产热情高涨起来。而且土地改革结束后,政府又因势利导帮助个体农民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以解决劳力、农具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互助合作的效应。因此建国后初期,我们农业的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短短三年时间经济就恢复了过来,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同时也向国家出售了大量粮食。“土地改革初期,适应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情况,大量出现了变工队、耕田队、互助组等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他们为军烈属代耕,为鳏寡孤独帮忙。这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宗旨是‘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发展基本上是正常的。应该说,这种形式对当时贫穷落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农村来说还是需要的,对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促进作用。”[2](P193-213)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互助合作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互助组是否要进一步发展为土地公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呢?首先,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讲,是否发展为合作社要根据人们的意愿,即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而且人们还要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其次,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看,以个体农户进行的生产更有效率。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是按照自然季节的顺序进行而不是同时展开的,生产者都要学会其中的每一道环节,无法实行分工协作;而且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在土地上分散地进行,难以对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正因为此,即使农业生产已经高度机械化的欧美国家,它们仍然保留着家庭农场的模式。再次,从对劳动者的激励机制以及经营决策机制上说,农业集体化后,对劳动者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便没有了,而且由于实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经营决策机制就变得十分僵硬,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虽然这一时期市场经济在名义上被消灭掉了,但作为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客观法则,它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然而农民分到土地后没有几年,1952年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提出,要适当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这样,原来的互助组很快变成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文件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是入社并非自愿,退社更不自由。1953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进一步加快。1955年夏,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尖锐地批评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是“右倾机会主义”,是“一场阶级斗争”,这更进一步助长了已经存在的急躁冒进情绪,高指标、浮夸风大大加剧。“就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把总路线中说的‘相当长的时期’变为了‘相当短的时期’,把‘逐步’变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级社还未建起来就搞高级社,高级社还未搞起来就搞人民公社。谁慢了谁就是‘右倾机会主义’,就是‘小脚女人’,并把在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说成是‘阶级斗争’,就要批,就要斗。”[2](P193-213)于是,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民刚刚分到的土地又被收归公有了。 

局面之所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发生了这么巨大的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对公有制的追求。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明确的奋斗目标。虽然,通过土地改革,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使农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我们党的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在于要改造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而且土改后在农村中又慢慢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即一部分农民包括党员由于劳力好、善于经营以及勤俭节约等原因很快上升为富农,并开始雇工,而另一部分农民则由于劳力差、经营不善以及好吃懒做等原因则开始卖地,当雇工。对于这种情况,当时在中央高层是有过争论的。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一方认为,现在向集体化过渡还为时过早,应该允许雇工现象存在以利于发展生产。而以毛泽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不能允许这种现象的继续存在,要削弱和动摇私有制,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合作社,逐渐向社会主义过渡。这场争论最终以毛泽东的意见占上风结束。这除了当时毛的威信很高,人们愿意服从他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在包括刘少奇在内的共产党人的心目,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我们迟早要向这一方向过渡,至于什么时候过渡只是属于具体时机的问题,而是否过渡则是方向性的问题。同样的,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与邓子恢等人的分歧也并不在于是否要实行合作化,而是实现的步骤和速度而已,最后都是要向这一方向过渡的。今天我们反思这一段历史时,与其把焦点集中在步骤和速度问题的争论上,不如集中在当时这一运动的方向性问题的探讨上。

第二,当时工业化模式的需要。1949年后,面对国家积贫积弱的现状,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的共识是存在的。问题在于要以什么样的模式和机制去实现这一目标。由于当时的主观认识以及客观环境上的原因,我们选择了学习苏联,建立起了计划经济,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模式。而实行这样的模式就需要建立起统购统销的制度,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从农村汲取大量的资金用于重工业建设。而这又显然与分散的农业生产相冲突,因此需要把它们集中起来,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与二三十年代苏联工业化时期需要建立集体农庄的发展逻辑是一样的。

第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一场涉及面这么大的运动居然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荡,把农民命根子似的土地收归公有居然没引起大的反抗,这真有点不可思议!当时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时引发了富农的激烈反抗,政府为此采取了武力镇压和强制迁徙的手段,以死几百万人的代价才完成了集体化。然而我们的集体化却没有出现这一现象,这与我们传统的小农平均主义和民粹主义思想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均贫富,等贵贱”,这是每当农民起义时行之有效的发动口号,虽然它从未真正实现过,到头来都不过是改朝换代而已,但这依然没有泯灭人们对它的向往,一旦条件成熟,人们又会被再次发动起来。

