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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春林等: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作者:熊春林 李莲 陶琼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29 录入:王惠敏 ]

摘要:从村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运用感知等4个维度提出研究假设,具体以湖南省村级权力监督平台为评价对象,依据湖南省3763个村民调查数据,采用二元Logistics模型实证研究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村民满意度比较高,受村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外出时间、上网熟练程度、家庭人口数、家庭主业、自治意识、村集体收入水平、干群关系等因素,以及村民在全面性、精准性、有效性、便捷性、经济性、安全性等方面感知的显著影响,对此,应该聚焦村民满意度和满足村民差异化需求,从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网络平台设计、升级网络平台性能、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路径,以信息化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效能和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影响因素;Logistics模型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1]。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民政部2007年启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农村社区建设作为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农村社区功能和地位的不断提升,农村人口“空心化”加剧和人口高度分散化的现实,呼唤着信息化在村民、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之间架设一条便捷的信息通道,以及时实现沟通、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信息化因此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开始得到运用。

党和国家因势利导,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2016年,民政部出台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专门提出“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互联网+”与农村社区服务的深度融合,强调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力争2020年其全国覆盖率达到30%。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专门强调“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社区”等行动计划,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水平。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提出,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和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息办制定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强调,推动“互联网+”社区向农村延伸,优化提升农村社区网上服务,完善社会服务管理,建设乡村数字治理体系。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新时代推动党务、村务、财务网上公开和畅通社情民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随着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推进,学者对相关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一,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意义阐释。郭少华(2015)认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有助于改善农村治理的宏观社会环境和优化农村社会内部的政治生态,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2]。李增元、刘枭林(2017)指出,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加快治理技术的变革与创新,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必然发展趋势[3]。朱士华(2018)从农村居民需求为出发点研究指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有助于实现农村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有效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及服务的精准度[4]。其二,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模式探索。项继权、王明为(2015)从改进农村社区服务的角度指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和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式服务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主要模式[5]。牛锋等(2016)从有效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效率的角度提出,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建设涵盖政务服务、远程教育、农副产品等在内的智慧村镇社区服务平台,以此建立集基层政府、涉农企业及个体农户、互联网企业、高校院所、有关教育机构等为一体的村镇管理多主体协作模式[6]。李增元、刘枭林(2017)提出,以移动手机终端为依托,通过微信群、QQ群、政务微博、政务公众号等虚拟单元格,构建农村社区“微政务”管理服务模式,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智能化[3]。张立伟(2019)从村民平等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角度,研究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打造“互联网+党建+社区管理+便民服务工作”模式[7]。其三,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现实困境。陈金冠(2007)认为,技术支持跟不上、数据录入不规范、操作使用不简便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顺利推进[8]。陈发鸿(2011)认为,政府部门与农民认识不到位、农村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农民信息接收能力普遍较弱、农村信息化人才严重不足、信息化基础比较薄弱、信息服务体系相对落后等,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面临的现实困境[9]。赵志虎、陈晓枫(2019)认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在于,大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年龄整体偏大,缺乏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不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媒体的使用技能,面对管理服务信息化要求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10]。其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推进策略。霍明等(2016)从转变建设方式、加大人才引进、重视居民需求、做好顶层设计、提升信息共享等五个方面,提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策略[11]。李增元、李洪强(2016)提出,通过建立社区办公信息化机制、社区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机制、以社区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的社区网络体系等举措,推动农村社区治理走向信息化[12]。朱士华(2018)认为,建立全面联通与有效衔接的治理信息平台、建立多元治理主体有机配合的信息化治理体系、坚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微政务”、锻造优秀的人才队伍,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的四个着力点[4]。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经验总结和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现有研究很少聚焦村民满意度实证分析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实际效果并提出相应改进策略。村民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参与主体与受益主体,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效果到底如何,他们最有发言权。村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怎么样,哪些因素影响村民的满意度,其影响方式与程度又是怎样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构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评价模型,依据调查数据资料综合评价分析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这不仅在农村治理信息化评价分析理论与方法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而且凸显了农村居民在农村治理信息化中的主体地位,对于贯彻落实“人民主体,多元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原则,有效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智能化和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学者们对农村社区治理与信息化建设效果的制约因素进行广泛研究。陈金冠(2007)认为,村民信息意识、信息接收能力以及农村信息化设施水平等,制约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效果[8]。张朝华(2016)认为,村民的住处、婚姻状况、年龄、学历等因素影响农村社区治理水平[13]。霍明等(2016)认为,通信网络环境、基础设施、村民对信息服务的自我感知等,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关键指标[11]。庞娟(2017)认为,农村社区的空间布局结构、居住条件等影响农村社区治理水平[14]。郭苏建、王鹏翔(2018)运用因子分析法提出影响农村社区治理的两大因素是村干部的引导和村民的参与程度[15]。陈斯诗(2019)通过调研发现,公众参与水平对乡村建设绩效有着重要影响[16]。借鉴以上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可能受村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运用感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个体特征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

