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冉克平:山东菏泽“合村并居”强制拆迁涉嫌违法

[ 作者:冉克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24 录入:王惠敏 ]

0b2768ae55d749129f52ef0c3241e930.jpg

今天,微博#菏泽身边事#发布了,一条“官方回复关于菏泽新农村拆迁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信息。

冉克平:山东菏泽“合村并居”强制拆迁涉嫌违法

据网友反映,他所在的菏泽巨野县柳林镇,推行合村并居所下发文件包含一条规定:“对于2020年7月10日前未腾空院落且未选择临时安置方式的住户,取消一切奖励,并且由村委会依法强制拆除。”

网友对此提出疑问,质疑“村委会依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据悉,菏泽市委群众工作办公室很快做出回应。

官方回应中一点是:“但对极少数人因个人原因不配合拆迁工作而违背大多数村民意愿,影响项目整体工作推进的,指挥部将按照有关拆迁程序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首先为菏泽市官方能够迅速回应民意点赞!

结合之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95%以上农民同意”的说法,菏泽市将行政主导的“合村并居”,等同于“依法拆迁”。这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的重大误读。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把“多数人同意”原则作为农民房屋拆除的法律或者政策依据,完全站不住脚。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均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除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进行征收,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拆除农民的房屋。“依法拆迁”不是说说就可以做的,而是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

现行法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具有严格的认定条件,无论是以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还是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目的,都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定。大多数群众的同意无法代替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拆除农民房屋的合法外衣。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与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并不属于村民通过大多数的同意就可以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6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一书权威表述,所谓“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与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并不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的内容。以村集体多数群众的同意为理由拆除不同意上楼的农民房屋,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村委会没有权力“依法强制拆除”。官方回复的“指挥部将按照有关拆迁程序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既不存在所谓的“有关程序”,也不存在所谓的法律依据,更没有申请强制拆除的对象。

涉及千家万户农民切实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事情,要以法律为依据。《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学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重要文章所强调的,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山东菏泽如果真的像回复中所说的那样,通过强制的方式“合村并居”拆除农民房屋,则已经涉嫌违法。

适逢百年一遇的新冠疫情,农民生活本已十分不易。如果为了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强制拆除农民群众的房屋,需要慎之又慎!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今日头条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