2、改革开放以后 

消灭土地的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集体化生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体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反却使广大农民长期吃不饱肚子。1978年以后,我们不得不改弦更张,在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选择的基础上向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者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伟大创新。其伟大之处就在于它使生产力最基本的要素——劳动者获得了第二次解放,而这一解放的实质,又在于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自主权,获得了对自身及其劳动所创造价值(大部分)的自由支配权。”[2](P51-63)然而,虽然土地的使用权分到了农民手中,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仍然是残缺不全的。虽然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但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着村干部任意调整农民承包地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固然有农村治理结构上的原因,即农村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村干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但从根子上说还在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人们对土地拥有充分的产权,即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人们才会真正感到这是自己的财产,才会分外精心地经营它。在我国,由于人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带来对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十分不稳定的,从而导致许多短期行为的发生,即人们对土地只管使用而不管保养,从而导致地力下降。我们的森林覆盖率十分之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对林地进行确权,人们对承包的林地没有所有权,无法进行转让和变现,导致人们对林地经营无法进行预期,不愿意进行长期投资(而林业经营又恰恰需要长期投资),相反却滥砍滥伐,不砍白不砍。我们本来就地少人多,却还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里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还有大量的土地在粗放式经营中被浪费掉。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大拆大建成风,人们为了能够在拆迁中多得到一些补偿,也拼命地进行违章搭盖,我国每年消耗掉的水泥占全世界的近一半,面临着巨大的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所有这些现象,有一个共同原因就是我们土地的所有权是不明确的。“为了解决和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政府当局可说是费尽了心计。再三再四强调承包制不变,延长承包期,又说要加强土地的流转,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换出租,还有小产权制,花样多得眼花缭乱。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权问题始终避而不谈。而恰恰所有权才是问题的根子。它是绕不过去的。”[3]

进入1990年代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我国现有的这种土地制度又产生了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弊端,即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大量地低价征走,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到新世纪,全国失地农民在4000万到5000万之间,每年还要增加200多万。他们‘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十分艰难。在一级市场上,征用农民的土地用的是计划经济手段,只按几年的产量支付地价,不考虑农民以后的发展和养老、医疗保障;在二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一亩地卖几十万、上百万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费使用不当、甚至落入某些干部手中。在征地过程中,难免有官商勾结私分土地之肥的腐败现象。”[4](P128)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倘若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他们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就具有充分的博弈权,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出于公益的需要进行征用,政府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并给农民合理的补偿;如果出于商业的需要进行开发,开发商要与农民通过市场的谈判达成交易。然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却存在着诸多严重的弊端。《物权法》是通过了,但对土地的征用并没有规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也没有规定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其原因也主要在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上:既然人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对土地的征用就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既然人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按照使用权的标准进行补偿就不能够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说到底,这土地本来就不是你所有的。 

三、面对土地私有化 

我国先秦时期的一位思想家慎子说过:“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时代都是稀缺的,如果没有对它进行“定分”,就会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的紊乱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确立物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最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却使物的所有权变得模糊起来。公有制名义上是人人所有,实际上这种所有却是虚置的,人人所有的结果是人人都不所有,这不但会导致人们经济动力的丧失,还会导致人们对公有物的滥用,产生所谓的“公地悲剧”。同时,公有制实际上又必须由一个人格化的主体来掌握,否则它就无法真正运作起来。这个主体就是国家,就是政府,就是官员。这样官员虽然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却是实际的掌握者,从而导致公有资产流失、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不公正的现象。历史的实践证明,公有制有其适用的范围,一旦越出了这一范围,就会与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脱轨,从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财产需要明确的所有者,作为最重要的财产的土地尤其如此。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却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人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这种土地制度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为了人民的共同利益。然而,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产生了更大的弊病,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有人认为,我国之所以要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是为了使农民有一个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正是这种土地制度制造了大量生活没有保障的失地农民。有人担忧,土地私有化后农民会吃光喝净。其实这种担忧过于低估了农民的经济理性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现在农民对土地经营不上心,没有长期经营的打算,甚至大量土地撂荒了,就在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就在于土地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旦农民对土地拥有了所有权,一旦土地市场真正建立起来了,土地的所有权就得到了确定,土地的价值就得到了实现,人们或者长期地经营它,或者在土地市场上把它转让掉。我们要实现城镇化,城镇化实际上就是农民进城,就是人口的自由迁徙。但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却不能够把在农村的土地转让掉,只能空着两手来到城市当农民工,这既制约了城市化的进程,也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与现代化的精神是相背离的。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共识网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