已有研究表明,个体特征深刻影响人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村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是否满意,受到性别、年龄、婚姻、教育程度、因务工等外出时间、上网熟练程度等6个个体因素影响。当前,妇女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一般而言,男性作为家中户主,视野相对开阔,更容易接受新事物,更有机会、更主动参与社区自治,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可能更满意。村民越年轻、文化程度越高、上网熟练程度越佳,对新事物的接受意愿越强,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越强,能够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社区自治,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也相对较高。婚姻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民的心理状态、经济状况和思维方式,已婚村民一般会单独立户,社区治理状况会影响一家人的利益,而未婚村民一般会依附家中户主参与社区自治和争取自身权益,因此,已婚村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更高。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在外时间越长,直接回村参与自治的可能性越少,信息化为他们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创造了一个新场域,使他们能够超越时空限制了解村务和进行自治,更好地体验当家作主和拥有当回村里人的归属感,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更满意。

假设2:家庭特征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

家庭人口数、家庭主业、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否有常年住在村里的家庭成员、住处与村委距离等5个家庭特征因素可能影响农村社区信息化满意度。村民的家庭人口数量越多,越希望通过信息化手段更好地了解村务和村财务,参与社区自治,获得的权益也更多,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满意度也因此越高。村民因家庭主业不同,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内容、方式等要求往往存在差异,进而可能对其满意度评价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方式无法确定。村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越高,购买信息终端和支付信息费用的能力越强,能够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社区自治,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满意度评价更高。村民家庭如果有长期住在村里的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直接“在场”方式参与社区自治以维护全体家人权益,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依赖相对弱、满意度相对低,而长期没有成员在村里居住的家庭直接“在场”参与社区自治的可能性较小,更倾向于通过信息化再造“场域”方式参与社区自治,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依赖更强、满意度更高。村民住处与村委距离越远,直接到村委会公告栏了解村务和村财务的时间成本越高,利用信息化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利用频率相对高,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满意度也相对较高。

假设3:村庄特征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

村集体收入水平、村信息设施水平、对村干部信任度、村民自治意识等4个村庄特征因素可能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村集体收入水平越高,村民从集体获得的权益越多,对其权益的维护更为关注,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更为清晰,满意度相对较高。反之,村集体收入水平越低,村民从集体获得权益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关注度和满意度也相对低。村庄的信息设施水平越高,其网络覆盖、宽带入户、信息终端普及等情况相对越好,能够更好地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对此的满意度也就越高。当前,村干部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度越高,越能够响应村干部的号召,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推进越有效,村民越能够从中获益并对此更满意。村民自治意识越强,越希望全面参与社区自治和更好地成为社区主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能够超越传统直接“在场”治理的时空局限,满足村民随时随地参与治理的更高需求,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可能越高。

假设4:运用感知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

村民对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是否利于全面参与、提供精准服务、有效改善治理、促进治理便捷、节约治理成本、保护个人安全等6个方面的感知,可能影响其满意度。利于全面参与意味着村民运用信息化手段能够超越时空限制,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破除传统治理方式中村民参与度不高的困境。村民的参与度越高,其对农村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也越高。提供精准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社区”等向农村延伸,普遍建立村庄网上服务站点、村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以便向村民提供政策咨询、政务办理、养老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推广、电子商务等个性化便民服务。村民的个性化便民服务需求越能得到满足,其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也相对越高。有效改善治理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促进村务和村财务更加公开透明,方便村民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利于村民有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有效改善治理的效果越好,村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越高。促进治理便捷是指各类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如网站、公众号等页面与导航设计简洁明了,便于村民参与社区治理、意见表达、接受服务等。运用越便捷,村民越能感受到社区治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其接受程度也越高,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越高。节约治理成本是指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不仅节约村民往返的时间、路费等成本,而且也要考虑不要额外过多增加村民通讯费用等。参与治理成本越低,村民的实惠感越强,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越高。保护个人安全是指村民在使用网站、公众号、APP等各类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中,受到良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越完善,村民受网络攻击和信息泄密风险越低,其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信任度、关注度和满意度也就越高。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湖南省调查数据。湖南省是全国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近年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立健全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引导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成效显著。特别是2017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委、省政府正式上线并运营村级权力监督平台,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平台公开内容包括湖南省各级各部门民生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政策依据、拨付对象和具体数额,民生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项目进度等,设置民生项目、精准扶贫、村级财务、投诉举报等功能模块。村民通过湖南省“互联网+监督”门户网站、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移动APP、“三湘e监督”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监督”终端查询机等乡村权力监督的具体平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所在村的民生、扶贫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进行实名举报,让村务、党务、政务从“纸上公开”、“墙上公开”转变为“掌上公开”、“指上公开”、“随时公开”。湖南省村级权力监督平台是针对原有村级权力监督失灵,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村级权力监督在线化、数据化,将村级权力监督延伸到线上,网络监督引入线下,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和贯通,形成了监督全面化、监督全员化和监督高效化的省市县三级全面连通的村级权力监督体系,是湖南实现“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和关键举措。随着湖南省村级权力监督平台的推广与普及,它已经成为当前湖南各地广大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具体以湖南省村级权力监督平台为评价对象,调查研究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具有典型代表性。

笔者采取分地区抽样,按农村信息化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将湖南省14市(州)所辖各县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在每个层次中随机抽取1个县,这样共抽取42个样本县。再在抽中的县中按农村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将县辖乡(镇)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在每个层次中随机抽取1个乡(镇),并在抽中的乡(镇)中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这样共抽取出252个样本村,每个村调查15-17名村民,共对3988个村民发放调查问卷,剔除前后矛盾等无效问卷225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76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4.36%。问卷调查数据涉及村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运用感知等四个方面,以及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运用SPSS20.0统计软件对3763份调查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发现,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较高,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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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结果与分析

在对3763份样本村民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赋值的基础上,笔者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进行二分类Logistic回归处理。具体采用向后筛选方法进行回归处理:先将所有变量引入Logistic模型进行变量显著性检验,获得模型Ⅰ,然后根据不显著变量的t检验值(Sig值)由大到小,依次剔除不显著变量,重新拟合回归模型,并进行各种检验,最终获得所有变量均显著的模型。从估计结果看,各个模型拟合良好,整体回归结果显著,计量结果相似且稳定。限于篇幅,笔者只列出所有变量纳入模型的估计结果(模型Ⅰ)和所有变量均显著模型的估计结果(模型Ⅱ),从Cox & Snell R2值和Nagelkerke R2值看,模型Ⅰ为0.618和0.904,模型Ⅱ为0.617和0.903,两个模型拟合效果均良好。从回归结果看(见表3),在假设的四大类21个自变量中,有16个自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显著,另外5个自变量则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

表3.png

村民个体特征部分验证了假设1。村民性别(X1)未能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其原因可能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村民无论男女均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和表达自己意见,性别之间的差异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影响不显著。年龄(X2)未能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其原因可能是,大部分年轻人虽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但对参与社区治理热情不高,老年人虽关心村中事务但一般不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中年人既能够较好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又比较关心社区治理,由此导致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出“两端低中间高”趋势,使得年龄特征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婚姻(X3)、教育程度(X4)、外出时间(X5)、上网熟练程度(X6)等4个变量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正,与假设基本一致,说明这些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显著影响。

村民家庭特征部分验证了假设2。家庭人口数(X7)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正,与假设基本一致,这说明家庭人口数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显著影响。家庭主业(X8)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系数符号为负,部分验证了假设和解决了假设中影响方向不清问题,其原因可能是,以务农为家庭主业的村民更加依赖村中的水利、道路、农田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农产品销售等惠农服务,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表达意见,获得更好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较高,而以务工、外出经商或创业为家庭主业的村民对村中设施与服务依赖程度依次减弱,满意度相对低。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9)未能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该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无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是,随着互联网普及与通信网络资费降低,村民收入增加,村民一般能够承担运用信息化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相关费用。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员(X10)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负,与假设基本一致,说明该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负相关显著影响。住处与村委距离(X11)未能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其原因可能是,村组合并后的村规模更大,村民居住更加分散,且大部分村民常年在外务工经商等,很少直接到村委会所在地参与自治,该变量因此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

村民村庄特征部分验证了假设3。村集体收入水平(X12)和对村干部信任度(X14)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正,与假设基本一致,说明这些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显著影响。村庄信息设施自感水平(X13)未能通过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其原因可能是,随着宽带进村入户工程实施、移动网络基本全覆盖和信号改善、智能手机在农村普及等,农村的信息设施普遍得到改善,相互之间的差异很少,能够满足村民运用信息化手段参与社区治理的需要,故该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无显著影响。对村干部信任度(X14)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正,与假设基本一致,说明该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显著影响。村民自治意识(X15)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但系数符号为负,与假设相反,说明该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负相关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是,信息化再造治理“场域”虽能够满足村民突破时空限制参与社区治理的强烈需求,但自治意识越强的村民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期望也越高,而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高期望,因此他们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满意度较低。

村民运用感知全部验证了假设4。利于全面参与(X16)、提供精准服务(X17)、有效改善治理(X18)、促进治理便捷(X19)、节约治理成本(X20)、保护个人安全(X21)等6个变量通过了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符号为正,与假设基本一致,说明这些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显著影响。但它们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强度存在较大差异,利于全面参与(X16)、提供精准服务(X17)、有效改善治理(X18)等3个变量的影响强度相对较弱,促进治理便捷(X19)、节约治理成本(X20)、保护个人安全(X21)等个变量的影响强度相对较强。前面三个变量反映的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在全面性、精准性、有效性等方面建设效果,主要涉及治理自身内容问题;后面三个变量反映的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在便捷性、经济性、安全性等方面建设效果,主要涉及治理自身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村民在运用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感知中,其满意度受治理技术方面感知变量的影响强度相对大,受治理内容方面感知变量的影响强度相对小。其原因可能是,信息化创新了农村社区治理手段与方式,有助于村民参与社区治理和凸显了村民的主体地位,改变了传统治理方式下因主客观原因“不在场”而缺位的困境。治理技术改变最终促使治理内容得到落实。因此,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虽在技术上离村民期待尚有一定差距,但瑕不掩瑜,村民因治理技术感知可获得更强的整体满意度。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二分类Logistic模型,以湖南3763份村民调查数据为样本,具体分析了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总体较高,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表示满意的村民占调查样本的73.8%,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第二,不同因素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方式存在差异。性别(X1)、年龄(X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9)、住处与村委距离(X11)、村庄信息设施水平(X13)等5个因素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婚姻(X3)、教育程度(X4)、因务工等外出时间(X5)、上网熟练程度(X6)、家庭人口数(X7)、村集体收入水平(X12)、对村干部信任度(X14)、利于全面参与(X16)、提供精准服务(X17)、有效改善治理(X18)、促进治理便捷(X19)、节约治理成本(X20)、保护个人安全(X21)等13个因素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正相关显著影响。家庭主业(8)、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员(10)、村民自治意识(15)等3个变量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呈负相关显著影响。第三,不同因素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就正相关影响而言,由强到弱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满意度的因素依次为节约治理成本(X20)、促进治理便捷(X19)、因务工等外出时间(X5)、保护个人安全(X21)、有效改善治理(X18)、提供精准服务(X17)、村集体收入水平(X12)、利于全面参与(X16)、对村干部信任度(X14)、婚姻(X3)、上网熟练程度(X6)、教育程度(X4)、家庭人口数(X7)。就负相关影响而言,由强到弱影响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满意度的因素依次为家庭主业(X8)、是否有常年住村的家庭成员(X10)、村民自治意识(X15)。

(二)对策建议

以提高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村民满意度为切入点,围绕进一步改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以实现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之目标,笔者根据上述实证研究结论,聚焦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现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好人才队伍,增强服务村民能力

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最终是靠人推动。人才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与传统治理方式相比,治理信息化方式对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思维、知识、技能等提出了新要求。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新要求,制定科学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队伍教育培训,造就一支数量足、素质高、能力强的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队伍,以更好地推动村民自治和服务村民需求。首先,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队伍发展壮大。一方面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创业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中选拔村干部,建立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长效机制,选优配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党政领导班子;另一方面,通过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养、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县乡统筹招聘等渠道,储备一定数量的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后备干部;再一方面,充分利用高校、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建立校村合作实践基地,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其次,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队伍教育培训。根据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对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帮助其树立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理念,了解和掌握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其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村民的能力,以此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知识复合、能力突出的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队伍。

2.优化平台设计,更好切合村民特征

村民是各类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的使用主体。依据“用户至上”基本原则,坚持以村民为中心,广泛听取村民体验表达与意见反馈,充分考虑村民的个体特征和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平台设计,是实现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快速推广使用和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的基本举措。其一,设计清晰简洁的界面,便于村民操作。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村民的信息技术能力,做到操作界面简洁直观,界面导航容易理解,各项功能一目了然,主动回应村民关切,使得村民无需过多培训就能够迅速利用平台参与社区治理和获得良好服务。其二,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便于村民接受。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村民的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采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公众号、终端查询机、微信群、QQ群等多种平台形式,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进行不断创新,供村民自主选择符合自身使用习惯的平台形式以参与社区治理。其三,注重内容的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理解。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村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运用当地喜闻乐见的方言谚语、风土民情、民间典故等,采取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表达方式,促使村民理解社区治理的各项内容,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

3.加强乡村信息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平台

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围绕提升乡村信息设施水平、全面整合乡村信息资源、精准服务村民实际需求等方面,升级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平台性能,是破除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和实现村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其一,提升乡村信息设施水平。推进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村宽带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开发适应农村社区治理特点的信息终端、技术产品、APP软件等,让广大村民“用得起、用得上、用得好”,使数据提取、移动交互和服务推送更为便利,使政府、社区与村民互动更畅通便捷,为提升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水平奠定设施基础。其二,全面整合乡村信息资源。注重法律规范与标准引领,全面整合条块分割和零散分布的乡村信息数据资源,突破信息数据的区域、部门和层级限制,提升农村社区治理数据信息的系统整合、分级管理、统筹利用和互认共享水平,有力助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信息整合应用、信息管理安全和服务价值提升。其三,精准服务村民实际需求。深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 向农村延伸,持续完善“互联网+村务信息”体系,不断健全农村基层村民信息平台,扩大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种类和覆盖面,实现信息发布、民情收集、议事协商、公共服务等村级事务线上运行,高效畅通社情民意,精准定位村民关切与需求,个性化推送服务和引导村民参与社区治理。

4.健全考评机制,凸显村民主体地位

完善的评价机制,是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工作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与最终的受益主体,村民对于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考评最有发言权。必须改变自上而下的考评体制,凸显村民在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考评中的主体地位。其一,建立村民为主体的评价体系。坚持村民为主体的评价价值目标和村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赞不赞成”的考评基本标准,建立健全由政府考评、第三方考评、自我考评、村民考评等构成的评价体系,以此考评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效果,针对村民需求与关切,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提升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能力。其三,调动村民参与评价的积极性。将新型媒体便捷快速与易受关注的优势和传统媒体公信力与权威性的特点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应用与评价,扩大参与广度,拓展参与深度,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其三,引导村民有序有效参与评价。信息化意味着“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在鼓励村民广泛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应用与评价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依规表达自身诉求和客观理性参与评价,构建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良性互动的农村社区治理信息化空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化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运用效果评价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BGL196)

作者简介:熊春林(1978-),湖南永州人,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社区治理,农村公共政策;李莲(1998-),湖南临湘人,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区治理;陶琼(1998-),湖南绥宁人,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区治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口与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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